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赣州市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5399 |
颗粒名称: | 赣州市保护管理工商业暂行办法 |
分类号: | D63 |
页数: | 1 |
摘要: | 第一条为保护与发展工商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公私经营之各行各业之工厂、作坊、商店,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除官僚资本所经营之工商业,由政府依法没收外,私人经营之工商业,及其合法取得之利润,任何人不得加以侵犯,违者除赔偿受害人之全部损失外,并以侵害他人财物论罪。第四条各厂商必须遵守人民政府法令,不得贩卖违禁物品,或囤积居奇,抬高物价,扰乱金融,危害广大人民利益,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以罚金,停业,没收或徒刑之处分。第五条各厂商不得无故停工停业休业,或分散资金怠工拖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停工停业休业者,必须事先呈请本府批准后,始可停工停业或休业。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呈准公布之日起实行。 |
关键词: | 行政管理 管理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