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赣州市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4674 |
颗粒名称: | “一五”普法 |
分类号: | D631.1 |
页数: | 2 |
摘要: | 1985年2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2月5日,市人民政府印发《赣州市向全市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重点是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青少年。在普法过程中做到“六个坚持”,即坚持抓重点对象,坚持与生产、工作、教学紧密结合,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坚持普及“十法一条例”与生产、工作、生活有关法律法规相结合,坚持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各方配合的原则,坚持面授为主和多种宣传形式相结合。通过考核,有5个单位不合格,责成其补课。1990年5月,地区普法领导小组对全市“一五”普法工作进行考核,按标准确定为合格。“一五”普法对象全市有29.82万人,参学人数29.51万人,参学率为98.96%。 |
关键词: | 公安工作 宣传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