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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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491
颗粒名称: 福利待遇
分类号: C913
页数: 1
摘要: 建国后,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均享受公费医疗、休假、死亡安葬、遗属赡养、抚养及困难补助等福利待遇。
关键词: 社会福利 福利待遇

内容

建国后,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均享受公费医疗、休假、死亡安葬、遗属赡养、抚养及困难补助等福利待遇。
  医疗保健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企业的职工分别实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公费医疗参见《医药卫生》篇。劳保医疗除本人享受免费医疗外,职工的配偶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治疗,若他们不享受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可向本单位报销50%的医药费。从1965年起,执行国家《劳保医疗条例》,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5%提取劳保医疗费。1993年起,劳保医疗进行改革,执行企业与职工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医药费的劳保医疗制度。
  死亡安葬和困难补助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给予安葬费,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按月领取遗属赡养(抚养)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每年按工资总额2%的比例提取福利费,用于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补助,由单位统一掌握,民主评定,分等补助。企业则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决定困难补助经费提取比例,用于职工医药、死亡安葬、遗属赡养等。
  休假公休假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公休假日,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放假休息。
  探亲假1958年起,实行探亲假制度。连续工龄满1年以上,不与父母、配偶在一起,或与父母同住而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每年探亲假12天(往返时间在外),工资照发,路费报销。1981年起,凡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20天;2年1次的45天,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4年1次,假期20天,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个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婚、产假职工婚假,3~7天,晚婚15~1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56天,双胞胎和难产增加14天,晚婚增加30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30天。女职工在探望配偶处生育、假期超过56天,经批准与当年探亲假合并使用。不满7个月小产,给30天以内假日。在规定假期内,工资照发,其他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年休假1985年起,凡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实行寒暑假的职工实行年休假。工作10~20年的休假10天,20~30年的休假15天,31年以上的休假20天。1991年起,改为不满5年的无年休假,工作满5年不满15年的休假7天,满15年不满25年的休假10天,满25年以上的休假14天。当年病假及疗养超过30天或事假累计20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如休假后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天数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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