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赣州市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4762 |
颗粒名称: | 经济待遇 |
分类号: | G451.5 |
页数: | 2 |
摘要: | 清代的私塾、义学和书院的教师,工资由祠堂、公产、庙宇田租收入和私人捐助款项支付一部分,办学单位和学生家长负担一部分。1947年,国民政府滥发纸币,物价飞涨,教师最低生活水平无法维持。建国后,教师成为国家干部,经济待遇逐年提高。“文化大革命”前,民办教师的报酬原则上相当于当地大队干部的报酬,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文化大革命”后,国家补助民办教师的经费,中学每人每年210元,小学每人每年170元,不足部分用记工分办法解决。教师在住房、公费医疗、困难补助、婚丧病假、女教职工产假、各种法定假期的待遇及离退休、丧葬、遗属生活补助费等,都享受党政机关干部同等待遇。城区教师人均住房面积达到6.88平方米。 |
关键词: | 待遇 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