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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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644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6
摘要: 清代以前,县一级未设检察机关。1936年4月赣县设地方法院后,在法院内设检察部。检察部设有首席检察官、检察官、主任书记、录事、法警和公丁等职。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任务,由市公安机关担负。市检察署主要是配合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查处部分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市检察院重建后,恢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全部职能。随后,查处贪污案件12件,决定起诉8件,不起诉4件。立案侦查终结后,向赣州检察分院移送起诉,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该犯无期徒刑。经立案侦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施工员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机构组织法

内容

清代以前,县一级未设检察机关。民国初期,检察机构附设于县地方法庭。1936年4月赣县设地方法院后,在法院内设检察部。检察部设有首席检察官、检察官、主任书记、录事、法警和公丁等职。
  1951年5月,成立赣州市人民检察署。1955年1月,改名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简称市检察院)。根据上级关于县(市)级检察院内部不设业务机构的规定,市检察院仅设秘书室办理日常工作,由检察长直接领导工作。“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检察院被迫停止工作,全体检察干部下放劳动。1969年3月,成立市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行使公安、检察、审判职权。1979年4月,重建市检察院。1995年,市检察院内设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技术侦查科、政治工作科、税务检察室、工商检察室和办公室,有干部59人。
  第二节刑事检察市人民检察署成立初期,由于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没有独立行使检察权。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任务,由市公安机关担负。市检察署主要是配合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查处部分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1955年起,市检察院正式履行法律程序,全部担负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任务,行使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权。1955~1957年,批捕了一批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1958年对敌集中打击期间,审查批捕了一批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不批捕18件。1959年,执行中共中央的“三少”(捕人要少、杀人要少、管制要少)政策,批捕率大大下降,批捕人犯比1958年下降50.4%,其中反革命案件下降74.57%。1964年社会治安好转,批捕人犯比1963年下降23.8%。1965年批捕人犯比1964年又下降25.6%。
  市检察院重建后,恢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全部职能。1980年,结合整顿社会治安,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一批“五类”(杀人、放火、强奸、抢劫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犯罪分子)刑事犯罪分子。1979~1982年,批捕人犯占受理数的81.05%,不批捕的占12.41%,追捕的占2.51%;审查起诉的占受理数的83.63%,免予起诉的占3.02%,不起诉的占0.71%,案情重大、移送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赣州分院(简称赣州检察分院)起诉的占受理数的4.62%。1983年,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依法从重从快对刑事犯罪分子予以坚决打击。1983年8月至1987年2月,在3个战役共10仗中,市检察院有112人次参加全市统一搜捕行动,审查批捕各类人犯一批,不捕154人,追捕25人;审查起诉一批,打击各类犯罪团伙132个。1988年以后,根据刑事犯罪活动的特点,实行专项斗争。1988~1995年,审查批捕各类人犯占受理数的91.11%,不捕72人,追捕30人;审查起诉的占受理数的80.03%,免予起诉98人,案情重大、移送赣州检察分院起诉的占受理数的12.26%。
  第三节经济检察 50年代初期,市检察署未全面开展经济检察工作,只在“三反”、“五反”运动中,派员参加办案。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选择典型案件进行试办,查处了赣州市合作社养猪场一负责人贪污公款案件。随后,查处贪污案件12件,决定起诉8件,不起诉4件。1955年起,全面开展查处经济犯罪案件。1958~1959年,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19件,其中贪污案67件,犯罪成员均是工商企业的“八员”(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管理员、采购员、营业员、记帐员、统计员),占受理数的56.3%。1960~1966年,把刑事侦查的注意力着重放在贪污、读职犯罪等案件上,运用检察职能开展自侦工作。期间,自侦贪污盗窃案件55件,占自侦案件的57.88%。1979年后,根据《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纪要》精神,继续开展经济领域里的检察工作。1980年上半年,受理原“双打”办公室未处理的经济积案24件,经立案侦查3件,侦查终结后提起公诉,挽回经济损失1.25万元。1980~1981年,直接受理经济案件23件,立案侦查10件,其中贪污案9件,受贿案1件,挽回经济损失1.32万元。
  1982年3~4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的精神,市检察院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情况,抓住重点,办好大案、要案,指导发案单位办好一般经济犯罪案件,严格审查,把好事实关。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搞好综合治理。派出13名干部深入到34个单位调查研究,摸清经济犯罪的规律和特点,正确行使检察权。1983年下半年,根据群众举报,市解放办事处修建队一负责人犯有贪污、诈骗罪重大嫌疑。经检察机关初查,该负责人在任职期间,贪污、诈骗金额达7.22万元。立案侦查终结后,向赣州检察分院移送起诉,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该犯无期徒刑。随后,又查处赣州有色冶金化工厂职工医院一负责人贪污案。该负责人利用职权贪污医药费1.5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82~1989年,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89件,其中贪污、受贿案件83件,占立案数的93.26%。其中贪污万元以上的23人,5~10万元的3人,10万元以上的2人。逮捕各类经济犯罪分子一批,其中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占90.2%。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后,两个半月内,全市有17名违法犯罪人员到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自首坦白。其中贪污、受贿万元以上的有4人,10万元以上的1人,退出赃款19.7万元。收到群众举报经济犯罪案件90件,立案侦查10件。1990年10月,设立驻市税务局检察室,配备专职干部3人,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察。1991年,查处偷、漏税案件18件,立案侦查1件,追缴税款21.23万元。1994年6月,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重点查处“三机关一部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及法人犯罪案件。1994~1995年,立案查处“三机关一部门”及法人犯罪案件25件,占受理数的73.52%,其中贪污贿赂案件占立案数的68%,提起公诉14件,免予起诉4件。贪污金额在万元以上的7件,10万元以上的1件,挽回经济损失103万元。
  第四节法纪检察市检察署成立初期,担负检察国家公务人员违法乱纪案件的任务。1957年,停止一般监督工作,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案件,仍立案侦查。当年,查处基层干部违法乱纪案件30件,其中立案侦查3件,其余案件作党纪、政纪处理。1960年,全市揭发基层干部违法乱纪等案件涉及169人,占全市干部总数8.17%,对其中严重违法乱纪造成重大后果的,立案侦查3件,并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1963年3月21日中午,市区凤凰台因工程质量低劣发生一起严重塌墙事故,压死9人,重伤2人,轻伤2人。经立案侦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施工员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1965年3月,配合中共赣州市委调查工作组全面调查赣州市第一人民医院5年的医疗事故,审查1960~1965年3月的死亡病历档案1410件,属于医疗事故96件,按事故性质,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作了处理。1980~1983年,市检察院受理违法乱纪案件61件,立案4件,其余属一般违反党纪、政纪案件,交有关部门查处。
  80年代起,经济纠纷、民事纠纷有所增加,法纪案件明显上升,其中“三类案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玩忽职守案、重大责任事故案)尤为突出。1984~1989年受理“三类案件”57件,立案侦查17件,起诉12件,免诉2件。1990~1995年,受理“三类案件”135件,立案侦查40件,起诉9件,免诉18件。在查处这类案件中,坚持“立足办案,着眼于综合治理”的原则,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案件,坚决依法惩处。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984~1995年,市检察院向发案单位提出法纪检察建议(包括口头)54份次,帮助发案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预防犯罪。
  第五节监所检查 50年代初期,市检察署担负对市公安局管辖的看守所的检察。1979年,市检察院设置监所检察科,除担负市看守所的检察任务外,还承担对江西省第二监狱的检察任务,并设立驻监狱检察工作组,开展日常检察工作。1985年12月,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命令撤销监所检察科。
  对看守所的检察 1951~1955年,在镇反运动中,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市看守所进行全面检察。期间,关押一批未决犯,其中反革命犯占24.3%,刑事犯占75.7%。对5名重新犯罪的已决犯作了追诉加刑处理,3名严重违反监规的犯人给予记过、警告处分。1958年,对拘留人犯进行检察,发现超过拘留时限的占62.5%。经市检察院报告,召开公、检、法三长会议研究,得到了妥善处理。1962年,对一批久押未决犯进行清理,经预审构成犯罪的决定逮捕、起诉,因证据不足,未构成犯罪的则教育释放。并对少数管教干部违反政策,滥用戒具惩罚犯人的行为,提出了纠正意见。
  1979年,协助市看守所建立健全监所管理制度,做到收押人犯凭“三证”(拘留证、逮捕证、羁押证),释放人犯有释放证。同年6月,清理一批久押未决犯,做出处理的占未决犯的60.48%。对已起诉尚未作出法律判决的人犯,在1980年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后,均依照新法律的规定作出了处理。1993年以来,基本未发生超期关押人犯的情况。
  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检察据1985、1993、1994年度的统计,市看守所未经上级机关审批,擅自留用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已决犯在所内劳动服刑、未投入劳改单位改造的罪犯占已决犯的36.56%。经市检察院依法监督,补办了审批手续。1987~1995年,多次依法纠正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提审人犯和非侦查人员参与提审人犯的违规做法。
  打击在押犯重新犯罪活动 1980~1985年,配合江西省第二监狱,受理提请加刑案件66件。经审卷、讯问被告、核实证据,决定起诉57件,免予起诉3件,不起诉3件,因案情重大、移送赣州检察分院起诉3件。通过打击在押犯的重新犯罪,使罪犯的重新犯罪率大幅度下降,1984年受理加刑案件数比1983年下降26.92%,1985年比1984年下降58.33%。同时,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政策,对人犯提出的申诉案件,实事求是地纠正冤假错案42件。1969年3月28日,人犯陈某被某县革委会保卫部定为反革命组织“地下营业”的首犯,判处有期徒刑20年。陈多次提出申诉,要求重审。1981年,受理陈的申诉。经查证,该组织早已被当地有关部门否定,其他成员均已平反,陈亦得到平反。
  对“五种人”的检察 1991年3月,对被判处管制、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判处徒刑和拘役宣布缓刑、判处徒刑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简称“五种人”)进行考察,发现存在监改不力,管理失控,罪犯流窜在外继续违法等问题。按照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对表现差的6名监外罪犯收回监内执行,对表现好的1名监外罪犯给予减刑,对3名表现较好而有实际生活困难的,由单位解决其工作、医药费问题,使之在社会上遵纪守法,安心改造。
  第六节控告申诉检察 1951年开始接待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并在市中心主要地段设立人民来信检举箱。当时人民来信来访的内容多是检举反革命分子和地主、资本家的不法行为,以及某些基层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等问题。1953~1954年,收到人民来信来访237件,自办33件,其中决定提起公诉18件,不起诉14件,其他处理1件,挽回经济损失2580万元(旧人民币);其余信访案件204件,转有关部门处理。1955年6月,设立人民检举接待室,配有专职干部负责接待工作。1958年,群众来信来访揭发、控告基层单位某些领导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案件较为突出。1959~1965年,受理群众来信1142件、来访138人次,自办219件(其中申诉案件11件),转出1026件,与有关部门合办35件。
  1979年后,人民检举接待室重点受理经济案件、法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认为需受理的控告、申诉案件,对其他案件一般不直接查处,按性质和管辖范围转有关部门办理。1979~1980年,群众来信来访骤增,受理来信640件,来访391人次,其中申诉案113件,占信访案件的10.96%。根据信访的特点,按照受案的范围,采取重要案件自办,一般案件联办或转办的方法处理。两年间,自办信访案件73件(包括申诉案件18件),转办934件,与有关部门合办24件。
  1981~1982年,信访案件明显下降,受理来信565件、来访311人次,比上两年分别下降11.72%和20.46%,其中申诉案件5件,比上两年下降95.57%。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则大大上升,检举贪污、行贿受贿案件占很大比例。期间,受理经济犯罪案件22件,比上两年上升69.23%。经立案侦查11件,决定提起公诉5件,免予起诉4件;受理法纪案件15件,立案侦查1件,已提起公诉。1988年2月,设立控告申诉检察科,专职受理群众控告、申诉、举报,还确定每星期一、三、五为检察长公开接待日,直接听取群众来访意见。
  1991年7月,将赣州市经济犯罪案件举报中心改名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归控告申诉检察科管辖。1992~1995年,受理举报经济犯罪线索433件,控告侵权、读职案件134件。由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初查150件,挽回经济损失139万元;向其他检察业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线索417件。
  1994、1995年,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两次被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授予文明接待室、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称号。
  第三章审判第一节机构清代以前,县无专职司法机关,由知事兼理司法,行使案件裁判权。1914年,废除兼理司法的旧制,司法独立,在江西高等审检分厅内附设赣县地方庭。1936年4月,撤销赣县地方庭,成立赣县地方法院,内设审判、检察2部。解放前夕,赣县地方法院同江西高等法院一分院合署办公。
  1949年8月,赣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原赣县司法机构。1949年9月12日,赣州市人民法院成立。“文化大革命”初期,法院机构瘫痪。1969年3月,成立赣州市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行使公安、检察、审判职权。1972年10月,恢复市人民法院。1995年,市人民法院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第一庭、经济审判第二庭、执行庭、告诉申诉庭、行政审判庭、法医室、法警中队、纪检监察室、调研室、政工科、办公室、蟠龙人民法庭、沙石人民法庭、湖边人民法庭、林业审判庭,有干警93人。
  第二节刑事审判反革命案件审判 1950年12月至1953年5月,开展镇反运动,惩办的重点是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对其他反革命分子也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反革命恶霸地主郭巩于1927年任赣县县长时,与国民党军新编第一师党代表倪弼主谋镇压赣南工人运动,同年3月6日晚,密谋将中共赣南地方组织创始人之一、赣南工人运动领袖陈赞贤杀害。解放后,仍不坦白悔改,企图隐瞒其历史罪责。1953年3月6日,召开万余人参加的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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