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赣州市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4659 |
颗粒名称: | 刑事案件审判 |
分类号: | D916 |
页数: | 1 |
摘要: | 杀害妇女的凶犯廖某,解放前一贯为非作歹,拐骗谢某为妻后,经常虐待打骂谢。谢不堪虐待,经法院判处与廖离婚。离婚后,廖得知谢可能再婚,于1953年2月5日深夜,身带菜刀潜人谢的住处,将谢砍死在房内。市人民法院于1953年5月28日依法宣判廖某死刑,立即执行。在镇反、肃反运动的同时,还重点打击了一批杀人、抢劫、强奸和境内外勾结贩卖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罪犯。市人民法院于1983年9月25日在市文体广场召开宣判大会,依法宣判焦某等6人死刑,立即执行,其余8名罪犯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
关键词: | 审判机关 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