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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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610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公安
分类号: D035.31
页数: 13
摘要: 宋代,境内先后设有通判署、司狱署,掌管刑狱。元代设典史署,掌管缉捕、监狱,并设巡检署掌关隘要道及偏远地区。明、清代沿袭旧制。清光绪三十三年始设巡警总局,下辖东、南、西、北及东建涌、西南外6个分局,负责境内治安。后警视厅改称警察总署,警察署先后更名为警察所(局、所)和公安局。1949年,赣州镇有警察分局4个、警察分驻所2个,同年5月改编扩充为警察大队,下设4个中队和1个直属分队。赣州解放后,先后建立了人民政府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市公安局 1949年8月15日,成立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安局。重点打击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投毒、纵火和重大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关键词: 公安机关 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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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境内先后设有通判署、司狱署,掌管刑狱。元代设典史署,掌管缉捕、监狱,并设巡检署掌关隘要道及偏远地区。明、清代沿袭旧制。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巡警总局,下辖东、南、西、北及东建涌、西南外6个分局,负责境内治安。1912年,巡察总局改称警视厅,下辖东、南、西、北4个警察署。后警视厅改称警察总署,警察署先后更名为警察所(局、所)和公安局。1949年,赣州镇有警察分局4个、警察分驻所2个,同年5月改编扩充为警察大队,下设4个中队和1个直属分队。
  赣州解放后,先后建立了人民政府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
  市公安局 1949年8月15日,成立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安局。1955年4月,改称赣州市公安局。1967年7月,市公安局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4月,成立市革命委员会保卫组,后改为保卫部。1973年3月,恢复赣州市公安局(简称市公安局)。1995年,市公安局内设秘书、政工、政保、通信、内保、治安、预审、户政、法制、纪检、监察等科(室)和看守所、拘役、行政拘留所,刑侦、交警、巡警、消防、特警大队,武警中队。
  公安分局派出所 1949年9月,始建公安分驻所,设第一、二、三、四、五分驻所,后改称公安派出所,同时设东外、郊区2个派出所。1952年9月,设水上派出所。1959年,合并成立赣江、解放、南外派出所,增设水东、水西、水南派出所。1982年,增设湖边、蟠龙、沙石派出所。1988年5月,赣江、解放、南外3个派出所改为公安分局。1995年,全市设赣江、解放、南外3个公安分局,水上、水西、湖边、蛤湖、水南、龙埠、沙河、沙石、蟠龙、水东10个派出所。
  企业、院校公安机构在赣州贮木场、赣州森林铁道管理处、赣州地区汽车运输公司、赣州地区航运公司、赣州钴冶炼厂、南方冶金学院、赣南师范学院、赣州供电局设立公安机构,属所在单位编制,列为市公安局派出机构。1995年,全市有企业、林业公安分局3个,企业、林业、院校派出所5个,企业公安科1个。
  第二节惩治反革命犯罪镇压反革命建国初,国民党反动派溃逃时潜伏下来的特务及其他残余分子,乘人民政权刚建立,纠集反革命秘密组织,造谣惑众,扰乱治安,妄图颠覆新生的人民政权。市公安机关主动出击,打击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1950年,先后破获“中国人民自由军”粤赣军区第二军分区第二、三支队、独立大队,“中国人民救国军”赣南纵队司令部参谋处、政工处,“中国国民党反共救国军”赣南第九纵队等反革命地下组织。同年12月,在全市广泛发动群众,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简称镇反运动),运动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0年12月至1951年10月,发动群众,防止与纠正“宽大无边”的倾向。1951年2月,破获“中国人民救国军”赣南纵队特务中队、“中国人民救国军”闽粤赣军区直属第二支队等反革命地下组织。第二阶段,1951年11月至1952年10月,揭发、深挖隐藏较深的反革命分子。破获隐藏在天主教内的反动“圣母军案”,缴获该反动组织的军旗、手册、书刊等129件。经上级批准,驱逐一名间谍分子出境。第三阶段,1952年11月至1953年5月,全面取缔反动会道门和结合水上民主改革,开展水上镇反运动。运动中,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为量刑标准,重点打击了一批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一些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受到应有的惩治。
  反动党团特登记建国前,赣州镇为旧政权赣县县政府和江西省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驻地,反动党、团、特组织名目繁多,情况复杂。1950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反动党、团、特人员进行登记的布告。同日,市公安局发出《反动党、团、特人员进行登记的通告》,阐明中国共产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规定登记期限,号召广大群众检举揭发。同时,市公安局设立登记处,各分驻所、各机关单位设立登记站。10月21日,市公安局再次发出《延期登记的通告》,延期5天。前后历时45天,全市共登记反动党、团、特务人员2178人,其中反动党团骨干89人。
  取缔反动会道门 1950年10月,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取缔“一贯道”等反动会道门组织的布告,明令取缔解散“一贯道”、“诚一道”、“孔孟圣道”、“真空道”等反动会道门组织。逮捕了散布反动谣言、骗取群众财物的反动道首,处决了首恶分子。1953年3月,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取缔反动会道门组织履行登记的布告,市公安局抽调干警组成工作组,结合第三阶段镇反运动,深入各区乡调查摸底,至4月中旬,取缔“同善社”、“真空教”、“乩坛”等反动会道门组织。共登记坛主、老师、乩手等中、小道首48人,退道、退会道徒1019人,缴获道具、符咒、书刊1793件,逮捕了罪行严重的反动会道门头子。1958年3月,根据赣南行署公安处关于取缔大乘教反动会道门组织的指示,市公安局在全市张贴行署公安处《关于取缔反动大乘教的布告》,开展全面取缔工作,历时20天,取缔反动会道门道坛5处,5名道首悔过登记,17名道徒声明退道。
  内部肃反运动 1955年7月,中共赣州市委部署在全市开展内部肃反运动,运动分6批进行。1955年7月,第一批在市、区两级党政机关、财贸系统等35个单位开展,参加运动人数2441人,次年6月结束。1956年2月,第二批在工厂、基建、交通等17个单位开展,参加运动人数2878人,4月结束。同年9月,第三批在文教、卫生系统32个单位开展,参加运动人数1329人,12月结束。1957年3月,第四批在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工商联、民主党派及民办小学等210个单位开展,参加运动人数1.07万人,5月上旬结束。同年5月底,第五批在市属乡级政权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开展,参加运动人数2128人,7月结束。1959年3月,第六批在市属新建、扩建的4个企业开展,参加运动人数1035人,5月结束。运动中,市公安局集中精干力量,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特长,配合审干部门做好专案侦察取证工作。全市内部肃反运动历时3年零10个月,查出了一批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根据肃反政策分别进行了处理。
  侦破现行反革命案件镇反运动结束后,根据上级指示精神,针对暗藏的反革命分子活动诡秘的特点,加强隐蔽斗争中的侦察工作,继续打击特务、间谍和其他现行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侦破了“国民党国防部保密局江西站”赣州特务潜伏组案,逮捕案犯8人,缴获收、发报机各1台、手枪3支、子弹94发。1953年10月,破获台湾国民党派遣“中国人民反共救国军”独立第四十一纵队第五支队支队长回大陆收集情报、组织地下武装的派遣特务案。1963年10月,破获台湾“国民党国防部军事情报局”驻香港特务机关派遣特务案。1973年6月,侦破某工人与特务机关挂钩案。1984年12月,破获李某3次在市区街道张贴反动标语案。1986年4月,侦破国民党驻香港特务机构在赣州发展特务案。改革开放后,针对台湾国民党和外国间谍机关及敌对势力进行的勾联、策反、派遣等破坏活动,加强了隐蔽战线的斗争。
  第三节刑事侦察日常侦察破案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个时期的立案标准,遵循“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察、及时破案”的方针,开展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破案。重点打击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投毒、纵火和重大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1989年3月,实行分级破案制,各公安分局、派出所负责侦破一般刑事案件,刑侦队负责侦破重、特大案件。
  集中打击建国初期,结合整顿社会治安秩序和镇反运动,集中搜捕一批旧社会作奸犯科的刑事犯罪分子。1949年8月至1952年,逮捕一批刑事惯犯。1954年3月,组织专门力量,先后3次统一行动,搜捕一批刑事犯罪分子。1975年3月,开展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抓获一批犯罪分子。1977年4月,贯彻全国第二次铁路治安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整顿社会治安,开展打击刑事犯罪的统一行动,抓获一批通缉在案的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市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分3个战役共10仗,于1987年2月结束,处理各类犯罪分子一批,摧毁各种犯罪团伙132个,破获刑事案件687起,其中重、特大案件130起。此后,根据刑事犯罪的特点,针对性地开展打击杀人、抢劫、重大盗窃、诈骗犯罪为主的专项斗争,侦破盗窃自行车为主的专项斗争,打击车匪路霸、拎包、扒窃,侦破盗窃机动车等专项斗争。1990年,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10起(重、特大案件133起),摧毁各类犯罪团伙79个,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51万元。
  1992年3月,在全市开展为期4个月的追逃犯、打现行、破积案、打击车匪路霸、整顿夏季治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斗争,破获一批影响大、危害大的重、特大案件和4起杀人案,摧毁车匪路霸团伙1个,抓获一批负案在逃犯。同年9月开展反盗窃斗争,破获重、特大刑事案件178起,抓获一批重、特大负案在逃案犯,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49.8万元,追缴被盗自行车825辆。1993年,多次组织反盗窃集中统一行动和围歼车匪路霸侦破战役,全面落实刑侦工作责任制,推出定案、定人、定时、定责等奖惩措施,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96起(重、特大案件93起),摧毁各类犯罪团伙34个,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04.86万元。1994年,在全市范围开展打击盗窃机动车、自行车专项斗争,打击带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的专项斗争,破获各类刑事案件87起,其中大案49起,抓获一批各类犯罪人员,缴获被盗摩托车15辆、自行车和人力运输车450辆,缴获自制枪5支、各类管制刀具97把。1995年,以破大案、追逃犯、打团伙、端窝点为重点,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春季攻势专项斗争,摧毁抢劫团伙8个,破获特大车匪路霸案件6起、特大诈骗案2起、持枪杀人案1起、特大盗窃案2起,挖出盗销摩托车团伙1个,缴获被盗摩托车32辆。
  刑事科技建设 1956年,开始刑事技术建设,先后配备现场勘查、照像、痕检等一批技术人员,相应配置照像机、勘查包等简易设备。1959年,配训犬员1人、有警犬1条。1961年,配备法医1人。1986年,建立化验、摄像专业,先后添置照相机7架、放大机2台、东芝电冰箱1台和离心机、显微镜、马蹄放大镜、彩电、摄像机、倒置式投影仪等一批专业设备,配备刑事勘察车1辆、西德警犬2条、刑事技术用房面积160平方米。1983年,经江西省公安厅批准,被列为三级刑侦技术点。1988年6月,建立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室。1995年,刑侦技术人员有法医2人,照相人员2人,痕检员3人,训犬员2人,情报资料员2人。
  第四节治安管理禁赌禁娼禁烟毒禁赌1935年,江西省政府颁发《关于查禁赌博条例》。1948年,赣县县政府重申严禁赌博,按级负责禁止赌博。规定保、甲长及警察人员不得徇私包庇,凡赌魁赌棍,均应向县政府具结自新。对赌博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判刑、服役、罚金等;对公务人员聚众赌博者,从严处理。但有令难行,禁而不止。建国后,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聚众赌博。1953年,集中教育赌徒89人,同时在全市开展禁止赌博的宣传教育,赌风被刹住。“文化大革命”中,赌风复起。“文化大革命”后,继续明令禁止赌博。1983年,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捕办一批赌博犯。1985年,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精神,各单位保卫部门对参与赌博活动的人员集中进行教育,处罚恶习不改、情节严重的聚众赌博犯。多年来,对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采取专项斗争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不停顿地打击,坚决予以制止和取缔。
  禁娼1939年5月,赣县县政府施行管理娼妓办法,规定凡登记、纳捐者,允许营业,按娼妓数逐月交纳花捐。凡未登记,又未从良嫁夫继续为娼者,经查获后一律送强民工厂劳动改造。1941年,蒋经国下令停征花捐,严格禁娼,卖淫嫖娼大为收敛。1945年日军侵占赣州后,妓院、娼妓又蔓延开来,直至解放。建国后,1950年9月,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明令取缔娼妓,责令妓院、娼户停业,对妓女进行教育,动员其从良嫁夫,劳动谋生。对有恶迹的娼户老板作了处理。组织民警、治保人员进行查夜,发现妓女、嫖客则勒令具保悔过或拘押劳动。对旅栈、饭店兼营宿娼者吊销《营业执照》,并对店主进行处罚。采取措施后,卖淫嫖娼基本绝迹。进入80年代,暗娼卖淫沉渣泛起。1983年,公安部门会同市妇联组织联合调查组,深入街道居民户和单位,对卖淫、嫖娼活动进行调查摸底,发现少数卖淫嫖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法制、理想、前途教育和妇女“三自”(自尊、自爱、自重)及生理卫生教育,启发其迷途知返。对情节严重又屡教不改者,则报送劳动教养。1989年,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开展扫除卖淫嫖娼等“六害”,违法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知》(“六害”: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服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全面开展查禁、取缔和打击卖淫嫖娼的犯罪活动。1995年8月,抽调干警组成扫“六害”专业队,开展打击卖淫嫖娼、扫“六害”专项治理,查处卖淫嫖娼案件。
  禁烟毒1936年,赣县县政府在赣州镇办理烟民登记,勒令戒除。对戒后复食和贩运鸦片者予以处死。1948年,江西省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再次重申江西省政府订发的肃清烟毒实施办法和肃清残余烟毒办法。规定10月以前一律禁绝,以后如查有种、运、售、吸者,重者处死,轻者分别严惩。虽有禁令,但明禁暗营,鸦片流毒甚广。建国后,1950年4月,遵照政务院颁发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精神,市人民政府开始查禁工作,至年底共抓获吸毒犯30人,均分别作了拘押教育、罚款和取保候审等处理。1952年7月,成立赣州市爱国卫生禁烟禁毒委员会,继续开展禁烟禁毒运动。同年9月,发动和依靠群众,开展查禁鸦片烟毒运动,历时3个月,逮捕内外勾结贩毒犯2人,登记吸毒犯74人,缴获吗啡23.5克、吗啡粉550克、鸦片390克,吸毒用具196件。12月29日,召开公审大会,处决重大贩毒犯2人。从此至1995年,市内未发现贩毒、吸毒案件。
  枪支管理 1949年8月23日,赣州市警备司令部发布《关于收缴非法武器的布告》,限令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及私存枪支、弹药者,即日起到市公安局报缴。《布告》发布后,收缴长短枪53支、各种子弹2087发、手榴弹20枚。同时,对非军事部门的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制造、购买、私藏枪支、弹药。对公安、司法机关公用、自卫枪支和地市领导自卫枪支及民用猎枪也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实施公安部《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市非军事系统的枪支佩带和配制实行公用和自卫持枪证管理制度。需配置枪支的单位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公安局核发自卫枪支或公用枪支《持枪证》。1973年1月,组成专门办公室,清理收缴“文化大革命”期间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收缴手枪2支、步枪1支、自制冲锋枪1支、半自动步枪1支、各种子弹1336发、炮弹3发、手榴弹1枚。1982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全市登记、发证519件。1985年,配合行署公安处对全区非军事系统公用和自卫短枪进行弹痕建档。1992年,制订《赣州市批发气枪的暂行规定》、《赣州市零售气枪的暂行规定》,对5家违反规定经销气枪的单位进行处罚。同时完成政法系统枪支换证工作。1993年3月,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清理收缴流散社会的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通告》,市公安局组织人员收缴管制刀具530把、鸟铳2支、气枪2支。1995年10月,在全市开展为期3个月的收缴流散社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的统一行动,收缴各类无证枪支114支、管制刀具100把,查处违法人员39人。
  特种行业管理 1950年,将旅栈(店)、刊刻、印刷、证章、估衣(旧货)、修理、照相、戏院、酒馆、茶座、浴室等行业列为特种行业管理。经调查摸底登记审查,发给特种营业许可证687户。在旅栈(店)业建立旅客住宿循环登记簿,逐日送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查。1967年,对全市旅栈、印刷、无线电管制器材、修理、旧货等特种行业进行登记审查和发证工作,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313户,取缔违法营业户1户。“文化大革命”前期,特种行业管理受到干扰。1974年春,对全市特种行业进行全面整顿,重新制定《特种行业管理暂行规定》,换发特种营业许可证。1985年,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规定,旅馆、刻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的开业审批,由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报公安机关备案;备案登记证的发放及行业安全监督、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市公安局核发备案登记证114户(旅店业93户、旧货业1户、印铸刻字业6户、废旧金属收购业14户)。1989年6月,制定《赣州市旅馆管理实施细则》、《关于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和《关于旧货业治安管理规定》,组织特种行业管理服务人员1532人接受教育。1991年10月,对全市废旧物资市场进行整顿。通过检查验收,33户符合验收标准,20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4户停业整顿,1户吊销《营业执照》。1993年,对全市435户特种行业进行清理整顿,换发《江西省特种行业许可证》410户。1995年,按照“既要管严,又要服务”的原则,加大对特种行业管理的力度,全年例行检查8次,对24户提出整改意见,对3户违章经营责令其停业整顿。
  危险物品管理 1961年1月,市公安局制定《关于加强易燃爆炸物品管理的具体规定》,帮助生产、储存、运输、保管危险物品的单位按照要求和规定,健全管理制度。1984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300个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危险、爆炸物品的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符合安全规定的149个单位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同时举办爆破员学习训练班3期,对考核合格的143名爆破人员发给《爆破员作业证》。1989年8月,对全市98个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危险物品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整顿,12个尚未整改好的单位暂缓发证,1个单位被吊销许可证。1991年初,成立赣州市烟花爆竹管理办公室,实行烟花爆竹归口、合理布局、定点销售的管理办法,取缔违章经营摊点35家,收缴一批违禁的烟花爆竹。1993年3月,组织力量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收缴炸药5公斤、导火索6米、雷管5支、自制土炸药600公斤。1995年,收缴炸药15公斤、导火索13米、雷管187支。
  公共场所秩序管理 1949年8月20日,赣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遵守娱乐场所规则的布告》;市公安局经常派员督促检查,维护娱乐场所秩序。1952年,对全市影剧院进行安全检查,规定营业时间和观众座位数,检查太平门通道和其他安全设施,帮助健全剧场管理制度。60年代,经常组织力量,对公共娱乐场所的防火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80年代,随着公共娱乐场所不断增多,加大对公共场所治理整顿的力度。1990年6月,对全市117家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整顿。整顿后,93家领取合格证,签订治安承包责任状;21家按整改通知书整改;3家被责令停业。1993年,对全市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普查建档工作,对45家歌舞、卡拉OK厅进行检查整顿。1995年,加大对公共娱乐场所检查力度,责令4家违法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停业整顿,8家被依法取缔。
  查禁淫秽物品 1963年3月,组织专门检查组,对公共场所、街头巷尾的流动出租、代销图书的摊点进行全面检查,收缴一批封建迷信、荒诞、黄色书刊。1982年,执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制止卖淫活动和查禁淫秽书画、淫秽物品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查禁淫书、淫画物品的通知》,查处非法制造、销售淫秽物品案5起,收缴淫秽书刊、手抄本65本。1986年,在全市开展宣传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活动。同时,对38家营业性电视录像放映单位发出整顿通知,要求健全制度,对47家商业公司、商店进行突击检查,对17家销售淫秽录像带的单位进行了处罚。1991年3月,全市开展扫“六害”统一行动,召开“扫黄,除六害”动员大会,印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举办“扫黄、除六害”成果图片展,在城乡企事业单位巡回展出,观众达20万人次。1993年,对全市书报刊市场进行检查6次,查获传播淫秽书刊案件23起,收缴淫秽书刊192册、其他非法书刊196册,处罚43人。
  查处治安案件 195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简称《条例》)颁布后,市公安局印发《条例》2000份,在城乡张贴,广泛宣传。1960年11月30日,根据公安部通知,停止执行《条例》。1980年4月,按照公安部通知重新执行《条例》。依照《条例》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坏公私财物等,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按有关条规进行处罚。1983年起,市内一般治安案件由公安派出所查处,影响大的重点治安案件由市公安局查处。须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的,一律报经市公安局批准。1980~1995年,全市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案件16645起,30921人,其中受警告处罚的3972人,被罚款的19551人,被拘留的7398人。
  建立基层治安组织 1951年9月,全市建立街道治安保卫委员会25个,有委员238人。1956年2月,在郊区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治保会8个,有委员78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基层治保会停止活动。1974年11月,从企事业单位抽调职工240人,调配干警6人,成立赣州市治安纠察队,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恢复治保会组织,健全治保会学习、工作制度。市区、近郊及水上公安派出所相继组织群众进行治安联防,成立联防办公室7个,有联防队员64人。1983年,湖边、蟠龙、沙石、沙河等乡相继成立治安联防办公室,有队员27人。1988年,对全市治保会进行整顿、充实。到1995年,全市有治安保卫委员会230个,成员2057人,治安联防办公室43个,队员236人,形成了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治安联防网。
  劳动教养 1957年9月,成立赣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1964年,撤销办公室,由市公安局治安科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凡构成劳动教养的对象,由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呈报赣州地区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经江西省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再派人将其送至省劳动教养委员会指定的劳动教养所教养。1958年9月,分别在水东老虎坑和南外联村芫组办劳动教养队。年底劳动教养队撤销。1984年,根据江西省公安厅通知,劳动教养的审批权下放地区劳动教养委员会,由市公安局报地区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即可送劳动教养场所。1957~1966年、1973~1995年,全市报送劳动教养人员2377人。
  帮教违法青少年 70年代末,青少年违法犯罪作案占全市作案成员总数的60%以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青少年教育的指示精神,在打击现行犯罪的同时,市公安局与有关部门配合,把帮教、转化、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动员全社会力量,因人施教,落实帮教措施,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1980年,先后举办违法青少年学习班160期,受教育人数达3539人次,安置3105名违法后自新的青年就业。1984年,建立帮教小组180个,对356名违法犯罪青少年进行挽救,有200人停止违法活动。1988年,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有507人停止违法犯罪,49人转变为先进。1995年,全市建立帮教小组417个,帮教对象500人。
  保安服务 1987年5月,赣州市保安服务公司成立,并在市公安局领导下,招收保安员,开展以护厂、护库、护路等有偿服务为主的保安业务。1990年底,全市有保安员91人,与40家用户(单位)建立保安业务,并在市内设立保安护车点6个。
  第五节户籍管理户口管理民国时期,仿效清末户口保甲制的方法进行户口管理。1928年,赣县县政府设户政室,乡(镇)公所设户籍干事,定期进行户口检查。1945年,警察局对全县保甲进行整编,清查户口,历时3个月。
  常住人口管理 1949年9月15日,制定《赣州市户口迁移暂行办法》。规定:市内迁移户口和迁出市外者,须填具申报书,经公安分驻所审查报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得异动或迁出;市外迁入市内者,填写迁入申报书,报市公安局批准办理落户手续。1950年12月,从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抽调167人,组成赣州市户口工作大队,对市区居民户口进行调查登记,填发《户口簿》,始建出生、死亡、迁入、迁出4项异动登记和外出、来客申报制度,并设置《临时居住证》。1951年10月,对驻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团体公共户口进行登记。1952年9月,建立水上户口登记制度。1958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全市城乡户口进行全面整顿,进一步严格4项异动登记和常住、暂住等户口管理制度。1963年,对全市户口进行整顿,更换户口底册,统一换发户口簿。1980年11月,抽调88人组成专门工作组,在解放公安派出所辖区进行户口整顿典型调查试点,历时1个月,查出重、漏户口710人,纠正户口底册差错项目2.14万项,查出有户无人、有人无户的193户,750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1990年,抽调干警79人,对全市户口进行整顿,发现持证未落户的9411人,重登、漏登的846人,应销未销的2734人,更正户口项目9921项,换发《户口簿》8.7万户。1993年,推行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到年底,已编排乡镇门牌28865户,制作门牌24522户,并填写部分村级户口底册。
  暂住人口管理建国初,制定《居民申报户口暂行规定》,凡来客寄宿1夜以上者,户主须于当日申报户口。以后规定,凡暂住3日以上1个月以内者,到居委会申报登记;1个月以上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有效期半年,离开时注销。1984年,开始对外省、外地来市内办厂、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口办理暂住户口登记。1988年,为暂住本市3个月以上的人口办理《暂住证》1872件。1995年10月,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令》等文件精神,对全市租赁房屋进行普查登记,符合安全规定的核发《租赁房屋安全合格证》,全市有350个用工单位与627家房屋出租业主签订了治安责任状。1995年登记外来暂住人口16412人,办发《暂住证》11237件。
  重点人口管理 1950年,建立特种人口(1954年改称重点人口)管理制度。重点人口管理工作,主要依靠公安派出所户籍警和街道户口员进行管理、教育、控制。随着形势的变化,重点人口管理对象也随之变化。1981年,根据公安部制定的《重点人口管理试行规定》,组织公安派出所管段民警对辖区内重点人口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和分类排队,全市列入重点人口管理的有281人,1993年有2138名。
  人口建卡 1965年8月,设口卡室,对年满18岁的常住成年人口进行建卡登记工作,建立人口卡片63198张。此后,对迁入市内的成年人口,落户时填写人口登记卡,迁出时填写注销卡,指定专人负责。“文化大革命”期间建卡工作中断。1982年,重新建立人口卡。1989年,利用居民身份证底卡,取代原来的人口卡,建立新的口卡室,建立居民身份证底卡23万多张。1990年,建立居民身份证底卡18848份。1993年,编排底卡268350份。
  边境通行证管理 50~60年代,因公、私前往边境地区的人员极少,由市公安局审查,报赣州地区公安处批准后签发《边境通行证》。80年代起,前往边境经济特区的人员逐年增多,由市公安局对前往深圳、珠海经济特区的人员发证,并按期收回。1990年发证4150件。1995年发证8450件。
  “农转非”人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要求从农村迁入城市的人口从严控制。1975年起,上级每年按城市人口1.5‰比例下达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指标,按公安部有关户口迁移规定,集中审批。1987年,全市“农转非”指标为城市人口的4‰。1990年,在审批“农转非”工作中,采取政策公开、“农转非”指标公开、落户人名单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三公开一监督”方法,审批“农转非”人口322人。1995年,经省公安厅批准,赣州市为全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市,财政、粮食、公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实行一条龙服务,办理“农转非”户口1696人。
  人口普查 (参见《经济管理》第二章)。
  颁发居民身份证 1985年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赣州市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以市公安局为主,从有关部门抽调干部组成发证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也相应成立发证办公室。1986年2月,抽调83人在水东乡辖区范围的3个村、1个居委会和7个企事业单位进行颁发居民身份证试点,然后在全市全面铺开实施发证。至1987年底,全市集中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基本结束,颁发《居民身份证》236715件。1990年,按照“严密管理、简化手续、方便群众、服务基层”的原则,完善对居民身份证的申报、换证、补发、迁移等各项制度,全年发证17248件。1995年,启用386电脑打卡机,开办快证业务,全年颁发《居民身份证》15880件,临时身份证4212件。
  第六节消防管理消防组织建国前,赣州历代政府未设专业消防机构,只有民间救火团体。明朝末年(1644),建立赣州府商会城乡保安救火会。清同治九年(1870),成立赣州保安局,募捐购置消防器具,以防火灾。宣统元年(1909),改称赣州商务分会城乡救火队。1916年,改称赣州保安水龙局。1918年,改称赣县商会城乡救火会。规定城内所有商店每年给救火会捐款1次,用于添置防火器材。商店青年店员为当然会员。救火信号鸣笛,救火工具主要是太平水桶、旧式手压水枪、火钩等。1937年11月,适应战时防空、防火需要,赣县县政府在赣县商会城乡救火会的基础上成立防护团,县长兼任防护团团长。原民间救火组织变成半官方半群众性的消防组织。防护团人员最多时达1000多人。
  公安消防机构1950年10月,成立赣州市公安局消防中队。1965年5月1日,消防民警由职业制改为义务兵役制,享受中国人民解放军同等待遇。1969年6月,消防中队由市人武部代管。1973年11月,交回市公安局管理。1983年1月起,消防中队纳入武装警察部队,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赣州市消防中队。1995年,有干警68人。同年11月,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赣州市消防大队,下辖消防中队。
  企业专职消防队1973年,驻市及市属部分单位始设专职消防队。1990年底,赣州木材厂、赣州钴冶炼厂、赣江造纸厂、赣南农药厂、赣南纺织厂、赣州木材二厂、赣州石油公司、赣州储运公司等8个单位设专职消防队,有队员64人,购置消防车9辆。除做好本单位的安全防火工作外,在市消防中队的统一调度下,支援外单位或邻县扑灭火灾。1995年,全市有企业专职消防队8个,队员80人。
  义务消防组织1950年11月,在原救火会防护团基础上,经过整顿,重新组建赣州市人民义务消防团(后改称义务消防大队),团部设在市消防中队,有义务消防队员1854人,备有人力水龙(水泵)及手压水枪、火钩等灭火工具,各街道居民委员会成立分队。1958年,义务消防大队改称志愿消防总指挥部,城区设赣江、解放2个义务消防中队。1972年,建立义务消防组织82个,人员2752人。此后,由于专业消防队伍的不断扩大,城市街道义务消防队的任务逐渐转向宣传教育和组织群众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每逢节日,配合专业消防监督员和管段民警,逐家逐户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消防设施了望报警岗楼1953年,兴建标准钟岗楼。楼顶设有了望报警台,全天24小时由专职消防队员值班了望。1966年5月,报警岗楼停止值班。
  消防水池建国初期,市区有民国时期留下的消防水池1口,池小破漏,蓄水量少。1955年,市人民政府拨专款在中山路、大华兴街、东北路和建国路修建消防贮水池4个。扑灭火灾的水源主要是自来水池、水井和火场就近的水塘。
  消防栓1960年,安装自来水消防栓6个。1990年,全市有消防栓73个,1995年增加到103个。
  消防报警电话50年代初,消防队设有报警值班电话,号码为09。1981年11月,改为自动拨号电话号码,为119,实行24小时战备值勤。1987年,装备通信基地台1部、车式电台1部、对讲机6台。
  防火宣传消防部门经常利用各种形式宣传“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入工厂、圩镇和街头宣传防火知识。1982年5月,全市开展消防安全月活动,由市内3家电影院联映《工厂企业防火常识》幻灯片63场,观众达1.4万人次;放映消防故事片《祸不单行》8场。1983年8月,在赣州第四中学举办为期10天的江西省消防展览,参观人数达1.5万人次。1992年,统一制作防火宣传牌、消防警言,发至全市商业网点;制作大型永久性消防宣传牌15幅,悬挂于主要街道;举办重点单位消防培训班2期,有60人参加学习;组织57名厂长、经理参加消防知识考核;开展“11·9”宣传日活动,在南门口、至圣路、赣江路设立消防知识咨询站,散发宣传资料,全年派出24名专职消防干部到基层单位讲授防火灭火知识。1995年11月9日,举办第四次“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消防监督 1965年,根据公安部《关于工厂、企业、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草案)》的规定,开始审核工厂企业和民用建筑设计。80年代起,随着高层民用建筑逐年增多,将已竣工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列为消防管理的重点,分级建立防火档案,落实消防措施,凡不符合防火规范的,采取补救措施。1987、1988年,审核建筑设计图纸90多份,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1992年,对全市57个消防二级保护单位、112个消防三级保护单位的档案进行整理重建,与重点单位负责人签定防火责任状。并对个体商业网点、高层建筑、加油站、液化气站、易燃易爆和文化娱乐场所进行专项治理。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1560个单位办发《消防安全许可证》,并整改火险隐患234处。199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公安部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划分标准》和江西省公安厅《消防监督标准》,重新对驻市、市属单位分类排队,确定一级消防保卫单位50个,二级消防保卫单位50个,均由市公安局进行消防监督工作。
  [=此处为表格(1952~1995年全市火灾情况)=] 第七节监所管理监所建国后,市人民法院设看押所(后改名看守所),负责对人犯的收监、关押。1951年1月,由市公安局接管。1978年10月,由江西省公安厅、市革命委员会拨款新建监房1所,建筑面积7913平方米。1984年3月竣工,看守所搬至新址。
  1954年7月,成立赣南行署赣州监狱,隶属行署公安处。同年11月,改称江西省第二监狱。1966年5月,江西省第二监狱划归江西省劳改局。
  管理从1950年开始,看守所逐步建立健全《人犯收押制度》、《看管值班制度》、《提审、押解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人犯亲属接见和信件、物品检查制度》、《人犯出所制度》等,还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做到看管严密,确保安全。1961年起,制定与执行人犯每天学习4小时的制度,并订阅《江西日报》、《新生日报》、《江西法制报》等报刊,供人犯学习。1990年,全年统一训话教育70次,受教育人犯3200人次,由市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司法局局长作法制教育报告12次,干警找人犯个别教育谈话3290人次。1993年,看守所在人犯中开展“文明争创”活动,有6名留所服刑人犯获得减刑,142名人犯被评为遵规服法积极分子,96名人犯被评为劳动能手。
  看守所对人犯的生活、卫生实行文明管理,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给足定量粮油,让人犯吃熟、吃热、吃得卫生。监室由人犯每天轮流打扫卫生,达到地面清洁,无灰尘、无痰迹,墙壁、铺位、用具清洁。做好对人犯的防暑降温、防寒防冻和防治疾病工作。对患急、重病的人犯及时送医院检查治疗。
  行政拘留 1981年2月,设行政拘留所,关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配备专职干警2名,负责对被拘留人员的日常教育、劳动、生活、卫生管理。
  罪犯劳动改造 1956年9月,成立罪犯劳动改造队,生产项目以建筑和织布为主。1954年8月,改为劳改中队。坚持“惩罚管制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劳改工作方针,对劳改犯进行改造,促使其改恶从善,重新做人。1959年11月,根据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县一级不办劳改单位的通知精神,撤销劳改队,将全部劳改犯解送至江西省第二监狱服刑。
  第二章检察第一节机构清代以前,县一级未设检察机关。民国初期,检察机构附设于县地方法庭。1936年4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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