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赣州市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4629 |
颗粒名称: | 查处治安案件 |
分类号: | D631.4 |
页数: | 1 |
摘要: | 195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颁布后,市公安局印发《条例》2000份,在城乡张贴,广泛宣传。1960年11月30日,根据公安部通知,停止执行《条例》。依照《条例》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坏公私财物等,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按有关条规进行处罚。1983年起,市内一般治安案件由公安派出所查处,影响大的重点治安案件由市公安局查处。须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的,一律报经市公安局批准。1980~1995年,全市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案件16645起,30921人,其中受警告处罚的3972人,被罚款的19551人,被拘留的7398人。 |
关键词: | 治安管理 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