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赣州市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4673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普法教育 |
分类号: | D631.1 |
页数: | 3 |
摘要: | “一五”普法 1985年2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2月5日,市人民政府印发《赣州市向全市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规定普法对象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及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青少年。采取先城市后农村、先机关后企业,分期分批组织实施。通过考核,有5个单位不合格,责成其补课。1990年5月,地区普法领导小组对全市“一五”普法工作进行考核,按标准确定为合格。“一五”普法对象全市有29.82万人,参学人数29.51万人,参学率为98.96%。市政协组织委员开展执法情况的调查44次。 |
关键词: | 公安工作 教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