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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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470
颗粒名称: 用工制度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2
摘要: 民国时期,境内工商企业用工形式主要是雇佣劳动制,由雇主与劳动者签订合约或口头协议,一年一定。建国后,用工制度主要有固定工制、临时工、合同制工等形式。
关键词: 用工制度 合同制

内容

民国时期,境内工商企业用工形式主要是雇佣劳动制,由雇主与劳动者签订合约或口头协议,一年一定。建国后,用工制度主要有固定工制、临时工、合同制工等形式。
  固定工制建国初期的用工形式,一般由私人介绍,单位雇用。随后,逐步实行从社会上招收。1955年起,单位使用劳动力,由市劳动部门实行计划统一管理,按上级批准的增人计划,采取先城镇后农村,从社会上招收新工人,实行固定工制。1979年起,按江西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凡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全民、大集体)都实行公开招工,对招工对象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临时工分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和用人单位自行招收的临时工两种。临时工的工资待遇,一般比照所在单位同工种固定工的工资标准,其他劳保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自定。1958年以来,在招收固定工的同时,招收了一部分临时工,并按规定陆续将符合条件、生产急需的临时工转为正式工。对不符合改制的临时工,家住城镇的由用人企业或街道负责组织参加集体所有制的生产劳动;家住农村的,动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老弱病残不能继续工作的,按劳动管理有关规定辞退,并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国有农、林、牧、渔场在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均于1980年改为固定工。1980年后,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临时工须报劳动部门批准,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并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缴纳养老保险金和管理费。
  合同制工1983年,改革劳动用工制度,企事业单位新招收职工实行合同制。用工单位与职工签订3~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由用工单位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养老保险金。合同制工人享受同工种固定工同等待遇。合同期满后,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和个人表现,决定续订合同或辞退。1983~1990年,全市招收合同制工人2468名。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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