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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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659
颗粒名称: 刑事案件审判
分类号: D916
页数: 1
摘要: 杀害妇女的凶犯廖某,解放前一贯为非作歹,拐骗谢某为妻后,经常虐待打骂谢。谢不堪虐待,经法院判处与廖离婚。离婚后,廖得知谢可能再婚,于1953年2月5日深夜,身带菜刀潜人谢的住处,将谢砍死在房内。市人民法院于1953年5月28日依法宣判廖某死刑,立即执行。在镇反、肃反运动的同时,还重点打击了一批杀人、抢劫、强奸和境内外勾结贩卖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罪犯。市人民法院于1983年9月25日在市文体广场召开宣判大会,依法宣判焦某等6人死刑,立即执行,其余8名罪犯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关键词: 审判机关 法院

内容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市人民法院对侮辱、殴打、虐待、残杀妇女的犯罪分子,及时依法惩办,保障妇女婚姻自由及其他合法权益。杀害妇女的凶犯廖某,解放前一贯为非作歹,拐骗谢某为妻后,经常虐待打骂谢。谢不堪虐待,经法院判处与廖离婚。离婚后,廖得知谢可能再婚,于1953年2月5日深夜,身带菜刀潜人谢的住处,将谢砍死在房内。市人民法院于1953年5月28日依法宣判廖某死刑,立即执行。在镇反、肃反运动的同时,还重点打击了一批杀人、抢劫、强奸和境内外勾结贩卖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罪犯。1956年,严重刑事案件比1955年下降80.9%。1957年起,执行“三少”政策,1957~1965年,每年平均审结的刑事案件比前7年年均数减少67.23%。
   1983年8月至1987年2月,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依法从重、一网打尽”的方针,审判了一批杀人、抢劫、强奸、流氓等7个方面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被告人焦某等14人,于1983年6月26日晚,身带多种凶器,埋伏在市东郊路横街上和市粮油工业公司大门外左侧,伏击吕某,造成吕创伤44处,于次日凌晨死亡。市人民法院于1983年9月25日在市文体广场召开宣判大会,依法宣判焦某等6人死刑,立即执行,其余8名罪犯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此后,刑事案件逐年下降,1987年审结118件,比1983年下降58.3%。1990年5月“严打”总体战开始后,市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惩杀人、抢劫等10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991~1995年,在“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配合公安、检察、林业等部门适时开展反盗窃、反脱逃、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和打击车匪路霸等专项斗争,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70件,维护了社会稳定。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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