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赣州市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4821 |
颗粒名称: | 合作医疗 |
分类号: | R197.1 |
页数: | 1 |
摘要: | 1970年起,郊区各大队举办在集体经济支持下,农民进行互助的合作医疗。合作医疗基金由社员和大队集体共同筹集,鳏、寡、孤、独社员的医疗基金全由大队公益金支付,生活有困难的烈属的医疗基金在公益金或社会救济费中予以照顾。集体负担部分和个人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多少,视经济情况而定。凡参加合作医疗的社员,可在本大队合作医疗站就诊,或由赤脚医生出诊。就诊时,一般交纳挂号费,按商定办法,享受减或免缴医药费的待遇。须转院诊治者,经合作医疗站同意,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对高费用的病人实行“封顶补偿,超额自负”。同年11月,市人民政府在白云村召开现场会,研究确定坚持合作医疗制度。 |
关键词: | 合作医疗 医疗保健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