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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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5394
颗粒名称: 附录
分类号: D63
页数: 46
摘要: 本会遵令即日宣布成立,本主任等于同日到职视事,奉行中国共产党所制定的城市政策,遵照人民解放军约法八章,实施军事管制。本会所属军政、物资、交通、文教与公安等接管处,均于同日开始办公。严禁擅自搬移器材与任何设备,严禁破坏公家财产。
关键词: 行政管理 管理方法

内容

赣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军字第一号案奉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令开:“为着保护赣州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维护社会安宁,确保革命秩序,恢复与发展生产起见,特决定成立赣州军事管制委员会,为该市军事管制时期的权力机关,统一全部军事、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等管制事宜。兹任命贺晋年、陈仁麒、张书祥、钟文华、黄凯、罗孟文、王卓超、王贞、王实先、袁功廷、夏骏青等为赣州军事管制委员会委员,并任命贺晋年为主任,陈仁麒、黄凯、罗孟文为副主任。”本会遵令即日宣布成立,本主任等于同日到职视事,奉行中国共产党所制定的城市政策,遵照人民解放军约法八章,实施军事管制。本会所属军政、物资、交通、文教与公安等接管处,均于同日开始办公。
  主任贺晋年副主任陈仁麒黄凯罗孟文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五日赣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通令管字第一号为贯彻党中央城市政策,维护革命纪律,保持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迅速建立革命秩序,特通令如下: 一、凡驻本市之一切机关、部队、人员,对于毛主席与朱总司令所宣布的约法八章,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二、一切机关、部队、人员,均须严格遵守军管会、警备司令部、市政府与公安局的一切通知、命令、布告等的规定,以及人民解放军总部所宣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凡来本市之机关、部队、人员,均须持有该机关之证明文件,先向本会声明理由,经批准后,始得进城。住地须服从公共房产管理处的管理与分配,除军管会指定之住宅外,不得自由居住;尤须教育一切人员,爱护公物。严禁擅自搬移器材与任何设备,严禁破坏公家财产。
  四、凡来本市采购物资者,不论任何机关、部队、人员,均须向本会呈报理由,购买物品种类与数量。非经批准,不得采购,采购后,又须向本会报告,非经批准并发给出口证者,概不许出口,如有违犯,除给以处分外,并没收其所采购之全部物品。
  五、一切机关、部队、人员,必须公平交易,不得强买强卖。公私物品,一律不准变卖。
  六、一切机关、部队、人员,必须遵守娱乐场所之一切规则并同样购票方可进入,绝对禁止进入妓院。
  七、一切机关、部队、人员,必(未)经请假,不准外出,非有本会通行证,一律不准通行。凡一切在街道通行之人员、车辆,又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并服从交通警察之指挥。
  八、一切机关、部队、人员,不准在市内无故鸣枪。如须练习射击,必须事先得到军管会的批准,并须到指定的郊外地点练习。
  九、一切机关、部队、人员,应保持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不准私受馈赠,私取公物,反对贪污腐化堕落行为。
  上述各项规定,责成各机关、部队、人员主管人员亲自负责深入教育,定期检查,务期做到从干部到战士及勤杂人员,一律坚决遵守,不得违反。
  主任贺晋年副主任陈仁麒黄凯罗孟文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布告民字第一号鸦片与赌钱,是国民党反动统治的遗毒,人民政府一贯采取禁绝的方针。我赣州市解放不久,有些人不了解我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而少数不肖之徒,乘此空隙,吸食鸦片,摆设赌场,甚至造谣惑众,骗取他人财富。本府为了保护全体人民的利益,自布告之日起严禁吸食鸦片以及聚众赌钱,如敢违反,一经查出,当依法严惩,决不宽贷。
  此布市长夏骏青副市长朱轮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布告商字第一号兹制定《赣州市保护管理工商业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仰各知照,为要。
  此布市长夏骏青副市长朱轮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赣州市保护管理工商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与发展工商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公私经营之各行各业之工厂、作坊、商店,(以下简称厂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除官僚资本所经营之工商业,由政府依法没收外,私人经营之工商业,及其合法取得之利润,任何人不得加以侵犯,违者除赔偿受害人之全部损失外,并以侵害他人财物论罪。
  第四条各厂商必须遵守人民政府法令,不得贩卖违禁物品,或囤积居奇,抬高物价,扰乱金融,危害广大人民利益,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以罚金,停业,没收或徒刑之处分。
  第五条各厂商不得无故停工停业休业,或分散资金怠工拖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停工停业休业者,必须事先呈请本府批准后,始可停工停业或休业。
  第六条凡本人确实无力经营某种工商业,需要出兑者,必须事先呈报本府批准后,始可出兑。
  第七条凡须改营其他业务,变更经理人、股东,资金或迁移地址,必须事先呈报本府批准后,始得改营其他业务,变更经理人、股东,股东资金或迁移地址。
  第八条凡解放后停工停业或休业之厂商,一律应补报本府审查,经本府认可后,始准停工停业或休业。
  第九条凡今后新开设工厂、作坊、商店等,必须事先呈报本府经批准后,始准开业。
  第十条凡蒋伪政府所发牌照,必须遵照本府所规定之日期,呈交本府作废,并由本府换发“临时营业登记证”为凭。
  第十一条凡违反五、六、七、八、九、十条者,即按情节轻重,给以罚金、停业、没收或徒刑之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之解释权属本府,若有未尽事宜,由本府随时修改之。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呈准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赣州市委关于目前工作的指示赣州自解放到现在已20天了。在这20天的时间内,我们除在军管会的统一领导名称之下作了些各种有关接管工作外,并且召开了各界代表座谈会议,先后成立了青年学习委员会及职工总会筹备委员会,广泛的进行了党的政策宣传,揭发谣言,打破群众顾虑,使群众由恐布(怖)躲避我们而转变到相信我们,敢于接近我们。因此,使我们顺利地完成且超过了地委、专署给于本市筹借贰拾万斤粮、贰拾万斤柴的支前任务。
  但我们不能满足以上的成绩,更不能觉得已完成了地、专给予我们的借粮任务而忽视了当前急需而繁重的支前工作任务。
  为了迅速发动本市群众加紧复工复业、平抑物价、稳定金融、展开职工及青年、妇女工作,争取与教育工商业家,进一步打消其思想顾虑,稳定其复业决心,使全市群众积极支援前线,保证军队供应军需,因此,市委特作目前等工作方针如下: 一、在总的工作方针原则上是: 大力支援前线,发动与教育群众,恢复发展生产,平抑物价,稳定金融,支援战争。
  二、几个具体工作步骤: (一)宣传工作——为了充分迅速地发动群众,将我党的各种有关政策贯彻到群众中去,成为群众积极的实际行动,使群众相(信)我党我军,拥护人民政府,爱护我们自己的军队,拥护人民军而积极参加支前工作及各种工作。而在我们的宣传教育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必须以现有的群众团体,以现有的区干及机关干部,深入到下面去了解群众思想顾虑,然后再反映到市委与宣传部联系,由宣传部针对群众之思想顾虑,按照党有关政策原则而编辑出一些宣传材料,帮助下面干部更明确的解除群众顾虑,扩大党的影响。
  其次,可召开各界座谈会,利用各种娱乐场所张贴各种宣传品及标语口号,扩大宣传动力。
  以上宣教工作,除对群众外,而在对我们之新老干部及战杂人员之学习教育亦非常重要。市委宣传部已发下了学习计划,希各机关切实研究执行,并随时将其中情形报告市学委会。
  (二)借款工作——1、对工商业家进行“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等有关工商业政策宣传,号召恢复发展生产,积极支援前线。2、各区对一些独立劳动者及一般市民,必须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对保甲制度必须按照中央及省委指示:对反动保甲制必须明令废除;罪大恶极人所共恨之保甲长必置于政府与群众监督之下,令其将功赎罪,不可依靠和轻易信任他们。3、组织借款工作力量而适当的分配工作力量。4、研究借款户的面与数字的具体分配。而面的根据必须是:①根据其一年来的总收支利润率的百分比例区别。②必需品与非必须(需)品的轻重比例区别。③小摊、商店、工业制造店三类的比例区别。
  (三)职工工作——1、深入到各行业企业工人中去了解工人情况,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大量复工复业,求得工人生活得到适当地改善并进行工人登记工作,帮助失业工人找工作,另在工人群众中酝酿建立分会组织。2、准备组织职工合作社,使工人得到利益并可使市面的物价稳定而保证职工之最低限度生活。3、开办工人训练班,培养职工干部,深入到工人群众进行职工总会组织之准备工作,酝酿教育,以便将来正式成立职工总会之组织。
  (四)青妇工作——(青年工作另写)1、妇女工作对象:①劳动妇女;②青年学生妇女。2、协助这次参加职工筹备委员会之妇女代表去进行发动妇女工作,并进一步在妇女群众中进行宣传教育,打破顾虑。3、召开妇女座谈会,酝酿教育妇女组织,使她们积极成立自己的组织,而参加生产及经济建设工作。4、准备开办妇女干部训练班,培养妇女干部,领导妇女工作。
  机关支部工作——1、各机关支部现已成立,必须迅速建立支部各种组织制度,严格我们的组织生活,健全组织领导作用。2、加强干部学习,建立各种学习制度,切实执行与保证完成学委之学习计划。3、掌握党内外干部思想情绪,克服一切不正确的思想作风。4、研究生产节约,改善生活,注意照顾同志的身体健康。5、建立适合于城市工作制度的工作作风。
  以上,市属各党、政机关接此指示后要切实讨论与具体布置,并将执行情形随时报告市委为盼。
  一九四九年九月六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支前运动的决定一、为更有力地支援军队前进作战,争取迅速解放全中国,并积极发展生产,恢复交通,平衡城乡负担,稳定金融,繁荣本市工商业,以利民生,特决定自九月二十二日起至十月二十一日止,为支前运动月,并向本市金融商业及殷实户筹借本币(人民币)五亿三千万元(此为旧人民币,编者注)。
  二、在支前运动月中,发动全市人民写慰问信,更热烈地帮助过路及驻防的部队,慰问伤病员,慰问革命军、烈、干属,并发动工人农民努力进行生产,发动公教人员提高自己,加倍工作,发动工商界积极复工复业,发动金融界、商业界及殷实户完成借款任务,这样造成一个广泛的深入的群众的支前运动。
  三、筹借款项只限于本市金融、工商界及殷实户,不得向工人、农民、学生、教职员、自由职业者、独立劳动者、小业主及贫苦市民筹借。
  四、筹借款项,本着合理负担的原则,以金融、商业界及殷实户为主,工业为辅,即: 1、工业应轻于商业,凡努力生产,于社会有益之工业,经考查属实,应予免借。
  2、钱多资本大的多借,钱少的资本少的少借。
  3、贩卖制造非必需品者多借,贩卖制造必需品者少借。
  4、赚钱容易者多借,赚钱不易者少借。
  5、没有门市或只有表面门市而暗中进行投机取巧者多借。
  6、不事生产之殷实户多借,殷实户兼营正当工商业者少借。
  上述六条不是孤立的,必须联系起来,考虑各界各户认借数字。
  五、此项借款由本府提出总数和各界负担比率,经本市支前委员会及各界评议会,采取自报公议互相规劝之民主方式,确定各行各号各户各厂之数目,再送本府核定,(工商业由工商界评议会负责根据合理负担原则提出各户认借数字,并负责催交款项,未参加该行该业公会之同行同业,也属该行该业之公会办理),如发现与本决定三、四两项相违背者,不应认借户所交之款,由本府清出退还本人,所缺空额由该行该业或殷实户负责补足之。
  六、在支前借款运动中凡身为大众表率或大公无私、至诚支前者,由本府给以分等奖励,若故意包庇隐瞒或造谣破坏者,应发动群众给以批评斗争,严重者交人民政府依法惩治,坚决防止平均摊派及假公济私等行为发生。
  七、所借款项于明年分三期归还,从明年三月起至十二月底全部还清,为表明本府信用此次所借款项特以本市税收作抵,至于今年八月间临时所挪借之粮柴,于今年十月底全部还清。
  八、此项借款分三期交清,于十月三日以前交40%,十月九日以前交30%,十月十五日以前交齐。
  九、为便利收付起见,由本府商请中国人民银行赣州支行代收代还。至于慰问信等,则在九月三十日以前交本府民政科代转。
  十、人民解放军为了解放我们人民,不辞千辛万苦,在酷热暑天之下,英勇杀敌,解放了我们赣州,解放了我们全江西省,而且为了巩固我们已得的胜利,使我们人民永远过着安居乐业的生活,争取迅速歼灭国民党残余的力量,继续进军,我们人民应该饮水思源,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力出力,有钱出钱,钱多的多借,钱少的少借,有一分力量尽一分力,来表示我们人民支前的热忱,我赣州市全体人民动员起来,开展一个广泛地深入地热烈地群众支前运动。
  市长夏骏青副市长朱轮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布告为适应广大农民当前的要求,部份解决农民的生产资料,以利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各地区的农民已按中南军政委员会及江西省人民政府所颁布之减租退租条例,发动与组织了广泛的减租退租运动,这是合法的、应当的,本市人民有责任协助这一运动的开展。因此: 一、凡在本市居住而有土地出租之地主、旧式富农及一切公田、学田、祠堂、庙宇、教会等,必须遵照减租条例,凡人民政府成立以来,应减而未减之租粮,根据二五减租将应减之租粮如数归还原佃户,不得拖延,更不得违抗。
  二、凡本市工商业者兼有土地出租者,亦应遵照上条规定,进行减租退租,但其工商业部份则坚决给以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侵犯。
  三、为更有效的进行减租退租,防止少数坏人乘机捣乱,凡来本市催取减租租粮之农民,各地区可选派代表,持区以上政府之介绍信来本府民政科,由本府民政科代向其土地所有者催促归还,不得随便进城直接与其土地所有人交涉或搬弄物资等,违者除土地所有人有权拒绝外,各分驻所有阻止之权。
  特此布告,仰各知照,为要。
  此布市长朱轮一九五〇年四月四日赣州市保护林木暂行办法一、为了有计划的整理市区环境,保护林木,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本市市郊林木,市区公园、马路行道树等,不论大小,公有或私有,均依本办法保护之。
  三、本市区所有林木,未经本府许可,一律严禁攀折砍伐。
  四、市郊原有野生幼树,附近居民均有保护责任。
  五、市区行道树,原有的应加强保护,新植的两旁居民应负责培植,天干时须早晚浇水,并须做木架防御,以免撞坏、攀折。
  六、市区新植行道树,如发现枯死,两旁居民应负责补植。
  七、凡因架设电线需砍伐行道树时,须由该主管机关先向本府建设科申请,经核准后方可砍伐。
  八、在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不得撞伤行道树,行人更不得任意攀折。
  九、公园或风景区域内严禁掘挖树根或采取土石。
  十、禁止放火烧山。
  十一、违犯前项各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依法惩处。
  十二、本办法自呈准公布之日施行。
  一九五一年三月赣州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一、为了维护公共卫生,保障大众健康,适当处理粪便垃圾,取缔肥料投机,支援农业生产,特依据本市实际情况制订《赣州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二、关于厕所管理: (1)公共厕所由市卫生队指派专人,每日按时打扫冲洗。
  (2)私人公用厕所由市卫生队督促户主经常打扫,勤清粪便,并酌量添设纱窗及竹弓弹簧门,蹲位要加木盖。
  (3)私人厕所应经常打扫,勤清粪便,常撒灶灰,蹲位必须加盖。
  (4)全市公私厕所过分简陋,有碍卫生者,由各户主按照情况,分别进行修整或拆除。
  (5)为求符合卫生标准,各机关、团体、工厂、企业、学校、居民新建厕所,应先将图样送交本府卫生科审查。
  三、关于粪便管理: (1)公共厕所粪便由市卫生队与农村生产合作社或互助组订立合同,按期清运。
  (2)私厕粪便各户亦应与农民按年订立合同,以免因需肥季节不同,而引起肥价纠纷。
  (3)定有合同者,不分季节,粪便价格一律按规定执行。未定合同的零售粪便,应在价格合理的原则下,双方协议买卖。
  (4)农民进城挑肥,粪桶尿桶,一律要加木盖。
  (5)农民进城挑肥,如临时有事,应将肥桶放置厕所或偏僻地方,不得任意放置路心要道,以免影响交通卫生。
  四、关于垃圾管理: (1)全市垃圾均由市卫生队清洁员每日按照规定时间,摇铃收集,运至北门外龟角尾堆肥场堆积。
  (2)本市北门外龟角尾堆肥场为赣州市人民政府与赣县人民政府所共管,收集全市垃圾,采用科学方法,堆成腐植土壤,供给农民肥田。肥料价款收入,作为本市卫生队清洁员及堆肥场工作人员的工资支出之用。
  (3)各机关、团体、工厂、企业、学校、居民每日扫集之垃圾,应以木箱或箩筐等盛积放置院内,待清洁员摇铃收集时,再倒入垃圾车内运走,不得将垃圾盛器放在门外,或到处乱倒垃圾,以维公共卫生。
  (4)家禽家畜应圈在院内饲养,不得随便放逐街巷,妨碍交通卫生。
  (5)瓜皮、果壳不得随地抛弃,一律投入街上悬挂的瓜皮果壳箱内,以维护街道卫生。
  五、关于饮水卫生: (1)本市居民饮水,规定每年五月一日起九月三十日止,普遍进行药物消毒,全市饮水户,应接受消毒,不得拒绝。
  (2)河水消毒,由市卫生防疫站在东门外、建春门、涌金门、西门外等处,分设若干消毒站,进行消毒。
  (3)公井消毒,由各该井安全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义务消毒,私井则由井主负责消毒,所需药剂,向市卫生防疾站免费领用。
  (4)不得在汲水码头或井旁洗涤衣物,以免污染水源。
  (5)井台井壁必须修理完整,以防渗水。
  六、违反本办法各条规定者,由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及市卫生队、卫生防疾站工作人员予以劝导批评,情节严重者予以必要处分。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告:(一)粪便价格暂规定大肥每担伍千元,小肥每担叁千元,牲畜粪便每担叁千元。
  (二)为保持市区清洁,所有在本市涌金门、寸金巷、南外城脚下,南外合作社附近空坪等处堆积之垃圾,统限于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内运走,逾期不运者,由市卫生队派人清理。
  一九五四年五月十九日赣州市开放国家有领导的自由市场暂行办法一、为了进一步活跃城乡经济,繁荣市场,促进生产的发展,保证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资需要,特制定赣州市开放国家有领导的自由市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暂行办法)。
  二、为了有计划的开展国家有领导的自由市场贸易,由市商业局、市各国营、合作社商业等部门组成赣州市综合性的农民贸易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指导工作。
  三、在本市西津路市场、大公路市场、文清路市场、东郊路市场建立综合性的农民贸易市场。凡农民的农副产品、手工业产品以及统购后剩余的油脂油料、粮食和小商贩的商品均可入场直接与生产者、消费者自由贸易,任何部门均不得限制和干涉。
  四、凡是农民出售农副产品,价格自行协商,可以略高或略低于牌价。
  五、农民自产自销产品卖给国营和合作社商业部门,不需缴纳税收,如把产品卖给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小商小贩或是产销直接见面者,超过20元以上应缴纳税收,此外,不对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六、市国营和合作社商业部门应大力组织小商小贩按照原来的经营习惯和活动范围,下乡进行采购和推销物资,并允许小商小贩从事多种经营。在小商小贩进行下乡以及外来小商小贩来市进行购销活动中,任何部门均不得干涉和限制。
  七、国营、合作社商业部门应做好市场物资的调剂平衡,根据物资供求情况,在市场上可以组织收购和供应。
  八、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属本会,修改时也同。
  一九五六年十月九日中共赣州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参加体力劳动几个问题的规定(摘录) 总号[57]第61号为了把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参加体力劳动逐步正常化、制度化起见,特作如下规定: 一、参加人员的范围: (一)市属党、政、军、群、机关是市委正副书记、正副部长、办公室主任、市人委正、副市长、局(科)长、兵役局全体军官、工会正、副主席、指导员、团市委正、副书记、部长、妇联正、副主任、部长; (二)工厂、交通运输、企业是各工厂、交通企业、党、政、工、团的负责人和较大工厂、企业的正、副科长等领导人员。各专业公司、企业的正、副经理和党支部的负责人; (三)学校是党支部书记、正副校长、教导总务主任以及专职的工会、共青团的负责干部。
  上述领导人员除身体不好,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同意不参加外,都必须定期坚持参加。一般干部可以自愿报名,自由参加。
  二、劳动对象:基本上按照自己的工作性质和联系的群众,固定劳动单位(农业社、手工业社、工厂、工地、商店、食堂等)和对象,以便密切联系群众,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此暂确定: (一)市属党、政、军、群机关:除市委工交部、市人委工交局、手管局、市工会、团市委,参加工交企业、手工业劳动,市委财贸部、市人委商业局及商业工会参加商业劳动外,都参加农业劳动。如是农闲或雨天可另参加市政建设及其他公益事业劳动等。
  (二)工厂、交通企业、学校:主要是参加本单位可以参加的劳动。在农忙季节,需要也可抽出一定时间、一定人员参加农业生产。
  三、组织领导:凡市属各党、政、军、群机关,以及各工厂、企业学校单位,参加体力劳动干部,由各单位组织起来,分成组织若干劳动小组,并选出小组长,负责领导小组和参加体力劳动的一切活动,在各机关办公室统一领导进行工作。
  四、几项制度和纪律: (一)每个参加体力劳动的领导干部,暂定每年参加实际劳动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天到一个月。劳动的具体时间一般在星期六上午或下午进行,各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定。但必须注意不致影响本单位的日常领导工作,不致拥挤在一时一地,不致增加基层单位的麻烦等。
  (二)建立劳动记录。每个干部参加劳动后由各单位进行登记,作为今后年终鉴定、考勤材料之一。并在半年内评定劳动态度,成绩优异的给鼓励;对不愿参加、劳动态度不好的干部应进行批评。
  (三)各单位除随时总结经验,使这种活动能够长期地坚持下去外,并规定每半年要系统总结一次报告市委。
  (四)必须遵守纪律,服从指挥,爱护工具,向工人、农民很好学习。
  以上规定希你们研究,于7月第三周起贯彻执行,并将你单位经过登记参加的人员(分领导干部与一般干部)于7月20日前报告市委。
  一九五七年七月十三日中国共产党赣州市委员会江西省赣州市人民委员会关于集资办工业几个具体问题的决定 (58)总字五十八号(58)会财字四十一号市委工交部、宣教部、市财委、市工交局、商业局、文教局、郊区、手联社、各街道办事处、水上办事处: 为响应省委“集资两亿,兴办工业,支援农业”的号召,中共赣州市委在3月29日发出关于“集资五百万,兴办工业,支援农业”的指示,并进行了广泛深入地宣传动员。
  现在,各部门各单位均热烈响应市委号召,正在挖潜力,算细帐,清理物资,全市人民也在纷纷进行储蓄,支援工业建设。为使各方面筹集之资金能迅速集中起来,合理运用,发挥资金运用效能和防止分散浪费现象的发生,对有关资金的收缴和支用问题特作如下决定: 1、各单位的集资工作由各系统主管部门(如工厂由工交部和工交局)负责发动群众和督促检查。所集资金数额,要求在市委初步分配给各系统的基础上,根据跃进精神,发动群众,挖掘潜力,算好细帐,由各系统主管部门汇总提出本系统集资总数,并分清其中现金多少,物资折价多少和分月缴款计划数,于4月26日前上报市委(财政局收转)审核(格式附发,各系统上报二份)。
  2、所集资金责成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其缴款办法规定如下: (1)为使各系统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所属单位缴款情况和避免资金缴交手续上的紊乱现象,对工交、商业、文教系统所属各单位办工业之资金(个人储蓄在外)均应缴交各系统主管单位的银行存款户(工厂交工交局,商店交商业局,学校医院等交文教局),各主管局应于每10天(每旬旬末)汇总转帐,将资金划转市财政局自筹经费存款户内(缴款手续可向财政局联系,各系统所属单位的缴款手续,由各主管局根据总的要求加以规定)。
  (2)各党群、行政机关、学校、事业单位的废旧物品变价和预算外收入(包括特种资金收支多余部分,不包括勤工俭学生产收入),均直接以“其他收入”科目上缴市财政,但市房产局从房屋修缮费中抽出办工业之资金及劳动局所属单位的集资,则缴交财政局自筹经费存款户(原规定之“其他收入”项目仍列为市财政预算收入)。
  (3)各中、小学学杂费由文教局统一掌握,多余部分按集资处理,统一由文教局缴交市财政局自筹经费存款户。
  3、积压物资处理变价问题,凡是那个单位清理出来的物资即算那个单位的工业集资,具体办法由市清仓委员会另行通知。
  4、工商税收和工业部门的利润、折旧(包括1957年欠交数),已全部列为国家预算收人,不统计在单位及系统数字内,但税务部门和工业部门应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大力挖掘财源再保证完成和争取超额完成任务。工业利润和折旧均应按月缴交,以保证经费开支和财政投资工业所需资金的及时供应。
  5、个人储蓄,应发动群众作出计划,由发工资单位代扣代交,居民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收交。
  6、借用个人储蓄存款办工业的资金,由财政局统一适当分配数字,由有关工厂直接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7、各基建项目经市委批准后,应即迅速编具设计任务书、基建计划、用款计划、流动资金计划等,报送各主管单位审核后转送财政局,以便根据情况掌握拨款。
  8、个人储蓄交存银行的具体手续和转给各厂做为工业投资贷款等有关具体问题,人民银行及市财政局可按照本决定的精神另做具体规定。
  以上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系统各单位领导同志必须亲自挂帅,亲自动手,由行政负责,党组织保证,迅速地行动起来,充分发动群众,指定专人负责,采用边核算边缴款的办法。在工作中并要注意克服保守思想和本位主义,反对以多报少或隐瞒不报的作风。特别要反对那种“支出伸手向上要钱,收入则不积极”的不良行为。各单位必须从总体利益出发,防止上述现象的发生,以保证我市集资五百万元办工业的这一光荣任务胜利完成。
  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江西省赣州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动员全市人民参加义务劳动修建道路的指示 (59)会建字第二十九号为了改善城市交通条件,以适应工农业生产更大跃进和国防运输的需要,根据省委、省人委关于改善国防公路的指示和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今年需要改善在本市管辖地区内国防公路和修建红旗大道、八一四大道。红旗大道和八一四大道是我市新城市规划的主要大道,通过我市地区的国防公路,也是全省的干道之一。这些道路在改善和建成之后,将大大地改变我市交通运输面貌,有力地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这些道路的修建工程较大,红旗大道从东外汽车站至西河大桥,全长3.8公里,路宽44公尺;八一四大道从东外汽车站至变电所,全长2公里,路宽32公尺;西河大桥至五里亭公路,全长7.5公里;水东至七里镇公路,全长4公里,新修大道约需挖填土方176400立方公尺,改善与扩建公路约需采运砂石黄土约达4600立方公尺,共需198000个劳动日。要迅速完成这一工程,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为此,遵照多快好省的建设方针,经3月14日市人民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动员全市人民立即开展每星期一次的义务劳动,参加红旗大道、八一四大道的修建与扩建工程。要求全市人民立即行动起来,迅速掀起一个义务劳动修建道路的高潮。全市人民应当坚决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积极参加这一修建道路的义务劳动,特别是干部、学生(大、中学生)、农民以及工人和广大市民,都应根据可能情况踊跃参加,争取在今年6月以前完成全部修建与扩建工程。
  为了多快好省地完成这一任务,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成立“赣州市义务劳动指导委员会”,具体领导修建道路的全部工程。在修建期间,各单位必须坚持政治挂帅,加强对这一工作的具体领导,切实遵守市义务劳动指导委员会的布置,充分做好思想发动和劳动组织工作,人数多、任务大的单位还应有专人负责,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参加,深入发动群众,迅速掀起一个全民参加义务劳动修建道路的热潮。各单位还必须根据分配任务,分片分段,包干负责,发动群众,自备工具,想办法,找窍门,创造和推广先进方法,提高挖运土方效率,以保证修建工程的迅速完成。在修建期间,负责道路修建工程的部门和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工程和施工管理,认真做好现场组织工作,发挥劳动效率,加速施工,避免窝工浪费和现场混乱的现象。同时,参加义务劳动的全体人员,都必须服从指挥、调配,接受技术指导,爱护现场材料和劳动工具,并切实注意安全生产,预防工程事故。在施工较集中和需要横过公路运土的地区,应有专人负责交通管理和指挥,以保证安全施工和避免妨碍公路车辆的行驶。在修建道路施工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农作物,各原使用人和物主应立即进行拆迁清理,以便施工。在修建道路范围内树木,除灌木外,一律不准砍伐损伤,并应加以保护,在施工地区,如果发现历史文物,应立即停止挖掘,保护现场,通知市文化教育局处理;如果已将历史文物挖掘出土,应妥加保护,送交市文化教育局保管。
  1959年是更大跃进的一年,迅速完成我市主要干道的这项修建工程,对加速改变我市交通道路面貌,促进城市规划的实现,以及支援国防运输,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市人民动员起来,鼓足干劲,为力争提前完成全部修建工程而努力。
  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江西省赣州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大量发展猪、鸡、鸭、鹅等家畜、家禽生产的布告 (59)会办字第四十四号大量发展猪、鸡、鸭、鹅等家畜家禽生产,对于增加社员收入,增加农家肥料,增加农业生产和满足城乡人民对副食品的需要,都是十分重要的。当前发展生猪生产,必须贯彻执行公养和私养并重的方针,要给社员一定数量的自留地。为了迅速切实地贯彻执行这一方针,也为了把零星土地充分利用起来,同时为了保护屋前屋后零星树木,鼓励私人植树,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允许社员私人喂养家禽家畜,包括猪、羊、鸡、鸭、鹅、兔等在内。这些家畜家禽养大了,卖得价款和平时粪肥收入,私有私养的完全归社员个人所得,公有私养的一定要给社员以合理的报酬。但是,私养家畜家禽的社员要保证不耽误对集体生产应该担负的出工数。为了经营自留地和喂养家畜家禽起见,除家有老幼辅助劳力的以外,□□□动力每月轮流放假2天至4天。家庭自办伙食的,□□□女劳动力每天2、3小时的时间。城区街道人□□□,个人也可以根据本身条件,积极喂养家畜家禽,养的完全归私人自由支配。
  第二,恢复自留地制度,不管社员喂猪不喂猪,在食堂吃饭或不在食堂吃饭,只要他愿意要,都应该给他一定数量的自留地,自留地数量仍按原来高级社章程规定,以不超过每人平均占有土地的5%为原则。在田少人多的地方,如果按5%自留地还不够用时,可以允许社员自己开垦少量荒地,但每人自留地一般以每人平均不超过二分地左右为宜。田多人少的地方,如果按每人平均土地5%的自留地过多,可以低于5%。自留地质量的规定尽可能将各□□的自留地发还;如果土地已经过平整不能发还原地的,□□给予相等于原来的土地,不应该随便将远地坏地抵充。社员在自留地里可以栽种蔬菜、饲料,也可以栽种瓜果、小杂粮。自留地所生产的产品,也由社员自由支配。应该肯定这种自留地长期归社员自由使用,不征公粮,不派征购任务,但是不准社员出卖、出租或私自转让。
  第三,鼓励社员利用零星空闲的时间,把屋旁、村旁、水旁、路旁的零星闲散土地充分利用起来,从事生产经营。这些土地上生长的庄稼,谁种谁收,不征公粮,不派统购任务,愿吃、愿存、愿卖,完全由社员个人自由支配。
  第四、屋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包括竹木果树)仍然归还社员私有,由社员负责经营培护,其收益也完全归社员自由处理。并且奖励社员利用屋前屋后和其他废弃土地种竹木,种水果,谁种谁有,由社员个人自由支配。
  以上各点,望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全体社员,切实遵照执行。
  市长张志中一九五九年七月一日中国共产党赣州市委员会江西省赣州市人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蔬菜生产的指示 (60)总号二〇七号 (60)会农字第八号市各基层党委、总支、支部: 驻市各单位: 我市郊区农业生产自从贯彻“以蔬菜为纲,全面发展”的方针以来,蔬菜生产有了很大发展,因而蔬菜产量显著增加,已经达到了自供自给。最近,又掀起了全民大种秋菜的高潮,成绩尤为显著,截止8月8日止,全市累计蔬菜播种面积已扩大到13081亩,占任务数的77%。但是,当前的蔬菜生产,仍然赶不上城市人民日益增加的需要。蔬菜是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不可少的副食品,当前蔬菜生产的好坏,对整个城市副食品供应,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必须把蔬菜生产作为当前全党全民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力争在短时期内,做到蔬菜数量大,质量好,品种多,上市均衡,以进一步满足城市人民的需要。为了把蔬菜生产搞好,特别是搞好当前的秋季蔬菜生产,根据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秋季蔬菜生产的指示,以及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蔬菜生产的指示精神,我市最近采取了有效措施,对秋季蔬菜生产作了具体安排,并已动员全市广大干部、职工和各公社社员群众,迅速把劳动力高度集中到蔬菜生产方面来,正在掀起大种秋菜的生产高潮。但从当前情况看,播种进度仍然较为缓慢,为了掌握时机,争分夺秒,把蔬菜种足、种早、种好,迅速完成17000亩的计划任务,夺取秋菜大丰收,特作如下指示: 一、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全面做好蔬菜生产的工作,要求蔬菜播种面积扩大到17000亩,力争每人平均至少种好一分地的蔬菜,大量增产秋季蔬菜。为了达到这一要求,在当前蔬菜生产安排上,必须从城乡人民需要出发,既要注意增加数量,又要注意增加品种。因此,必须广泛发动群众,充分挖掘土地潜力,利用一切零星荒地和空闲土地,大种蔬菜;土地不足的地方,还应当发动群众开荒种菜;力争做到,能多种一亩就多种一亩,能多种一颗就多种一颗。郊区各公社、国营农场都应按照国家的计划,坚决保证完成商品菜和自食菜的种植计划。各厂矿、企业、基建工地、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城市人民公社,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层层建立蔬菜生产基地,并应就近开荒,利用闲置零星空地,见缝插针,扩大播种面积,力争蔬菜多种多收。与此同时,商业部门和各国营农场、郊区公社以及生产队还要切实做好蔬菜的保管和储存等准备工作,注意储存鲜菜,并积极加工储存,大量晒制干菜、腌菜。
  二、大力推广先进经验,千方百计提高蔬菜的单位面积产量。一方面要全面推行长苗作物与短苗作物相结合,迟熟作物与早熟作物相结合,高产作物与低产作物相结合的间种、套种、轮种以及隔畦栽培、育苗移栽、缩距增行、合理密植等高产经验,并逐步试行一季菜变多季菜,春季菜变秋季菜经验,以增加复种指数,充分发挥土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不断增加花色品种,消灭蔬菜淡季现象。另一方面,应在秋菜的播种到收获期间,全面贯彻农业“八字宪法”,认真加强园间管理,实行精工细作,实行园田化作业,立即开展一个秋季节肥造肥的突击运动,大造绿肥,大沤堆肥,大造土化肥,广开一切肥源。同时,必须用水管理,保证水足肥饱,灌溉自如,做到及时灌溉,合理施肥,及时做好中耕除草,防治病虫害工作,千方百计地力争多产多收。
  三、认真解决蔬菜种籽问题,各单位应当贯彻执行“自繁、自选、自留、自用”辅之以必要调剂的方针。现在尚未收、打完毕的种子,要抓紧收打,保证颗粒不丢,全部拿到手;并要求留选的种子应做到单打、单晒、单藏,提高种子质量。在保证完成上调菜种任务和留足自用种子以后,仍有多余的种子,社、队之间应本着互利的原则,互相调剂。在调剂时,必须执行等价交换的原则。还可用合理的价格,收购社员的种子。目前菜种不足,是一个突出问题,各生产单位还必须发动群众,开展献种运动;并在合理密植的前提下,注意节约用种,发挥现有种子的作用。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种子问题,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蔬菜种子基地,安排种子生产,做到自给有余,调剂有备。
  四、大搞蔬菜生产的工具改革。应当根据土洋结合、就地取材的原则,大力改革生产工具和推广各种新式工具,力争尽快地实现整地、播种、中耕、排灌、施肥、灭虫、收获、加工、运输等一系列工序的机械化、半机械化和自流化、车船化,以提高产量,提高生产效率,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
  五、调配足够的劳动力投入蔬菜生产,加强蔬菜生产的技术指导。当前必须集中优势力量全力以赴大力发展秋季蔬菜生产,各蔬菜生产单位要保证组织足够的力量投入蔬菜生产,建立与扩大蔬菜生产专业队,并实行“三包”(包产量、包工分、包成本)、“四定”(定面积、定产量、定品种、定上市日期)的生产责任制。在突击种菜、收菜时期各公社、农场要以70%的劳动力和一切可以抽调的劳动力充实到蔬菜生产第一线上去,以其余30%的劳动力加强园田管理和其他农副业生产。各机关、团体、工厂、企业对本单位的蔬菜基地所需要的劳动力必须切实加以安排。同时,农业部门还应有计划的培养技术人员,并组织老菜区的技术人员和老菜农到新菜区传授生产技术和经验,切实加强生产技术的指导,以弥补新菜区技术力量的不足和经验不多的缺陷。
  六、坚持政治挂帅,大搞群众运动。为了保证做好蔬菜生产工作,各单位党政领导必须切实加强对蔬菜生产的指导,广泛深入地进行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的教育,特别是进行当前种足种好蔬菜,夺取蔬菜大丰收在政治上、经济上的重大意义的教育,以提高群众的思想认识,从而坚定完成蔬菜生产任务的信心和决心。由于蔬菜生产季节性强,各农村公社、国营农场的党委第一书记和各单位的党政领导,必须亲自挂帅,充分发动群众,深入生产第一线,分工负责,分片包干,自始至终的抓紧、抓细、抓实、抓到底,切实解决蔬菜生产中的每一个具体问题,保证把蔬莱种足、种好、管好、收好。同时,要进一步开展各行各业支援农业的运动,大家都来支援农业。各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加强协作,互相支援。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技术指导工作,及时总结和传播先进经验;商业部门要做好蔬菜的经营、加工和市场管理工作,全面推行产销合同制;工交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蔬菜生产工具和加工工具的制造、修理工作,以及做好蔬菜的运输工作;从而把蔬菜的生产、运输、供应工作密切衔接起来。城市人民也要进一步挖掘城市肥源,把更多的肥料送下乡去,支援蔬菜生产。时值立秋,正是秋菜旺盛生长的季节,机不可失,时不我待。各级党组织、各个单位必须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立即在本市范围内更加深入地开展大种特种蔬菜的群众运动,根据高产、优质、高工效、多品种、均衡上市的要求,经常进行蔬菜生产检查评比,掀起一个比学赶帮超的蔬菜生产竞赛高潮,以保证按时、按量、按质地完成蔬菜生产的任务。
  以上各点,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一九六〇年八月九日江西省赣州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河堤、水库、渠道工程维护管理,防止损坏的布告 (63)会农字第十二号河堤、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财富,是防御水旱灾害,争取农业丰收和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管理爱护,人人有责。查近来有些地方对水利工程管理不善,有些人不爱护水利工程,任意在堤坝上面和脚下开荒种菜、搭棚、挖坑、铲草皮积肥,有的在河堤附近或水库内进行爆破炸鱼,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巩固和效能的发挥。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确保农业丰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禁止在河堤、坡坝、渠道和沿江城墙上开荒种地、砍伐树木、铲草皮积肥、埋坟、挖窖、搭棚、做屋。
  二、禁止在堤坝内坡50公尺、外坡20公尺的范围内和堤坝险段区域取土挖坑、挖塘、开渠道。
  三、禁止在堤坝上开沟引水,如因抗旱需要,必须开沟时,应报请当地办事处或乡人民委员会批准,事后立即回填夯实。
  四、禁止下雨和雨后泥土未干时在河堤上、坝坡上、渠道上放牧牲畜。
  五、禁止在堤身打桩、挂排、抛锚。
  六、禁止在河堤、坝坡、护岸、矶头等工程附近和水库内进行爆破炸鱼。
  七、禁止未经批准进行拦河扎坝,兴建阻碍水流的建筑物和围垦渔捕工程。
  八、禁止挪用、盗窃和拆除堤坝水库沟渠上的电讯设备、测量标志、防汛哨棚、观察设备和防汛器材。
  九、所有的涵闸应指定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启闭。
  十、河堤、库坝、涵闸、护岸以及沿江城墙等工程,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漏水、浪窝、裂缝等现象,应立即组织群众抢修,保证工程完整和安全。
  十一、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委员会和生产大队、居民委员会应按工程受益范围和历史情况,明确划分负责维护的堤段坝坡,建立工程管理组织,指定专人加强管理。在暴雨和洪水上涨时期,要派人日益巡守,严防坏分子乘机破坏。
  以上规定,希全市人民共同遵守,互相监督,严格执行。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法律处分。
  特此布告周知。
  市长李立超一九六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江西省赣州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几项规定 (63)会教字第二号驻市各单位: 赣州有悠久的历史,远在汉代即已设治,历代遗留在地面和地下的文物古迹极为丰富。解放后,我市文化部门曾进行了多次调查,并经江西省人民委员会确定了一批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如寿量寺观音大土铁象(五代,后梁)、舍利塔(宋)、通天岩石刻、造象(宋、元、明)、七里镇古窑址(宋、元)、杨廷麟墓(明末)等。地下文物也陆续的有所发现,如红旗大道发现的几座墓葬,出土了一批青瓷器,拜将台发现的隋代砖等,这些文物古迹都是劳动人民的辛勤劳动和智慧的结晶,不仅是研究我市历史的最可靠的实物例证,也是向广大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具体史料。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特作如下几项规定,希各单位予以重视,并教育广大职工群众认真执行。
  一、凡属本市范围内有历史或革命史实价值的文物,如革命遗址、古城廓、古墓葬、古楼阁、书院、庙宇、碑、塔、造象、石刻、古图书、古字画等,均应加以保护,严禁毁坏。
  二、凡因事实需要,不得不暂时利用古建筑遗存者,应先取得市文化主管部门的准许,在利用期间应保持原有旧观,不得粉刷和改建,不准堆放易燃及有爆炸性的危险物。
  三、凡对古文物、古建筑确有必要拆除或改建时,应先呈报市人民委员会,经批准后方可动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须呈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动工。
  四、各单位在基建或开荒生产以及清理物资时,如发现有一切具有革命、历史、艺术价值的文物等,应立即报告市文化教育局处理,严禁破坏、损毁、分散、隐藏和盗卖。
  五、凡在各单位内的古文物,均由各单位具体负责保护,在文物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挖土开荒和新建其它建筑。
  六、今后对上述文物、古建筑保护有功者,得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予以适当的表扬;凡盗卖、破坏或因疏于防范而使文物受到损害者,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一九六三年六月一日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市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赣字[64]第4号驻市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市委、市人委同意市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现将这个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计划生育工作是一件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事情,也是一件移风易俗的大事情,各级党委必须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一名负责干部经常来抓这项工作。要做好深入的宣传教育,分别对象,有的放矢,打破群众中各种封建落后观念和思想顾虑,使计划生育成为他们的自觉行动。
  从历来的情况看,每年春节是结婚最多的日子,春、冬两季是受孕最高的季节,全市人口自然增长率能否从今年开始显著下降,就要看今春的工作做得怎样。因此,必须抓紧时机,迅速行动起来,把计划生育的宣传和组织工作落实好,务求做出更好更出色的成绩。
  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五日市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摘录) 市委、市人委: 计划生育工作是一件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事情,也是一件移风易俗的大事情。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事都有严格的计划,如果生育没有计划,国民经济计划就有落空的危险。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中指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计划生育和晚婚,适当的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状态,逐步走向有计划状态,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既定政策。”为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使生育问题逐渐走向有计划状态,使人口的自然增长率逐渐符合我国有计划地发展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在全市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争取在一九六四年将全市人口的自然增长率降低到千分之二十。为了实现这个要求,必须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和健全组织市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要进行调整充实,适当增加委员。同时,成立办公室(设市卫生局),配备2—3名专职干部,管理日常工作。
  各单位党委、行政组织,都要做到一手抓工作、生产,一手抓计划生育,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经常议事日程,一年抓四次,定期讨论和确定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检查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机关、团体、工厂、企业、学校、城市公社、居民委员会和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都要迅速建立和健全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并应指定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具体领导此项工作,指定一、两名干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实行计划生育,必须充分发挥各部门、各群众团体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必须在党委和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层层负责,有始有终。对男女职工和集中居住的家属进行宣传教育,主要由工会负责;对青年提倡晚婚的宣传,主要由共青团负责;对散居职工家属、居民、农民的宣传,主要由妇联负责;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和节育知识的传授,主要由卫生部门负责;避孕药具的供应,主要由商业部门负责;对机关干部的宣传,主要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在全市形成一个计划生育的群众运动。
  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广泛、深入、持久、细致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把计划生育和适当晚婚的重要性,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实行节制生育的科学知识讲深讲透,做到家喻户晓,成年人皆知。宣传工作必须采取开展集中性地宣传运动和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相结合的方法。以往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前后,历来都是结婚最多的时节,春冬两季也是怀孕最高的季节,因此必须结合社会主义教育,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前后,集中地开展四次计划生育的宣传运动,以便造成声势,形成社会舆论。同时,必须做好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以便坚持下去,防止一阵风。各个组织召开各种会议时要逢会插一足。为了深入做好宣传工作,要从党内到党外,从干部到群众,逐步深入。党员、团员,特别是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在群众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向群众宣传,以口头为主,小型为主,可以采取座谈会,个别串连等方法。要注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思想情况,从实际出发,区别对象,有的放矢,不要一般化。要注意运用真人真事来教育群众,消除群众的思想顾虑,同时,也要防止庸俗化和坏分子造谣破坏。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必须要有一支能够掌握政策,懂得避孕知识的强有力的队伍。在今年上半年,按分工负责的部门,大量培训计划生育宣传员。要求做到:街道每个居民小组,农民的每个生产队,工厂的每个车间工段,每个商店,每个科室都有1—2名不脱产的宣传员。
  三、积极提倡青年晚婚和已婚男女节制生育。
  从男女生理发育、学习、工作以及家庭生活安排等方面来看,男子三十岁、女子二十五结婚最为合适。应教育未婚青年树立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大志,集中精力学好本领,先立业,后成家,在社会上树立晚婚风气。
  提倡已婚男女节制生育。首先是避孕。卫生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满足群众要求。在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有必要采取适当的经济措施和行政措施。干部、职工做节育手术,一律免费,其费用在公费医疗和劳保医药费项下开支,并且给以短期休养时间,工资照发;群众节育手术的医药费用按照具体情况酌情减免,所需经费由市卫生局会同民政局事前编造预算,报上级拨专款解决。同时建议:各单位必须严肃认真执行禁止在校学生和培训期间的学徒结婚的规定,劳动部门在介绍劳动就业时,应优先安排未婚青年。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科学研究工作。
  卫生部门,应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一步学习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和业务技术。驻市各医院、妇幼保健院(所)应加强避孕技术指导室,指定专人负责避孕技术指导门诊,各公社卫生院、厂矿企业医疗保健站(所)都要确定一名医务人员负责做避孕技术指导和避孕知识的宣传工作。目前,为保证手术质量,作绝育手术必须由技术熟练,有一定经验的医师负责。同时,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紧避孕和绝育方法的科研工作,争取在最近一、两年内,研究和试验出有效的服药节育、绝育方法。
  五、想方设法做好避孕药具的供应。
  六、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步骤问题。
  就全市来看,城区和郊区都必须广泛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但由于这项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经验还不多,因此,今年上半年的工作重点放在城区,各级党政机关、学校、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则应该首先开展起来。市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计划从第一季度开始,选择1—2个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农村生产大队进行试点,以便摸索经验,指导全面。
  以上报告,是否有当,请批示。
  一九六四年一月八日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委员会关于赣州市城市建设问题的决定赣字[65]第26号一、城市建设的方针: 1、要有生产观点,必须为工农业生产服务; 2、要有群众观点,必须为劳动人民服务; 3、要有战争观点,有帝国主义存在就会有战争,城市建设必须适应战备需要,为国防建设服务。
  4、要有发展观点,城市建设必须合理布局,为今后建设做好基础工作; 5、对赣州市发展前途的估计。城市建设一定会有发展,但不是很大发展。现有十五万多人,建成铁路以后,控制在二十万人左右。
  因此,城市建设的方针是:维护好旧城市,使房屋不倒不漏,路面平整,沟道畅通,适当向外发展,原来规划要按具体情况,分期分批集中力量,打歼灭仗,适应城市建设的逐步发展和旧城市改造。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今年城市建设主要项目和要求是: 城建部分 1、修通江东庙衔接红旗大道的道路; 2、修通红旗大道到南门浮桥的大路;根据资金、材料落实情况将南河浮桥改造成可通过载重汽车的浮桥; 3、修理和加固西门城墙(章江河边部分); 4、安装红旗大道路灯。
  方法和时间要求:组织全市的义务劳动,修通两条路,争取在七月底完成,挖平东门至青年路口的城墙,要求在九月底完成,平整红旗大道的人行道,要求在七月底完成。城建部门对挖平城墙和壕塘的利用要及早提出规划。
  城建维修费原为三十六万元,在保证原有项目保质保量完成计划的情况下,挤出二万元或更多一点,投入到修建江东庙大道和南河浮桥。
  房产部分 1、新建民房拟安排三十万元(原计划二十四万元,从中、小翻修部分再挤六万元);完成大公路民房的续建工程,在张家围新建民房约四千平方公尺。
  2、大修、翻修十五万元,小修、中修二十一万元,要在提高工效,挖掘潜力,保质保量完成原来中、小翻修的安排下,挤出六万元投入新建民房。并力争超过修补计划,做到多修多补,有利用和改造条件的,实行大修、翻修,提高现有住房利用率。
  修改文清路一些门面。根据房屋摆布情况,把店房的楼上尽可能利用起来做居民用房。
  三、做法: 1、集中力量打歼灭仗,缩短战线,做一项完成一项,根据需要与可能,尽快地做到逐步改变城市面貌。
  2、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地搞好城市建设。组织全市干部、职工、学生、居民参加城市建设义务劳动。贯彻“少花钱,多办事;不花钱,也要办事,并且把事办好”的精神,多快好省搞好城市建设。已种下的树木要严格管理,并做好今冬明春城市绿化的准备工作。
  3、整顿好基建队伍是搞好城市建设的一个关键。以阶级斗争为纲,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技术上进行整顿,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抓好练基本功,严格要求,使基建队伍思想红,功夫硬,能打硬仗。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建队伍的领导。
  4、改进基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工效,提高质量,节约材料消耗,降低造价。发动群众,开展技术革新,提高劳动生产率。克服因管理不善造成窝工浪费。要广泛开展比学赶帮运动,组织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在企业管理的工作上把政治工作和经济工作结合起来。
  5、改进作风,加强领导。首先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突出政治,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面上社教,建立正常的政治工作秩序,通过检查工作,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过好民主生活,调动广大工人的积极性。要加强义务劳动的组织工作,及时考查进度,进行评比检查。
  赣江、解放两个城市公社和南外办事处、房产公司还要协助做好新开江东庙和南门道路的有关移民(25户)和青苗补偿教育工作。
  以上各点,请驻市各机关、企业、学校遵照执行。
  一九六五年六月二日中共赣州市委关于进一步端正党风的决定赣市发[1982]第7号市属各单位党组织: 在新的一年里,为了实现中央提出的一九八二年党风要有个决定性好转的指示,市委决定,在全市广大党员中进一步加强党性、党风、党纪的教育,深入贯彻执行《准则》,广泛开展党员“十带头”的活动,切实端正党风,使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斗争中做出表率。为此,特作以下几项规定: 一、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在政治上无条件地同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工作指导方针,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情况,解决问题,克服工作中的官僚主义作风。
  三、坚持参加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市委常委每半年还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市属党委、总支、支部成员每季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照《准则》,检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作风。
  四、坚持定期参加集体生产和社会公益劳动,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并将劳动出勤载入劳动手册,作为考核党员干部的重要内容。
  五、严格执行财政制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不讲排场,不摆阔气。不以任何名义用公款请客,坚决抵制吃喝风。凡按规定的接待,不得超过或变相超过规定标准。
  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为自己的家属、子女、亲朋在转吃商品粮、招工、升学、转干、提干等方面说情或写条批字。
  七、在城区内办理公事,除年老体弱者,一般不乘坐小汽车,到外地开会或学习尽量乘坐班车。决不允许用单位的机动车辆为自己办私事,如果确实需要用车,需经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缴交费用后再派车,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先用车者,用车后应按规定补交费用。
  八、严禁参与或支持他人进行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转手倒买倒卖从中渔利的活动;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和名义,利用公款购买高级生活用品,进行私分和变相私分,或者名曰借用实为占有;不准任何人以试穿、试用、试看、试吃为由,化公为私,无偿侵吞试产、试销产品;不准任何人利用掌管的权利敲诈勒索,索礼受贿、拉关系走后门;不准违反劳动工资规定,任意扩大劳保用品和各项补助的发放范围,或者巧立名目,滥发资金、津贴、补助、加班费和实物;不准以赠送样品或削价处理等形式,内部私分展销产品和商品,或以展销产品送人情,拉关系;不准私分或擅自提留罚没的款、物和擅自定价私购罚没的物资;不准利用职权,“走后门”购买紧俏商品;不准擅自扩大用房建筑面积,提高造价。经批准建私房者,不许占用良田,不得侵占国家和集体的材料、劳力、运输工具。
  九、要教育自己的家属子女遵守社会公德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九日中共赣州市委关于深入开展“五讲四美”活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通知赣市发[1982]第12号市属各单位党组织: 中共中央办公厅最近根据中央书记处的指示,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关于深入开展“五讲四美”活动的报告》。报告规定:每年三月为“全民文明礼貌月”。中央书记处对这个报告作了重要批示。市委认为,中央书记处的批示和中宣部的《报告》很重要,对我市深入开展“五讲四美”活动,搞好精神文明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在,根据《报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深入开展“五讲四美”活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广泛宣传,发动群众,造成“全民文明礼貌月”的浓厚气氛开展“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是使“五讲四美”活动进一步制度化、经常化、群众的一项有力措施,是继续搞好社会风气,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步骤。它对于克服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旧的、不健康的、消极的现象,改变社会环境和社会风气,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都有重大的意义。因此,一定要大造舆论,深入动员,精心组织,发动群众,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切实把第一个“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搞好。
  各级党组织要召开动员会,宣传部门要组织各方面的宣传力量,调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多种宣传形式,包括新闻、广播、文学、艺术、幻灯、专栏、黑板报等,大力宣传“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的意义、内容和要求,造成浓厚的气氛,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三月份,市广播站要举办“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专题节目;市文化馆要编印“全民文明礼貌月”的诗画传单;各影、剧院要利用映前幻灯宣传和宣传栏,大造“全民文明礼貌月”的舆论。各种宣传橱窗(包括商品陈列橱窗)都要有宣传“文明礼貌月”的内容。在“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中,各单位要利用广播、报道、文艺等各种方式及时宣传新人、新事、新风尚、新经验,大力表扬好人好事,使活动有声有色,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二、突出重点,立足基层,使环境卫生、公共秩序、服务质量几方面都有明显好转根据中央要求,今年“全民文明礼貌月”的重点,一是搞好环境卫生,解决一个“脏”字。二是整顿公共秩序,解决一个“乱”字。三是搞好服务质量,解决一个“差”字。围绕上述三个重点,结合我市实际,在这次“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中,要着重抓好五件事: 1、大搞清洁卫生,进一步使环境净化、绿化、美化。城区和郊区圩镇要组织干部、群众广泛开展春季爱国卫生运动。首先要经常把闹市区、主要街道、影剧场、车站、码头、公园、厕所等公共场所和机关、居民大院打扫清理干净,做到“清洁、整齐、美观”。特别要组织公益劳动,清除垃圾堆,疏通下水道,抓紧处理蚊蝇孳生地,消灭卫生死角。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卫生区域责任制,逐街逐巷逐门逐户地划定清洁包干区,并签订卫生协约,确保“各保门前洁、各护门前路、各种门前树”措施的落实。同时,要纠正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烟头、纸屑,乱泼污水和乱倒垃圾等不讲卫生的现象,发动男女老少都要宣传、监督。
  同时,在三月十二日植树节前后,要组织各机关、工厂、学校、街道等各方面的力量一起动手,义务植树造林,种花种草。农村要尽可能广泛开展植树造林。青少年要组织起来,利用团、队日植树造林,用自己的劳动创造美好的环境。对已种的树木、花草,要订出管理办法,分工保护、培育,不使随意践踏。
  2、整顿公共秩序,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在“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中,要发动群众,努力搞好交通管理、市场管理和治安管理。要对全体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人民群众进行遵守交通规则的再教育,严守交通规则,避免交通事故。要重点搞好公共汽车候车站的秩序,教育乘客文明乘车,顺序上下,扶老携幼,安全礼让。特别是南京路、南门口两个候车站的秩序要尽快整顿好。要加强市场管理,搞好市场秩序,取缔无证摊点,打击走私贩私活动。,要继续清缴淫秽书刊、靡靡之音,搞好文化市场的管理。要加强对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增强法纪观念,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对捣乱和破坏社会治安的坏人坏事,要依法从严惩处。
  3、搞好各“文明窗口”的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要发动营业员、服务员、司机、售票员、医护人员、民警等在“全民文明礼貌月”中起模范作用,做到说话和气,礼貌待人,优质服务。财贸战线要广泛开展创“最佳商店、最佳营业员”活动。同时,也要向群众宣传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支持他们的工作。
  4、深入开展学雷锋、树新风、做好事活动,发挥青少年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先锋作用。要在团员、青少年中提倡发扬“为您服务,为民造福”的新风尚,抓好学雷锋小组、青年服务队、红领巾街道等活动,为孤寡老人和困难户、五保户“送温暖”的包户活动,要形成制度,坚持下去。
  5、广泛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村庄”、“文明班组、车间”、“文明街”、“文明巷”以及“五好家庭”活动,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占领各个阵地。
  三、注重教育,建章立法,使全体社会成员逐渐养成“五讲四美”的良好习惯掌握思想教育,是开展“五讲四美”活动的中心环节。各单位要抓住干部、群众中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要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必须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目前城乡人民普遍不满的铺张办婚事、买卖婚姻、赌博等歪风,要靠强大的社会舆论和政治思想工作去纠正和引导。胡耀邦同志最近指出:家庭仍是我国社会的细胞,我们对婚姻家庭问题处理得好坏,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的发展。对婚姻家庭问题,不但要用正确的法律去约束,还要靠正确的社会舆论去引导。社会舆论,即社会的道德风尚力量,比起法律来,大得不可估量。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学习理解和贯彻耀邦同志批语精神,在“五讲四美”活动中,尽快改变各种不良风气。
  在各种活动中,要把加强思想教育同制订必要的行政法规结合起来。最近,市人大常委会已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拟定的《赣州市城市管理若干规定》,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务必使干部群众对规定条文尽人皆知,并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五讲四美”活动中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动群众,认真进行讨论,制定出管理条例、厂规厂法、乡规民约、行政守则等道德规划,成熟一个,实行一个,不搞形式主义,保证法规的严肃性。
  四、抓好典型,检查评比,大力表彰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好人好事在“五讲四美”活动中,各单位要认真抓好典型,大力表彰先进,用典型说话,用典型引路,推动活动的全面开展。抓典型要抓两个方面,一是先进典型,要总结经验,宣传推广;二是后进典型,要检查督促,限期改变。点上和面上的活动情况要及时掌握,并在三月份的五、十五、二十五日,分三次将本单位“文明礼貌月”活动的进展情况,口头或书面报市委宣传部。
  为了推动“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的深入开展,全市将在四月中、下旬,由市委宣传部、工、青、妇、经委、建委、财办、直属机关党委、公安、文教、卫生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系统的活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比。检查的内容是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包括单位内部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服务质量三方面。评比的条件主要是:(一)环境美。做到了净化、绿化、美化;(二)秩序好。做到了文明、条理、安定;(三)质量优。做到了礼貌、耐心、周到。在此以前,各系统、各单位要订出具体评比条件,普遍对“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及时表扬先进单位和好人好事。在全市检查评比的基础上,五月份全市将召开“五讲四美”活动经验交流会,表彰先进单位和积极分子,推动“五讲四美”活动的深入开展。
  五、加强领导,抓紧落实,把“五讲四美”活动不断引向深入深入开展“五讲四美”活动,并取得扎实效果,关键在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的组织一定要进一步正确理解和处理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把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为一件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来抓。各级党组织要有专人负责,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坚持韧性战斗,一件事一件事地抓紧落实,防止“一阵风”的倾向。对各项活动,要加强检查督促,及时发现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广大党员、干部、共青团员、教师、家长,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以身作则,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做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表率。要带头宣讲,带头行动,带头遵守道德规范和抵制不正之风。当前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是反对资本主义腐蚀,保障四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大措施,也是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要紧密结合“五讲四美”活动,对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进行抵制资本主义腐蚀的教育,廉洁奉公的教育,遵守法纪教育。要通过开展“五讲四美”活动,进一步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振奋全市人民的精神,使党风和干部作风有一个根本的改变,使社会风尚和社会治安情况有一个根本好转。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治安管理的通告市府发(1985)十一号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治安管理,促进社会治安根本好转,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通告。
  二、加强法制教育,落实防范措施。一九八五年是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关键性一年,各单位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广大职工群众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建立和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三、继续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坚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既要进一步深挖隐藏较深的严重犯罪分子,又要严厉打击现行犯罪分子和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对侵害“二户一体”(专业户、重点户、经济联合体)权益的犯罪案件,要坚决查处,确实保障“二户一体”的合法权益。
  四、严禁赌博。对聚众赌博者,以及以赌博为业的赌头、赌棍和窝主,必须依法惩处。对参与赌博的一般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罚款、治安拘留。用于赌博活动的赌具和财物一律予以没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制造或销售纸牌、骰子、牌九等赌具。违者,除予以没收外,并追究责任。
  五、坚决制止、取缔伤风败俗的舞会。禁止举办营业性舞会。对在舞厅进行流氓、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者,必须依法查处。
  六、进一步严格执行枪支管理规定。凡私人购买的猎枪、汽枪必须到公安机关登记,并领取有关证件。严禁在市区射击和打鸟。违者,没收枪支或予以处罚。
  七、严禁非法制造、私藏、携带枪支、子弹、雷管、炸药、火枪、匕首、刺刀、三棱刮刀等凶器。凡持有、私藏上述凶器者,应主动上交公安机关。对隐藏、包庇、怂恿拒交者应从严处理。对继续非法制造凶器者,要依法予以惩处。今后,各单位用于生产的刀具、雷管、炸药等物品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如发现短缺丢失,应及时查明情况,追回原物。凡因管理不善,为犯罪提供方便造成恶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八、严禁生产、销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禁止在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和闹市区燃放烟花、爆竹。对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起火灾或伤亡事故者,要追究责任。对有意用烟花、爆竹寻衅滋事,伤害他人者,要依法处理。
  九、严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侮辱妇女和其它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流氓活动。严禁利用农村封建宗族挑起事端,纠集闹事,持械斗殴。对以迷信活动进行造谣惑众,诈骗钱财,危害人民健康,危害社会治安的巫婆、神汉,必须坚决制止和取缔,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惩处。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出售、出租、出借、翻印、传抄反动、淫秽、荒诞的书刊、画册、画片。凡营业性录像放映内容,只限国内电视台播出的节目以及国内公开放映的影片。严禁播放反动、淫秽、下流等宣扬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及其生活方式的录像带,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录像带和播放设备,对情节特别严重者,并给予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加强交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车站、码头和主要交通干道违章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一切车辆和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听从民警和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严禁自行车搭人。机动车、自行车等必须按规定停放,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治安管理处罚。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一九八五年二月五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制造、贩卖、销售假药、毒品、有毒食品和伪劣商品的通告市府发(1985)一〇八号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发展,大力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必须严厉打击制造、贩卖、销售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犯罪活动。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生产、贩卖、销售假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生产、贩卖、销售已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用的药品和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假药;不得贩卖、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和变质、被污染不能药用的药品;不准在市场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进行兜售。
  二、禁止生产、贩卖、销售劣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生产、贩卖、销售药品成份的含量与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劣药;不准在市场上兜售过期失效和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三、未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者,在城市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不得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或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等不符合卫生标准及卫生规定的食品;不准出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五、严禁制造、贩卖、运输、销售鸦片、海洛因、吗啡或其他毒品(医药部门供药用者除外)。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工商部门或农牧渔业、供销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良种、化肥、农药的经销活动,更不得以劣充优、掺杂使假。
  七、禁止任何工商企业和个人生产冒牌产品,不得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销售滞销品、劣质品和有毒、有害、无用的假货;不得以劣质产品假冒名牌产品出售。
  八、任何企业不准自行销售本企业注册商标标识或带有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品。
  九、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印制商标的定点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印制商标标识;对生产的废次商标标识,必须彻底销毁,不准以任何方式销售。非定点印制企业和个人均不准印制任何商标标识。
  十、任何企业和个人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残次零部件,必须严格按照废品回收渠道处理,不准以任何方式出售。废品回收部门的残次零部件,不许再流入市场。
  十一、凡违犯上述规定者,除没收其全部假(劣)药、毒品、有毒食品、伪劣商品和非法所得外,并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上级的有关文件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罚款、赔偿损失、没收财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日赣州市人民政府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赣州市、抚州市试行计划单列有关问题的通告》的通告市府发[1987]10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赣州市、抚州市试行计划单列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省政府确定对我市试行计划单列,对深化改革,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步伐,增强中心城市的辐射力和吸引力,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请各部门、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学习,认真研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我市计划单列试行的成功。
  赣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赣州市、抚州市试行计划单列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行政公署,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改革,加快赣州、抚州两市经济发展步伐,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多功能作用”,在今年全省计划会议上,确定对赣州市和抚州市试行计划单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赣州、抚州市一九八七年的各项计划指标,原则上按照所在地区下达给市的计划,由地区与市协商,从省下达给所在地区的总计划中划分出来,作为一九八七年的计划基数。其中物资分配、商品调拨,基本建设切块安排的投资和自筹指标等计划,由所在地区与市协商办理划转指标,与其它计划一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审定。从一九八八年起,省下达各项计划时,将两市的计划指标,在其所在地区总数中以“其中”项单独列出。两市的各项统计数字,从一九八七年开始,以其所在地区的“其中”项形式在全省统计资料中单列。两市计划单独立户管理后,各项计划草案及统计报表,直接报送省统计局及有关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所在地区。两市享有省直辖市同等的计划管理权限,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赣州、抚州市所在地区下达给市的地方产品调拨及地方与各县供应两市的能源、物资、商品等,按现行分配办法,由所在地区与市协商划转指标,共同报省备案。赣州、抚州两地区和两市所属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不要因计划单列而无故改变。
  三、赣州、抚州两市计划单列后,省、地、市财政在财力分配方面,原则上不挤不让,原定两市基数和收入分成比例不变,但两市财政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的留成比例由省适当提高。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两地区并两市商定。因企业上划下划需要调整财政收支基数和分成比例的,由地、市商定。
  四、赣州、抚州两市的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行使省辖市银行的计划权限;信贷、现金计划由省银行单列下达两市各银行。
  五、凡在两市的省属、地属工商企业,都要尽快下放到市,由市统一管理。
  六、两市计划单列后,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地区仍应加强对两市的领导与支持,把两市的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纳入本地区的中长期计划规划。两市也要继续接受地区的领导和帮助。
  七、两市在实行计划单列的同时,作为省的综合改革试点城市。
  八、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对赣州、抚州两市视同地、市级参加,下达地、市级的文件、简报、资料同时下发两市。
  建立以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为中心的经济区域和网络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中心城市计划单列管理是计划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赣州、抚州两市实行省计划单列管理,有利于扩大城市的自主权,有利于加快赣州、抚州两市的经济发展,有利于带动周围各县的经济发展。省、地、市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一致行动,从各方面保证两市计划单列试行的成功。
  江西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和发展乡镇企业的有关规定赣市发[1988]7号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是我市深化农村改革,实行计划单列,进行城市综合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是加速资源开发,发展商品生产,尽快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战略突破口;是振兴我市经济的希望所在和潜力所在。为了抓住突破口,形成大气候,促进我市乡镇企业的大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一、乡镇企业的冠名登记,可以灵活变通。可视企业规模的大小,产品影响的范围,允许乡办、村办、联户办、户办企业,标市名、地区名称,荣获国家、部、省优产品的企业可申报标省名。允许乡镇企业挂靠国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乡镇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务院明令禁止开办和经营的产品、项目外,应予放开。
  三、乡镇企业的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除由国家供应平价原材料并由国家指令性收购的产品必须执行国家定价外,允许自行定价,随行就市。
  四、为乡镇企业每年支付贷款贴息,今年市财政支付300万元贷款额的贴息。今年每年按20%的幅度递增。贷款贴息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和财政局本着“择优投放”的原则掌握落实,并专户存入农行或信用社,凭贷款合同和计息单支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克扣、挪用。
  五、乡、村集体企业和私人企业在银行立户、贷款,可不受专业银行和行社分工的限制,允许自选开户银行。
  六、鼓励乡镇企业采取“以资带劳”、“以劳带资”,发行股票、债券,组织“乡镇企业基金会”、“合作钱庄”等多种形式筹集发展资金。
  七、党政群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所属部门可以利用本部门、本单位的资金、智力和技术,扶持发展乡镇企业,允许向乡镇企业投资入股联营办企业,所分得的利润全部留给部门、单位,用于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经费的不足和福利奖金。
  允许国家工作人员向乡镇企业投资入股,按股分红。
  八、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各类科技人员、管理干部、技术工人和离退休人员,采取辞职、留职停薪、留职保薪等形式,去承包、领办、租赁、创办乡镇企业,实行“双方自愿,形式自选,报酬自定,来去自由”。留职停薪者的所在单位第一年不收取管理费,第二年起收取管理费不得高于本人工资的30%。
  鼓励和支持各类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到乡镇企业,帮助开展技术攻关和专业承包、咨询服务等短期工作,允许他们领取合理的报酬,从一九八八年起,两年内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大专院校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可以实行户口留城、编制、工资关系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取消见习期,工资上浮两级。
  九、凡是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兴办的乡镇企业,对牵线搭桥者应给予奖励。引进外地资金的牵线人,可按引进资金的1%从项目投产后第一年取得利润中提取作为奖励。兴办“三来一补”乡镇企业的牵线人,在企业投产后第一年按工缴费收入1~3%和补偿贸易收入的0.5~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技术和人才兴办企业的牵线人,可在项目投产后第一年利润中提1%,也可由企业自行商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企业领导者,可在企业实现的净利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给予重奖。
  十、按“互惠互利”的原则大力发展城乡联合、厂乡(镇)挂钩。市属国营工业企业都应与一个乡镇企业挂钩,实行“四帮一带一培”,即帮技术、帮设备、帮资金、帮管理,大厂带小厂,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为乡镇企业提供信息,扩散产品,指导管理。挂钩时间一般要在三年以上,并要签订合同。通过挂钩帮带,被帮带企业评上了优,帮带的国营企业厂长(经理),由主管部门兑现合同时增奖100元,评为良好,增奖60元,凡未与乡镇企业实行挂钩帮带的国营企业扣厂长(经理)奖金50元。帮带负责人由本企业实行奖罚。
  学校、科研单位也要采取定点挂钩的办法,扩散技术成果,代培各类人才。
  十一、国家企事业单位闲置积压和更新换代的设备,可以采用租赁或削价处理等形式,转让给乡镇企业,其租赁或削价收入,可以减免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十二、乡镇企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从今年起不计入国家建设规模,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要予以简化。属于农行贷款,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会同市农行审批,报市计委备案。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计委会同市农行审批,报上级备案。属于其他行贷款的项目,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分别会同市计委(基建项目)、经委(技改项目)和有关专业银行审批。
  凡是乡镇企业新上基建、技改项目,应将投资金额、建设工期,经济效益等指标,实行社会公开招标,择优招选项目承包人或负责人,凡达标完成任务者,给予一次性重奖。
  对乡镇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参照国营工商企业的规定办理,不要千篇一律地搞“春贷秋收”。要坚持“择优扶持”的原则,只要经济效益好,在自有资金比例上不要搞“一刀切”。
  十三、进一步放宽乡镇企业税收政策 1、用借款新办的乡镇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国家规定不能免税的卷烟,粮食白酒、黄酒、啤酒、机制糖、焚化品、电度表、钟表及零配件、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及其零配件、轻便摩托车、电冰箱、糖精),在归还借款期间,除用实现的利润、折旧归还借款外,同时可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用于归还借款。
  2、用借款进行扩建、技术改造的乡镇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包括上述15种产品),在归还借款期间,除用新增利润、折旧归还借款外,可免征新增的产品税(增值税)用于归还借款。
  3、对一九八八年元月起新办的乡镇企业,从正常投产月起,两年内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包括上述15种产品),三年内免征所得税,五年内减免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4、对原有乡镇企业,按1987年核定的基数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三年两税增长部分由企业交所在乡镇,其中70%作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30%可用作乡镇其他开支。
  5、引进乡(镇)外资金占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乡镇企业,实行先分后税,引进方所得新增利润,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6、国营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乡镇企业,分得的利润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利润分配方式由单位自定。
  十四、对乡镇企业所需的钢材、生铁等统配物资,计划、物资部门要执行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在上级安排的指标内,统筹兼顾,每年切出一块,专项安排给乡镇企业,并从今年开始,每年安排给乡镇企业一定数额的外汇指标,用于进口紧缺的原材料。对乡镇企业闲置的外汇,实行有偿调剂使用,价格放开。
  十五、凡乡镇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只要不是严重违纪,政府监督部门一律不予查处。
  对于为乡镇企业推销积压产品或解决了计划外紧缺物资和原材料的,不论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给予适当报酬或奖金。对此应视为合法收入,关部门不予追究。
  十六、为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重点支援乡镇企业的发展,全市组织100名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到乡镇企业工作。具体由市委组织部、市劳动人事局、市科委、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共同研究,分配名额,组织实施。
  干部下去的办法,可结合对口扶贫扶优乡(镇)、村新上的项目和现有企业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派员支援,也可结合乡镇企业公开招标,组织有关人员去承包、租赁、领办、创办乡镇企业,还可由乡镇企业向党政群机关点名借调、聘用急需人选或提出所需人员的具体要求,由机关按需选派。对抽调下去的干部,由原所在单位和被支援的乡(镇)共同管理。实行粮食、户口、编制、工资四不转,工资、福利、下乡补贴由原单位照发。并与被支援单位签订责任目标合同,完成目标的,由被支持的乡镇企业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七、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把乡镇企业的发展,列入各级党政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部署,实行目标管理,抓好乡镇企业的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要以主要的力量和时间抓乡镇企业。每年初,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要向市委、市政府签订发展乡镇企业责任状,下年初按市委、市政府有关奖惩规定进行评比考核和奖惩。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乡镇企业发展快慢,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乡镇企业上不去的乡(镇)干部,不能提拔、晋级。
  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四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为鼓励外商来我市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发展赣州市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优惠办法: 第一条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属本市权限内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联合会审,从收到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之日起,均各在20天内批复,并及时转报上级部门签发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不含场地开发费)三年内免征,第四年起,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水、电、运输、劳务、工程设计、建筑施工、设备安装、各种物料等均按国营企业同等标准收费,并优先安排。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三资”企业中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五条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本市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额不低于总投资额的25%,其新办企业按“三资”企业同等待遇。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工商统一税;生产内销的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需申请出口许可证的产品,则按国家规定申请。
  第八条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审核确认后,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收入既有外币又有人民币时,可用人民币缴纳税款。企业所得外汇收入,扣除应有的支付部分后,优先支付外商投资者应得的利润收入。企业外汇收支难以平衡时,按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综合平衡办法办理。
  第十条外汇平衡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经批准可在本市内用人民币支付食、宿、交通、邮电通讯、医疗等费用。
  第十一条经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银行,可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业务,贷放人民币资金。
  第十二条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惯例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有权招聘、解雇职工,有权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第十三条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除按国家规定支付或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作期在十年以上,外商实际投资又达30万美元者,允许其在国内农村的亲友一人转为城镇户口,改吃商品粮。并可安排其在投资企业内就业。超过30万美元,每增加20万美元者可再增加一人。同时,允许外商投资者通过书面授权或办理公证,聘请或委托国内亲友担任企业代理人,依法行使职责。
  第十五条凡为合资合作企业牵线搭桥者,待该项目实施获利后,按外商实际出资额(折人民币)的3‰~5‰由企业给予牵线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来我市投资创办企业,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授权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未涉及之处,均按国务院、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州地区行政公署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国内横向经济联合协作的优惠办法为进一步发展我市与国内各地横向经济联合,加快我市改革、开放的步伐,以开放促开发,振兴我市经济,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优惠办法: 一、凡全民、集体企业和个人来我市投资开发资源和兴办企业的,不论是独资,还是与我市企业联合投资经营,开发项目,我市将在计划审批、建设定点、场地征用、设计施工、建筑材料供应、劳动调配以及工商登记、银行开户、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安排,对建成投产后的原材料、燃料、电力供应优先给予照顾。
  二、凡在我市独资兴办的企业,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包括聘用、任免干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确定收支预算、利润分配方案,按合同规定聘用或解雇职工等)。
  三、凡来我市合资兴办的企业实现的利润或新增利润,实行“税前分利”;利用金融部门贷款投资的,可用该项目新增利润“税前还贷”。对联合企业税后利润,我市可让利10%,对投资较大、效益较好的企业可让利15%。再按投资比例分成。联合企业新增出口产品取得留成外汇,除按国家和省规定扣除部分外,合资者按投资比例分成后,五年内留给我市的地方外汇额度50%返回外地投资者。
  四、凡外地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或联合兴办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以下优惠: 1、独资兴办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先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第四年度起再减半征地方所得税两年。
  2、独资兴办交通、能源和资源开发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
  3、内联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年收入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地方所得税。
  4、独资、内联企业生产名、优、特、新产品,三年内,酌情减免新增产品税或增值税。
  5、凡与我市微利或亏损企业实行紧密型联营的,客户投资50%以上,除国家规定不能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产品外,从投产之日起减免新增产品税(增值税)两年。
  6、独资、联合兴办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占当年总产值50%以上的,可以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和增值税。
  7、按规定批准的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税款不并入利润,免征地方所得税。按规定批准的减免税款,新增利润用于还贷的,均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五、凡外地来我市兴办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者,征用土地给予以下优惠: 1、独资兴办企业,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征用耕地占用税,按现行标准,从市提留比例中(下同)返回20%,开发基金减免40%;投资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占用税返回30%,开发基金减免50%;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占用税返回40%,开发基金减免60%。
  凡独资或合资(客方投资额在50%以上)兴办企业税利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垫付征地费用,负责征地,提供生产场地。
  2、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规定后,项目建成投产后免交土地使用费三年。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捐资兴办的企业,从批准之日起免交土地使用费五至十年。
  3、兴办企业征用土地投资较大,通过协商,被征地乡村的各项补偿费(不含青苗费、管理费)可转入企业投股,或以土地入股形式,参加企业分红,以减少企业资金投入。
  六、凡引进资金(以到帐为准),在我市兴办企业者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由企业在税前一次性奖给牵线者;对于引进低于银行利率的资金,按引进资金的利息与银行贷款的利息差额部分,每年付给5~20%的酬金。
  七、对提供经济信息、先进技术、科学管理经验以及承担攻关难题技术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不论单位或个人,均可在投产后一年新增利润或减亏额中,一次性提取1~10‰作为奖励。
  八、凡是与我市进行经济技术联合协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其联合协作的内容和形式可自由选择,协商确定,并经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审批,即可享受本优惠办法。
  九、本办法授权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未涉及之处,均按国务院、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州地区行政公署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正式出台的通知市府发〔1990〕29号驻市、市属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铅山房改会议”精神,并经中共赣州地委同意,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将于一九九〇年八月一日正式出台实施。
  为了确保《房改方案》如期出台运转,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把房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各级房改机构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应于六月十五日前到位开展工作。
  二、继续广泛、深入地做好房改的宣传动员。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宣传房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澄清模糊认识,消除疑虑,使广大干部、职工理解房改,支持房改。
  三、各单位要在七月十日前做好租金、基金异动核定工作。产权单位要完成承租户及住房面积、租金的异动、核定工作;各单位要完成住房基金、统筹基金、职工住房补贴、租金减免等异动、核定和基金划转工作。
  四、凡未在指定专业银行房地产资金代办处开设住房基金结算帐户的单位,应在六月二十日前建立结算帐户。
  五、凡属财政拨款或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应于六月底前与同级财政办好租金、职工住房补贴、租金减免及住房基金的归口统管手续。
  六、市房改办应在六月十一日前将《房改方案》的修改意见印发到各单位,并做好单位房改工作的检查与督促。
  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改革工程,虽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但出台前仍有大量具体工作要做,希各单位密切配合,周密安排,集中时间和力量抓好《房改方案》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赣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〇年六月九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市府发[1991]6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水上)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几年来,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在上级党政的领导下稳定健康发展。截至今年六月底,全市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6632户;从业人员19624人,占全市总人口的51‰,高于全区、全省、全国平均水平;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拥有注册资金2450万元;今年上半年商品零售总额3248万元,占全市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6.8%,实现工业产值937万元,运输营运额467万元;向国家交纳税金由1988年的217万元增加到1990年544万元,今年上半年又达249万元,同时还集资兴办社会福利事业,购买国库券等30万元。事实证明,个体、私营经济对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劳动就业,活跃市场和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生活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来看,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还很不够。为贯彻落实赣州行署赣行发[1991]6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个体、私或经济大发展,实现‘八五’期间全区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数每年递增20%以上,向国家交纳税金每年递增一千万元以上的目标要求”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必须正确认识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已在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建议》中得到充分肯定。个体、私营经济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的地位是由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我国现阶段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个体、私营经济具有规模小、经营灵活、分布广、便利群众生产生活的特点,可以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是对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而我市生产力的现有水平和商品经济发展现状,仍需要通过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来补充公有制经济的不足,活跃市场经济,促进经济发展。为此,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疑虑和担心,充分认识进一步鼓励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坚决纠正歧视个体、私营经济的一切偏见。要在全市形成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良好环境,使广大干部和群众理解、关心、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二、切实解决个体、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要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场地的设置纳入城镇和集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在目前市场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除文清路、至圣路、阳明路、解放路不能摆摊设点外,其他街道在不影响交通、市容的条件下,都应允许个体、私营企业按营业执照核准的地点摆摊设点,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好摊点区,尽量满足个体、私营企业对生产经营场地的需求。对具有明显流动服务性质的某些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可本着“限制经营服务行业,限制流动范围,限制流动人数”的原则,发放部分流动经营的营业执照。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按照我市房屋租赁有关规定向个人、单位和房管部门租用空闲房、车间、厂房。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适宜办厂的地区,安排一定的土地租给私营企业办厂。经批准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随意侵占。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从大局出发,全力支持市场扩建、改建、新建工作,以加快市场建设步伐,扩大经营场地。
  三、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纳入计划,统筹安排银行、信用社对从事生产经营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给予贷款。银行应划出一块资金,作为鼓励、扶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专项贷款。并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牵头,成立个体、私营经济贷款担保基金会,为个体、私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也可实行抵押贷款,即将个体、私营企业者的有价证券(贷款银行所发行)或经房产公司鉴证的房屋用作抵押,向银行贷款。
  四、进一步放宽政策,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赣州行署赣行发[1988]10号文件精神,并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政策“倾斜”。
  在登记管理上,要简化发照手续,减少关卡,坚持按国家颁发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批营业执照。凡城镇居民和农民,具备经营条件,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的,不受数量和区域限制,只要是群众需要,政策未明令禁止不得经营的行业(特种行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应及时核发营业执照。除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工商局、省工商局规定必须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行业外,其它部门规定实行许可证的行业均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对因工厂停工、停产而生活困难的职工,持单位证明,可申报核准领取临时营业执照。允许农民按有关规定自理口粮进城经商、务工、办厂,以及从事其他有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适度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国家已明文规定专营、专卖和归口经营的商品外,其他商品均允许经营。特别是已放开的小商品和农副产品,应当继续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长途贩运和批量销售,具备条件的可搞批发销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只要具备条件,可以实行工贸结合、农贸结合、批零结合或代购代销、联购联销、联购分销等生产经营方式。可以举办各种形式的商品展销会、订货会,进行现货和期货交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免费对合同进行鉴证。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外地设点销售商品和自销产品。
  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坚持依法纳税,以率计征,合理负担。城镇待业青年从事个体经营,在开办的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税务局批准,可酌情在一年内给予减免税的照顾。本小利微以及残疾人从事小商贩的,可免征税金。
  五、坚持依法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依法监督管理。对掺杂使假、短尺少秤、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偷税漏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一经发现,要及时依法查处。同时也要防止和克服滥检查、滥处罚的现象。
  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凡领有营业执照,从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属合法经营者,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干预,更不得任意收缴或吊销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收费,均应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不准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更不准借机刁难、敲诈勒索。否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要协同有关部门制止“三乱”,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交通、城管等部门,要重点抓好城镇无照经营、无照个体运输和贩运户的清理整顿工作。对符合经营条件的,应限期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六、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提高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素质要切实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对个体、私营经济既要鼓励和扶持他们的发展,又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既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又要制止其违法经营;既要利用他们的积极作用,又要限制他们的消极作用。通过教育,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守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个体劳动者队伍。要广泛开展经营作风检查评比和“文明经营”竞赛活动。市里每年召开一次先进个体户、私营企业表彰大会,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七、全面贯彻落实省、地有关文件精神,充实加强管理力量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1990]22号)和行署《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赣行发[1991]60号)的精神,为了强化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职能,充实其力量,按上级规定给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定编和配备工作人员,并将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定为副局级事业单位。同时,成立赣州市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对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和正确引导,组织实施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法规。督促各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履行职责。各乡(镇)政府、街道(水上)办事处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个体、私营经济工作。
  赣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赣州黄金岭经济开发区为省级开发区的批复赣府字[1993]317号赣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府字[1993]149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准赣州黄金岭经济开发区为省级开发区,规划面积1.88平方公里,近期开发面积0.8平方公里。开发区成立管理委员会,享有地、市级固定资产投资和省级利用外资审批权。望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和开放开发步伐,按规划提出的目标和实施步骤,严格依法审批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坚持量力而行,集中力量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做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使开发区尽快发挥效益,并逐步使开发区建设初具规模。
  江西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市府字[1993]149号文(略) 赣州市科学技术进步鼓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地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市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属于国内、省内、地区内或市内先进、本行业先进,经过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科学技术档案等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效果的。
  (六)在为各级各类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过实践证明取得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
  申报上述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以上有关部门组织鉴定(评审)、验收,并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登记。
  第三条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授予奖状、证书,并发给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1000元、700元、500元。市科委可以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提高奖金数额。
  对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授予特等奖,颁发奖杯、证书、奖金,其奖金数额至少高于一等奖的2倍以上,对项目主要完成人给予重奖。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所需的奖金在市财政列支,专项划拨。
  第四条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及推荐地区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其日常工作由市科委负责。
  第五条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由市政府的委、办、局、室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合格的,报市科委复审,转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申报。
  (二)全市性学术团体可以直接向市科委申报,经市科委初审,合格的,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如有异议,根据异议性质,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报市政府审批授奖。
  第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评定技术职称、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为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多出成果,凡我市获省级二等以上,国家三等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科技人员,市里给予嘉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完成人的贡献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的奖金数额,不应低于该项目总奖金的50%。
  第九条推荐和评审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客观、公正,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对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应当撤销其奖励,收回奖状、证书、奖金,并由申报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七日赣州市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中外客商来赣州经济开发区投资、办厂、经营、开发、建设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1、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依照规定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或同时给予相同幅度的减免。
  对下列企业给予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1)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2)外商投资者兴办出口产品企业,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者兴办的能源、交通、科技开发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4)外商投资者从事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以及减征期间,缴纳地方所得税仍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继续给予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优惠。
  3、外商将所得利润再次投入本区企业或在区内兴办新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门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若再投资兴办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门已缴纳的所得税。外商把企业分得利润汇往国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外商将分得利润捐赠于本市公益事业,可全部退还其捐款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月份起,五年内由市财政返还所征收的房地产税,出口企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先进技术企业,自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经审核机关确认后,五年内由市财政返还所征收的房地产税。
  5、外商投资企业所建生产经营自用房,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6、赣州市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来区内以各种形式兴办生产型的内资企业,视同外资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二、土地政策 1、外商投资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核准的使用年限和用途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2、外商投资企业和新建内资企业土地使用权期限:居住用地不超过7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业、综合和其他用地不超过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不超过40年。上述用地期满,需继续使用,经批准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延长。
  3、开发区对区内企业实行土地地价款优惠,1995年至1996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含建设用地附加费)标准为: [=此处为表格=] 4、开发区内出让的国有土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给予地价优惠10—30%: (1)成片开发荒山荒地,并主要用于建设工业项目; (2)一次性投资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 (3)属省、部级确认的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和年产值在亿元以上的开发项目; (4)购地一次性全额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 (5)开发区区内企业征地建房,均由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用地规划证、建设许可证、房产证。
  (6)对在区内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开发区可按投资比例划拨100至300平方米土地用于建私人别墅。
  三、经营政策 1、外商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三来一补”、承包、租赁、从事土地开发和房产开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投资。
  2、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管理方式经营管理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筹措资金,自行安排生产计划、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
  外商投资兴建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其产品定价和收费标准可高出当地同类产品的价格标准。
  四、劳动用工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招聘招收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制度,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合同的规定解雇、辞退、处分、开除员工。
  2、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确定员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3、区内新办的内资企业,其固定资产折旧、机构设置、劳动人事、工资标准和价格管理等,经政府批准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保护政策 1、经批准在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中国法人地位。其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
  2、外商投资者向开发区申报的专利技术,申请注册的产品商标受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的保护。
  3、外商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4、外商投资者可以其自有外汇(包括从境外借入外汇)作抵押,申请办理人民币贷款。
  六、其他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建和生产经营中所需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服务,开发区优先提供;企业所需原、辅材料优先安排供应。
  2、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建期间所需地方建筑材料、施工队伍,开发区优先给予安排。
  3、凡外商个人在我市合资、合作或独资兴办企业形成固定资产10万美元以上的(按形成固定资产的实际进资额计算),免费安排一个城镇户口指标,每增加10万美元增安1名城镇户口指标,内资私营企业主投资10万元免费办理2名农转非指标或城镇户口,投资20万元,免费办理5名农转非指标或城镇户口。
  4、赣州市以外的国营、集体企业在开发区投资办厂,职工成建制地迁入开发区落户,城市增容费优惠50%。
  5、区内投资企业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自来水增容费。
  6、区内投资企业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教育附加费分别给予%的优惠。
  7、实行一个窗口收费,投资企业投产(开业)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直接收取外,其他规费的收取必须由开发区管委会代收代缴,并且必须凭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有关收款凭证收取。对于不合理的收费、摊派,企业有权拒绝。
  8、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授予其赣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其直属亲属申请赴港、澳、台以及国外探亲、定居的,可优先报批;属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为其提供定居等方面的便利。
  9、继续执行市政府[1994]53号文件即《赣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权限试行规定》。
  10、凡对开发区招商引资有贡献者,按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开发建设赣州金坪工业村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赣州金坪工业村是经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试验区。工业村实行特殊、灵活、优惠的政策。工业村欢迎国内外客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村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兴办公用事业以及第三产业。为加快赣州金坪工业村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村建立单列的财政税收征管机构。
  第三条凡在工业村建设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购房办厂减半收取契税。
  第四条工业村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三年内由工业村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第五条工业村内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商业、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两年内免交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工业村内的企业,五年内免征属地方所得部分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印花税。
  第七条工业村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全部留给工业村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教育事业。
  第八条工业村内的个体私营企业两年内免交工商管理费,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第九条工业村内的企业上交给政府部门的各种规费,只收工本费(含办照费、鉴证费、人防费以及办理土地证、规划证、房产证、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应交的规费)。
  第十条工业村内的自来水增容费,在当年标准的基础上五年内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工业村内的土地实行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第十二条工业村内企业的土地使用期限:居住用地最高可达7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业、综合用地最高可达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最高可达40年。上述用地期满,需继续使用,经批准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延长使用期。
  第十三条任何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2年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工业村出让的土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给予地价优惠。
  (1)一次性投资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优惠15%。
  (2)属省、部级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优惠30%。
  (3)凡在三年内,年产值能达到亿元以上,年税收千万元以上的项目,优惠30%。
  (4)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价款的优惠10%。
  第十五条工业村对进村企业实行一条龙服务,办理土地证、规划证、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产证、企业申报审批、领取证照、商品(设备)检验、企业验资、税务登记等均由开发总公司代行办理。
  工业村实行一个窗口收费,所有应收规费一律由开发总公司按国家规定和本《规定》代收代缴。工业村内的企业拒付任何外来单位的收费和摊派,受特别保护。
  第十六条工业村的内资企业,其固定资产折旧、机构设置、劳动人事、工资标准和价格管理等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凡到工业村办企业的投资者,每投资10万元,可免收城市增容费办理1名农转非指标或城镇户口。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金坪工业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赣州市志〉编纂方案》和《〈赣州市志〉篇目与编写分工》的通知市府发[1986]96号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驻市、市属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赣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提出的《〈赣州市志〉编纂方案》和《〈赣州市志〉篇目与编写分工》。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编纂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既有益于当代、又惠及子孙后代的千秋大业。这项工作涉及面广,要求高,难度大,任务艰巨。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担负编写专业志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对这项工作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尽快建立与健全编纂机构,组建编写班子,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为《赣州市志》和各专业志的编纂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众手修志,是社会主义时期编纂地方志的一个重要特点。各部门和单位都应全面开展修志工作。凡有编纂专业志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人员按时完成专业志编写工作。没有编纂专业志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也应配合《赣州市志》和各专业志的编写工作,整理和保存本部门、本单位的历史和现状资料,积极组织人员编写部门志、公司志、厂志、店志、乡志、校志、院志,或者按照《赣州市志》篇目的要求,认真编写资料性专稿。
  附:(一)《〈赣州市志〉编纂方案》(略) (二)《〈赣州市志〉编目与编写分工》(略) 赣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六月十六日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室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赣州市志》编纂进度的通知市办发[1997]42号各乡(镇)、街道(水上)办事处,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编纂《赣州市志》是我市“九五”规划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我市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益在当代、惠及子孙的千秋大业,涉及面广、要求高、难度大、任务艰巨。多年来各部门(单位)把它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目前我市的修志工作进展缓慢,与全区修志工作的进展和我市所处的中心城市位置的要求不符。为此,市委、市政府决定今年年底完成《赣州市志》初稿的编写,明年底完成出版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加快《赣州市志》编纂进度,如期完成修志任务,特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单位),特别是担负承编任务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切实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倾斜,为完成市志编纂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凡有承编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把修志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组织精干人员按编纂要求及完成时限,精心修订修志计划,确保按期完稿。为加强工作的联系,各部门(单位)于8月底以前将撰稿人、联系人的姓名报市志办。完成承编任务有困难的部门(单位),要尽快与市志办联系,由市志办聘请人员协助编纂,聘请人员的所需经费由承编部门(单位)负责解决。
  三、负责总纂的市志办,必须认真做好市志编纂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工作,周密安排好各承编部门(单位)的修志任务,确保任务尽快落实到部门(单位),直至撰稿人。
  四、各承编部门(单位)要与市志办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反映修志情况,提出修志意见,并按时参加每月由市志办牵头召开的修志进度汇报会,共同协商解决好修志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促进修志工作的如期完成。
  附:1、修志工作进度安排表(略) 2、部门(单位)承编卷章分工详表(略) 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室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7年8月26日赣州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赣州市志》(送审稿)的批复赣地志发[1998]1号赣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你们报来的《赣州市志》(送审稿)收悉,经我们审验认为:该志稿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政治观点正确;搜集了大量反映赣州市历史和现状的资料,可谓资料丰富;语言流畅,体例完备,符合新志书出版条件,请转报市政府批准出版。
  特此批复。
  赣州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1998年12月20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赣州市志》定稿出版的批复市府字[1999]6号赣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报来的《赣州市志》(送审稿)已经市审稿小组审核和省、地、市三级《市志》审稿座谈会评审,并经赣州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验,认为《赣州市志》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政治观点正确,体例完善并有所创新,资料丰富,突出了地方特色和时代特色,语言流畅,符合《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和新志书出版条件。经研究,同意定稿出版,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赣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编后记在中共赣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各部门(单位)大力支持下,经过全体修志人员的艰苦努力,《赣州市志》按照预定计划完成了!这是一件令人欣慰的事! 《赣州市志》编撰工作于1997年下半年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此之前,市政府曾于1986年6月批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拟定的市志编纂方案,市地方志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广泛收集整理资料,先后编印了《赣州市地名志》、《赣州市况》和部分专业志。1997年8月,市委、市政府把市志编纂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调整市地方志办公室领导成员,充实专业力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加快〈赣州市志〉编纂进度的通知》。9月,市长亲自主持召开市志编纂委员会扩大会议,强调要把编纂出版市志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强领导,限期完成。各承编部门(单位)迅速组建修志班子,抽调修志人员。到9月底,全市组成了一支逾百个部门(单位)、近两百编撰人员参与的修志队伍。市地方志办公室采取倒计时安排编纂工作计划,及时制发《市志行文通则》,调整市志篇目,培训撰稿人员,成立编纂工作班子,深入第一线具体指导,解决各种实际问题。由于贯彻群众路线,充分依靠各部门齐心协力、挖掘史料,充分依靠广大修志人员广征博采、勤奋撰稿,至年底,如期完成了约300万字的市志初稿。
  1998年,《赣州市志》编撰工作进入分纂、总纂阶段。年初,市地方志办公室组成分纂小组,将市志初稿分为综合、经济、政治、文化四大类,由专人分工负责编纂,同时,组成联络服务小组协助分纂人员校核、增补史料、数据。至3月底,编就约260万字的市志一审稿。4月,开始总纂工作,采用总纂人、分纂人、撰稿人“三结合”的方法,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市志一审稿从体例、结构、内容到文字、图表作修订。对工业、城建、交通、商业、文化、教科、文物名胜等体现地方特色的重点篇章和自然环境、经济综合、邮电、财税、金融、军事等专业性强的篇章,多次与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共同修改。《赣州市志》编纂顾问、省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朱祥清多次亲临赣州热心指导编纂工作。地区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赖新祺偕该办郑廷祯、王之玮、迟宪平等同志多次到市志办具体指导。《方言》篇由方言专家刘伦鑫、郑材审阅。至10月底,初步完成市志第一次总纂工作,编就约220万字的市志二审稿,篇目由一审稿的36篇调整为34篇。5月和11月,分别进行了两次省、地、市三级审稿。参加市级审稿的有市领导班子成员、地方志编委会成员、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还聘请或抽调邱承泉、丁文全、陈生元、林培祁、毕厚堃、朱文埜、李海根、胡瑞林、李祖铕、赖建客、张凤林、黄普全、张攀才、郭世炎、李咸德、黄海军、惠雨民、潘志超、黄国禄等19位同志,集中时间,对市志作了认真审改;省、地地方志办公室也对市志进行了全面审查修改。12月初,召开省、地、市审稿座谈会,省、地地方志专业部门领导、市政府领导和专家们莅会评审,一致认为,市志的体例、内容、文字与一审稿相比都有较大的完善,市志编纂时间虽短,但内容丰富,体例完善,资料详实,是一部较成功的著作,被省地方志办公室领导誉为:创造了修志工作的奇迹。会上,本着精益求精的原则,也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建议。1999年1月起,编纂人员根据审稿座谈会的建议和意见,围绕进一步提高市志质量,逐篇逐章修正,力求使之客观、准确、全面、精炼,最后形成了30篇、200万字、200多幅照(图)片的市志总纂稿,报请赣州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市政府、中国文史出版社审定、批准出版。
  《赣州市志》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凝聚了所有编撰人员的心血和汗水,也是各级领导重视关心,各方通力协作的成果。在编撰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了各级领导的亲切关怀和上级方志专业部门的具体指导,得到了各承编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的热情帮助及专家学者的启示指点。地委副书记萧茂普、周英棠、地委委员、宣传部长胡国铤、行署副专员尹礼山关心、指导了市志编纂工作;市委、市政府领导经常过问市志编纂情况,并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证,许多领导对照片、文字内容提出了宝贵意见;赣州市统计局对市志数据作了全面校核;赣州地区邮电局、赣州民航站、南昌铁路局赣州临管处、市人民银行等单位无偿提供了市志资料;地区群艺馆、赣州晚报社、市档案馆等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热心提供了照片、史料和服务。值此《赣州市志》出版之际,我们谨向所有参加、帮助、关心本志书编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诚挚的谢意。
  编修社会主义新方志是一项巨大的文化工程。由于《赣州市志》涵盖的领域广,涉及的内容多,跨越的时空大,加上有些内容缺乏完整的历史资料,特别是市志中所载人物及成果,虽然采用登报、调查、访问、函索等方式收集资料,有的曾多次发函或电话联系,但仍免不了有遗漏。由于我们修志经验不足,各方面专业知识有限,加上修志时间短促,尽管作了很大的努力,错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各级领导、专家、读者批评指正。
  《赣州市志》编纂机构及人员赣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1986年6月~1997年6月主任:曹俊树副主任:韩景元委员:丁功炫蔡厚根罗爱兰甘云龙袁国珍张志兴刘运鸿郭芳华谢英桂谢彬权戴蕙文奉起腾李祖铕章征迪郑芳明揭景期闵振瑗廖耀麒何举骥彭秀文邱吉祥 (赣市发[1986]27号文) 1997年6月~1997年9月顾问:胡长林主任:单观林副主任:欧阳斌陈庐生委员:陈吉华吴燕何善福陈益兰陈顺平万义明黄福英李祖铕郑芳明邹瑞通雷大元郑球明王翠云雷源生刘光武罗小珍邱吉祥 (市办函[1997]61号文) 1997年9月~1998年4月顾问:胡长林主任:单观林副主任:欧阳斌陈庐生委员:陈吉华吴燕何善福陈益兰陈顺平万义明黄福英李祖铕郑芳明邹瑞通雷大元郑球明王翠云雷源生刘光武罗小珍宋鸣 (市办函[1997]82号文) 1998年4月~1998年9月顾问:胡长林主任:单观林副主任:欧阳斌陈庐生委员:陈吉华吴燕何善福陈益兰陈顺平黄训平黄福英熊曼萍张健强邹瑞通雷大元郑球明康明德雷源生吴红斌罗小珍宋鸣 (市办字[1998]42号文) 1998年9月~ 顾问:胡长林主任:单观林副主任:陈清华陈智鹏委员:宋鸣吴红斌邓正华吴燕何善福陈益兰陈顺平黄训平黄福英熊曼萍张健强邹瑞通雷大元郑球明雷源生康明德罗小珍 (市办字[1998]113号文) 赣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主任:宋鸣副主任:阳良升工作人员:邱吉祥蔡秋霞孔绍雄马远旗黄秋明王崇屹 《赣州市志》编纂顾问顾问:朱祥清(原江西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赣州市志》编纂人员总纂:宋鸣副总纂:(以聘任先后为序) 阳良升傅兵黄良才张炳华分纂:罗能志赖一光李海根胡维群陈俊群张铨琨刘金荣主要撰写人员及工作人员(以本志篇章为序): 邱吉祥蔡秋霞马远旗孔绍雄黄秋明王崇屹李芳邓占严欧阳天星刘正源刘维平李冰娜宋人丘张魁斌熊秋红朱淑珍刘金焘卢超飞陈周慧张雁琳邱德翔王德坤刘德凤刘芳义谢龙健宋和瑞黄泽菁罗国宴邓大陀曾位仪周奇英湛志鹏黄翃晖丘本祎刘禄中谢素平刘传萍傅俯马胜人任良福饶金生谢忠麒殷圣祥李臣林明心杏温盛瑶薛海郭志明黄文明林道财谢清辉傅芳达王成京欧阳自通陈鼎梁胡浩刘建森黄平黄献朱祥挺曹人良骆炳成彭结缘彭实延丁承萼胡永馨黄启钊彭慧芳黄海军蔡厚根叶小明谢亚德陈定辉苏芳艾胡久森王琳宋治裕宋杰谢芳桂赖良仙曾祥辉张承龙何斌刘燕萍陈治华罗家文刘炳龄李宪光张选荣钟水庆钟晓天吴晓慧郑红英罗志方张世培刘奇伟黄普全刘满珍何红满魏治金礼遂段先文温见志罗浩广廖寿祺黄路发钟延鑫黄建勤谢祖枚刘家棠梦付军郭庭念胥仁生李华星郑春刚萧俊光沈忠涛赵小虎王隆祯张嗣介石新王娟主要摄影人员(以采用照片数量为序): 刘念海刘永贵李传材黄新明李盛福尚守庆江涛黄邦弧龙年海宋凯李雪明曾新明 《赣州市志》审定单位中国共产党赣州市委员会赣州市人民政府赣州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江西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京)新登字第107号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赣州市志/赣州市地方志办公室编.-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9.6 ISBN 7-5034-1016-7 Ⅰ.赣…Ⅱ.赣…Ⅲ.地方志-江西-赣州市-1949~ Ⅳ.K295.63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1999)第22998号赣州市志赣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责任编辑:汪新装帧设计:宋鸣出版发行:中国文史出版社社址:100811 北京太平桥大街23号激光照排:赣州佳意企划印务有限公司电话:8233708 印刷:珠海经济特区国际广告彩印有限公司经销:各地新华书店开本:787×1092 1/16 印张:81.5 字数:2000千字印数:1—3000 插页:26 版次:1999年6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定价:380.00元(上、下册) 文史版图书如有印、装错误,承印厂负责退换。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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