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赣州市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4758 |
颗粒名称: | 第七章 教师 |
分类号: | G451 |
页数: | 5 |
摘要: | 清代,私塾的教师称先生,由创办私塾者聘请。书院的教师,由地方官绅聘请。清末,学堂的教师由堂长聘请。县教育科对小学教师进行资格检定登记,凡具有师范学校毕业证的教师,在审查有关证件后,还须参加检定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合格者,由县教育科报请省教育厅发给检定合格证书。中学教师应具有高等师范专科或本科毕业的学历,由校长提出被聘教师名单,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发给聘书。聘书于学年前两个月或学期前一个月送交受聘教师。如有不合格者,省教育厅可令学校改聘。建国后,市人民政府对民国时期的教师采取全部包下来的政策,继续录用。“文化大革命”期间,教师被视为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贬为“臭老九”。 |
关键词: | 教师 教育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