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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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76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教育经费
分类号: G467.2
页数: 2
摘要: 清以前,教育经费来源于学田、学租和地方有识之士捐助,政府财政拨款甚少。建国后,教育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社会集资、教育费附加和学校勤工俭学也是经费的来源。1949年8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出通令,各学校学田、学产应查实,继续充作学校经费来源,不得挪作他用。教师工资优先保障,民办教师工资实行乡镇统筹,按时发放。1986年开征教育费附加,同年征收教育费附加27万元。1989年,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规定,开征基本建设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专控商品附加,城建维护税10%划拨教育使用。在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采取国家补助、集体筹资和群众集资的办法解决。企业办学,经费由办学单位的公积金中拨给。
关键词: 教育拨款 教育经费

内容

清以前,教育经费来源于学田、学租和地方有识之士捐助,政府财政拨款甚少。
  民国时期,公立学校经费虽有财政拨款,但仍以地方自筹为主。省立学校的经费由省拨给。县立及区、乡中心小学经费,主要是县、区、乡公产中拨给和地方人士捐助的学款。此外,有地方赋税充作教育经费。保学经费主要由各保公款、公产中拨给,不足部分由所属保甲住户分等摊派负担,政府也给予少量补助。私立学校经费,由政府按每学期或每季度给予适当的补助,对办学成绩显著的,给予嘉奖。
  建国后,教育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社会集资、教育费附加和学校勤工俭学也是经费的来源。1949年8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出通令,各学校学田、学产应查实,继续充作学校经费来源,不得挪作他用。1950年,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发动群众自筹经费办学。1951年土地改革后,学校学田分给农民,学校店产由房产部门经租。从1952年起,教育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中学日常办公费用,从建国初到1971年,高中生每人每月1.2元,初中生每人每月0.9元。此后,按每生0.5元计算。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财政对教育的拨款逐年增长。教师工资优先保障,民办教师工资实行乡镇统筹,按时发放。1972年起,市人民政府开始向社会集资办学。1981年开始向厂矿企业征集办学经费,到1983年共筹集办学经费116.69万元。1984年1月,执行中共赣州地委、赣州地区行署《关于群众集资办校的决定》,动员各行各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集资办校,同年共集资160.17万元。1986年开征教育费附加,同年征收教育费附加27万元。1987年起,连续3年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收缴年工资1%的建校费。1989年,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规定,开征基本建设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专控商品附加,城建维护税10%划拨教育使用。至此,“三加一税”(教育费附加、基本建设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专控商品附加、城建维护税)成为筹措教育经费的重要渠道,中小学校舍建设和添置教学设备的主要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教育经费体制初步形成。在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采取国家补助、集体筹资和群众集资的办法解决。1987年起,农民按上年纯收入的1%集资办校。1994年,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制定《赣州市依法筹措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实施办法》,按农民上年纯收入的1%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实行乡征乡用。1995年,《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农村教育附加费实行乡征市管乡用,当年征收农村教育附加费96.2万元。民办、个体办学校,贯彻“谁读书、谁出钱”和民办公助的原则筹措经费,民办中学经营社队拨给的土地,其收入也是学校经费来源之一。企业办学,经费由办学单位的公积金中拨给。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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