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65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14
页数: 3
摘要: 反革命恶霸地主郭巩于1927年任赣县县长时,与国民党军新编第一师党代表倪弼主谋镇压赣南工人运动,同年3月6日晚,密谋将中共赣南地方组织创始人之一、赣南工人运动领袖陈赞贤杀害。解放后,仍不坦白悔改,企图隐瞒其历史罪责。1953年3月6日,召开万余人参加的公审大会,控诉郭犯杀害陈赞贤烈士的滔天罪行。宣判郭巩死刑,立即执行。镇反运动中,审结了一批反革命案件。经过镇反和肃反,反革命案件大幅度下降,1960~1968年审结的反革命案件有63件。1980年以后,反革命案件属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审判。谢不堪虐待,经法院判处与廖离婚。市人民法院对新类型的经济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1995年10月26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关键词: 刑法 总则

内容

反革命案件审判 1950年12月至1953年5月,开展镇反运动,惩办的重点是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对其他反革命分子也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反革命恶霸地主郭巩于1927年任赣县县长时,与国民党军新编第一师党代表倪弼主谋镇压赣南工人运动,同年3月6日晚,密谋将中共赣南地方组织创始人之一、赣南工人运动领袖陈赞贤杀害。解放后,仍不坦白悔改,企图隐瞒其历史罪责。1953年3月6日,召开万余人参加的公审大会,控诉郭犯杀害陈赞贤烈士的滔天罪行。宣判郭巩死刑,立即执行。镇反运动中,审结了一批反革命案件。1955年7月至1959年5月,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开展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开展内部肃反,打击的重点是暗藏在工矿、企业、机关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市法院在审判中,贯彻执行“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方针,审结了一批反革命案件。经过镇反和肃反,反革命案件大幅度下降,1960~1968年审结的反革命案件有63件。1980年以后,反革命案件属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审判。
  刑事案件审判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市人民法院对侮辱、殴打、虐待、残杀妇女的犯罪分子,及时依法惩办,保障妇女婚姻自由及其他合法权益。杀害妇女的凶犯廖某,解放前一贯为非作歹,拐骗谢某为妻后,经常虐待打骂谢。谢不堪虐待,经法院判处与廖离婚。离婚后,廖得知谢可能再婚,于1953年2月5日深夜,身带菜刀潜人谢的住处,将谢砍死在房内。市人民法院于1953年5月28日依法宣判廖某死刑,立即执行。在镇反、肃反运动的同时,还重点打击了一批杀人、抢劫、强奸和境内外勾结贩卖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罪犯。1956年,严重刑事案件比1955年下降80.9%。1957年起,执行“三少”政策,1957~1965年,每年平均审结的刑事案件比前7年年均数减少67.23%。
  1983年8月至1987年2月,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依法从重、一网打尽”的方针,审判了一批杀人、抢劫、强奸、流氓等7个方面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被告人焦某等14人,于1983年6月26日晚,身带多种凶器,埋伏在市东郊路横街上和市粮油工业公司大门外左侧,伏击吕某,造成吕创伤44处,于次日凌晨死亡。市人民法院于1983年9月25日在市文体广场召开宣判大会,依法宣判焦某等6人死刑,立即执行,其余8名罪犯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此后,刑事案件逐年下降,1987年审结118件,比1983年下降58.3%。1990年5月“严打”总体战开始后,市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惩杀人、抢劫等10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991~1995年,在“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配合公安、检察、林业等部门适时开展反盗窃、反脱逃、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和打击车匪路霸等专项斗争,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70件,维护了社会稳定。
  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建立“三反”、“五反”法庭,依法惩处一批贪污、盗窃、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分子。1954~1957年,惩处一批破坏统购统销、抗拒社会主义改造、诈骗国家资财等经济犯罪分子,审结经济犯罪案件813件。1960年以后,开展新“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惩处一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对那些数额巨大、破坏性大、腐蚀性大、情节严重的罪犯,从重从快审判,给予严厉惩处,及时追缴赃款赃物,决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1980~1990年,审结经济犯罪案件770件。1988年8月至1990年7月,赣加稀土有限公司一负责人,在该公司扩建工程中,先后收受广东省揭阳县建筑公司、赣县梅林镇建筑公司现金1.7万元、日立18寸彩色电视机1台、夏普组合音响1台和汤姆照相机1架等,还利用调动职工工作、分配住房之机,收取财礼。1991年5月23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勒令退还赃款、赃物。1991年以来,经济领域出现金融诈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代开、虚开、倒卖增值税发票等新的犯罪活动。市人民法院对新类型的经济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1991~1995年,审结经济犯罪案件198件。被告人邱某于1995年4月10日,冒用他人身份证,提供假的担保证明材料,在中国工商银行赣州地区中心支行牡丹卡业务部办理牡丹卡1张,与同伙到工商银行指定的储蓄所和特约单位,采取提取现金和购物消费等手段,先后在赣州、南昌、九江、海口等市,用牡丹卡透支101次,骗取银行现金5.65万多元。1995年10月26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