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保护管理工商业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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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5399
颗粒名称: 赣州市保护管理工商业暂行办法
分类号: D63
页数: 1
摘要: 第一条为保护与发展工商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公私经营之各行各业之工厂、作坊、商店,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除官僚资本所经营之工商业,由政府依法没收外,私人经营之工商业,及其合法取得之利润,任何人不得加以侵犯,违者除赔偿受害人之全部损失外,并以侵害他人财物论罪。第四条各厂商必须遵守人民政府法令,不得贩卖违禁物品,或囤积居奇,抬高物价,扰乱金融,危害广大人民利益,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以罚金,停业,没收或徒刑之处分。第五条各厂商不得无故停工停业休业,或分散资金怠工拖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停工停业休业者,必须事先呈请本府批准后,始可停工停业或休业。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呈准公布之日起实行。
关键词: 行政管理 管理方法

内容

第一条为保护与发展工商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公私经营之各行各业之工厂、作坊、商店,(以下简称厂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除官僚资本所经营之工商业,由政府依法没收外,私人经营之工商业,及其合法取得之利润,任何人不得加以侵犯,违者除赔偿受害人之全部损失外,并以侵害他人财物论罪。
  第四条各厂商必须遵守人民政府法令,不得贩卖违禁物品,或囤积居奇,抬高物价,扰乱金融,危害广大人民利益,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以罚金,停业,没收或徒刑之处分。
  第五条各厂商不得无故停工停业休业,或分散资金怠工拖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停工停业休业者,必须事先呈请本府批准后,始可停工停业或休业。
  第六条凡本人确实无力经营某种工商业,需要出兑者,必须事先呈报本府批准后,始可出兑。
  第七条凡须改营其他业务,变更经理人、股东,资金或迁移地址,必须事先呈报本府批准后,始得改营其他业务,变更经理人、股东,股东资金或迁移地址。
  第八条凡解放后停工停业或休业之厂商,一律应补报本府审查,经本府认可后,始准停工停业或休业。
  第九条凡今后新开设工厂、作坊、商店等,必须事先呈报本府经批准后,始准开业。
  第十条凡蒋伪政府所发牌照,必须遵照本府所规定之日期,呈交本府作废,并由本府换发“临时营业登记证”为凭。
  第十一条凡违反五、六、七、八、九、十条者,即按情节轻重,给以罚金、停业、没收或徒刑之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之解释权属本府,若有未尽事宜,由本府随时修改之。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呈准公布之日起实行。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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