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看守所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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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650
颗粒名称: 对看守所的检察
分类号: D631.7
页数: 1
摘要: 1951~1955年,在镇反运动中,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市看守所进行全面检察。期间,关押一批未决犯,其中反革命犯占24.3%,刑事犯占75.7%。对5名重新犯罪的已决犯作了追诉加刑处理,3名严重违反监规的犯人给予记过、警告处分。1958年,对拘留人犯进行检察,发现超过拘留时限的占62.5%。经市检察院报告,召开公、检、法三长会议研究,得到了妥善处理。1962年,对一批久押未决犯进行清理,经预审构成犯罪的决定逮捕、起诉,因证据不足,未构成犯罪的则教育释放。并对少数管教干部违反政策,滥用戒具惩罚犯人的行为,提出了纠正意见。1993年以来,基本未发生超期关押人犯的情况。
关键词: 看守所 管理

内容

1951~1955年,在镇反运动中,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市看守所进行全面检察。期间,关押一批未决犯,其中反革命犯占24.3%,刑事犯占75.7%。对5名重新犯罪的已决犯作了追诉加刑处理,3名严重违反监规的犯人给予记过、警告处分。1958年,对拘留人犯进行检察,发现超过拘留时限的占62.5%。经市检察院报告,召开公、检、法三长会议研究,得到了妥善处理。1962年,对一批久押未决犯进行清理,经预审构成犯罪的决定逮捕、起诉,因证据不足,未构成犯罪的则教育释放。并对少数管教干部违反政策,滥用戒具惩罚犯人的行为,提出了纠正意见。
   1979年,协助市看守所建立健全监所管理制度,做到收押人犯凭“三证”(拘留证、逮捕证、羁押证),释放人犯有释放证。同年6月,清理一批久押未决犯,做出处理的占未决犯的60.48%。对已起诉尚未作出法律判决的人犯,在1980年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后,均依照新法律的规定作出了处理。1993年以来,基本未发生超期关押人犯的情况。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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