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赣州市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4609 |
颗粒名称: | 第二十篇 公检法司 |
分类号: | D916 |
页数: | 28 |
摘要: | 赣州,在宋代设有通判署、司狱署,元代设典史署,掌管刑狱。清末,设警察机构,民国时期,名警察署(所、局)、公安局。民国以前,县无专职检察、司法机关,由知县兼理。1914年,由司法部门独立行使检察和审判工作。建国后,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相继成立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秩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检察、法院机构瘫痪,工作处于停顿状态。运动中,市公安局集中精干力量,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特长,配合审干部门做好专案侦察取证工作。全市内部肃反运动历时3年零10个月,查出了一批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根据肃反政策分别进行了处理。 |
关键词: | 司法制度 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