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赣州市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4818 |
颗粒名称: | 第五节 医疗制度 |
分类号: | R197.1 |
页数: | 2 |
摘要: | 公费医疗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建国初是党政军机关人员和革命残疾军人。1952年起,逐步推广到全体国家工作人员、高等学校学生等。公费医疗业务,先是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医院承办。1953年,成立赣州公费医疗门诊部,担负地市公费医疗预防工作。公费医疗经费由地、市卫生局拨给。1981年,赣州市成立公费医疗预防门诊部,设在市人民医院,担负市属单位公费医疗预防工作。1985年,市属单位享受公费医疗人数7984人,公费医疗开支金额73.66万元。须转院诊治者,经合作医疗站同意,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同年11月,市人民政府在白云村召开现场会,研究确定坚持合作医疗制度。全市有20个行政村坚持实行合作医疗制度。 |
关键词: | 医疗保健制度 公费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