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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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48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工资福利
分类号: F244
页数: 5
摘要: 清代以前,朝廷推行官职品级制,赣州各级官员月俸,按品级以银两计发。民国时期,公务人员的月薪,开始以银元,后来以法币、关金计发。1948年上半年,因物价暴涨,改以大米计发,县级职员月薪大米3石,警长、夫役等1.5石,乡级职员2石,乡丁1石。其月薪为秘书200元,助理秘书110元,指导员110~130元,主任160~180元,科员85~140元,事务员55~90元,督学110~130元,雇员50~75元,技士110元,持佐85元。工人的工薪,多以大米计发。对从旧社会接管过来的机关、学校人员实行原职原薪政策。全市共有51人参加工资或津贴调整,共增加2444分。从1955年7月起,实行包干制的人员,一律按原定级别改为工资制。全国划分为十二类工资标准区,赣州市为三类工资标准区。
关键词: 福利待遇 劳动报酬

内容

清代以前,朝廷推行官职品级制,赣州各级官员月俸,按品级以银两计发。民国时期,公务人员的月薪,开始以银元,后来以法币、关金计发。1948年上半年,因物价暴涨,改以大米计发,县级职员月薪大米3石,警长、夫役等1.5石,乡级职员2石,乡丁1石。同年下半年,又改以纸币(关金)计发。其月薪为秘书200元,助理秘书110元,指导员110~130元,主任160~180元,科员85~140元,事务员55~90元,督学110~130元,雇员50~75元,技士110元,持佐85元。工人的工薪,多以大米计发。
  建国初期,国家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先后有供给制、工资分制、包干制3种。1949年8月至1950年秋,实行供给制,供给内容有粮食、服装、津贴费、保健费、医疗费、子女生活费等,菜金按干部级别分大、中、小灶。对从旧社会接管过来的机关、学校人员实行原职原薪政策。1950年9月,实行供给制的人员改为供给加津贴制度。供给加津贴折实为工资分制。每个干部的工资分,按级别而定:正副市长310~423分,正副科(局)长210~230分,科员130~210分,办事员110~190分,勤杂人员85~88分。1954年6月,实行供给加津贴制度的人员改为包干制,即原由国家供给的伙食、服装、津贴三项费用,全部包干发给个人。同年10月,对部分干部进行了调整工资和包干级别工作。全市共有51人参加工资或津贴调整,共增加2444分。从1955年7月起,实行包干制的人员,一律按原定级别改为工资制。全国划分为十二类工资标准区,赣州市为三类工资标准区。
  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1949~1955年实行工资分制,1956年起改为工资制。私营企业工人的工资,建国初期以大米计发,1950年10月起改为工资分制。
  工资改革和调整 1952年8月,对国营工厂企业工资制度进行第一次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新的职工工资等级制度,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职员实行职务工资制。同时改善地区之间、产业之间及企业内部之间的工资关系。全市有647人参加这次工改,原月工资总额为151078分,工改后月工资总额为177279分,月净增资26201分,人平月增资40.50分。
  1956年7月,对全市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前的公私合营企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进行第二次改革,取消工资分制和物价津贴制,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全市86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8116人参加工改。工改前人平月工资39.61元,工改后人平月工资46.65元,人平月增资7.04元。有31名乡干部评定了级别,人平月工资33.50元。同年10月,全市30个公私合营企业1185人参加工资改革。工改前人平月工资39.30元,工改后人平月工资43.09元,人平月增资3.79元。
  1959年,在统一新老工资标准的同时,对部分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城市公用事业单位工人升级面为30%,职员升级面为10%;农林水、商业、服务业工人升级面为1~2%。全市12638人参加工资调整,人平月增资1.83元。
  1963年,全市进行工资调整。参加调资8884人,实际增资7588人,人平月增资4.27元。1964年,全市集体所有制职工有694人调整工资,月增资3267元,人平月增资4.71元。
  1971年,进行低工资调整。全市有5898人增加工资,增资额38630元,人均月增资6.55元。其中,调高一级的3533人,调高一级半的207人,调高二级的1059人,转正定级的100人,填平补齐的926人,复员干部73人。1977年,对全市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普遍增加一级工资,此外有40%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增加工资。1979年,全市有40%的职工工资升级,人平月增资5.86元。
  1981年,全市对文教、卫生、体育3个系统的职工进行较大规模的工资调整,有2688人调整工资,人平月增资7.03元。1982年,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包括1981年调过工资的文、卫、体单位)的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凡上述单位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一般都升一级。1960年底以前大学本科毕业生并参加工作、工资低于20级,或1966年底以前大学本科毕业生并参加工作、工资在21级以下,升二级。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在21级以下的现任正副县长和工资在23级以下的现任乡(镇)正副书记、正副乡(镇)长,升二级。全市有2432人升级,月增资13426.04元,人平月增资5.52元。1983年,按照1982年的调资政策,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调整工资。这次调整工资,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的劳动成果挂钩。参加调资的企业职工11865人,其中升一级的11713人,升二级的152人,月增工资总额86780元,人平月增资7.31元。随后,参照上述规定,对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进行调资,有8519人调整工资,月增工资总额52859元,人平月增资6.2元。
  1985年,全市进行第三次工资改革。在先调整地区类别(由五类地区调整为六类地区),归并简化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升级。对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实行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各种津贴和奖金五块组成的结构工资。对教师、护士分别增加教龄、护龄津贴。企业则视经济效益情况,从奖励基金中划出相当于1至1个半月的平均标准工资,用于职工升级和岗位津贴。职工升级,按其劳动态度、技术高低、勤绩大小,进行考核评定。全市6691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这次工改,工改前月工资总额419842元,工改后月工资总额600012元,月增资180170元,其中职务和基础工资116119元,工龄津贴52609元,教龄、护龄津贴11442元,人平月工资由工改前的62.75元增至89.67元。全市27412名企业职工参加工改,工改前月标准工资总额1343383.16元,工改后月标准工资总额1819995.12元,月增资476611.96元,其中,调整工资区类别16792人,增资18526.38元;改定级10796人,增资100280.78元;套标准14346人,增资121980.79元;升级23370人,增资235824.01元,人平月工资由49元增至66.39元。
  1987年,按企业职工人平月增加1.8元计算增加工资总额,全市有职工17439人和企业干部124人升级,月增工资总额105378元,人平月增资6元。同时,对机关、事业单位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行政19级以下的干部调整工资,全市有1462人升一级,月增工资总额11696元,人平月增资8元。此外,从7月1日起,全市有30741名职工由原来五类工资区调升为六类工资区,月增工资总额77774.73元,人平月增资2.53元。
  1988年,机关、事业单位有626人提高一档工资,月增工资总额5008元,人平月增资8元。教育系统有2356人提高10%工资,人平月增资7.8元。教育卫生系统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后,工资进到最低档增资的有1254人,人平月增资9.9元。
  1990年,全面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全市7710人调升一至二级工资,其中升二级的有1767人,月增资总额78966元,人平月增资10.24元。同时,全市有离退休人员2103人提高离退休费,共计31022元,人平月增资14.75元。全市有国营、集体企业职工37281人调升一级工资,月增工资总额391450.50元,人平月增资10.5元。对已实行工效挂钩的46户国营企业进行结算后,为其中27户有效益的企业核定升级,职工10120人获得效益增资一级,人平月增资6元。此外,全市有厂长(经理)32人获得3%的奖励晋级。
  1994年,根据国务院第四次工资改革的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分别建立符合机关特点的职务级别工资制和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全市232个机关、事业单位的9555名职工进行新工资标准的套改,人平月增资112.5元。全市有离退休人员2298人增加离退休费,人平月增资64.41元。
  福利待遇建国后,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均享受公费医疗、休假、死亡安葬、遗属赡养、抚养及困难补助等福利待遇。
  医疗保健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企业的职工分别实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公费医疗参见《医药卫生》篇。劳保医疗除本人享受免费医疗外,职工的配偶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治疗,若他们不享受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可向本单位报销50%的医药费。从1965年起,执行国家《劳保医疗条例》,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5%提取劳保医疗费。1993年起,劳保医疗进行改革,执行企业与职工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医药费的劳保医疗制度。
  死亡安葬和困难补助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给予安葬费,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按月领取遗属赡养(抚养)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每年按工资总额2%的比例提取福利费,用于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补助,由单位统一掌握,民主评定,分等补助。企业则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决定困难补助经费提取比例,用于职工医药、死亡安葬、遗属赡养等。
  休假公休假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公休假日,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放假休息。
  探亲假1958年起,实行探亲假制度。连续工龄满1年以上,不与父母、配偶在一起,或与父母同住而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每年探亲假12天(往返时间在外),工资照发,路费报销。1981年起,凡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20天;2年1次的45天,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4年1次,假期20天,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个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婚、产假职工婚假,3~7天,晚婚15~1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56天,双胞胎和难产增加14天,晚婚增加30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30天。女职工在探望配偶处生育、假期超过56天,经批准与当年探亲假合并使用。不满7个月小产,给30天以内假日。在规定假期内,工资照发,其他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年休假1985年起,凡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实行寒暑假的职工实行年休假。工作10~20年的休假10天,20~30年的休假15天,31年以上的休假20天。1991年起,改为不满5年的无年休假,工作满5年不满15年的休假7天,满15年不满25年的休假10天,满25年以上的休假14天。当年病假及疗养超过30天或事假累计20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如休假后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天数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奖金津贴奖金全市在50年代初便建立奖励金制度。设安全奖、节约奖、质量奖、超产奖,分季度或年终发放。1958年,取消计件工资和经常性的奖励,设立跃进奖。1959年,工业企业逐步建立综合性生产奖励制度,分综合奖、超产奖。综合奖金额不超过职工月工资标准总额的70%;超产奖金额不超过月标准工资总额10%。奖金按月或季度发放。1966年,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1982年,恢复奖金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开始实行固定奖金,企业则实行超产奖、节约奖、新产品试制奖、创造发明奖、安全奖等。
  津贴保健津贴1963年起,对从事粉尘、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工种职工,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实行保健津贴制度。
  夜班津贴对企业职工发给夜班津贴、中班津贴,每人每班2元,深夜12点钟以后每人每班3元。
  职工生活补贴1965年3月起,对收入低的困难职工家庭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补贴0.8元,补贴的人数最多不超过三个半人。1979年4月起改为每人每月补贴3元。197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享受生活补贴。
  交通费补贴1978年起,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每人每月1.50元。1984年3月改为每人每月2元。1989年12月起改为每人每月5元,按月随工资发放。
  副食品价格补贴1979年11月起,对职工实行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元。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时将此津贴合为工资。
  中、小学班主任津贴1979年11月起,中、小学教师实行小学3、4、6元,中学4、5、6元的班主任津贴。1990年1月,改为视学生人数多少每月按小学4、6、8、10元,中学6、8、10、12元发放。
  医疗卫生津贴1979年12月起,对各类医疗保健、医药科研、药品检验和医学生物制品单位专职从事并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种人员实行医疗卫生津贴。
  洗理费补贴1985年1月起,没有理发设施的单位给职工发放洗理费。1985年7月为每人每月4元。行政事业单位从1991年10月起,企业从1995年10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8元。
  民警岗位津贴1983年8月起,对交通民警实行岗位津贴制度。1984年7月起,对公安干警、法院干警、检察院干警、司法部门等外出办案人员,实行津贴制度。
  教龄、护龄津贴1985年7月起,对中小学校教师、医院护士,实行教龄、护龄津贴制度。按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分别发给3、5、7、10元教龄、护龄津贴。
  第五节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全市社会养老保险始于1986年。当年成立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后,开展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和全民所有制正式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宣传和征收工作。合同制工人按工资总额的18%收取养老保险基金。1986年,全市收取养老保险基金55.56万元。
  1987年,全市有266个单位的7532名工人参加投保,收取养老保险基金98.75万元。同时,开展驻市和市属全民企业职工退休费统筹工作,至12月,实现全市退休费统筹。1988年,全市有317个全民及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含省地属单位)60933名职工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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