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赣州市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4488 |
颗粒名称: | 工资制度与工资水平 |
分类号: | F244.2 |
页数: | 3 |
摘要: | 清代以前,朝廷推行官职品级制,赣州各级官员月俸,按品级以银两计发。民国时期,公务人员的月薪,开始以银元,后来以法币、关金计发。1948年上半年,因物价暴涨,改以大米计发,县级职员月薪大米3石,警长、夫役等1.5石,乡级职员2石,乡丁1石。其月薪为秘书200元,助理秘书110元,指导员110~130元,主任160~180元,科员85~140元,事务员55~90元,督学110~130元,雇员50~75元,技士110元,持佐85元。工人的工薪,多以大米计发。对从旧社会接管过来的机关、学校人员实行原职原薪政策。全市共有51人参加工资或津贴调整,共增加2444分。从1955年7月起,实行包干制的人员,一律按原定级别改为工资制。全国划分为十二类工资标准区,赣州市为三类工资标准区。 |
关键词: | 工资制度 工资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