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赣州市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4652 |
颗粒名称: | 打击在押犯重新犯罪活动 |
分类号: | DF792.7 |
页数: | 1 |
摘要: | 1980~1985年,配合江西省第二监狱,受理提请加刑案件66件。经审卷、讯问被告、核实证据,决定起诉57件,免予起诉3件,不起诉3件,因案情重大、移送赣州检察分院起诉3件。通过打击在押犯的重新犯罪,使罪犯的重新犯罪率大幅度下降,1984年受理加刑案件数比1983年下降26.92%,1985年比1984年下降58.33%。同时,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政策,对人犯提出的申诉案件,实事求是地纠正冤假错案42件。1969年3月28日,人犯陈某被某县革委会保卫部定为反革命组织“地下营业”的首犯,判处有期徒刑20年。陈多次提出申诉,要求重审。经查证,该组织早已被当地有关部门否定,其他成员均已平反,陈亦得到平反。 |
关键词: | 犯罪类型 重新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