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公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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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680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公证
分类号: D926.6
页数: 1
摘要: 民间历来存在由中人作见证的习俗。城乡居民在买卖房屋、租赁、借贷、收养子女、分家析产时,以立据为证,请人作中人(见证人),在字据上签名划押。这种见证为私证。1940年12月,赣县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有公证员2人。
关键词: 公证机关 公证制度

内容

民间历来存在由中人作见证的习俗。城乡居民在买卖房屋、租赁、借贷、收养子女、分家析产时,以立据为证,请人作中人(见证人),在字据上签名划押。这种见证为私证。1940年12月,赣县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有公证员2人。
  1953年,市人民法院内设公证室,有公证员2人。1954年1月7日,制定《赣州市人民法院公证试行办法》。公证业务主要是办理建筑、购销、公私合营等方面的公证。1954~1958年10月,办理公证1286件。10月以后停办公证业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证制度得到恢复和发展。1981年3月,赣州市公证处成立。1985年2月,市公证处除办理国内公证业务外,开始承办全区涉外、涉港澳台的公证。1981~1995年,办理公证44867件,其中涉外、涉港澳台公证2472件。在办理公证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办证制度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公证员挂牌服务,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市公证处于1993年被江西省司法厅评为办证质量先进单位;1994年立集体三等功,被江西省司法厅、人事厅评为先进集体;1995年,被评为全省司法行政反腐倡廉先进集体。公证人员由1981年的1人增至1995年的7人。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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