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赣州市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4668 |
颗粒名称: | 第六节 审判执行 |
分类号: | D91 |
页数: | 1 |
摘要: | 1988年11月开展执行工作以来,市人民法院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对当事人未按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的,在深入调查、摸清情况的前提下,分别予以处理。对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不管其用何种方式抵抗执行,都坚决依法执行;对不完全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则先部分执行;对暂时确无能力的,则依法中止或延期执行。对执行标的,也区别对待,在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的基础上,执行标的是物,而被执行人只有钱,则以钱抵物;执行标的是钱,而被执行人只有物,则以物抵钱。在已执行的案件中,通过耐心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促其自动履行的占80%以上。同时,围绕全市重点建设工程,依法受理63件私房强制拆迁案。 |
关键词: | 审判 执法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