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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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649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监所检查
分类号: D630.9
页数: 2
摘要: 50年代初期,市检察署担负对市公安局管辖的看守所的检察。1979年,市检察院设置监所检察科,除担负市看守所的检察任务外,还承担对江西省第二监狱的检察任务,并设立驻监狱检察工作组,开展日常检察工作。1985年12月,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命令撤销监所检察科。
关键词: 监察 监督

内容

50年代初期,市检察署担负对市公安局管辖的看守所的检察。1979年,市检察院设置监所检察科,除担负市看守所的检察任务外,还承担对江西省第二监狱的检察任务,并设立驻监狱检察工作组,开展日常检察工作。1985年12月,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命令撤销监所检察科。
  对看守所的检察 1951~1955年,在镇反运动中,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市看守所进行全面检察。期间,关押一批未决犯,其中反革命犯占24.3%,刑事犯占75.7%。对5名重新犯罪的已决犯作了追诉加刑处理,3名严重违反监规的犯人给予记过、警告处分。1958年,对拘留人犯进行检察,发现超过拘留时限的占62.5%。经市检察院报告,召开公、检、法三长会议研究,得到了妥善处理。1962年,对一批久押未决犯进行清理,经预审构成犯罪的决定逮捕、起诉,因证据不足,未构成犯罪的则教育释放。并对少数管教干部违反政策,滥用戒具惩罚犯人的行为,提出了纠正意见。
  1979年,协助市看守所建立健全监所管理制度,做到收押人犯凭“三证”(拘留证、逮捕证、羁押证),释放人犯有释放证。同年6月,清理一批久押未决犯,做出处理的占未决犯的60.48%。对已起诉尚未作出法律判决的人犯,在1980年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后,均依照新法律的规定作出了处理。1993年以来,基本未发生超期关押人犯的情况。 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检察据1985、1993、1994年度的统计,市看守所未经上级机关审批,擅自留用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已决犯在所内劳动服刑、未投入劳改单位改造的罪犯占已决犯的36.56%。经市检察院依法监督,补办了审批手续。1987~1995年,多次依法纠正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提审人犯和非侦查人员参与提审人犯的违规做法。
  打击在押犯重新犯罪活动 1980~1985年,配合江西省第二监狱,受理提请加刑案件66件。经审卷、讯问被告、核实证据,决定起诉57件,免予起诉3件,不起诉3件,因案情重大、移送赣州检察分院起诉3件。通过打击在押犯的重新犯罪,使罪犯的重新犯罪率大幅度下降,1984年受理加刑案件数比1983年下降26.92%,1985年比1984年下降58.33%。同时,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政策,对人犯提出的申诉案件,实事求是地纠正冤假错案42件。1969年3月28日,人犯陈某被某县革委会保卫部定为反革命组织“地下营业”的首犯,判处有期徒刑20年。陈多次提出申诉,要求重审。1981年,受理陈的申诉。经查证,该组织早已被当地有关部门否定,其他成员均已平反,陈亦得到平反。
  对“五种人”的检察 1991年3月,对被判处管制、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判处徒刑和拘役宣布缓刑、判处徒刑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简称“五种人”)进行考察,发现存在监改不力,管理失控,罪犯流窜在外继续违法等问题。按照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对表现差的6名监外罪犯收回监内执行,对表现好的1名监外罪犯给予减刑,对3名表现较好而有实际生活困难的,由单位解决其工作、医药费问题,使之在社会上遵纪守法,安心改造。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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