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赣州市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4768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教育经费 |
分类号: | G467.2 |
页数: | 2 |
摘要: | 清以前,教育经费来源于学田、学租和地方有识之士捐助,政府财政拨款甚少。建国后,教育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社会集资、教育费附加和学校勤工俭学也是经费的来源。1949年8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出通令,各学校学田、学产应查实,继续充作学校经费来源,不得挪作他用。教师工资优先保障,民办教师工资实行乡镇统筹,按时发放。1986年开征教育费附加,同年征收教育费附加27万元。1989年,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规定,开征基本建设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专控商品附加,城建维护税10%划拨教育使用。在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采取国家补助、集体筹资和群众集资的办法解决。企业办学,经费由办学单位的公积金中拨给。 |
关键词: | 教育拨款 教育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