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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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670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16.1
页数: 5
摘要: 民国及其以前,县无独立的司法行政机构,清代由知县兼理,民国时期由地方法院兼理。1935年4月,成立赣县律师公会。1940年,赣县地方法院设置公证处。1945年12月,成立赣州镇调解委员会。
关键词: 司法 行政

内容

民国及其以前,县无独立的司法行政机构,清代由知县兼理,民国时期由地方法院兼理。1935年4月,成立赣县律师公会。1940年,赣县地方法院设置公证处。1945年12月,成立赣州镇调解委员会。
  解放初至80年代初,赣州市人民法院负责管理司法行政工作。1953年3月,市人民法院内设公证室,1958年10月停止工作。1956年10月,赣州市法律顾问处成立,1958年10月撤销。
  1980年10月,成立赣州市司法局,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工作。1981年3月,成立市公证处,并为各乡、街道办事处配齐了司法助理员。1985年,各乡、街道办事处设立司法办公室。1986~1995年,蟠龙、沙石、水南、水东、南外、解放、赣江、水西、蛤蝴、沙河等10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先后成立法律服务所,全市形成司法行政工作体系。1995年,市司法局内设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科、基层工作管理科,定编40人。
  第二节法制宣传 1935年,赣县律师公会向民众进行法律解答活动。1940~1945年,开展禁娼、禁赌、禁毒宣传活动,并在梨园背设戒毒所,强行戒吸鸦片烟。1945年10月21日,赣县地方法院召集赣州城新闻、法学界人士宣讲公证制度。1946年6月18日,赣县政府召集赣州镇茶楼、酒馆及同业公会人士宣传卫生法令。
  建国初期,围绕政治运动进行法制宣传。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宣传《惩治反革命条例》,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宣传《惩治贪污条例》。1955~1956年,开展声势浩大的政治宣传,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敦促反革命分子向人民政府投案自首。期间,收到群众揭发违法犯罪材料965件,38名反坏分子和7名刑事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畏罪潜逃6年之久的“中国人民救国军”赣南纵队副司令郭某在群众揭发下捕获归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1979~1982年,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7个法律的宣传,并采取培训班、宣讲会等形式,组织20多万名干部群众参加学习。结合城市整顿社会治安,农村整顿社会风气,工厂整顿劳动纪律和学校整顿教学秩序,举办《宪法》图解巡回展。通过宣传教育,群众检举违法犯罪材料1248件,扭送违法犯罪人员204人,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41人。
  1983年8月,开展以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宣传提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为中心内容的法制宣传活动,市司法局与公安、检察、法院配合,印发宣传提纲、讲话、案例共8.61万份,组织2000多名干部,深入农村、街道、企业、学校宣讲,各单位办宣传栏、黑板报,赣南造纸厂、江西气体压缩机厂等单位还展出案例图片。1984年8月,与公、检、法联合举办“严打”展览会,观众达20多万人次,影剧院放映“严打”幻灯片1720多场,4次组织广播宣传车,在城乡宣传“严打”的方针政策和成果,宣传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先进事迹,历时35天。“严打”斗争每次战役中,均结合实际,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
  第三节普法教育 “一五”普法 1985年2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2月5日,市人民政府印发《赣州市向全市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规定普法对象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及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青少年。基本内容为《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后增加《民法通则》,简称“十法一条例”,还学习与公民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常识。个人考核标准为:所学内容考核合格;能够自觉遵纪守法,懂得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和自觉履行义务;各级领导干部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本职工作。单位考核标准为:参学并考核合格的人数达90%以上,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及格率应更高一些;依法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生产、工作和其他各项活动。采取先城市后农村、先机关后企业,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在普法过程中做到“六个坚持”,即坚持抓重点对象,坚持与生产、工作、教学紧密结合,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坚持普及“十法一条例”与生产、工作、生活有关法律法规相结合,坚持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各方配合的原则,坚持面授为主和多种宣传形式相结合。1989年5月,分期分批对市属单位的普法工作进行验收。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全市组织436名干部,分4批对385个单位,采取听汇报、看资料、抽考职工、召开座谈会等方法进行考核。通过考核,有5个单位不合格,责成其补课。1990年5月,地区普法领导小组对全市“一五”普法工作进行考核,按标准确定为合格。“一五”普法对象全市有29.82万人,参学人数29.51万人,参学率为98.96%。干部、工人和学生普及率均为100%,居民、个体户和农民普及率分别为96.72%、97.8%和95.28%。
  “二五”普法 1990年10月31日,中共赣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一五”普法表彰暨“二五”普法动员大会,表彰“一五”普法教育先进集体43个、先进个人162人,部署“二五”普法工作。1991年开始,组织干部群众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28个法律、法规。同时,在国家机关进行《组织法》、《选举法》的普及教育,在党政机关进行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保密法》、《档案法》的普及教育,在企事业单位和科技部门进行《保密法》、《档案法》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各专业法律、法规由各部门、各系统根据上级业务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组织学习。
  1991~1995年,市普法领导小组召开12次会议具体研究部署“二五”普法工作,召开全市性的普法动员大会5次、普法办公会议92次、总结表彰大会2次,下发文件61份(市普法办下发文件112份),编发简报71期、总结典型经验材料31篇。全市“二五”普法县(处)级干部、政法干警和教师的参学率、参考率均达98%,一般干部、工人的参学率、参考率分别达到96%和92%。1995年11月,经过省、地考核验收,赣州市被确定为普法达标单位。
  依法治市 1988年8月,市人民政府制订依法治市的规划草案。次年3月31日,市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依法治市实施规划的决议》。4月,市人民政府颁发《赣州市依法治市实施规划》,成立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随后,中共赣州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和依法治市办公室印发依法治市宣传提纲4600份和10个讨论专题,组织10万名干部群众参加学习讨论,为依法治市出谋献策。6月,市政法各单位及工商、税务、文化等20个部门组织干部在市区和圩镇进行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并展出假冒伪劣商品,以提高群众识别能力。8月,召开依法治市理论研讨会,举办大型依法治市展览,历时10天,观众达4万人。在实施“依法治市规划”期间,各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了一批实施细则、管理规定,内容涉及到经济体制改革、工农业生产、商业、交通、城建管理、房地产开发、环境保护、文教卫生、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共116项,颁布和批准地方性规章12个,先后对执行《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20多个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了33次检查。市政协组织委员开展执法情况的调查44次。
  第四节调解工作 1945年11月,赣州镇公所制定《赣州镇民调解委员会简则》,12月成立赣州镇调解委员会,有委员3人。1948年4月,赣州镇公所重新组建调解委员会。
  1949年11月,全市各街、村委员会配备调解委员1人,负责调处民间纠纷。至1953年,在街道建立32个、郊区建立1个调解委员会,有调解委员278人。1954年5月,统一印制“赣州市××区、街(乡)调解委员会调解书”。1956年4月6日,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通知,要求街道以居委会、农村以乡为单位健全调解组织。随后,对全市调解组织作了调整,共有调解委员会34个,调解委员240人。1958年12月,基层街道、农村生产大队的调解委员会与治保组织合并,改名治安调处委员会。1959年上半年,对全市治安调处委员会进行整顿,全市有治安调解组织68个,委员648人。1960年,进一步充实治安调处委员会,在人民公社的大队、社办工厂分别成立治安调处委员会62个、小组343个,委员和治调员3401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调解组织陷于瘫痪。1972年11月,恢复更名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农村11个大队、街道42个居委会健全调解委员会,有调解委员452人。至1975年,先后召开调解工作先进集体(个人)表彰大会7次,共表彰先进集体61个、先进个人631人。
  1983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批转司法局《关于加强工厂、企业、学校等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报告》,要求有200名以上职工的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委员会,不足200人的单位建立调解小组。当年,新建调解委员会76个,成员1163人。1989年,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组织条例》,全市不仅在城乡形成了调解网络,而且边际地带的联防联调、厂与村的联防联调等新的调解组织形式不断涌现。赣州市与南康县成立联防联调指导小组,相邻的9个乡(镇)设立联防联调协调小组,相邻的28个村设立联调小组,并制订联防联调工作制度,有效地防止了重大治安案件和边邻民间纠纷的发生。
  人民调解工作在1979年以前实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1980年后贯彻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把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作为重点,把大量的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1990年3月初,南康县三江乡解胜村农民与赣州市蟠龙镇罗渡村农民因山林界址发生争议,解胜村100多名村民手持凶器前来争执,由于及时教育罗渡村村民采取克制态度,使一触即发的群众性械斗得到制止。据统计,1953年以来,调解民间纠纷6万多起。1980年以来,防止民间纠纷激化336起。多年来的调解纠纷数都超过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
  第五节律师工作律师机构 1935年4月,成立赣县律师公会。1940年2月改组,有会员26人。1941年8月1日改选,有理事5人,监事1人,会员48人。1946年,改名赣县律师同业公会。
  1956年10月,赣州市法律顾问处成立,设章贡路。1958年8月撤销。1981年3月恢复,设阳明路。1985年7月,改名为赣州市律师事务所。1994年1月,成立赣州市法律事务中心。1995年6月,成立明理律师事务所。1995年底,两律师事务所有在职人员9人,其中三级律师3人,四级律师5人。
  1995年底,驻市律师机构有地区涉台经济律师事务所及太平洋、红土地、君实、正制、天格、天园、经砝、创业、海青、华欣、双江等12家律师事务所。
  律师业务民国时期,法律工作人员主要从事法律研究和咨询活动。
  1956~1958年,市法律顾问处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参与诉讼,办理刑事案件辩护200多件。1980~1995年,律师主要从事了下列业务: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聘请,担任502个单位的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1942件;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1058件;办理各类非诉讼事务2590件;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写诉讼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以及处理群众信访等,共3万多件。1986~1995年,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面向基层,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协助司法助理员管理指导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等司法行政基层工作。
  第六节公证民间历来存在由中人作见证的习俗。城乡居民在买卖房屋、租赁、借贷、收养子女、分家析产时,以立据为证,请人作中人(见证人),在字据上签名划押。这种见证为私证。1940年12月,赣县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有公证员2人。
  1953年,市人民法院内设公证室,有公证员2人。1954年1月7日,制定《赣州市人民法院公证试行办法》。公证业务主要是办理建筑、购销、公私合营等方面的公证。1954~1958年10月,办理公证1286件。10月以后停办公证业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证制度得到恢复和发展。1981年3月,赣州市公证处成立。1985年2月,市公证处除办理国内公证业务外,开始承办全区涉外、涉港澳台的公证。1981~1995年,办理公证44867件,其中涉外、涉港澳台公证2472件。在办理公证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办证制度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公证员挂牌服务,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市公证处于1993年被江西省司法厅评为办证质量先进单位;1994年立集体三等功,被江西省司法厅、人事厅评为先进集体;1995年,被评为全省司法行政反腐倡廉先进集体。公证人员由1981年的1人增至1995年的7人。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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