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文物保护的几项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5412
颗粒名称: 加强文物保护的几项规定
分类号: D63
页数: 1
摘要: 赣州有悠久的历史,远在汉代即已设治,历代遗留在地面和地下的文物古迹极为丰富。地下文物也陆续的有所发现,如红旗大道发现的几座墓葬,出土了一批青瓷器,拜将台发现的隋代砖等,这些文物古迹都是劳动人民的辛勤劳动和智慧的结晶,不仅是研究我市历史的最可靠的实物例证,也是向广大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具体史料。六、今后对上述文物、古建筑保护有功者,得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予以适当的表扬;凡盗卖、破坏或因疏于防范而使文物受到损害者,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关键词: 行政管理 管理方法

内容

赣州有悠久的历史,远在汉代即已设治,历代遗留在地面和地下的文物古迹极为丰富。解放后,我市文化部门曾进行了多次调查,并经江西省人民委员会确定了一批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如寿量寺观音大土铁象(五代,后梁)、舍利塔(宋)、通天岩石刻、造象(宋、元、明)、七里镇古窑址(宋、元)、杨廷麟墓(明末)等。地下文物也陆续的有所发现,如红旗大道发现的几座墓葬,出土了一批青瓷器,拜将台发现的隋代砖等,这些文物古迹都是劳动人民的辛勤劳动和智慧的结晶,不仅是研究我市历史的最可靠的实物例证,也是向广大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具体史料。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特作如下几项规定,希各单位予以重视,并教育广大职工群众认真执行。
  一、凡属本市范围内有历史或革命史实价值的文物,如革命遗址、古城廓、古墓葬、古楼阁、书院、庙宇、碑、塔、造象、石刻、古图书、古字画等,均应加以保护,严禁毁坏。
  二、凡因事实需要,不得不暂时利用古建筑遗存者,应先取得市文化主管部门的准许,在利用期间应保持原有旧观,不得粉刷和改建,不准堆放易燃及有爆炸性的危险物。
  三、凡对古文物、古建筑确有必要拆除或改建时,应先呈报市人民委员会,经批准后方可动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须呈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动工。
  四、各单位在基建或开荒生产以及清理物资时,如发现有一切具有革命、历史、艺术价值的文物等,应立即报告市文化教育局处理,严禁破坏、损毁、分散、隐藏和盗卖。
  五、凡在各单位内的古文物,均由各单位具体负责保护,在文物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挖土开荒和新建其它建筑。
  六、今后对上述文物、古建筑保护有功者,得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予以适当的表扬;凡盗卖、破坏或因疏于防范而使文物受到损害者,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一九六三年六月一日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