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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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580
颗粒名称: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分类号: DF48
页数: 2
摘要: 1983年,成立赣州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领导小组,开展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月活动,集中解决一批涉及妇女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查处一批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分子。1984年6月,市妇联成立法律顾问小组,帮助指导7个乡、3个街道办事处妇联建立法律咨询站,使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转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1986年,市妇联被评为江西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先进集体,1994年获全国维权工作先进集体,1995年获江西省维权工作先进集体。
关键词: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

内容

1950年1月,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娼妓非法活动和转为正当职业布告,取缔了妓院。1951年,市人民政府接管了天主堂孤儿院,把饱受摧残的孤儿救出火坑。同时,禁止带童养媳,禁止弃婴、溺婴,制定男女同工同酬政策和女工保护政策,妇女儿童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1952年8月至1953年4月,市妇联配合卫生部门推行孕妇登记、新法接生和产前产后检查,对部分家境困难的孕妇发给了产费补助金,全市逐步普及新法接生,基本消灭新生儿破伤风。1953年,全市开展第一次选举人民代表工作,市妇联动员妇女参加普选,96%的妇女参加投票选举。这是赣州市妇女有史以来第一次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部分妇女还担任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职务。1983年,成立赣州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领导小组,开展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月活动,集中解决一批涉及妇女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查处一批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分子。1984年6月,市妇联成立法律顾问小组,帮助指导7个乡、3个街道办事处妇联建立法律咨询站,使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转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同年7月13日,市人大通过市妇联提出的《关于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建议》。1979~1984年,市妇联先后担任沙石乡新路村谢秀英、周俊珍,湖边乡杨梅村袁国英和南外办事处张彩霞4位受害妇女的诉讼代理人,配合市人民法院依法惩办了虐待妻子的4名罪犯。1986~1995年,围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及《妇女法》的颁布实施,加大社会执法维权力度。10年来,接待处理妇女来信来访2818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大案要案76起,先后就遗弃女婴、非(未)婚先孕、女青少年早恋、女童辍学、下岗女工、农村“外嫁女”、“招郎女”等权益问题写出专题调查报告,供各级党政部门决策参考。1986年,市妇联被评为江西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先进集体,1994年获全国维权工作先进集体,1995年获江西省维权工作先进集体。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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