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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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655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16.2
页数: 5
摘要: 清代以前,县无专职司法机关,由知事兼理司法,行使案件裁判权。1914年,废除兼理司法的旧制,司法独立,在江西高等审检分厅内附设赣县地方庭。1936年4月,撤销赣县地方庭,成立赣县地方法院,内设审判、检察2部。解放前夕,赣县地方法院同江西高等法院一分院合署办公。
关键词: 审判机关 法院

内容

清代以前,县无专职司法机关,由知事兼理司法,行使案件裁判权。1914年,废除兼理司法的旧制,司法独立,在江西高等审检分厅内附设赣县地方庭。1936年4月,撤销赣县地方庭,成立赣县地方法院,内设审判、检察2部。解放前夕,赣县地方法院同江西高等法院一分院合署办公。
  1949年8月,赣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原赣县司法机构。1949年9月12日,赣州市人民法院成立。“文化大革命”初期,法院机构瘫痪。1969年3月,成立赣州市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行使公安、检察、审判职权。1972年10月,恢复市人民法院。1995年,市人民法院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第一庭、经济审判第二庭、执行庭、告诉申诉庭、行政审判庭、法医室、法警中队、纪检监察室、调研室、政工科、办公室、蟠龙人民法庭、沙石人民法庭、湖边人民法庭、林业审判庭,有干警93人。
  第二节刑事审判反革命案件审判 1950年12月至1953年5月,开展镇反运动,惩办的重点是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对其他反革命分子也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反革命恶霸地主郭巩于1927年任赣县县长时,与国民党军新编第一师党代表倪弼主谋镇压赣南工人运动,同年3月6日晚,密谋将中共赣南地方组织创始人之一、赣南工人运动领袖陈赞贤杀害。解放后,仍不坦白悔改,企图隐瞒其历史罪责。1953年3月6日,召开万余人参加的公审大会,控诉郭犯杀害陈赞贤烈士的滔天罪行。宣判郭巩死刑,立即执行。镇反运动中,审结了一批反革命案件。1955年7月至1959年5月,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开展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开展内部肃反,打击的重点是暗藏在工矿、企业、机关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市法院在审判中,贯彻执行“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方针,审结了一批反革命案件。经过镇反和肃反,反革命案件大幅度下降,1960~1968年审结的反革命案件有63件。1980年以后,反革命案件属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审判。
  刑事案件审判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市人民法院对侮辱、殴打、虐待、残杀妇女的犯罪分子,及时依法惩办,保障妇女婚姻自由及其他合法权益。杀害妇女的凶犯廖某,解放前一贯为非作歹,拐骗谢某为妻后,经常虐待打骂谢。谢不堪虐待,经法院判处与廖离婚。离婚后,廖得知谢可能再婚,于1953年2月5日深夜,身带菜刀潜人谢的住处,将谢砍死在房内。市人民法院于1953年5月28日依法宣判廖某死刑,立即执行。在镇反、肃反运动的同时,还重点打击了一批杀人、抢劫、强奸和境内外勾结贩卖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罪犯。1956年,严重刑事案件比1955年下降80.9%。1957年起,执行“三少”政策,1957~1965年,每年平均审结的刑事案件比前7年年均数减少67.23%。
  1983年8月至1987年2月,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依法从重、一网打尽”的方针,审判了一批杀人、抢劫、强奸、流氓等7个方面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被告人焦某等14人,于1983年6月26日晚,身带多种凶器,埋伏在市东郊路横街上和市粮油工业公司大门外左侧,伏击吕某,造成吕创伤44处,于次日凌晨死亡。市人民法院于1983年9月25日在市文体广场召开宣判大会,依法宣判焦某等6人死刑,立即执行,其余8名罪犯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此后,刑事案件逐年下降,1987年审结118件,比1983年下降58.3%。1990年5月“严打”总体战开始后,市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惩杀人、抢劫等10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991~1995年,在“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配合公安、检察、林业等部门适时开展反盗窃、反脱逃、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和打击车匪路霸等专项斗争,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70件,维护了社会稳定。
  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建立“三反”、“五反”法庭,依法惩处一批贪污、盗窃、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分子。1954~1957年,惩处一批破坏统购统销、抗拒社会主义改造、诈骗国家资财等经济犯罪分子,审结经济犯罪案件813件。1960年以后,开展新“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惩处一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对那些数额巨大、破坏性大、腐蚀性大、情节严重的罪犯,从重从快审判,给予严厉惩处,及时追缴赃款赃物,决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1980~1990年,审结经济犯罪案件770件。1988年8月至1990年7月,赣加稀土有限公司一负责人,在该公司扩建工程中,先后收受广东省揭阳县建筑公司、赣县梅林镇建筑公司现金1.7万元、日立18寸彩色电视机1台、夏普组合音响1台和汤姆照相机1架等,还利用调动职工工作、分配住房之机,收取财礼。1991年5月23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勒令退还赃款、赃物。1991年以来,经济领域出现金融诈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代开、虚开、倒卖增值税发票等新的犯罪活动。市人民法院对新类型的经济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1991~1995年,审结经济犯罪案件198件。被告人邱某于1995年4月10日,冒用他人身份证,提供假的担保证明材料,在中国工商银行赣州地区中心支行牡丹卡业务部办理牡丹卡1张,与同伙到工商银行指定的储蓄所和特约单位,采取提取现金和购物消费等手段,先后在赣州、南昌、九江、海口等市,用牡丹卡透支101次,骗取银行现金5.65万多元。1995年10月26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第三节民事审判婚姻案件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争取婚姻自由的案件急剧上升。1950~1957年,市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2700件,占同期各类民事案件的38.3%。1958~1965年,审结婚姻案件1562件,占同期各类民事案件的81.14%。1974~1995年,审结婚姻案件3780件,占同期各类民事案件的54.67%。
  抚养、扶养、赡养案件审判 50年代,抚养、扶养、赡养(简称“三养”)案件较为突出。1950~1958年,市人民法院审结“三养”案件227件。1980年后,“三养”案件有所上升。1980~1995年,审结“三养”案件587件。对这类案件,坚持“着重调解”的办案方针,提倡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的社会公德,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妥善解决家庭内部纠纷,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继承案件审判 1949~1955年,市人民法院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当时的政策法令,审结继承案件32件。1958年人民公社化,刮“共产风”,任意平调公民私有财产,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侵犯。1962年后,大部分被平调的财物得到归还,继承案件减少。至1966年,审结继承案件11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所有制形式呈现多元化,继承案件有所上升。1980~1995年,审结继承案件121件,保护了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
  财产权益案件审判 1950~1957年,市人民法院审结房屋案件1122件,劳资案件384件。1958年后,公民的财产权益案件急剧下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日益健全,公民为保障自身的财产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增多,财产权益案件呈上升趋势。1980~1986年,审结183件;1987~1995年,审结669件。
  第四节经济案件审判 1981年建立经济审判庭以来,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至1995年审结经济纠纷案件3921件,诉讼标的总金额2.14亿。1981~1995年,审结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760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件1391件,占审结数的37%;建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714件,占19%;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414件,占11%;其他合同纠纷案件1241件,占33%。
  第五节行政案件审判 1987年4月设立行政审判庭以来,行政案件受案数不断上升。1987~1995年,受理审结各类行政案件83件。1994、1995年,年受案数分别增加到32件和24件。
  建庭初期至1990年10月1日,在市区街头、圩镇开展《行政诉讼法》宣传咨询18次,向群众发送宣传材料1000多份。
  对行政诉讼状,凡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均在7日内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中,认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是否显失公正,以及是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对合法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对被告行政机关确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则耐心做好有关行政机关法人代表的思想工作,讲清法律道理,指出其错误所在,让其认识并改变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依法判决撤销其违法的行政行为。
  第六节审判执行 1988年11月开展执行工作以来,市人民法院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对当事人未按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的,在深入调查、摸清情况的前提下,分别予以处理。对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不管其用何种方式抵抗执行,都坚决依法执行;对不完全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则先部分执行;对暂时确无能力的,则依法中止或延期执行。对执行标的,也区别对待,在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的基础上,执行标的是物,而被执行人只有钱,则以钱抵物;执行标的是钱,而被执行人只有物,则以物抵钱。
  1988年11月至1995年,收到各类执行案件11624件,执行结案9136件,执结率达79%,执行标的总额为1.15亿元。执行中,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保障正常经营,兼顾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已执行的案件中,通过耐心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促其自动履行的占80%以上。同时,围绕全市重点建设工程,依法受理63件私房强制拆迁案。执行人员从思想教育入手,依法处理争执焦点,化解矛盾,均得到圆满执行。1992年,执行庭撰写的《坚持思想教育,注重执行效果》一文,被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全国各地法院。
  第七节审判监督 1979年以来,市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抓紧申诉案件的复查审理工作。至1995年底,立案审理各类申诉案件7912件。审理中,贯彻执行“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撤销、改判或部分改判的案件179件。
  1979年3月起,遵照中共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政策,组织专门审判力量,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冤、假、错案,同时,对“文化大革命”前的申诉案件也进行复查。至1980年7月底,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案件的结果是,撤销原判宣告无罪的56件57人,免予刑事处分的2件2人,不以反革命论处的1件1人,改变案件性质、刑期不变的5件5人,改变性质、减轻刑罚的4件4人,性质不变、减轻刑罚的1件1人,维持原判的13件13人;“文化大革命”前的申诉案件改判的6件。
  1985年12月,组织审判力量,全面复查判处的国民党某些有关人员的刑事案件,翻阅解放以来所判决的刑事档案2485件。至1986年5月底,摸清国民党某些有关人员被判刑的案件有47件47人,经复查,改判无罪的7件7人、按投诚起义人员对待的3件3人、教育释放的1件1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2件2人、免予刑事处分的2件2人、减刑的1件1人,改变案由的1件1人,其他复函的2件2人。
  1987年8月,再次开展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审判工作。经翻阅申诉案件和申诉信,列出要立案复查落实政策的案件26件26人,其中反革命案件15件15人,其他政治性案件11件11人。至1987年12月,经复查,改判无罪的2件2人,减轻刑罚的2件2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件1人,维持原判的21件21人。
  1989年1月告诉申诉庭成立以来,审查了一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使一些错案得到及时纠正。在申诉案件的审理中,坚持有告就理、有申就查的原则,坚持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凡是符合立案要求的,均依法受理,及时审理;不符合立案要求的,则做好当事人的工作。
  第四章司法行政第一节机构民国及其以前,县无独立的司法行政机构,清代由知县兼理,民国时期由地方法院兼理。1935年4月,成立赣县律师公会。1940年,赣县地方法院设置公证处。1945年12月,成立赣州镇调解委员会。
  解放初至80年代初,赣州市人民法院负责管理司法行政工作。1953年3月,市人民法院内设公证室,1958年10月停止工作。1956年10月,赣州市法律顾问处成立,1958年10月撤销。
  1980年10月,成立赣州市司法局,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工作。1981年3月,成立市公证处,并为各乡、街道办事处配齐了司法助理员。1985年,各乡、街道办事处设立司法办公室。1986~1995年,蟠龙、沙石、水南、水东、南外、解放、赣江、水西、蛤蝴、沙河等10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先后成立法律服务所,全市形成司法行政工作体系。1995年,市司法局内设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科、基层工作管理科,定编40人。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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