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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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467
颗粒名称: 劳动力管理
分类号: F241.1
页数: 3
摘要: 计划管理建国初,国有企事业和私营企业均自行决定增减职工。职工增长计划由国家、省逐年批准下达到市,各单位的劳动力均由市劳动部门统一调配。1958年,劳动力计划管理权限下放,赣州市招收了大批城区街道家庭妇女和农村劳动力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至1958年末,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达到32894人,比1957年末增加11151人。1969~1972年,经江西省计划委员会批准,全市增加固定工7113名,又一次大幅度地从农村招工,造成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商品粮销量“三突破”。1979年起,全面开展清理计划外用工。1984年,根据劳动制度改革的精神,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增人计划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报市劳动人事局批准。
关键词: 劳动力 劳动管理 规划

内容

计划管理建国初,国有企事业和私营企业均自行决定增减职工。1954年3月,市人民政府规定,企事业单位增加职工须由劳动部门统一调配、介绍,不准自行招聘。1955年,开始对劳动力实行计划管理。职工增长计划由国家、省逐年批准下达到市,各单位的劳动力均由市劳动部门统一调配。1958年,劳动力计划管理权限下放,赣州市招收了大批城区街道家庭妇女和农村劳动力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至1958年末,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达到32894人,比1957年末增加11151人。1961年,劳动力计划再次集中到中央统一管理。1962年,实行劳动工资基金管理,劳动力计划管理工作走向正常。1969~1972年,经江西省计划委员会批准,全市增加固定工7113名,又一次大幅度地从农村招工,造成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商品粮销量“三突破”。1975年起,工、商等企业用工除自然减员补充外,招工指标由省计委、省劳动厅按计划下达。1979年起,全面开展清理计划外用工。1984年,根据劳动制度改革的精神,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增人计划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报市劳动人事局批准。
  劳动力调配建国后,国家逐步建立统一的劳动力调配制度,由劳动部门根据企业生产建设任务的发展变化,对在职的劳动力进行平衡调剂。
  1984年,市人民政府规定,驻市、市属国有企业之间调动工人,从市属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调往企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自愿调往集体企业或国有农、林、牧、渔场工作的,由调出、调入的单位直接办理。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人,以及由企业调往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仍由市劳动人事局掌握办理。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不得调往全民所有制单位。农、林、牧、渔场工人未经省劳动部门批准,不得调往非农、林、牧、渔场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跨县、市调动工人,由调出、调入单位事先协商同意,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劳动人事局审查批准。农、林、牧、渔场一般不得从外地调入工人。对确有突出技术专长的技术工人的调入,优先办理。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的调动,由单位自行决定,属市辖内的调动,由调出、调入单位直接办理;跨县、市调动,由调出、调入单位事先协商同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劳动人事局办理。
  1987年,赣南机械厂、赣南无线电厂、赣州钨钼材料厂、赣州接插件厂、江西齿轮箱总厂等企业,在厂内进行优化组合,首次突破传统的劳动力调配渠道,打破固定工“铁饭碗”、干部“铁交椅”,建立了帅点将、将点兵、兵选将的模式。
  1986~1995年,全市共办理5129名工人的调动手续,为1500多名职工解决了夫妻分居两地的实际困难。
  用工制度民国时期,境内工商企业用工形式主要是雇佣劳动制,由雇主与劳动者签订合约或口头协议,一年一定。建国后,用工制度主要有固定工制、临时工、合同制工等形式。
  固定工制建国初期的用工形式,一般由私人介绍,单位雇用。随后,逐步实行从社会上招收。1955年起,单位使用劳动力,由市劳动部门实行计划统一管理,按上级批准的增人计划,采取先城镇后农村,从社会上招收新工人,实行固定工制。1979年起,按江西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凡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全民、大集体)都实行公开招工,对招工对象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临时工分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和用人单位自行招收的临时工两种。临时工的工资待遇,一般比照所在单位同工种固定工的工资标准,其他劳保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自定。1958年以来,在招收固定工的同时,招收了一部分临时工,并按规定陆续将符合条件、生产急需的临时工转为正式工。对不符合改制的临时工,家住城镇的由用人企业或街道负责组织参加集体所有制的生产劳动;家住农村的,动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老弱病残不能继续工作的,按劳动管理有关规定辞退,并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国有农、林、牧、渔场在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均于1980年改为固定工。1980年后,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临时工须报劳动部门批准,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并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缴纳养老保险金和管理费。
  合同制工1983年,改革劳动用工制度,企事业单位新招收职工实行合同制。用工单位与职工签订3~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由用工单位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养老保险金。合同制工人享受同工种固定工同等待遇。合同期满后,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和个人表现,决定续订合同或辞退。1983~1990年,全市招收合同制工人2468名。
  职业培训建国前,青少年从事工商业、手工业,先拜师学艺,充当学徒。学徒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能独立操作者,可自行开业或成为正式雇员。
  建国后,采取办夜校、扫盲班、识字班、红专学校、业余中学、技术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培训。1950年,市人民政府制定《赣州市职工业余教育暂行实施办法(草案)》,职工业余教育由以政治教育为主转向以文化教育为重点,并由市总工会及其基层组织负责此工作。当年,全市办夜校9所23个班,学员943人。1951年,职工业余夜校发展到31所96个班,学员3435人,占全市职工总数的25.63%。1952年,创办赣州市职工业余中学,招收学员225人。1953年,在各单位推行祁建华速成识字法教学,90%的文盲、半文盲职工参加了学习。1954年,中共赣州市委发出《关于加强各工厂企业职工业余技术教育的指示》,在加强职工文化学习的同时加强技术培训。至1960年,全市办政治、文化、技术三结合的红专学校74所,参加学习的职工达18262人,占职工总数的87.4%,经过学习,有13238名职工摘掉文盲帽子。“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业余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中断。1981年,恢复市干部职工业余中学,同时采取开办职工学校、签订师徒合同、举办培训班、开展技术比赛和岗位练兵等形式,组织职工参加脱产、半脱产或业余学习。1984年7月,市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成立,配备专职干部。驻市、市属企事业500人以上的单位设立教育科,300~500人的单位配有专职干部,300人以下的单位,有兼职干部管理职工业余教育。至1985年,全市已成立教育科的单位有22个,配有专职干部57人、兼职干部49人。1981~1985年,全市有21797名职工参加业余学习,其中,参加文化补课的职工10677人,累计合格人数9490人,合格率为88.9%;参加技术补课的职工有11120人,累计合格人数10038人,合格率为90.3%。1991年,全市建立培训、考核、录用、待遇相结合的职工培训机制,职工技术等级岗位培训工作走上制度化。仅1995年就完成44个专业、5914名职工等级岗位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劳动纪律建国前,政府无劳动管理法规。业主根据自身的利益和意愿制定各种厂规店约,约束雇员和学徒。1954年起,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先后制定公布了一系列劳动法规。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基础上,对职工执行劳动纪律,奖勤罚懒、奖优罚劣。1986~1995年,市属企业职工获升级奖励的11463人次,通令嘉奖的17人,被评为先进生产者的13026人次,被评为劳动模范的155人次。市属企业有273名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受到处分,其中受警告处分50人,记过33人,记大过42人,降级26人,留用察看34人,开除88人。
  安全管理与劳动保护安全管理建国前,资本家、业主对劳动生产缺乏安全措施和劳保规定,工人安全无保障。
  建国后,中共各级组织和政府一再强调安全生产。1950年,成立赣州市工厂企业安全卫生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主管局设专职安全员。200人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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