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篇 公检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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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609
颗粒名称: 第二十篇 公检法司
分类号: D916
页数: 28
摘要: 赣州,在宋代设有通判署、司狱署,元代设典史署,掌管刑狱。清末,设警察机构,民国时期,名警察署(所、局)、公安局。民国以前,县无专职检察、司法机关,由知县兼理。1914年,由司法部门独立行使检察和审判工作。建国后,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相继成立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秩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检察、法院机构瘫痪,工作处于停顿状态。运动中,市公安局集中精干力量,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特长,配合审干部门做好专案侦察取证工作。全市内部肃反运动历时3年零10个月,查出了一批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根据肃反政策分别进行了处理。
关键词: 司法制度 行政管理

内容

赣州,在宋代设有通判署、司狱署,元代设典史署,掌管刑狱。清末,设警察机构,民国时期,名警察署(所、局)、公安局。民国以前,县无专职检察、司法机关,由知县兼理。1914年,由司法部门独立行使检察和审判工作。
  建国后,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相继成立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秩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并围绕抗美援朝、土地改革、民主改革、“三反”、“五反”、社会主义改造等政治运动,镇压和肃清反革命残余势力,打击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检察、法院机构瘫痪,工作处于停顿状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公、检、法机构陆续恢复,1980年,成立市司法局。市公、检、法、司部门坚持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履行“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服务四化”的职能,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保持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作出了积极贡献。
  第一章公安第一节机构宋代,境内先后设有通判署、司狱署,掌管刑狱。元代设典史署,掌管缉捕、监狱,并设巡检署掌关隘要道及偏远地区。明、清代沿袭旧制。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巡警总局,下辖东、南、西、北及东建涌、西南外6个分局,负责境内治安。1912年,巡察总局改称警视厅,下辖东、南、西、北4个警察署。后警视厅改称警察总署,警察署先后更名为警察所(局、所)和公安局。1949年,赣州镇有警察分局4个、警察分驻所2个,同年5月改编扩充为警察大队,下设4个中队和1个直属分队。
  赣州解放后,先后建立了人民政府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
  市公安局 1949年8月15日,成立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安局。1955年4月,改称赣州市公安局。1967年7月,市公安局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4月,成立市革命委员会保卫组,后改为保卫部。1973年3月,恢复赣州市公安局(简称市公安局)。1995年,市公安局内设秘书、政工、政保、通信、内保、治安、预审、户政、法制、纪检、监察等科(室)和看守所、拘役、行政拘留所,刑侦、交警、巡警、消防、特警大队,武警中队。
  公安分局派出所 1949年9月,始建公安分驻所,设第一、二、三、四、五分驻所,后改称公安派出所,同时设东外、郊区2个派出所。1952年9月,设水上派出所。1959年,合并成立赣江、解放、南外派出所,增设水东、水西、水南派出所。1982年,增设湖边、蟠龙、沙石派出所。1988年5月,赣江、解放、南外3个派出所改为公安分局。1995年,全市设赣江、解放、南外3个公安分局,水上、水西、湖边、蛤湖、水南、龙埠、沙河、沙石、蟠龙、水东10个派出所。
  企业、院校公安机构在赣州贮木场、赣州森林铁道管理处、赣州地区汽车运输公司、赣州地区航运公司、赣州钴冶炼厂、南方冶金学院、赣南师范学院、赣州供电局设立公安机构,属所在单位编制,列为市公安局派出机构。1995年,全市有企业、林业公安分局3个,企业、林业、院校派出所5个,企业公安科1个。
  第二节惩治反革命犯罪镇压反革命建国初,国民党反动派溃逃时潜伏下来的特务及其他残余分子,乘人民政权刚建立,纠集反革命秘密组织,造谣惑众,扰乱治安,妄图颠覆新生的人民政权。市公安机关主动出击,打击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1950年,先后破获“中国人民自由军”粤赣军区第二军分区第二、三支队、独立大队,“中国人民救国军”赣南纵队司令部参谋处、政工处,“中国国民党反共救国军”赣南第九纵队等反革命地下组织。同年12月,在全市广泛发动群众,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简称镇反运动),运动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0年12月至1951年10月,发动群众,防止与纠正“宽大无边”的倾向。1951年2月,破获“中国人民救国军”赣南纵队特务中队、“中国人民救国军”闽粤赣军区直属第二支队等反革命地下组织。第二阶段,1951年11月至1952年10月,揭发、深挖隐藏较深的反革命分子。破获隐藏在天主教内的反动“圣母军案”,缴获该反动组织的军旗、手册、书刊等129件。经上级批准,驱逐一名间谍分子出境。第三阶段,1952年11月至1953年5月,全面取缔反动会道门和结合水上民主改革,开展水上镇反运动。运动中,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为量刑标准,重点打击了一批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一些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受到应有的惩治。
  反动党团特登记建国前,赣州镇为旧政权赣县县政府和江西省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驻地,反动党、团、特组织名目繁多,情况复杂。1950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反动党、团、特人员进行登记的布告。同日,市公安局发出《反动党、团、特人员进行登记的通告》,阐明中国共产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规定登记期限,号召广大群众检举揭发。同时,市公安局设立登记处,各分驻所、各机关单位设立登记站。10月21日,市公安局再次发出《延期登记的通告》,延期5天。前后历时45天,全市共登记反动党、团、特务人员2178人,其中反动党团骨干89人。
  取缔反动会道门 1950年10月,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取缔“一贯道”等反动会道门组织的布告,明令取缔解散“一贯道”、“诚一道”、“孔孟圣道”、“真空道”等反动会道门组织。逮捕了散布反动谣言、骗取群众财物的反动道首,处决了首恶分子。1953年3月,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取缔反动会道门组织履行登记的布告,市公安局抽调干警组成工作组,结合第三阶段镇反运动,深入各区乡调查摸底,至4月中旬,取缔“同善社”、“真空教”、“乩坛”等反动会道门组织。共登记坛主、老师、乩手等中、小道首48人,退道、退会道徒1019人,缴获道具、符咒、书刊1793件,逮捕了罪行严重的反动会道门头子。1958年3月,根据赣南行署公安处关于取缔大乘教反动会道门组织的指示,市公安局在全市张贴行署公安处《关于取缔反动大乘教的布告》,开展全面取缔工作,历时20天,取缔反动会道门道坛5处,5名道首悔过登记,17名道徒声明退道。
  内部肃反运动 1955年7月,中共赣州市委部署在全市开展内部肃反运动,运动分6批进行。1955年7月,第一批在市、区两级党政机关、财贸系统等35个单位开展,参加运动人数2441人,次年6月结束。1956年2月,第二批在工厂、基建、交通等17个单位开展,参加运动人数2878人,4月结束。同年9月,第三批在文教、卫生系统32个单位开展,参加运动人数1329人,12月结束。1957年3月,第四批在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工商联、民主党派及民办小学等210个单位开展,参加运动人数1.07万人,5月上旬结束。同年5月底,第五批在市属乡级政权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开展,参加运动人数2128人,7月结束。1959年3月,第六批在市属新建、扩建的4个企业开展,参加运动人数1035人,5月结束。运动中,市公安局集中精干力量,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特长,配合审干部门做好专案侦察取证工作。全市内部肃反运动历时3年零10个月,查出了一批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根据肃反政策分别进行了处理。
  侦破现行反革命案件镇反运动结束后,根据上级指示精神,针对暗藏的反革命分子活动诡秘的特点,加强隐蔽斗争中的侦察工作,继续打击特务、间谍和其他现行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侦破了“国民党国防部保密局江西站”赣州特务潜伏组案,逮捕案犯8人,缴获收、发报机各1台、手枪3支、子弹94发。1953年10月,破获台湾国民党派遣“中国人民反共救国军”独立第四十一纵队第五支队支队长回大陆收集情报、组织地下武装的派遣特务案。1963年10月,破获台湾“国民党国防部军事情报局”驻香港特务机关派遣特务案。1973年6月,侦破某工人与特务机关挂钩案。1984年12月,破获李某3次在市区街道张贴反动标语案。1986年4月,侦破国民党驻香港特务机构在赣州发展特务案。改革开放后,针对台湾国民党和外国间谍机关及敌对势力进行的勾联、策反、派遣等破坏活动,加强了隐蔽战线的斗争。
  第三节刑事侦察日常侦察破案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个时期的立案标准,遵循“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察、及时破案”的方针,开展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破案。重点打击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投毒、纵火和重大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1989年3月,实行分级破案制,各公安分局、派出所负责侦破一般刑事案件,刑侦队负责侦破重、特大案件。
  集中打击建国初期,结合整顿社会治安秩序和镇反运动,集中搜捕一批旧社会作奸犯科的刑事犯罪分子。1949年8月至1952年,逮捕一批刑事惯犯。1954年3月,组织专门力量,先后3次统一行动,搜捕一批刑事犯罪分子。1975年3月,开展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抓获一批犯罪分子。1977年4月,贯彻全国第二次铁路治安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整顿社会治安,开展打击刑事犯罪的统一行动,抓获一批通缉在案的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市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分3个战役共10仗,于1987年2月结束,处理各类犯罪分子一批,摧毁各种犯罪团伙132个,破获刑事案件687起,其中重、特大案件130起。此后,根据刑事犯罪的特点,针对性地开展打击杀人、抢劫、重大盗窃、诈骗犯罪为主的专项斗争,侦破盗窃自行车为主的专项斗争,打击车匪路霸、拎包、扒窃,侦破盗窃机动车等专项斗争。1990年,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10起(重、特大案件133起),摧毁各类犯罪团伙79个,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51万元。
  1992年3月,在全市开展为期4个月的追逃犯、打现行、破积案、打击车匪路霸、整顿夏季治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斗争,破获一批影响大、危害大的重、特大案件和4起杀人案,摧毁车匪路霸团伙1个,抓获一批负案在逃犯。同年9月开展反盗窃斗争,破获重、特大刑事案件178起,抓获一批重、特大负案在逃案犯,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49.8万元,追缴被盗自行车825辆。1993年,多次组织反盗窃集中统一行动和围歼车匪路霸侦破战役,全面落实刑侦工作责任制,推出定案、定人、定时、定责等奖惩措施,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96起(重、特大案件93起),摧毁各类犯罪团伙34个,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04.86万元。1994年,在全市范围开展打击盗窃机动车、自行车专项斗争,打击带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的专项斗争,破获各类刑事案件87起,其中大案49起,抓获一批各类犯罪人员,缴获被盗摩托车15辆、自行车和人力运输车450辆,缴获自制枪5支、各类管制刀具97把。1995年,以破大案、追逃犯、打团伙、端窝点为重点,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春季攻势专项斗争,摧毁抢劫团伙8个,破获特大车匪路霸案件6起、特大诈骗案2起、持枪杀人案1起、特大盗窃案2起,挖出盗销摩托车团伙1个,缴获被盗摩托车32辆。
  刑事科技建设 1956年,开始刑事技术建设,先后配备现场勘查、照像、痕检等一批技术人员,相应配置照像机、勘查包等简易设备。1959年,配训犬员1人、有警犬1条。1961年,配备法医1人。1986年,建立化验、摄像专业,先后添置照相机7架、放大机2台、东芝电冰箱1台和离心机、显微镜、马蹄放大镜、彩电、摄像机、倒置式投影仪等一批专业设备,配备刑事勘察车1辆、西德警犬2条、刑事技术用房面积160平方米。1983年,经江西省公安厅批准,被列为三级刑侦技术点。1988年6月,建立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室。1995年,刑侦技术人员有法医2人,照相人员2人,痕检员3人,训犬员2人,情报资料员2人。
  第四节治安管理禁赌禁娼禁烟毒禁赌1935年,江西省政府颁发《关于查禁赌博条例》。1948年,赣县县政府重申严禁赌博,按级负责禁止赌博。规定保、甲长及警察人员不得徇私包庇,凡赌魁赌棍,均应向县政府具结自新。对赌博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判刑、服役、罚金等;对公务人员聚众赌博者,从严处理。但有令难行,禁而不止。建国后,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聚众赌博。1953年,集中教育赌徒89人,同时在全市开展禁止赌博的宣传教育,赌风被刹住。“文化大革命”中,赌风复起。“文化大革命”后,继续明令禁止赌博。1983年,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捕办一批赌博犯。1985年,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精神,各单位保卫部门对参与赌博活动的人员集中进行教育,处罚恶习不改、情节严重的聚众赌博犯。多年来,对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采取专项斗争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不停顿地打击,坚决予以制止和取缔。
  禁娼1939年5月,赣县县政府施行管理娼妓办法,规定凡登记、纳捐者,允许营业,按娼妓数逐月交纳花捐。凡未登记,又未从良嫁夫继续为娼者,经查获后一律送强民工厂劳动改造。1941年,蒋经国下令停征花捐,严格禁娼,卖淫嫖娼大为收敛。1945年日军侵占赣州后,妓院、娼妓又蔓延开来,直至解放。建国后,1950年9月,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明令取缔娼妓,责令妓院、娼户停业,对妓女进行教育,动员其从良嫁夫,劳动谋生。对有恶迹的娼户老板作了处理。组织民警、治保人员进行查夜,发现妓女、嫖客则勒令具保悔过或拘押劳动。对旅栈、饭店兼营宿娼者吊销《营业执照》,并对店主进行处罚。采取措施后,卖淫嫖娼基本绝迹。进入80年代,暗娼卖淫沉渣泛起。1983年,公安部门会同市妇联组织联合调查组,深入街道居民户和单位,对卖淫、嫖娼活动进行调查摸底,发现少数卖淫嫖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法制、理想、前途教育和妇女“三自”(自尊、自爱、自重)及生理卫生教育,启发其迷途知返。对情节严重又屡教不改者,则报送劳动教养。1989年,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开展扫除卖淫嫖娼等“六害”,违法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知》(“六害”: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服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全面开展查禁、取缔和打击卖淫嫖娼的犯罪活动。1995年8月,抽调干警组成扫“六害”专业队,开展打击卖淫嫖娼、扫“六害”专项治理,查处卖淫嫖娼案件。
  禁烟毒1936年,赣县县政府在赣州镇办理烟民登记,勒令戒除。对戒后复食和贩运鸦片者予以处死。1948年,江西省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再次重申江西省政府订发的肃清烟毒实施办法和肃清残余烟毒办法。规定10月以前一律禁绝,以后如查有种、运、售、吸者,重者处死,轻者分别严惩。虽有禁令,但明禁暗营,鸦片流毒甚广。建国后,1950年4月,遵照政务院颁发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精神,市人民政府开始查禁工作,至年底共抓获吸毒犯30人,均分别作了拘押教育、罚款和取保候审等处理。1952年7月,成立赣州市爱国卫生禁烟禁毒委员会,继续开展禁烟禁毒运动。同年9月,发动和依靠群众,开展查禁鸦片烟毒运动,历时3个月,逮捕内外勾结贩毒犯2人,登记吸毒犯74人,缴获吗啡23.5克、吗啡粉550克、鸦片390克,吸毒用具196件。12月29日,召开公审大会,处决重大贩毒犯2人。从此至1995年,市内未发现贩毒、吸毒案件。
  枪支管理 1949年8月23日,赣州市警备司令部发布《关于收缴非法武器的布告》,限令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及私存枪支、弹药者,即日起到市公安局报缴。《布告》发布后,收缴长短枪53支、各种子弹2087发、手榴弹20枚。同时,对非军事部门的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制造、购买、私藏枪支、弹药。对公安、司法机关公用、自卫枪支和地市领导自卫枪支及民用猎枪也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实施公安部《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市非军事系统的枪支佩带和配制实行公用和自卫持枪证管理制度。需配置枪支的单位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公安局核发自卫枪支或公用枪支《持枪证》。1973年1月,组成专门办公室,清理收缴“文化大革命”期间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收缴手枪2支、步枪1支、自制冲锋枪1支、半自动步枪1支、各种子弹1336发、炮弹3发、手榴弹1枚。1982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全市登记、发证519件。1985年,配合行署公安处对全区非军事系统公用和自卫短枪进行弹痕建档。1992年,制订《赣州市批发气枪的暂行规定》、《赣州市零售气枪的暂行规定》,对5家违反规定经销气枪的单位进行处罚。同时完成政法系统枪支换证工作。1993年3月,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清理收缴流散社会的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通告》,市公安局组织人员收缴管制刀具530把、鸟铳2支、气枪2支。1995年10月,在全市开展为期3个月的收缴流散社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的统一行动,收缴各类无证枪支114支、管制刀具100把,查处违法人员39人。
  特种行业管理 1950年,将旅栈(店)、刊刻、印刷、证章、估衣(旧货)、修理、照相、戏院、酒馆、茶座、浴室等行业列为特种行业管理。经调查摸底登记审查,发给特种营业许可证687户。在旅栈(店)业建立旅客住宿循环登记簿,逐日送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查。1967年,对全市旅栈、印刷、无线电管制器材、修理、旧货等特种行业进行登记审查和发证工作,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313户,取缔违法营业户1户。“文化大革命”前期,特种行业管理受到干扰。1974年春,对全市特种行业进行全面整顿,重新制定《特种行业管理暂行规定》,换发特种营业许可证。1985年,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规定,旅馆、刻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的开业审批,由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报公安机关备案;备案登记证的发放及行业安全监督、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市公安局核发备案登记证114户(旅店业93户、旧货业1户、印铸刻字业6户、废旧金属收购业14户)。1989年6月,制定《赣州市旅馆管理实施细则》、《关于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和《关于旧货业治安管理规定》,组织特种行业管理服务人员1532人接受教育。1991年10月,对全市废旧物资市场进行整顿。通过检查验收,33户符合验收标准,20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4户停业整顿,1户吊销《营业执照》。1993年,对全市435户特种行业进行清理整顿,换发《江西省特种行业许可证》410户。1995年,按照“既要管严,又要服务”的原则,加大对特种行业管理的力度,全年例行检查8次,对24户提出整改意见,对3户违章经营责令其停业整顿。
  危险物品管理 1961年1月,市公安局制定《关于加强易燃爆炸物品管理的具体规定》,帮助生产、储存、运输、保管危险物品的单位按照要求和规定,健全管理制度。1984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300个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危险、爆炸物品的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符合安全规定的149个单位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同时举办爆破员学习训练班3期,对考核合格的143名爆破人员发给《爆破员作业证》。1989年8月,对全市98个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危险物品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整顿,12个尚未整改好的单位暂缓发证,1个单位被吊销许可证。1991年初,成立赣州市烟花爆竹管理办公室,实行烟花爆竹归口、合理布局、定点销售的管理办法,取缔违章经营摊点35家,收缴一批违禁的烟花爆竹。1993年3月,组织力量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收缴炸药5公斤、导火索6米、雷管5支、自制土炸药600公斤。1995年,收缴炸药15公斤、导火索13米、雷管187支。
  公共场所秩序管理 1949年8月20日,赣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遵守娱乐场所规则的布告》;市公安局经常派员督促检查,维护娱乐场所秩序。1952年,对全市影剧院进行安全检查,规定营业时间和观众座位数,检查太平门通道和其他安全设施,帮助健全剧场管理制度。60年代,经常组织力量,对公共娱乐场所的防火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80年代,随着公共娱乐场所不断增多,加大对公共场所治理整顿的力度。1990年6月,对全市117家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整顿。整顿后,93家领取合格证,签订治安承包责任状;21家按整改通知书整改;3家被责令停业。1993年,对全市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普查建档工作,对45家歌舞、卡拉OK厅进行检查整顿。1995年,加大对公共娱乐场所检查力度,责令4家违法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停业整顿,8家被依法取缔。
  查禁淫秽物品 1963年3月,组织专门检查组,对公共场所、街头巷尾的流动出租、代销图书的摊点进行全面检查,收缴一批封建迷信、荒诞、黄色书刊。1982年,执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制止卖淫活动和查禁淫秽书画、淫秽物品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查禁淫书、淫画物品的通知》,查处非法制造、销售淫秽物品案5起,收缴淫秽书刊、手抄本65本。1986年,在全市开展宣传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活动。同时,对38家营业性电视录像放映单位发出整顿通知,要求健全制度,对47家商业公司、商店进行突击检查,对17家销售淫秽录像带的单位进行了处罚。1991年3月,全市开展扫“六害”统一行动,召开“扫黄,除六害”动员大会,印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举办“扫黄、除六害”成果图片展,在城乡企事业单位巡回展出,观众达20万人次。1993年,对全市书报刊市场进行检查6次,查获传播淫秽书刊案件23起,收缴淫秽书刊192册、其他非法书刊196册,处罚43人。
  查处治安案件 195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简称《条例》)颁布后,市公安局印发《条例》2000份,在城乡张贴,广泛宣传。1960年11月30日,根据公安部通知,停止执行《条例》。1980年4月,按照公安部通知重新执行《条例》。依照《条例》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坏公私财物等,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按有关条规进行处罚。1983年起,市内一般治安案件由公安派出所查处,影响大的重点治安案件由市公安局查处。须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的,一律报经市公安局批准。1980~1995年,全市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案件16645起,30921人,其中受警告处罚的3972人,被罚款的19551人,被拘留的7398人。
  建立基层治安组织 1951年9月,全市建立街道治安保卫委员会25个,有委员238人。1956年2月,在郊区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治保会8个,有委员78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基层治保会停止活动。1974年11月,从企事业单位抽调职工240人,调配干警6人,成立赣州市治安纠察队,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恢复治保会组织,健全治保会学习、工作制度。市区、近郊及水上公安派出所相继组织群众进行治安联防,成立联防办公室7个,有联防队员64人。1983年,湖边、蟠龙、沙石、沙河等乡相继成立治安联防办公室,有队员27人。1988年,对全市治保会进行整顿、充实。到1995年,全市有治安保卫委员会230个,成员2057人,治安联防办公室43个,队员236人,形成了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治安联防网。
  劳动教养 1957年9月,成立赣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1964年,撤销办公室,由市公安局治安科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凡构成劳动教养的对象,由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呈报赣州地区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经江西省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再派人将其送至省劳动教养委员会指定的劳动教养所教养。1958年9月,分别在水东老虎坑和南外联村芫组办劳动教养队。年底劳动教养队撤销。1984年,根据江西省公安厅通知,劳动教养的审批权下放地区劳动教养委员会,由市公安局报地区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即可送劳动教养场所。1957~1966年、1973~1995年,全市报送劳动教养人员2377人。
  帮教违法青少年 70年代末,青少年违法犯罪作案占全市作案成员总数的60%以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青少年教育的指示精神,在打击现行犯罪的同时,市公安局与有关部门配合,把帮教、转化、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动员全社会力量,因人施教,落实帮教措施,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1980年,先后举办违法青少年学习班160期,受教育人数达3539人次,安置3105名违法后自新的青年就业。1984年,建立帮教小组180个,对356名违法犯罪青少年进行挽救,有200人停止违法活动。1988年,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有507人停止违法犯罪,49人转变为先进。1995年,全市建立帮教小组417个,帮教对象500人。
  保安服务 1987年5月,赣州市保安服务公司成立,并在市公安局领导下,招收保安员,开展以护厂、护库、护路等有偿服务为主的保安业务。1990年底,全市有保安员91人,与40家用户(单位)建立保安业务,并在市内设立保安护车点6个。
  第五节户籍管理户口管理民国时期,仿效清末户口保甲制的方法进行户口管理。1928年,赣县县政府设户政室,乡(镇)公所设户籍干事,定期进行户口检查。1945年,警察局对全县保甲进行整编,清查户口,历时3个月。
  常住人口管理 1949年9月15日,制定《赣州市户口迁移暂行办法》。规定:市内迁移户口和迁出市外者,须填具申报书,经公安分驻所审查报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得异动或迁出;市外迁入市内者,填写迁入申报书,报市公安局批准办理落户手续。1950年12月,从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抽调167人,组成赣州市户口工作大队,对市区居民户口进行调查登记,填发《户口簿》,始建出生、死亡、迁入、迁出4项异动登记和外出、来客申报制度,并设置《临时居住证》。1951年10月,对驻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团体公共户口进行登记。1952年9月,建立水上户口登记制度。1958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全市城乡户口进行全面整顿,进一步严格4项异动登记和常住、暂住等户口管理制度。1963年,对全市户口进行整顿,更换户口底册,统一换发户口簿。1980年11月,抽调88人组成专门工作组,在解放公安派出所辖区进行户口整顿典型调查试点,历时1个月,查出重、漏户口710人,纠正户口底册差错项目2.14万项,查出有户无人、有人无户的193户,750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1990年,抽调干警79人,对全市户口进行整顿,发现持证未落户的9411人,重登、漏登的846人,应销未销的2734人,更正户口项目9921项,换发《户口簿》8.7万户。1993年,推行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到年底,已编排乡镇门牌28865户,制作门牌24522户,并填写部分村级户口底册。
  暂住人口管理建国初,制定《居民申报户口暂行规定》,凡来客寄宿1夜以上者,户主须于当日申报户口。以后规定,凡暂住3日以上1个月以内者,到居委会申报登记;1个月以上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有效期半年,离开时注销。1984年,开始对外省、外地来市内办厂、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口办理暂住户口登记。1988年,为暂住本市3个月以上的人口办理《暂住证》1872件。1995年10月,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令》等文件精神,对全市租赁房屋进行普查登记,符合安全规定的核发《租赁房屋安全合格证》,全市有350个用工单位与627家房屋出租业主签订了治安责任状。1995年登记外来暂住人口16412人,办发《暂住证》11237件。
  重点人口管理 1950年,建立特种人口(1954年改称重点人口)管理制度。重点人口管理工作,主要依靠公安派出所户籍警和街道户口员进行管理、教育、控制。随着形势的变化,重点人口管理对象也随之变化。1981年,根据公安部制定的《重点人口管理试行规定》,组织公安派出所管段民警对辖区内重点人口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和分类排队,全市列入重点人口管理的有281人,1993年有2138名。
  人口建卡 1965年8月,设口卡室,对年满18岁的常住成年人口进行建卡登记工作,建立人口卡片63198张。此后,对迁入市内的成年人口,落户时填写人口登记卡,迁出时填写注销卡,指定专人负责。“文化大革命”期间建卡工作中断。1982年,重新建立人口卡。1989年,利用居民身份证底卡,取代原来的人口卡,建立新的口卡室,建立居民身份证底卡23万多张。1990年,建立居民身份证底卡18848份。1993年,编排底卡268350份。
  边境通行证管理 50~60年代,因公、私前往边境地区的人员极少,由市公安局审查,报赣州地区公安处批准后签发《边境通行证》。80年代起,前往边境经济特区的人员逐年增多,由市公安局对前往深圳、珠海经济特区的人员发证,并按期收回。1990年发证4150件。1995年发证8450件。
  “农转非”人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要求从农村迁入城市的人口从严控制。1975年起,上级每年按城市人口1.5‰比例下达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指标,按公安部有关户口迁移规定,集中审批。1987年,全市“农转非”指标为城市人口的4‰。1990年,在审批“农转非”工作中,采取政策公开、“农转非”指标公开、落户人名单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三公开一监督”方法,审批“农转非”人口322人。1995年,经省公安厅批准,赣州市为全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市,财政、粮食、公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实行一条龙服务,办理“农转非”户口1696人。
  人口普查 (参见《经济管理》第二章)。
  颁发居民身份证 1985年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赣州市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以市公安局为主,从有关部门抽调干部组成发证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也相应成立发证办公室。1986年2月,抽调83人在水东乡辖区范围的3个村、1个居委会和7个企事业单位进行颁发居民身份证试点,然后在全市全面铺开实施发证。至1987年底,全市集中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基本结束,颁发《居民身份证》236715件。1990年,按照“严密管理、简化手续、方便群众、服务基层”的原则,完善对居民身份证的申报、换证、补发、迁移等各项制度,全年发证17248件。1995年,启用386电脑打卡机,开办快证业务,全年颁发《居民身份证》15880件,临时身份证4212件。
  第六节消防管理消防组织建国前,赣州历代政府未设专业消防机构,只有民间救火团体。明朝末年(1644),建立赣州府商会城乡保安救火会。清同治九年(1870),成立赣州保安局,募捐购置消防器具,以防火灾。宣统元年(1909),改称赣州商务分会城乡救火队。1916年,改称赣州保安水龙局。1918年,改称赣县商会城乡救火会。规定城内所有商店每年给救火会捐款1次,用于添置防火器材。商店青年店员为当然会员。救火信号鸣笛,救火工具主要是太平水桶、旧式手压水枪、火钩等。1937年11月,适应战时防空、防火需要,赣县县政府在赣县商会城乡救火会的基础上成立防护团,县长兼任防护团团长。原民间救火组织变成半官方半群众性的消防组织。防护团人员最多时达1000多人。
  公安消防机构1950年10月,成立赣州市公安局消防中队。1965年5月1日,消防民警由职业制改为义务兵役制,享受中国人民解放军同等待遇。1969年6月,消防中队由市人武部代管。1973年11月,交回市公安局管理。1983年1月起,消防中队纳入武装警察部队,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赣州市消防中队。1995年,有干警68人。同年11月,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赣州市消防大队,下辖消防中队。
  企业专职消防队1973年,驻市及市属部分单位始设专职消防队。1990年底,赣州木材厂、赣州钴冶炼厂、赣江造纸厂、赣南农药厂、赣南纺织厂、赣州木材二厂、赣州石油公司、赣州储运公司等8个单位设专职消防队,有队员64人,购置消防车9辆。除做好本单位的安全防火工作外,在市消防中队的统一调度下,支援外单位或邻县扑灭火灾。1995年,全市有企业专职消防队8个,队员80人。
  义务消防组织1950年11月,在原救火会防护团基础上,经过整顿,重新组建赣州市人民义务消防团(后改称义务消防大队),团部设在市消防中队,有义务消防队员1854人,备有人力水龙(水泵)及手压水枪、火钩等灭火工具,各街道居民委员会成立分队。1958年,义务消防大队改称志愿消防总指挥部,城区设赣江、解放2个义务消防中队。1972年,建立义务消防组织82个,人员2752人。此后,由于专业消防队伍的不断扩大,城市街道义务消防队的任务逐渐转向宣传教育和组织群众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每逢节日,配合专业消防监督员和管段民警,逐家逐户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消防设施了望报警岗楼1953年,兴建标准钟岗楼。楼顶设有了望报警台,全天24小时由专职消防队员值班了望。1966年5月,报警岗楼停止值班。
  消防水池建国初期,市区有民国时期留下的消防水池1口,池小破漏,蓄水量少。1955年,市人民政府拨专款在中山路、大华兴街、东北路和建国路修建消防贮水池4个。扑灭火灾的水源主要是自来水池、水井和火场就近的水塘。
  消防栓1960年,安装自来水消防栓6个。1990年,全市有消防栓73个,1995年增加到103个。
  消防报警电话50年代初,消防队设有报警值班电话,号码为09。1981年11月,改为自动拨号电话号码,为119,实行24小时战备值勤。1987年,装备通信基地台1部、车式电台1部、对讲机6台。
  防火宣传消防部门经常利用各种形式宣传“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入工厂、圩镇和街头宣传防火知识。1982年5月,全市开展消防安全月活动,由市内3家电影院联映《工厂企业防火常识》幻灯片63场,观众达1.4万人次;放映消防故事片《祸不单行》8场。1983年8月,在赣州第四中学举办为期10天的江西省消防展览,参观人数达1.5万人次。1992年,统一制作防火宣传牌、消防警言,发至全市商业网点;制作大型永久性消防宣传牌15幅,悬挂于主要街道;举办重点单位消防培训班2期,有60人参加学习;组织57名厂长、经理参加消防知识考核;开展“11·9”宣传日活动,在南门口、至圣路、赣江路设立消防知识咨询站,散发宣传资料,全年派出24名专职消防干部到基层单位讲授防火灭火知识。1995年11月9日,举办第四次“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消防监督 1965年,根据公安部《关于工厂、企业、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草案)》的规定,开始审核工厂企业和民用建筑设计。80年代起,随着高层民用建筑逐年增多,将已竣工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列为消防管理的重点,分级建立防火档案,落实消防措施,凡不符合防火规范的,采取补救措施。1987、1988年,审核建筑设计图纸90多份,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1992年,对全市57个消防二级保护单位、112个消防三级保护单位的档案进行整理重建,与重点单位负责人签定防火责任状。并对个体商业网点、高层建筑、加油站、液化气站、易燃易爆和文化娱乐场所进行专项治理。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1560个单位办发《消防安全许可证》,并整改火险隐患234处。199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公安部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划分标准》和江西省公安厅《消防监督标准》,重新对驻市、市属单位分类排队,确定一级消防保卫单位50个,二级消防保卫单位50个,均由市公安局进行消防监督工作。
  [=此处为表格(1952~1995年全市火灾情况)=] 第七节监所管理监所建国后,市人民法院设看押所(后改名看守所),负责对人犯的收监、关押。1951年1月,由市公安局接管。1978年10月,由江西省公安厅、市革命委员会拨款新建监房1所,建筑面积7913平方米。1984年3月竣工,看守所搬至新址。
  1954年7月,成立赣南行署赣州监狱,隶属行署公安处。同年11月,改称江西省第二监狱。1966年5月,江西省第二监狱划归江西省劳改局。
  管理从1950年开始,看守所逐步建立健全《人犯收押制度》、《看管值班制度》、《提审、押解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人犯亲属接见和信件、物品检查制度》、《人犯出所制度》等,还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做到看管严密,确保安全。1961年起,制定与执行人犯每天学习4小时的制度,并订阅《江西日报》、《新生日报》、《江西法制报》等报刊,供人犯学习。1990年,全年统一训话教育70次,受教育人犯3200人次,由市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司法局局长作法制教育报告12次,干警找人犯个别教育谈话3290人次。1993年,看守所在人犯中开展“文明争创”活动,有6名留所服刑人犯获得减刑,142名人犯被评为遵规服法积极分子,96名人犯被评为劳动能手。
  看守所对人犯的生活、卫生实行文明管理,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给足定量粮油,让人犯吃熟、吃热、吃得卫生。监室由人犯每天轮流打扫卫生,达到地面清洁,无灰尘、无痰迹,墙壁、铺位、用具清洁。做好对人犯的防暑降温、防寒防冻和防治疾病工作。对患急、重病的人犯及时送医院检查治疗。
  行政拘留 1981年2月,设行政拘留所,关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配备专职干警2名,负责对被拘留人员的日常教育、劳动、生活、卫生管理。
  罪犯劳动改造 1956年9月,成立罪犯劳动改造队,生产项目以建筑和织布为主。1954年8月,改为劳改中队。坚持“惩罚管制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劳改工作方针,对劳改犯进行改造,促使其改恶从善,重新做人。1959年11月,根据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县一级不办劳改单位的通知精神,撤销劳改队,将全部劳改犯解送至江西省第二监狱服刑。
  第二章检察第一节机构清代以前,县一级未设检察机关。民国初期,检察机构附设于县地方法庭。1936年4月赣县设地方法院后,在法院内设检察部。检察部设有首席检察官、检察官、主任书记、录事、法警和公丁等职。
  1951年5月,成立赣州市人民检察署。1955年1月,改名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简称市检察院)。根据上级关于县(市)级检察院内部不设业务机构的规定,市检察院仅设秘书室办理日常工作,由检察长直接领导工作。“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检察院被迫停止工作,全体检察干部下放劳动。1969年3月,成立市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行使公安、检察、审判职权。1979年4月,重建市检察院。1995年,市检察院内设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技术侦查科、政治工作科、税务检察室、工商检察室和办公室,有干部59人。
  第二节刑事检察市人民检察署成立初期,由于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没有独立行使检察权。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任务,由市公安机关担负。市检察署主要是配合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查处部分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1955年起,市检察院正式履行法律程序,全部担负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任务,行使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权。1955~1957年,批捕了一批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1958年对敌集中打击期间,审查批捕了一批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不批捕18件。1959年,执行中共中央的“三少”(捕人要少、杀人要少、管制要少)政策,批捕率大大下降,批捕人犯比1958年下降50.4%,其中反革命案件下降74.57%。1964年社会治安好转,批捕人犯比1963年下降23.8%。1965年批捕人犯比1964年又下降25.6%。
  市检察院重建后,恢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全部职能。1980年,结合整顿社会治安,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一批“五类”(杀人、放火、强奸、抢劫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犯罪分子)刑事犯罪分子。1979~1982年,批捕人犯占受理数的81.05%,不批捕的占12.41%,追捕的占2.51%;审查起诉的占受理数的83.63%,免予起诉的占3.02%,不起诉的占0.71%,案情重大、移送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赣州分院(简称赣州检察分院)起诉的占受理数的4.62%。1983年,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依法从重从快对刑事犯罪分子予以坚决打击。1983年8月至1987年2月,在3个战役共10仗中,市检察院有112人次参加全市统一搜捕行动,审查批捕各类人犯一批,不捕154人,追捕25人;审查起诉一批,打击各类犯罪团伙132个。1988年以后,根据刑事犯罪活动的特点,实行专项斗争。1988~1995年,审查批捕各类人犯占受理数的91.11%,不捕72人,追捕30人;审查起诉的占受理数的80.03%,免予起诉98人,案情重大、移送赣州检察分院起诉的占受理数的12.26%。
  第三节经济检察 50年代初期,市检察署未全面开展经济检察工作,只在“三反”、“五反”运动中,派员参加办案。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选择典型案件进行试办,查处了赣州市合作社养猪场一负责人贪污公款案件。随后,查处贪污案件12件,决定起诉8件,不起诉4件。1955年起,全面开展查处经济犯罪案件。1958~1959年,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19件,其中贪污案67件,犯罪成员均是工商企业的“八员”(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管理员、采购员、营业员、记帐员、统计员),占受理数的56.3%。1960~1966年,把刑事侦查的注意力着重放在贪污、读职犯罪等案件上,运用检察职能开展自侦工作。期间,自侦贪污盗窃案件55件,占自侦案件的57.88%。1979年后,根据《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纪要》精神,继续开展经济领域里的检察工作。1980年上半年,受理原“双打”办公室未处理的经济积案24件,经立案侦查3件,侦查终结后提起公诉,挽回经济损失1.25万元。1980~1981年,直接受理经济案件23件,立案侦查10件,其中贪污案9件,受贿案1件,挽回经济损失1.32万元。
  1982年3~4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的精神,市检察院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情况,抓住重点,办好大案、要案,指导发案单位办好一般经济犯罪案件,严格审查,把好事实关。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搞好综合治理。派出13名干部深入到34个单位调查研究,摸清经济犯罪的规律和特点,正确行使检察权。1983年下半年,根据群众举报,市解放办事处修建队一负责人犯有贪污、诈骗罪重大嫌疑。经检察机关初查,该负责人在任职期间,贪污、诈骗金额达7.22万元。立案侦查终结后,向赣州检察分院移送起诉,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该犯无期徒刑。随后,又查处赣州有色冶金化工厂职工医院一负责人贪污案。该负责人利用职权贪污医药费1.5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82~1989年,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89件,其中贪污、受贿案件83件,占立案数的93.26%。其中贪污万元以上的23人,5~10万元的3人,10万元以上的2人。逮捕各类经济犯罪分子一批,其中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占90.2%。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后,两个半月内,全市有17名违法犯罪人员到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自首坦白。其中贪污、受贿万元以上的有4人,10万元以上的1人,退出赃款19.7万元。收到群众举报经济犯罪案件90件,立案侦查10件。1990年10月,设立驻市税务局检察室,配备专职干部3人,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察。1991年,查处偷、漏税案件18件,立案侦查1件,追缴税款21.23万元。1994年6月,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重点查处“三机关一部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及法人犯罪案件。1994~1995年,立案查处“三机关一部门”及法人犯罪案件25件,占受理数的73.52%,其中贪污贿赂案件占立案数的68%,提起公诉14件,免予起诉4件。贪污金额在万元以上的7件,10万元以上的1件,挽回经济损失103万元。
  第四节法纪检察市检察署成立初期,担负检察国家公务人员违法乱纪案件的任务。1957年,停止一般监督工作,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案件,仍立案侦查。当年,查处基层干部违法乱纪案件30件,其中立案侦查3件,其余案件作党纪、政纪处理。1960年,全市揭发基层干部违法乱纪等案件涉及169人,占全市干部总数8.17%,对其中严重违法乱纪造成重大后果的,立案侦查3件,并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1963年3月21日中午,市区凤凰台因工程质量低劣发生一起严重塌墙事故,压死9人,重伤2人,轻伤2人。经立案侦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施工员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1965年3月,配合中共赣州市委调查工作组全面调查赣州市第一人民医院5年的医疗事故,审查1960~1965年3月的死亡病历档案1410件,属于医疗事故96件,按事故性质,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作了处理。1980~1983年,市检察院受理违法乱纪案件61件,立案4件,其余属一般违反党纪、政纪案件,交有关部门查处。
  80年代起,经济纠纷、民事纠纷有所增加,法纪案件明显上升,其中“三类案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玩忽职守案、重大责任事故案)尤为突出。1984~1989年受理“三类案件”57件,立案侦查17件,起诉12件,免诉2件。1990~1995年,受理“三类案件”135件,立案侦查40件,起诉9件,免诉18件。在查处这类案件中,坚持“立足办案,着眼于综合治理”的原则,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案件,坚决依法惩处。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984~1995年,市检察院向发案单位提出法纪检察建议(包括口头)54份次,帮助发案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预防犯罪。
  第五节监所检查 50年代初期,市检察署担负对市公安局管辖的看守所的检察。1979年,市检察院设置监所检察科,除担负市看守所的检察任务外,还承担对江西省第二监狱的检察任务,并设立驻监狱检察工作组,开展日常检察工作。1985年12月,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命令撤销监所检察科。
  对看守所的检察 1951~1955年,在镇反运动中,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市看守所进行全面检察。期间,关押一批未决犯,其中反革命犯占24.3%,刑事犯占75.7%。对5名重新犯罪的已决犯作了追诉加刑处理,3名严重违反监规的犯人给予记过、警告处分。1958年,对拘留人犯进行检察,发现超过拘留时限的占62.5%。经市检察院报告,召开公、检、法三长会议研究,得到了妥善处理。1962年,对一批久押未决犯进行清理,经预审构成犯罪的决定逮捕、起诉,因证据不足,未构成犯罪的则教育释放。并对少数管教干部违反政策,滥用戒具惩罚犯人的行为,提出了纠正意见。
  1979年,协助市看守所建立健全监所管理制度,做到收押人犯凭“三证”(拘留证、逮捕证、羁押证),释放人犯有释放证。同年6月,清理一批久押未决犯,做出处理的占未决犯的60.48%。对已起诉尚未作出法律判决的人犯,在1980年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后,均依照新法律的规定作出了处理。1993年以来,基本未发生超期关押人犯的情况。
  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检察据1985、1993、1994年度的统计,市看守所未经上级机关审批,擅自留用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已决犯在所内劳动服刑、未投入劳改单位改造的罪犯占已决犯的36.56%。经市检察院依法监督,补办了审批手续。1987~1995年,多次依法纠正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提审人犯和非侦查人员参与提审人犯的违规做法。
  打击在押犯重新犯罪活动 1980~1985年,配合江西省第二监狱,受理提请加刑案件66件。经审卷、讯问被告、核实证据,决定起诉57件,免予起诉3件,不起诉3件,因案情重大、移送赣州检察分院起诉3件。通过打击在押犯的重新犯罪,使罪犯的重新犯罪率大幅度下降,1984年受理加刑案件数比1983年下降26.92%,1985年比1984年下降58.33%。同时,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政策,对人犯提出的申诉案件,实事求是地纠正冤假错案42件。1969年3月28日,人犯陈某被某县革委会保卫部定为反革命组织“地下营业”的首犯,判处有期徒刑20年。陈多次提出申诉,要求重审。1981年,受理陈的申诉。经查证,该组织早已被当地有关部门否定,其他成员均已平反,陈亦得到平反。
  对“五种人”的检察 1991年3月,对被判处管制、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判处徒刑和拘役宣布缓刑、判处徒刑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简称“五种人”)进行考察,发现存在监改不力,管理失控,罪犯流窜在外继续违法等问题。按照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对表现差的6名监外罪犯收回监内执行,对表现好的1名监外罪犯给予减刑,对3名表现较好而有实际生活困难的,由单位解决其工作、医药费问题,使之在社会上遵纪守法,安心改造。
  第六节控告申诉检察 1951年开始接待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并在市中心主要地段设立人民来信检举箱。当时人民来信来访的内容多是检举反革命分子和地主、资本家的不法行为,以及某些基层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等问题。1953~1954年,收到人民来信来访237件,自办33件,其中决定提起公诉18件,不起诉14件,其他处理1件,挽回经济损失2580万元(旧人民币);其余信访案件204件,转有关部门处理。1955年6月,设立人民检举接待室,配有专职干部负责接待工作。1958年,群众来信来访揭发、控告基层单位某些领导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案件较为突出。1959~1965年,受理群众来信1142件、来访138人次,自办219件(其中申诉案件11件),转出1026件,与有关部门合办35件。
  1979年后,人民检举接待室重点受理经济案件、法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认为需受理的控告、申诉案件,对其他案件一般不直接查处,按性质和管辖范围转有关部门办理。1979~1980年,群众来信来访骤增,受理来信640件,来访391人次,其中申诉案113件,占信访案件的10.96%。根据信访的特点,按照受案的范围,采取重要案件自办,一般案件联办或转办的方法处理。两年间,自办信访案件73件(包括申诉案件18件),转办934件,与有关部门合办24件。
  1981~1982年,信访案件明显下降,受理来信565件、来访311人次,比上两年分别下降11.72%和20.46%,其中申诉案件5件,比上两年下降95.57%。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则大大上升,检举贪污、行贿受贿案件占很大比例。期间,受理经济犯罪案件22件,比上两年上升69.23%。经立案侦查11件,决定提起公诉5件,免予起诉4件;受理法纪案件15件,立案侦查1件,已提起公诉。1988年2月,设立控告申诉检察科,专职受理群众控告、申诉、举报,还确定每星期一、三、五为检察长公开接待日,直接听取群众来访意见。
  1991年7月,将赣州市经济犯罪案件举报中心改名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归控告申诉检察科管辖。1992~1995年,受理举报经济犯罪线索433件,控告侵权、读职案件134件。由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初查150件,挽回经济损失139万元;向其他检察业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线索417件。
  1994、1995年,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两次被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授予文明接待室、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称号。
  第三章审判第一节机构清代以前,县无专职司法机关,由知事兼理司法,行使案件裁判权。1914年,废除兼理司法的旧制,司法独立,在江西高等审检分厅内附设赣县地方庭。1936年4月,撤销赣县地方庭,成立赣县地方法院,内设审判、检察2部。解放前夕,赣县地方法院同江西高等法院一分院合署办公。
  1949年8月,赣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原赣县司法机构。1949年9月12日,赣州市人民法院成立。“文化大革命”初期,法院机构瘫痪。1969年3月,成立赣州市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行使公安、检察、审判职权。1972年10月,恢复市人民法院。1995年,市人民法院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第一庭、经济审判第二庭、执行庭、告诉申诉庭、行政审判庭、法医室、法警中队、纪检监察室、调研室、政工科、办公室、蟠龙人民法庭、沙石人民法庭、湖边人民法庭、林业审判庭,有干警93人。
  第二节刑事审判反革命案件审判 1950年12月至1953年5月,开展镇反运动,惩办的重点是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对其他反革命分子也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反革命恶霸地主郭巩于1927年任赣县县长时,与国民党军新编第一师党代表倪弼主谋镇压赣南工人运动,同年3月6日晚,密谋将中共赣南地方组织创始人之一、赣南工人运动领袖陈赞贤杀害。解放后,仍不坦白悔改,企图隐瞒其历史罪责。1953年3月6日,召开万余人参加的公审大会,控诉郭犯杀害陈赞贤烈士的滔天罪行。宣判郭巩死刑,立即执行。镇反运动中,审结了一批反革命案件。1955年7月至1959年5月,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开展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开展内部肃反,打击的重点是暗藏在工矿、企业、机关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市法院在审判中,贯彻执行“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方针,审结了一批反革命案件。经过镇反和肃反,反革命案件大幅度下降,1960~1968年审结的反革命案件有63件。1980年以后,反革命案件属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审判。
  刑事案件审判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市人民法院对侮辱、殴打、虐待、残杀妇女的犯罪分子,及时依法惩办,保障妇女婚姻自由及其他合法权益。杀害妇女的凶犯廖某,解放前一贯为非作歹,拐骗谢某为妻后,经常虐待打骂谢。谢不堪虐待,经法院判处与廖离婚。离婚后,廖得知谢可能再婚,于1953年2月5日深夜,身带菜刀潜人谢的住处,将谢砍死在房内。市人民法院于1953年5月28日依法宣判廖某死刑,立即执行。在镇反、肃反运动的同时,还重点打击了一批杀人、抢劫、强奸和境内外勾结贩卖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罪犯。1956年,严重刑事案件比1955年下降80.9%。1957年起,执行“三少”政策,1957~1965年,每年平均审结的刑事案件比前7年年均数减少67.23%。
  1983年8月至1987年2月,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依法从重、一网打尽”的方针,审判了一批杀人、抢劫、强奸、流氓等7个方面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被告人焦某等14人,于1983年6月26日晚,身带多种凶器,埋伏在市东郊路横街上和市粮油工业公司大门外左侧,伏击吕某,造成吕创伤44处,于次日凌晨死亡。市人民法院于1983年9月25日在市文体广场召开宣判大会,依法宣判焦某等6人死刑,立即执行,其余8名罪犯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此后,刑事案件逐年下降,1987年审结118件,比1983年下降58.3%。1990年5月“严打”总体战开始后,市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惩杀人、抢劫等10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991~1995年,在“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配合公安、检察、林业等部门适时开展反盗窃、反脱逃、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和打击车匪路霸等专项斗争,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70件,维护了社会稳定。
  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建立“三反”、“五反”法庭,依法惩处一批贪污、盗窃、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分子。1954~1957年,惩处一批破坏统购统销、抗拒社会主义改造、诈骗国家资财等经济犯罪分子,审结经济犯罪案件813件。1960年以后,开展新“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惩处一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对那些数额巨大、破坏性大、腐蚀性大、情节严重的罪犯,从重从快审判,给予严厉惩处,及时追缴赃款赃物,决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1980~1990年,审结经济犯罪案件770件。1988年8月至1990年7月,赣加稀土有限公司一负责人,在该公司扩建工程中,先后收受广东省揭阳县建筑公司、赣县梅林镇建筑公司现金1.7万元、日立18寸彩色电视机1台、夏普组合音响1台和汤姆照相机1架等,还利用调动职工工作、分配住房之机,收取财礼。1991年5月23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勒令退还赃款、赃物。1991年以来,经济领域出现金融诈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代开、虚开、倒卖增值税发票等新的犯罪活动。市人民法院对新类型的经济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1991~1995年,审结经济犯罪案件198件。被告人邱某于1995年4月10日,冒用他人身份证,提供假的担保证明材料,在中国工商银行赣州地区中心支行牡丹卡业务部办理牡丹卡1张,与同伙到工商银行指定的储蓄所和特约单位,采取提取现金和购物消费等手段,先后在赣州、南昌、九江、海口等市,用牡丹卡透支101次,骗取银行现金5.65万多元。1995年10月26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第三节民事审判婚姻案件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争取婚姻自由的案件急剧上升。1950~1957年,市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2700件,占同期各类民事案件的38.3%。1958~1965年,审结婚姻案件1562件,占同期各类民事案件的81.14%。1974~1995年,审结婚姻案件3780件,占同期各类民事案件的54.67%。
  抚养、扶养、赡养案件审判 50年代,抚养、扶养、赡养(简称“三养”)案件较为突出。1950~1958年,市人民法院审结“三养”案件227件。1980年后,“三养”案件有所上升。1980~1995年,审结“三养”案件587件。对这类案件,坚持“着重调解”的办案方针,提倡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的社会公德,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妥善解决家庭内部纠纷,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继承案件审判 1949~1955年,市人民法院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当时的政策法令,审结继承案件32件。1958年人民公社化,刮“共产风”,任意平调公民私有财产,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侵犯。1962年后,大部分被平调的财物得到归还,继承案件减少。至1966年,审结继承案件11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所有制形式呈现多元化,继承案件有所上升。1980~1995年,审结继承案件121件,保护了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
  财产权益案件审判 1950~1957年,市人民法院审结房屋案件1122件,劳资案件384件。1958年后,公民的财产权益案件急剧下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日益健全,公民为保障自身的财产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增多,财产权益案件呈上升趋势。1980~1986年,审结183件;1987~1995年,审结669件。
  第四节经济案件审判 1981年建立经济审判庭以来,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至1995年审结经济纠纷案件3921件,诉讼标的总金额2.14亿。1981~1995年,审结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760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件1391件,占审结数的37%;建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714件,占19%;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414件,占11%;其他合同纠纷案件1241件,占33%。
  第五节行政案件审判 1987年4月设立行政审判庭以来,行政案件受案数不断上升。1987~1995年,受理审结各类行政案件83件。1994、1995年,年受案数分别增加到32件和24件。
  建庭初期至1990年10月1日,在市区街头、圩镇开展《行政诉讼法》宣传咨询18次,向群众发送宣传材料1000多份。
  对行政诉讼状,凡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均在7日内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中,认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是否显失公正,以及是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对合法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对被告行政机关确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则耐心做好有关行政机关法人代表的思想工作,讲清法律道理,指出其错误所在,让其认识并改变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依法判决撤销其违法的行政行为。
  第六节审判执行 1988年11月开展执行工作以来,市人民法院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对当事人未按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的,在深入调查、摸清情况的前提下,分别予以处理。对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不管其用何种方式抵抗执行,都坚决依法执行;对不完全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则先部分执行;对暂时确无能力的,则依法中止或延期执行。对执行标的,也区别对待,在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的基础上,执行标的是物,而被执行人只有钱,则以钱抵物;执行标的是钱,而被执行人只有物,则以物抵钱。
  1988年11月至1995年,收到各类执行案件11624件,执行结案9136件,执结率达79%,执行标的总额为1.15亿元。执行中,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保障正常经营,兼顾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已执行的案件中,通过耐心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促其自动履行的占80%以上。同时,围绕全市重点建设工程,依法受理63件私房强制拆迁案。执行人员从思想教育入手,依法处理争执焦点,化解矛盾,均得到圆满执行。1992年,执行庭撰写的《坚持思想教育,注重执行效果》一文,被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全国各地法院。
  第七节审判监督 1979年以来,市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抓紧申诉案件的复查审理工作。至1995年底,立案审理各类申诉案件7912件。审理中,贯彻执行“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撤销、改判或部分改判的案件179件。
  1979年3月起,遵照中共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政策,组织专门审判力量,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冤、假、错案,同时,对“文化大革命”前的申诉案件也进行复查。至1980年7月底,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案件的结果是,撤销原判宣告无罪的56件57人,免予刑事处分的2件2人,不以反革命论处的1件1人,改变案件性质、刑期不变的5件5人,改变性质、减轻刑罚的4件4人,性质不变、减轻刑罚的1件1人,维持原判的13件13人;“文化大革命”前的申诉案件改判的6件。
  1985年12月,组织审判力量,全面复查判处的国民党某些有关人员的刑事案件,翻阅解放以来所判决的刑事档案2485件。至1986年5月底,摸清国民党某些有关人员被判刑的案件有47件47人,经复查,改判无罪的7件7人、按投诚起义人员对待的3件3人、教育释放的1件1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2件2人、免予刑事处分的2件2人、减刑的1件1人,改变案由的1件1人,其他复函的2件2人。
  1987年8月,再次开展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审判工作。经翻阅申诉案件和申诉信,列出要立案复查落实政策的案件26件26人,其中反革命案件15件15人,其他政治性案件11件11人。至1987年12月,经复查,改判无罪的2件2人,减轻刑罚的2件2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件1人,维持原判的21件21人。
  1989年1月告诉申诉庭成立以来,审查了一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使一些错案得到及时纠正。在申诉案件的审理中,坚持有告就理、有申就查的原则,坚持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凡是符合立案要求的,均依法受理,及时审理;不符合立案要求的,则做好当事人的工作。
  第四章司法行政第一节机构民国及其以前,县无独立的司法行政机构,清代由知县兼理,民国时期由地方法院兼理。1935年4月,成立赣县律师公会。1940年,赣县地方法院设置公证处。1945年12月,成立赣州镇调解委员会。
  解放初至80年代初,赣州市人民法院负责管理司法行政工作。1953年3月,市人民法院内设公证室,1958年10月停止工作。1956年10月,赣州市法律顾问处成立,1958年10月撤销。
  1980年10月,成立赣州市司法局,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工作。1981年3月,成立市公证处,并为各乡、街道办事处配齐了司法助理员。1985年,各乡、街道办事处设立司法办公室。1986~1995年,蟠龙、沙石、水南、水东、南外、解放、赣江、水西、蛤蝴、沙河等10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先后成立法律服务所,全市形成司法行政工作体系。1995年,市司法局内设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科、基层工作管理科,定编40人。
  第二节法制宣传 1935年,赣县律师公会向民众进行法律解答活动。1940~1945年,开展禁娼、禁赌、禁毒宣传活动,并在梨园背设戒毒所,强行戒吸鸦片烟。1945年10月21日,赣县地方法院召集赣州城新闻、法学界人士宣讲公证制度。1946年6月18日,赣县政府召集赣州镇茶楼、酒馆及同业公会人士宣传卫生法令。
  建国初期,围绕政治运动进行法制宣传。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宣传《惩治反革命条例》,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宣传《惩治贪污条例》。1955~1956年,开展声势浩大的政治宣传,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敦促反革命分子向人民政府投案自首。期间,收到群众揭发违法犯罪材料965件,38名反坏分子和7名刑事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畏罪潜逃6年之久的“中国人民救国军”赣南纵队副司令郭某在群众揭发下捕获归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1979~1982年,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7个法律的宣传,并采取培训班、宣讲会等形式,组织20多万名干部群众参加学习。结合城市整顿社会治安,农村整顿社会风气,工厂整顿劳动纪律和学校整顿教学秩序,举办《宪法》图解巡回展。通过宣传教育,群众检举违法犯罪材料1248件,扭送违法犯罪人员204人,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41人。
  1983年8月,开展以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宣传提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为中心内容的法制宣传活动,市司法局与公安、检察、法院配合,印发宣传提纲、讲话、案例共8.61万份,组织2000多名干部,深入农村、街道、企业、学校宣讲,各单位办宣传栏、黑板报,赣南造纸厂、江西气体压缩机厂等单位还展出案例图片。1984年8月,与公、检、法联合举办“严打”展览会,观众达20多万人次,影剧院放映“严打”幻灯片1720多场,4次组织广播宣传车,在城乡宣传“严打”的方针政策和成果,宣传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先进事迹,历时35天。“严打”斗争每次战役中,均结合实际,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
  第三节普法教育 “一五”普法 1985年2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2月5日,市人民政府印发《赣州市向全市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规定普法对象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及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青少年。基本内容为《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后增加《民法通则》,简称“十法一条例”,还学习与公民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常识。个人考核标准为:所学内容考核合格;能够自觉遵纪守法,懂得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和自觉履行义务;各级领导干部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本职工作。单位考核标准为:参学并考核合格的人数达90%以上,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及格率应更高一些;依法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生产、工作和其他各项活动。采取先城市后农村、先机关后企业,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在普法过程中做到“六个坚持”,即坚持抓重点对象,坚持与生产、工作、教学紧密结合,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坚持普及“十法一条例”与生产、工作、生活有关法律法规相结合,坚持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各方配合的原则,坚持面授为主和多种宣传形式相结合。1989年5月,分期分批对市属单位的普法工作进行验收。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全市组织436名干部,分4批对385个单位,采取听汇报、看资料、抽考职工、召开座谈会等方法进行考核。通过考核,有5个单位不合格,责成其补课。1990年5月,地区普法领导小组对全市“一五”普法工作进行考核,按标准确定为合格。“一五”普法对象全市有29.82万人,参学人数29.51万人,参学率为98.96%。干部、工人和学生普及率均为100%,居民、个体户和农民普及率分别为96.72%、97.8%和95.28%。
  “二五”普法 1990年10月31日,中共赣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一五”普法表彰暨“二五”普法动员大会,表彰“一五”普法教育先进集体43个、先进个人162人,部署“二五”普法工作。1991年开始,组织干部群众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28个法律、法规。同时,在国家机关进行《组织法》、《选举法》的普及教育,在党政机关进行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保密法》、《档案法》的普及教育,在企事业单位和科技部门进行《保密法》、《档案法》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各专业法律、法规由各部门、各系统根据上级业务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组织学习。
  1991~1995年,市普法领导小组召开12次会议具体研究部署“二五”普法工作,召开全市性的普法动员大会5次、普法办公会议92次、总结表彰大会2次,下发文件61份(市普法办下发文件112份),编发简报71期、总结典型经验材料31篇。全市“二五”普法县(处)级干部、政法干警和教师的参学率、参考率均达98%,一般干部、工人的参学率、参考率分别达到96%和92%。1995年11月,经过省、地考核验收,赣州市被确定为普法达标单位。
  依法治市 1988年8月,市人民政府制订依法治市的规划草案。次年3月31日,市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依法治市实施规划的决议》。4月,市人民政府颁发《赣州市依法治市实施规划》,成立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随后,中共赣州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和依法治市办公室印发依法治市宣传提纲4600份和10个讨论专题,组织10万名干部群众参加学习讨论,为依法治市出谋献策。6月,市政法各单位及工商、税务、文化等20个部门组织干部在市区和圩镇进行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并展出假冒伪劣商品,以提高群众识别能力。8月,召开依法治市理论研讨会,举办大型依法治市展览,历时10天,观众达4万人。在实施“依法治市规划”期间,各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了一批实施细则、管理规定,内容涉及到经济体制改革、工农业生产、商业、交通、城建管理、房地产开发、环境保护、文教卫生、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共116项,颁布和批准地方性规章12个,先后对执行《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20多个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了33次检查。市政协组织委员开展执法情况的调查44次。
  第四节调解工作 1945年11月,赣州镇公所制定《赣州镇民调解委员会简则》,12月成立赣州镇调解委员会,有委员3人。1948年4月,赣州镇公所重新组建调解委员会。
  1949年11月,全市各街、村委员会配备调解委员1人,负责调处民间纠纷。至1953年,在街道建立32个、郊区建立1个调解委员会,有调解委员278人。1954年5月,统一印制“赣州市××区、街(乡)调解委员会调解书”。1956年4月6日,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通知,要求街道以居委会、农村以乡为单位健全调解组织。随后,对全市调解组织作了调整,共有调解委员会34个,调解委员240人。1958年12月,基层街道、农村生产大队的调解委员会与治保组织合并,改名治安调处委员会。1959年上半年,对全市治安调处委员会进行整顿,全市有治安调解组织68个,委员648人。1960年,进一步充实治安调处委员会,在人民公社的大队、社办工厂分别成立治安调处委员会62个、小组343个,委员和治调员3401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调解组织陷于瘫痪。1972年11月,恢复更名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农村11个大队、街道42个居委会健全调解委员会,有调解委员452人。至1975年,先后召开调解工作先进集体(个人)表彰大会7次,共表彰先进集体61个、先进个人631人。
  1983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批转司法局《关于加强工厂、企业、学校等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报告》,要求有200名以上职工的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委员会,不足200人的单位建立调解小组。当年,新建调解委员会76个,成员1163人。1989年,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组织条例》,全市不仅在城乡形成了调解网络,而且边际地带的联防联调、厂与村的联防联调等新的调解组织形式不断涌现。赣州市与南康县成立联防联调指导小组,相邻的9个乡(镇)设立联防联调协调小组,相邻的28个村设立联调小组,并制订联防联调工作制度,有效地防止了重大治安案件和边邻民间纠纷的发生。
  人民调解工作在1979年以前实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1980年后贯彻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把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作为重点,把大量的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1990年3月初,南康县三江乡解胜村农民与赣州市蟠龙镇罗渡村农民因山林界址发生争议,解胜村100多名村民手持凶器前来争执,由于及时教育罗渡村村民采取克制态度,使一触即发的群众性械斗得到制止。据统计,1953年以来,调解民间纠纷6万多起。1980年以来,防止民间纠纷激化336起。多年来的调解纠纷数都超过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
  第五节律师工作律师机构 1935年4月,成立赣县律师公会。1940年2月改组,有会员26人。1941年8月1日改选,有理事5人,监事1人,会员48人。1946年,改名赣县律师同业公会。
  1956年10月,赣州市法律顾问处成立,设章贡路。1958年8月撤销。1981年3月恢复,设阳明路。1985年7月,改名为赣州市律师事务所。1994年1月,成立赣州市法律事务中心。1995年6月,成立明理律师事务所。1995年底,两律师事务所有在职人员9人,其中三级律师3人,四级律师5人。
  1995年底,驻市律师机构有地区涉台经济律师事务所及太平洋、红土地、君实、正制、天格、天园、经砝、创业、海青、华欣、双江等12家律师事务所。
  律师业务民国时期,法律工作人员主要从事法律研究和咨询活动。
  1956~1958年,市法律顾问处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参与诉讼,办理刑事案件辩护200多件。1980~1995年,律师主要从事了下列业务: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聘请,担任502个单位的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1942件;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1058件;办理各类非诉讼事务2590件;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写诉讼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以及处理群众信访等,共3万多件。1986~1995年,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面向基层,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协助司法助理员管理指导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等司法行政基层工作。
  第六节公证民间历来存在由中人作见证的习俗。城乡居民在买卖房屋、租赁、借贷、收养子女、分家析产时,以立据为证,请人作中人(见证人),在字据上签名划押。这种见证为私证。1940年12月,赣县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有公证员2人。
  1953年,市人民法院内设公证室,有公证员2人。1954年1月7日,制定《赣州市人民法院公证试行办法》。公证业务主要是办理建筑、购销、公私合营等方面的公证。1954~1958年10月,办理公证1286件。10月以后停办公证业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证制度得到恢复和发展。1981年3月,赣州市公证处成立。1985年2月,市公证处除办理国内公证业务外,开始承办全区涉外、涉港澳台的公证。1981~1995年,办理公证44867件,其中涉外、涉港澳台公证2472件。在办理公证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办证制度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公证员挂牌服务,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市公证处于1993年被江西省司法厅评为办证质量先进单位;1994年立集体三等功,被江西省司法厅、人事厅评为先进集体;1995年,被评为全省司法行政反腐倡廉先进集体。公证人员由1981年的1人增至1995年的7人。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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