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赣州市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4624 |
颗粒名称: | 枪支管理 |
分类号: | D912.14 |
页数: | 2 |
摘要: | 1949年8月23日,赣州市警备司令部发布《关于收缴非法武器的布告》,限令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及私存枪支、弹药者,即日起到市公安局报缴。《布告》发布后,收缴长短枪53支、各种子弹2087发、手榴弹20枚。同时,对非军事部门的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制造、购买、私藏枪支、弹药。1951年,实施公安部《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市非军事系统的枪支佩带和配制实行公用和自卫持枪证管理制度。需配置枪支的单位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公安局核发自卫枪支或公用枪支《持枪证》。同时完成政法系统枪支换证工作。 |
关键词: | 枪支管理法 治安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