严禁制造、贩卖、销售假药、毒品、有毒食品和伪劣商品的通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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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5427
颗粒名称: 严禁制造、贩卖、销售假药、毒品、有毒食品和伪劣商品的通告
分类号: D63
页数: 2
摘要: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生产、贩卖、销售已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用的药品和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假药;不得贩卖、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和变质、被污染不能药用的药品;不准在市场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进行兜售。非定点印制企业和个人均不准印制任何商标标识。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键词: 行政管理 管理方法

内容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制造、贩卖、销售假药、毒品、有毒食品和伪劣商品的通告市府发(1985)一〇八号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发展,大力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必须严厉打击制造、贩卖、销售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犯罪活动。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生产、贩卖、销售假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生产、贩卖、销售已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用的药品和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假药;不得贩卖、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和变质、被污染不能药用的药品;不准在市场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进行兜售。
  二、禁止生产、贩卖、销售劣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生产、贩卖、销售药品成份的含量与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劣药;不准在市场上兜售过期失效和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三、未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者,在城市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不得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或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等不符合卫生标准及卫生规定的食品;不准出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五、严禁制造、贩卖、运输、销售鸦片、海洛因、吗啡或其他毒品(医药部门供药用者除外)。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工商部门或农牧渔业、供销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良种、化肥、农药的经销活动,更不得以劣充优、掺杂使假。
  七、禁止任何工商企业和个人生产冒牌产品,不得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销售滞销品、劣质品和有毒、有害、无用的假货;不得以劣质产品假冒名牌产品出售。
  八、任何企业不准自行销售本企业注册商标标识或带有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品。
  九、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印制商标的定点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印制商标标识;对生产的废次商标标识,必须彻底销毁,不准以任何方式销售。非定点印制企业和个人均不准印制任何商标标识。
  十、任何企业和个人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残次零部件,必须严格按照废品回收渠道处理,不准以任何方式出售。废品回收部门的残次零部件,不许再流入市场。
  十一、凡违犯上述规定者,除没收其全部假(劣)药、毒品、有毒食品、伪劣商品和非法所得外,并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上级的有关文件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罚款、赔偿损失、没收财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日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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