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赣州市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4646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刑事检察 |
分类号: | DF83 |
页数: | 1 |
摘要: | 市人民检察署成立初期,由于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没有独立行使检察权。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任务,由市公安机关担负。市检察署主要是配合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查处部分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1955年起,市检察院正式履行法律程序,全部担负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任务,行使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权。1958年对敌集中打击期间,审查批捕了一批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不批捕18件。1959年,执行中共中央的“三少”政策,批捕率大大下降,批捕人犯比1958年下降50.4%,其中反革命案件下降74.57%。1964年社会治安好转,批捕人犯比1963年下降23.8%。市检察院重建后,恢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全部职能。 |
关键词: | 检察机关 机构组织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