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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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64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分类号: DF83
页数: 1
摘要: 市人民检察署成立初期,由于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没有独立行使检察权。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任务,由市公安机关担负。市检察署主要是配合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查处部分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1955年起,市检察院正式履行法律程序,全部担负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任务,行使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权。1958年对敌集中打击期间,审查批捕了一批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不批捕18件。1959年,执行中共中央的“三少”政策,批捕率大大下降,批捕人犯比1958年下降50.4%,其中反革命案件下降74.57%。1964年社会治安好转,批捕人犯比1963年下降23.8%。市检察院重建后,恢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全部职能。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机构组织法

内容

市人民检察署成立初期,由于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没有独立行使检察权。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任务,由市公安机关担负。市检察署主要是配合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查处部分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1955年起,市检察院正式履行法律程序,全部担负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任务,行使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权。1955~1957年,批捕了一批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1958年对敌集中打击期间,审查批捕了一批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不批捕18件。1959年,执行中共中央的“三少”(捕人要少、杀人要少、管制要少)政策,批捕率大大下降,批捕人犯比1958年下降50.4%,其中反革命案件下降74.57%。1964年社会治安好转,批捕人犯比1963年下降23.8%。1965年批捕人犯比1964年又下降25.6%。
   市检察院重建后,恢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全部职能。1980年,结合整顿社会治安,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一批“五类”(杀人、放火、强奸、抢劫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犯罪分子)刑事犯罪分子。1979~1982年,批捕人犯占受理数的81.05%,不批捕的占12.41%,追捕的占2.51%;审查起诉的占受理数的83.63%,免予起诉的占3.02%,不起诉的占0.71%,案情重大、移送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赣州分院(简称赣州检察分院)起诉的占受理数的4.62%。1983年,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依法从重从快对刑事犯罪分子予以坚决打击。1983年8月至1987年2月,在3个战役共10仗中,市检察院有112人次参加全市统一搜捕行动,审查批捕各类人犯一批,不捕154人,追捕25人;审查起诉一批,打击各类犯罪团伙132个。1988年以后,根据刑事犯罪活动的特点,实行专项斗争。1988~1995年,审查批捕各类人犯占受理数的91.11%,不捕72人,追捕30人;审查起诉的占受理数的80.03%,免予起诉98人,案情重大、移送赣州检察分院起诉的占受理数的12.26%。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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