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赣州市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4644 |
颗粒名称: | 第二章 检察 |
分类号: | D916.3 |
页数: | 6 |
摘要: | 清代以前,县一级未设检察机关。1936年4月赣县设地方法院后,在法院内设检察部。检察部设有首席检察官、检察官、主任书记、录事、法警和公丁等职。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任务,由市公安机关担负。市检察署主要是配合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查处部分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市检察院重建后,恢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全部职能。随后,查处贪污案件12件,决定起诉8件,不起诉4件。立案侦查终结后,向赣州检察分院移送起诉,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该犯无期徒刑。经立案侦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施工员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
关键词: | 检察机关 机构组织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