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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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46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劳动
分类号: C970
页数: 8
摘要: 劳动力就业建国前,无劳动管理机构。1949年11月,市人民政府设劳动科管理劳动力就业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就业门路扩大,无业和失业人员得到了更多的就业机会。1954年起,市人民政府规定,企事业单位招收职工均由劳动部门统一调配、介绍,同时,开办职工业余教育,组织劳动者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知识。1991年起,建立培训、考核、录用、待遇相结合的职工培训机制,职工技术等级岗位培训工作走上制度化。
关键词: 劳动科学 伦理学

内容

劳动力就业建国前,无劳动管理机构。1949年11月,市人民政府设劳动科管理劳动力就业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就业门路扩大,无业和失业人员得到了更多的就业机会。1954年起,市人民政府规定,企事业单位招收职工均由劳动部门统一调配、介绍,同时,开办职工业余教育,组织劳动者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知识。1991年起,建立培训、考核、录用、待遇相结合的职工培训机制,职工技术等级岗位培训工作走上制度化。
  就业安置建国前,社会上无业和失业人员均自谋职业,城内居民中许多人无固定职业,就业率很低。
  解放初,市内各业所需职工,市人民政府除留用旧职员外,从部队复员退伍军人和社会上的闲散知识分子、失业人员、家庭妇女中招收。市人民政府开展劳动就业登记工作,对失业人员除有特殊困难的由政府拨粮拨款给予紧急救济外,一部分招收安置在市内就业,一部分组织起来进行生产自救,或动员到外地矿山、工厂做工。1950年9月,市人民政府根据“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工商政策,鼓励和扶助私营工商业发展,组织广大手工业者扩大生产,拓宽就业门路,使无业和失业人员得到就业机会。1955年,按照“群众自办、政府扶助”和“因地、因时、因人制宜”的原则,帮助无业和失业人员寻找生产门路,自办生产组织。全市共组织各类生产自救组织14个,参加人数557人。至1957年底,全市共安置就业7153人。至此,不仅民国时期遗留下来的失业人员全部得到了安置,新生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也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1958年,大办工业、农业,城乡劳动力都比较紧缺。各单位动员妇女参加劳动,解决劳动力不足的困难。1959~1961年,全市压缩基本建设规模,停办一批工厂,精减一部分职工,全市企业共精减职工2600人,加之新生劳动力不断增加,使城镇就业问题突出。1964年起,市人民委员会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动员一部分社会闲散劳动力上山下乡参加农业生产,对不能上山下乡的待业人员在城镇开辟多种就业渠道进行安置。“文化大革命”初期,学校停课,学制缩短,一批未到劳动力年龄的中学毕业生提前进入社会,高等学校停止招生,工厂停止招工,原有劳动管理机构处于瘫痪状态,正常的就业秩序被打乱,劳动就业矛盾日趋尖锐。
  1968年,响应毛泽东主席关于知识青年到农村去的号召,全市掀起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高潮,此后把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作为解决城镇人员劳动就业的主要门路。1975年起,采取减员补充办法安置一部分待业人员。职工退休、退职、死亡而出现的自然减员,允许从减员者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中补充1名参加工作。
  1978年起,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以及“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就业方针,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鼓励和支持待业人员组织起来,广开门路,自谋职业。1977~1978年,全市共安置8764人就业,其中国有单位招工补员605人,县以上大集体招工5931人,自谋职业2228人。1980年1月,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实行“单位为主,系统包干,自行消化”的就业安置责任制,采取国有、集体、个体一起上的办法安置待业人员就业。1979~1985年,全市共安置39501人就业。1984年6月起,国有企业招收新工人,除个别企业和少数特殊工种由上级下达招收固定工计划,一律实行合同制,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合同工、季节工和临时工。合同工必须经过考试,择优录用。1986年起,市劳动服务公司开展劳务输出工作,向深圳、珠海等沿海地区输出劳动力。至1995年,全市输出劳动力14085人。
  1987年,在一些企业进行优化劳动组合的试点,部分职工变成富余人员。从此,开始实施“再就业工程”。通过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社会帮助安置和政策扶持等各种就业手段,帮助富余人员再就业。1995年,市人民政府投资198万元,建成转岗培训基地1处、生产自救基地(黄金立体养殖场)1处、企业再就业工程点7个。转岗培训基地,专门为下岗职工开设机电维修、电子电工、烹调、微机4个班,对困难职工给予免费培训。全年共培训待业青年和下岗职工4312名,介绍安置待业人员512名,安置下岗职工重新上岗2681名,再就业率达到70%。
  就业前培训建国初,为安置民国时期遗留下来的失业工人、国民党军官、官吏、无业游民等,市人民政府举办了多种类型的转业、就业培训班。
  1954年以后,培训新工人的形式有举办短期培训班、自费学徒、委托代训、以师带徒、边干边学等。1959年8月,创办赣州市技工学校,开设科目有木工、刨工、铸造等,当年招收学生300多人。1980年起,根据“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全市采取多种方式对待业青年进行培训。主要方式有,市劳动服务公司开办培训班,劳动部门与其他单位联办技术培训班,用人单位举办就业前培训,恢复赣州市技工学校,在普通中学开办职业班,将赣州市第五中学改为职业学校等。1989年2月,成立赣州市就业培训中心,先后开办缝纫、烹调、会计、纺织、摄影、有色冶炼、机械制图、泥工、营业员、家电修理、计算机等培训班。至1995年,全市共有36034名待业人员接受就业前培训。
  [=此处为表格(1981~1995年全市就业安置情况)=] 单位:人知青上山下乡与回城安置动员上山下乡 1955年起,赣州市陆续有知识青年响应毛泽东主席的号召,自愿下乡、回乡参加农业生产。1962年,全市动员371名知识青年到国有农、林场参加山区建设。
  1963年10月,成立赣州市安置城市下放职工和青年学生领导小组。各街道办事处也分别成立社会青年工作办公室,负责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动员工作。同年12月,第一批到农村插队落户的193名社会青年奔赴宁都、信丰。196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动员和组织城市知识青年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决定(草案)》,全市掀起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高潮。1964~1966年,全市共有2864名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参加农业生产,1968~1969年有6478名知识青年到外县农村插队落户。1973年,开始缩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范围,并改善与加强安置工作。驻市、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抽调干部到指定的县、社建立青年点(队)或知青农场,安置下乡知识青年(至1979年底,全市在各县建立知识青年点、队、场116个)。1978年12月起,贯彻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会议精神,凡驻市、市属单位或本系统能安排就业的知识青年,不再动员下乡;安排确有困难的,则动员下乡。1982年起,全市不再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城乡安置 1979年,中共赣州市委、市革命委员会本着“国家关心、负责到底”的精神,决定在城乡安排知识青年就业,并规定在招工考核时,对知识青年适当降低分数线和放宽招工年龄,适当扩大招收女青年的比例;对愿意留在农村安家落户的知识青年,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实际问题,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已与农村社员结婚的知识青年,由所在县、社就地就近安排;对有一技之长的知识青年,由本人申请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对因公所致的病残知识青年,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已婚知识青年的子女,只要一方是知识青年的,其子女均可转为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等。1979年,全市回城安置的知识青年有2890人,其中安置在全民企事业单位的1280人,县以上大集体的1610人。至1984年,全市上山下乡的18421名知识青年,通过招工、补员、参军、升学等途径,全部得到妥善安置。
  知青经费知识青年经费分为安置费、扶持生产资金和业务费。安置费用于补助下乡知识青年的生活困难,扶持生产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独立核算的知青场(队)发展生产,业务费用于负责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行政部门开展业务工作。安置费标准:1963年以前,到国营农场的每人210元;1964年起,到现有国有农场的每人400元,到新建小型农场的每人700元,到水土保持专业队的每人1327元,插队的每人185元;1968年起,到国有农林垦殖和集体到公社插队的每人220元,回乡的每人30~50元;1973年起,回原籍落户的、到公社插队的和建立集体所有制知青场(队)的每人480元,到国有农、林、牧、渔场和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农副业基地的每人400元,到集体所有制知青场(队)和知青点的每人580元。
  [=此处为表格(若干年份全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人数)=] 单位:人劳动力管理计划管理建国初,国有企事业和私营企业均自行决定增减职工。1954年3月,市人民政府规定,企事业单位增加职工须由劳动部门统一调配、介绍,不准自行招聘。1955年,开始对劳动力实行计划管理。职工增长计划由国家、省逐年批准下达到市,各单位的劳动力均由市劳动部门统一调配。1958年,劳动力计划管理权限下放,赣州市招收了大批城区街道家庭妇女和农村劳动力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至1958年末,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达到32894人,比1957年末增加11151人。1961年,劳动力计划再次集中到中央统一管理。1962年,实行劳动工资基金管理,劳动力计划管理工作走向正常。1969~1972年,经江西省计划委员会批准,全市增加固定工7113名,又一次大幅度地从农村招工,造成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商品粮销量“三突破”。1975年起,工、商等企业用工除自然减员补充外,招工指标由省计委、省劳动厅按计划下达。1979年起,全面开展清理计划外用工。1984年,根据劳动制度改革的精神,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增人计划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报市劳动人事局批准。
  劳动力调配建国后,国家逐步建立统一的劳动力调配制度,由劳动部门根据企业生产建设任务的发展变化,对在职的劳动力进行平衡调剂。
  1984年,市人民政府规定,驻市、市属国有企业之间调动工人,从市属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调往企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自愿调往集体企业或国有农、林、牧、渔场工作的,由调出、调入的单位直接办理。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人,以及由企业调往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仍由市劳动人事局掌握办理。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不得调往全民所有制单位。农、林、牧、渔场工人未经省劳动部门批准,不得调往非农、林、牧、渔场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跨县、市调动工人,由调出、调入单位事先协商同意,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劳动人事局审查批准。农、林、牧、渔场一般不得从外地调入工人。对确有突出技术专长的技术工人的调入,优先办理。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的调动,由单位自行决定,属市辖内的调动,由调出、调入单位直接办理;跨县、市调动,由调出、调入单位事先协商同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劳动人事局办理。
  1987年,赣南机械厂、赣南无线电厂、赣州钨钼材料厂、赣州接插件厂、江西齿轮箱总厂等企业,在厂内进行优化组合,首次突破传统的劳动力调配渠道,打破固定工“铁饭碗”、干部“铁交椅”,建立了帅点将、将点兵、兵选将的模式。
  1986~1995年,全市共办理5129名工人的调动手续,为1500多名职工解决了夫妻分居两地的实际困难。
  用工制度民国时期,境内工商企业用工形式主要是雇佣劳动制,由雇主与劳动者签订合约或口头协议,一年一定。建国后,用工制度主要有固定工制、临时工、合同制工等形式。
  固定工制建国初期的用工形式,一般由私人介绍,单位雇用。随后,逐步实行从社会上招收。1955年起,单位使用劳动力,由市劳动部门实行计划统一管理,按上级批准的增人计划,采取先城镇后农村,从社会上招收新工人,实行固定工制。1979年起,按江西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凡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全民、大集体)都实行公开招工,对招工对象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临时工分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和用人单位自行招收的临时工两种。临时工的工资待遇,一般比照所在单位同工种固定工的工资标准,其他劳保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自定。1958年以来,在招收固定工的同时,招收了一部分临时工,并按规定陆续将符合条件、生产急需的临时工转为正式工。对不符合改制的临时工,家住城镇的由用人企业或街道负责组织参加集体所有制的生产劳动;家住农村的,动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老弱病残不能继续工作的,按劳动管理有关规定辞退,并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国有农、林、牧、渔场在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均于1980年改为固定工。1980年后,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临时工须报劳动部门批准,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并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缴纳养老保险金和管理费。
  合同制工1983年,改革劳动用工制度,企事业单位新招收职工实行合同制。用工单位与职工签订3~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由用工单位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养老保险金。合同制工人享受同工种固定工同等待遇。合同期满后,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和个人表现,决定续订合同或辞退。1983~1990年,全市招收合同制工人2468名。
  职业培训建国前,青少年从事工商业、手工业,先拜师学艺,充当学徒。学徒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能独立操作者,可自行开业或成为正式雇员。
  建国后,采取办夜校、扫盲班、识字班、红专学校、业余中学、技术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培训。1950年,市人民政府制定《赣州市职工业余教育暂行实施办法(草案)》,职工业余教育由以政治教育为主转向以文化教育为重点,并由市总工会及其基层组织负责此工作。当年,全市办夜校9所23个班,学员943人。1951年,职工业余夜校发展到31所96个班,学员3435人,占全市职工总数的25.63%。1952年,创办赣州市职工业余中学,招收学员225人。1953年,在各单位推行祁建华速成识字法教学,90%的文盲、半文盲职工参加了学习。1954年,中共赣州市委发出《关于加强各工厂企业职工业余技术教育的指示》,在加强职工文化学习的同时加强技术培训。至1960年,全市办政治、文化、技术三结合的红专学校74所,参加学习的职工达18262人,占职工总数的87.4%,经过学习,有13238名职工摘掉文盲帽子。“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业余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中断。1981年,恢复市干部职工业余中学,同时采取开办职工学校、签订师徒合同、举办培训班、开展技术比赛和岗位练兵等形式,组织职工参加脱产、半脱产或业余学习。1984年7月,市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成立,配备专职干部。驻市、市属企事业500人以上的单位设立教育科,300~500人的单位配有专职干部,300人以下的单位,有兼职干部管理职工业余教育。至1985年,全市已成立教育科的单位有22个,配有专职干部57人、兼职干部49人。1981~1985年,全市有21797名职工参加业余学习,其中,参加文化补课的职工10677人,累计合格人数9490人,合格率为88.9%;参加技术补课的职工有11120人,累计合格人数10038人,合格率为90.3%。1991年,全市建立培训、考核、录用、待遇相结合的职工培训机制,职工技术等级岗位培训工作走上制度化。仅1995年就完成44个专业、5914名职工等级岗位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劳动纪律建国前,政府无劳动管理法规。业主根据自身的利益和意愿制定各种厂规店约,约束雇员和学徒。1954年起,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先后制定公布了一系列劳动法规。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基础上,对职工执行劳动纪律,奖勤罚懒、奖优罚劣。1986~1995年,市属企业职工获升级奖励的11463人次,通令嘉奖的17人,被评为先进生产者的13026人次,被评为劳动模范的155人次。市属企业有273名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受到处分,其中受警告处分50人,记过33人,记大过42人,降级26人,留用察看34人,开除88人。
  安全管理与劳动保护安全管理建国前,资本家、业主对劳动生产缺乏安全措施和劳保规定,工人安全无保障。
  建国后,中共各级组织和政府一再强调安全生产。1950年,成立赣州市工厂企业安全卫生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主管局设专职安全员。200人以上的企业设立安全委员会或安全科,配备专职安全干部;200人以下的企业配备兼职安全干部;生产车间、班(组)挑选老工人兼任安全员。各厂矿企业按照有关法规制订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群众性的安全大检查;增添、维修安全设备,按规定给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抓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使工伤事故逐年减少。1962年2月,建立粉尘浓度和矽肺病报告制度,对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1963年11月起,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事有害有毒、高温和井下作业的3284名工人,实行保健食品制度,定期定额免费供应猪肉、食油、糖、面食、酒和其他副食品。1978年7月,成立赣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1980年,开展“安全月”活动,规定每年5月为安全活动月,在“安全月”里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检查评比。1984年11月,市劳动人事局内设教育安全监察科。1985年,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权。1989年8月,成立赣州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1991年起,配合国家“安全生产周”活动,每年开展安全法规宣传、安全大检查、事故隐患整改等一系列活动。1991、1992年,全市发生伤亡事故各8起,1993年4起。
  安全监察 60年代初开始,赣州市先后采取的安全监察措施有:对有害职工健康的行业、单位和工种,进行定期专项现场监察;督促和帮助建筑施工单位建立与健全安全制度,及早消除事故隐患;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行车等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并建立档案;对特种行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行凭证上岗制度;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实行定点管理、定期检查,劳保用品的发放不得以现金代替实物;安全监察科人员深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定点监察,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工伤事故处理根据《江西省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对于工伤事故,市劳动人事局接到报告后,及时会同市总工会、事故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处理程序,采取“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者不接受教训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案。1985年以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均在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并统计上报,事故结案率100%。对重伤者按规定发给工伤认可证。
  第二节人事编制管理民国时期,县、区、乡镇行政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具体规定。1949年,赣县县政府设县长1人,下设4室4科。人员编制是,秘书室42人,人事室8人,会计室12人,军政室4人,第一科(民政科)23人,第二科(财政科)18人,第三科(教育科)11人,第四科;(建设科)20人。赣州镇编制24人,设镇长1人,下设民政股、经济股、文化股、警卫股,各股设主任1人。
  建国后,中共赣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核定的编制指标确定。1955年5月,成立赣州市编制委员会,负责市属党、政、群团、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核定和管理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编制管理工作陷于停顿。1981年4月,改名赣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编委),下设办公室。同年12月,精简机构,紧缩人员编制,市级党政机构由原来的55个减少到50个,人员编制1118人,比实有1170人精简52名。1986年,新设机构14个(副局级单位7个,股级单位7个),调整审定行政事业编制112人。1987年9月1日起,全市实行编制管理制度。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出必须到市编委办办理人员增减手续,用人单位凭编制管理核定人数,办理人员流动有关手续。1988年,对全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性质和级别、人员编制数进行清理和核定。对卫生、文化、民政及农林水系统事业单位逐个进行定岗、定编、定人。1990年起,机构编制工作采取行政与经济相结合、人员编制与人员调配相结合、人员编制与工资基金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实行市编委一支笔审批制度,控制机构增设、机构升格和人员编制膨胀。
  [=此处为表格(1995年市属党政群机构编制情况)=] 单位:人 [=此处为表格=] 说明:表中为正局级以上单位。
  干部录用清代以前,各级官吏的任用,虽经过科举考试录用,但其用人原则是“任人唯亲,个人决定”。民国时期,官员的任用大多沿袭旧俗。行政长官上任时都带上一帮亲信安插在各个主要部门,一般政府人员亦以裙带关系雇用。
  建国后,录用干部的标准是“德才兼备”,原则是“任人唯贤,组织决定”。建国初期,因干部奇缺,除留用部分旧职人员外,主要是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民主人士中选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以后,乡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要干部均经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层以下干部从各个时期政治运动和实际工作中经过考验的先进分子中选用,或从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中挑选和接收分配来的大中专毕业生。1980年以后,改革录用干部制度,开始公开向社会择优招聘录用,把一批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的优秀分子吸收上来,有的还被安排在领导岗位上。
  从社会吸收录用解放初,赣州有随军南下的干部89人、地下党团员8人,同时在青年学生、教师、工人中吸收了一批干部。到1949年底,全市共有干部193名。随后,又从土改、“三反”、“五反”、镇压反革命和抗美援朝运动中表现好的青年知识分子、积极分子中吸收了213名干部。1964年,从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工作人员中吸收了一批干部。“文化大革命”期间,吸收录用干部工作中断。1979年,恢复吸收录用制度。1984年4月,根据上级通知精神,全面开展清理整顿“以工代干”工作。全市有“以工代干”人员803人,经过考试、审核批准转为国家正式干部。同时,利用自然减员指标,从在职工人、待业青年中吸收录用干部587人;办理“五警”(治安警、交通警、刑警、户籍警、法警)和乡镇脱产计划生育人员改干,民办教师转为国家正式教师的手续;从“五大”(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毕业生及其他业务骨干中录用了一批干部。至1995年,全市累计从社会上吸收录用干部5522人,其中从工人中录用3583人,从农民中录用117人。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始于1954年7月。50年代,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市后,由市人事部门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制订计划和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由人事部门统一办理手续。1964年,大、中专毕业生多数分配到基层单位。1968年,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去向是,工科毕业生先当工人,农科毕业生先当农民,林科毕业生先当林工,医科毕业生分配到农村卫生院,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到农村中、小学校。80年代起,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去向主要是面向基层,充实教学、科研和生产第一线。至1995年,全市累计接收大、中专毕业生4756人,其中大专毕业生2559人,中专毕业生2197人。
  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1954年,赣州市开始办理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当年安置的转业干部大部分充实到交通、财贸部门,基本上做到了按职务对等安排。1958年的转业干部主要充实工业战线。1963年的转业干部重点安排在商业、供销、粮食、银行等部门。之后,凡分配到赣州市的转业干部,人事部门都按照上级的安置原则,妥善安置。至1995年底,全市累计接收军队转业干部558人。
  招聘合同制干部 1985年,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干部,择优聘用乡镇机关干部34人。1990~1992年,从“五大”毕业生中聘用干部168人。1995年,在乡镇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人武、工业、交通、商业部门聘用干部1592人。
  [=此处为表格页(若干年份市属干部录用情况)=] 单位:人 [=此处为表格=] 干部管理干部调配在中共赣州市委组织部(简称市委组织部)和市人民政府人事局统一管理人事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对干部进行挑选、使用、考核、培训、调配、调整和晋升工作。干部管理权限: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由中共江西省委管理;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等由中共赣州地委管理;局长、副局长级干部由中共赣州市委管理。科(股)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管理;一般干部,属党群系统、人大、政协机关的由市委组织部管理,政府机关的由市人事局管理;企事业单位的一般干部,由各主管局和本单位中共组织管理。专业技术干部由市人事部门管理。
  干部调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干部调动遵循工作需要,照顾夫妻关系和家庭实际困难,解决学非所用问题的原则办理。1954年,输送56名优秀干部(县级11名,乡级和知识分子干部45名)充实到工业战线和基层单位。1964~1965年,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全市调整、调配干部160名,其中,党政群系统23人,工业系统38人,农林水系统11人,财贸系统54人,文教卫生系统34人。1980~1987年,共调动干部1148人,其中,省内外调入436人(解决夫妻分居271人、照顾家庭困难32人、因工作需要133人),调往省内外的408人,市内调动304人(含调整用非所学39人)。1988~1995年,共调动干部1528人,其中外地调入☆人,调往外地513人,市内调动919人。
  干部培训建国初期,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是改造思想,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点。教育内容主要是学习政治常识、社会发展简史、中国革命基本问题、国际国内形势、党的基本政策。教育方法是开办短期轮训班,对新干部进行轮训。1953年,成立赣州市干部业余学校,有学员467人。1956年,成立干部业余理论学校4所,学制5~7年,学完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60年代,干部培训主要是业余和脱产两种形式。1961~1962年,全市有2748名干部参加省、地、市党校培训,占应培训干部的81.7%。1980年,贯彻中共中央宣传部、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工作的意见》,各系统先后成立职工业余学校、工交学校、商业学校、粮食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卫生进修学校等培训基地。1994~1995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始逐步向国家公务员过渡,机关干部培训按照国家公务员培训要求进行。
  [=此处为插图(发布招工信息)=] 干部考核建国初期,干部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主管,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民主鉴定。1952年起,党群系统的干部考核,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考核,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考核停顿,奖惩混乱。1978年后,干部考核奖惩工作恢复正常,基本方法是年终总结、自我鉴定、民主鉴定,考核主要内容是阶级立场、政治觉悟、革命干劲、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1984年开始,考核工作趋向科学化、正规化,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考核方法为推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通过考核,对干部进行奖惩。1988~1995年,全市受各种奖励的干部4074人,其中,通令嘉奖的60人,记功的51人,升级的78人,升职的130人,发给奖品、奖金的3755人;受到惩戒的32人,其中,警告的11人,记过的7人,记大过的7人,撤职的1人,开除留用的3人,开除公职的3人。
  人才交流 1984年12月,成立赣州市人才交流咨询服务办公室,隶属于市劳动人事局。人才交流的业务范围是,人才余缺调剂,人才招聘,专业技术干部兼职聘用,专业人才培训等。人才交流的原则是,按照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从城市到农村,从较发达地区到老区、边远山区,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人才相对富余的部门到人才缺乏的部门进行合理流动。1989年4月,成立赣州市人才、劳务市场,制订《赣州市人才、劳务市场暂行规定》。本着调剂余缺、用人所长的精神,引导人才合理流动。1990~1995年,共办理了704人的交流手续。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与职称评聘 1979年10月以前,科技干部归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部门管理。1979年10月设立科技干部管理科,1981年3月改称科技干部局,负责科技干部的管理和职称评聘工作。同年10月,归口市劳动人事局管理。
  1979~1983年,全市进行套改,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工作,共评定高级职称7人,中级职称208人,初级职称1325人。1987~1989年,赣州市职改领导小组依据江西省职改领导小组关于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实施细则》和评审委员会章程要求,组建了14个系列的初级评审委员会,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开展职称评聘工作和过渡性评审工作。全市220个企事业单位的7524名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了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其中高级378人,中级1646人,初级3565人。1990年进行复查,职称评聘工作暂停。1991年以后,执行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转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全市开展工程、农业、卫生、中学、小学等26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1992年后,会计、经济、统计、审计4个系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陆续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以考代评。
  [=此处为表格(1979~1995年市属全民单位评聘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单位:人第三节退休离休退休退职 50年代初起,赣州市开始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办理职工退休事宜。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条件是: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男性年满55岁,女性年满45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或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则以退职处理。1985年2月9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工人和干部的退休条件和待遇同一标准。条件是: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一般工龄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性年满50岁,女性年满45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即可退休。
  退休金的发放标准,50年代为本人工资的50~60%。60年代为:工龄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40%;满10年未满15年的发50%;满15年以上的发60%;满20年的发70%。1978年,退休金的发放标准调整为:抗日战争期间参加工作的发本人工资的90%;解放战争期间参加工作的发80%;工龄满20年的发75%;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70%;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发60%;退休金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1983年改为:凡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金按本人工资的100%的照发;退休金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
  退职职工的待遇,1974年以前,按国家规定,一次性发给退职费;从1975年起,改为按月发给相当于退职前标准工资的40%的生活费。退休干部退休费的发放,1978年前由民政部门负责,1978年起改由所在单位负责。退休工人的退休费、退职工人的生活费,从1987年起,逐步实行由市社会保险局统筹。
  离休 1982年,国务院规定,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的,或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办理离职休养(简称离休)手续,享受离休待遇。1982~1995年,全市共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467人。
  离休干部,政治待遇不变。行政18~15级干部,在职时未担任副处(县)级以上职务的,可享受副处(县)级待遇;行政14~12级干部,在职时未担任副厅(地)级以上职务的,可享受副厅(地)级待遇。
  离休干部的工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100%发给,并按其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每年分别增发2个月(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和1个月(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离休干部的住房,由单位解决。离休后回农村居住,自已有住房的,发给房屋维修费1500元,无住房的发给建房补助费3000元,行政18级以上干部,有住房的发给建房维修费2000元,无住房的发给建房补助费4000元,行政14级以上干部,有住房的发给房屋维修费2500元,无住房的发给建房补助费5000元。离休干部看病、住院享受公费医疗。医疗制度改革后,按实际开支实报实销,挂号、就诊优先。每1~2年为其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副食品计划供应时期,每逢重大节日,给离休干部按牌价供应一定数量的食油和副食品,每逢春节都赠送一份副食品以示慰问。
  1986年11月,成立赣州市老干局,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建立老干部活动中心,全市各系统和离退休干部较多的单位也相应设立老干部阅览室或活动室,使老干部做到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安度晚年。每年还增发每个离休干部480元的特需经费。
  第四节工资福利工资制度与工资水平供给制与薪金制清代以前,朝廷推行官职品级制,赣州各级官员月俸,按品级以银两计发。民国时期,公务人员的月薪,开始以银元,后来以法币、关金计发。1948年上半年,因物价暴涨,改以大米计发,县级职员月薪大米3石,警长、夫役等1.5石,乡级职员2石,乡丁1石。同年下半年,又改以纸币(关金)计发。其月薪为秘书200元,助理秘书110元,指导员110~130元,主任160~180元,科员85~140元,事务员55~90元,督学110~130元,雇员50~75元,技士110元,持佐85元。工人的工薪,多以大米计发。
  建国初期,国家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先后有供给制、工资分制、包干制3种。1949年8月至1950年秋,实行供给制,供给内容有粮食、服装、津贴费、保健费、医疗费、子女生活费等,菜金按干部级别分大、中、小灶。对从旧社会接管过来的机关、学校人员实行原职原薪政策。1950年9月,实行供给制的人员改为供给加津贴制度。供给加津贴折实为工资分制。每个干部的工资分,按级别而定:正副市长310~423分,正副科(局)长210~230分,科员130~210分,办事员110~190分,勤杂人员85~88分。1954年6月,实行供给加津贴制度的人员改为包干制,即原由国家供给的伙食、服装、津贴三项费用,全部包干发给个人。同年10月,对部分干部进行了调整工资和包干级别工作。全市共有51人参加工资或津贴调整,共增加2444分。从1955年7月起,实行包干制的人员,一律按原定级别改为工资制。全国划分为十二类工资标准区,赣州市为三类工资标准区。
  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1949~1955年实行工资分制,1956年起改为工资制。私营企业工人的工资,建国初期以大米计发,1950年10月起改为工资分制。
  工资改革和调整 1952年8月,对国营工厂企业工资制度进行第一次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新的职工工资等级制度,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职员实行职务工资制。同时改善地区之间、产业之间及企业内部之间的工资关系。全市有647人参加这次工改,原月工资总额为151078分,工改后月工资总额为177279分,月净增资26201分,人平月增资40.50分。
  1956年7月,对全市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前的公私合营企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进行第二次改革,取消工资分制和物价津贴制,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全市86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8116人参加工改。工改前人平月工资39.61元,工改后人平月工资46.65元,人平月增资7.04元。有31名乡干部评定了级别,人平月工资33.50元。同年10月,全市30个公私合营企业1185人参加工资改革。工改前人平月工资39.30元,工改后人平月工资43.09元,人平月增资3.79元。
  1959年,在统一新老工资标准的同时,对部分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城市公用事业单位工人升级面为30%,职员升级面为10%;农林水、商业、服务业工人升级面为1~2%。全市12638人参加工资调整,人平月增资1.83元。
  1963年,全市进行工资调整。参加调资8884人,实际增资7588人,人平月增资4.27元。1964年,全市集体所有制职工有694人调整工资,月增资3267元,人平月增资4.71元。
  1971年,进行低工资调整。全市有5898人增加工资,增资额38630元,人均月增资6.55元。其中,调高一级的3533人,调高一级半的207人,调高二级的1059人,转正定级的100人,填平补齐的926人,复员干部73人。1977年,对全市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普遍增加一级工资,此外有40%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增加工资。1979年,全市有40%的职工工资升级,人平月增资5.86元。
  1981年,全市对文教、卫生、体育3个系统的职工进行较大规模的工资调整,有2688人调整工资,人平月增资7.03元。1982年,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包括1981年调过工资的文、卫、体单位)的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凡上述单位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一般都升一级。1960年底以前大学本科毕业生并参加工作、工资低于20级,或1966年底以前大学本科毕业生并参加工作、工资在21级以下,升二级。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在21级以下的现任正副县长和工资在23级以下的现任乡(镇)正副书记、正副乡(镇)长,升二级。全市有2432人升级,月增资13426.04元,人平月增资5.52元。1983年,按照1982年的调资政策,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调整工资。这次调整工资,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的劳动成果挂钩。参加调资的企业职工11865人,其中升一级的11713人,升二级的152人,月增工资总额86780元,人平月增资7.31元。随后,参照上述规定,对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进行调资,有8519人调整工资,月增工资总额52859元,人平月增资6.2元。
  1985年,全市进行第三次工资改革。在先调整地区类别(由五类地区调整为六类地区),归并简化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升级。对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实行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各种津贴和奖金五块组成的结构工资。对教师、护士分别增加教龄、护龄津贴。企业则视经济效益情况,从奖励基金中划出相当于1至1个半月的平均标准工资,用于职工升级和岗位津贴。职工升级,按其劳动态度、技术高低、勤绩大小,进行考核评定。全市6691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这次工改,工改前月工资总额419842元,工改后月工资总额600012元,月增资180170元,其中职务和基础工资116119元,工龄津贴52609元,教龄、护龄津贴11442元,人平月工资由工改前的62.75元增至89.67元。全市27412名企业职工参加工改,工改前月标准工资总额1343383.16元,工改后月标准工资总额1819995.12元,月增资476611.96元,其中,调整工资区类别16792人,增资18526.38元;改定级10796人,增资100280.78元;套标准14346人,增资121980.79元;升级23370人,增资235824.01元,人平月工资由49元增至66.39元。
  1987年,按企业职工人平月增加1.8元计算增加工资总额,全市有职工17439人和企业干部124人升级,月增工资总额105378元,人平月增资6元。同时,对机关、事业单位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行政19级以下的干部调整工资,全市有1462人升一级,月增工资总额11696元,人平月增资8元。此外,从7月1日起,全市有30741名职工由原来五类工资区调升为六类工资区,月增工资总额77774.73元,人平月增资2.53元。
  1988年,机关、事业单位有626人提高一档工资,月增工资总额5008元,人平月增资8元。教育系统有2356人提高10%工资,人平月增资7.8元。教育卫生系统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后,工资进到最低档增资的有1254人,人平月增资9.9元。
  1990年,全面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全市7710人调升一至二级工资,其中升二级的有1767人,月增资总额78966元,人平月增资10.24元。同时,全市有离退休人员2103人提高离退休费,共计31022元,人平月增资14.75元。全市有国营、集体企业职工37281人调升一级工资,月增工资总额391450.50元,人平月增资10.5元。对已实行工效挂钩的46户国营企业进行结算后,为其中27户有效益的企业核定升级,职工10120人获得效益增资一级,人平月增资6元。此外,全市有厂长(经理)32人获得3%的奖励晋级。
  1994年,根据国务院第四次工资改革的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分别建立符合机关特点的职务级别工资制和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全市232个机关、事业单位的9555名职工进行新工资标准的套改,人平月增资112.5元。全市有离退休人员2298人增加离退休费,人平月增资64.41元。
  福利待遇建国后,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均享受公费医疗、休假、死亡安葬、遗属赡养、抚养及困难补助等福利待遇。
  医疗保健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企业的职工分别实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公费医疗参见《医药卫生》篇。劳保医疗除本人享受免费医疗外,职工的配偶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治疗,若他们不享受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可向本单位报销50%的医药费。从1965年起,执行国家《劳保医疗条例》,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5%提取劳保医疗费。1993年起,劳保医疗进行改革,执行企业与职工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医药费的劳保医疗制度。
  死亡安葬和困难补助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给予安葬费,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按月领取遗属赡养(抚养)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每年按工资总额2%的比例提取福利费,用于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补助,由单位统一掌握,民主评定,分等补助。企业则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决定困难补助经费提取比例,用于职工医药、死亡安葬、遗属赡养等。
  休假公休假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公休假日,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放假休息。
  探亲假1958年起,实行探亲假制度。连续工龄满1年以上,不与父母、配偶在一起,或与父母同住而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每年探亲假12天(往返时间在外),工资照发,路费报销。1981年起,凡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20天;2年1次的45天,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4年1次,假期20天,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个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婚、产假职工婚假,3~7天,晚婚15~1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56天,双胞胎和难产增加14天,晚婚增加30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30天。女职工在探望配偶处生育、假期超过56天,经批准与当年探亲假合并使用。不满7个月小产,给30天以内假日。在规定假期内,工资照发,其他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年休假1985年起,凡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实行寒暑假的职工实行年休假。工作10~20年的休假10天,20~30年的休假15天,31年以上的休假20天。1991年起,改为不满5年的无年休假,工作满5年不满15年的休假7天,满15年不满25年的休假10天,满25年以上的休假14天。当年病假及疗养超过30天或事假累计20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如休假后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天数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奖金津贴奖金全市在50年代初便建立奖励金制度。设安全奖、节约奖、质量奖、超产奖,分季度或年终发放。1958年,取消计件工资和经常性的奖励,设立跃进奖。1959年,工业企业逐步建立综合性生产奖励制度,分综合奖、超产奖。综合奖金额不超过职工月工资标准总额的70%;超产奖金额不超过月标准工资总额10%。奖金按月或季度发放。1966年,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1982年,恢复奖金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开始实行固定奖金,企业则实行超产奖、节约奖、新产品试制奖、创造发明奖、安全奖等。
  津贴保健津贴1963年起,对从事粉尘、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工种职工,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实行保健津贴制度。
  夜班津贴对企业职工发给夜班津贴、中班津贴,每人每班2元,深夜12点钟以后每人每班3元。
  职工生活补贴1965年3月起,对收入低的困难职工家庭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补贴0.8元,补贴的人数最多不超过三个半人。1979年4月起改为每人每月补贴3元。197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享受生活补贴。
  交通费补贴1978年起,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每人每月1.50元。1984年3月改为每人每月2元。1989年12月起改为每人每月5元,按月随工资发放。
  副食品价格补贴1979年11月起,对职工实行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元。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时将此津贴合为工资。
  中、小学班主任津贴1979年11月起,中、小学教师实行小学3、4、6元,中学4、5、6元的班主任津贴。1990年1月,改为视学生人数多少每月按小学4、6、8、10元,中学6、8、10、12元发放。
  医疗卫生津贴1979年12月起,对各类医疗保健、医药科研、药品检验和医学生物制品单位专职从事并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种人员实行医疗卫生津贴。
  洗理费补贴1985年1月起,没有理发设施的单位给职工发放洗理费。1985年7月为每人每月4元。行政事业单位从1991年10月起,企业从1995年10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8元。
  民警岗位津贴1983年8月起,对交通民警实行岗位津贴制度。1984年7月起,对公安干警、法院干警、检察院干警、司法部门等外出办案人员,实行津贴制度。
  教龄、护龄津贴1985年7月起,对中小学校教师、医院护士,实行教龄、护龄津贴制度。按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分别发给3、5、7、10元教龄、护龄津贴。
  第五节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全市社会养老保险始于1986年。当年成立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后,开展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和全民所有制正式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宣传和征收工作。合同制工人按工资总额的18%收取养老保险基金。1986年,全市收取养老保险基金55.56万元。
  1987年,全市有266个单位的7532名工人参加投保,收取养老保险基金98.75万元。同时,开展驻市和市属全民企业职工退休费统筹工作,至12月,实现全市退休费统筹。1988年,全市有317个全民及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含省地属单位)60933名职工参加全市退休费统筹,有330个单位6388名职工参加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投保单位和投保人均达到100%。1989年2月,赣州市参加赣州地区退休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每月向地区上交调剂金2.38万多元。至年底,全市参加统筹的国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328个,参加统筹的在职职工74444人、离退休职工16763人。社会统筹覆盖面,国营企业为100%,县以上集体企业为98%。全市有364个单位的10287名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投保率为100%。另有78个集体企业的573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收取养老保险金10万余元。
  1990年,全市有402个国营单位的11342名合同制工人和103个集体企业的1156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同年10月,国营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用参加全省统筹,每月向省上交调剂金7.14万元。至年底,全市参加全省退休费用统筹的单位203个,在职职工51524人,离退休职工14763人。1991年,全市国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责养老费用的原则,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制度,当年职工个人缴纳养老金额54.64万元。丧葬费、抚恤费纳入全省统筹。全年上缴省调剂金80.4万元,拨付率达100%。1992年,开展职工待业保险工作。全市投保单位、参保职工、收缴金额均达100%。参加全省退休费用统筹的单位增至221户,在职固定职工46602人,离退休职工13750人,月收缴统筹金194万元,下拨退休费187万元。全年统筹金收缴率达98%,拨付率达99%。同时,实现全市县以上集体单位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基金收缴率及拨付率分别达99%、100%。全市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单位增至460个,职工人数增至14570人,投保率达100%,收缴率达98%。1993年,开展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全市有260个单位,56150名女职工办理参保手续。
  至1995年底,全市的退休费用省级统筹、全民合同制和非全民职工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医疗和女职工生育保险等项工作,均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一体化社会养老体系正在形成。
  失业保险 [=此处为插图(社会保险业务知识培训班)=] 1986年10月1日起建立国营企业单位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待业基金的收缴由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提取。1986年,全市共收取待业保险基金66.2万元。1988年,全市有287个单位6959名职工办理全民所有制工人待业保险手续,投保单位和投保人达100%。1992年7月20日,市人民政府制订《关于赣州市国营企事业职工待业保险试行办法》,将待业基金收缴按标准工资1%调整为按全市上年度全民职工人均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每人每月交纳1元待业保险费。当年全市投保单位、参保职工、收缴金额均达100%。1994年12月,《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赣州市失业保险工作均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此处为表格(1986~1995年全市失业保险投保情况)=] 第六节机构管理机构市劳动局 1949年11月,市人民政府设劳动科。1950年11月撤销,成立赣州市劳动局。1952年7月,复为劳动科。1953年5月,又为劳动局。“文化大革命”初期停止办公,其业务由市革命委员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综合组代理。1973年10月,恢复市劳动局。
  市人事局 1951年10月,市人民政府设人事科。1956年8月撤销。1957年5月,成立赣州市人事局。1961年1月撤销,其人事管理业务移交市民政局。同年11月,人事业务从民政局划出,成立市人事监察局。1964年10月,改名人事局。“文化大革命”初期停止办公,其人事业务由市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组织组代理。1980年1月,恢复市人事局。
  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 1973年4月,市革命委员会设立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75年10月,先后改名中共赣州市委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领导小组、市革命委员会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1980年7月,改名市人民政府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1982年5月,与市劳动局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市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局 1979年10月,市革命委员会设科技干部管理科。1981年3月,成立赣州市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局。1984年1月,机构改革时撤并。
  市劳动人事局 1984年1月,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知青办、市科技干部管理局合并,成立赣州市劳动人事局。同年10月,科技干部管理工作分出,并入市科委。1989年2月,又从市科委划归市劳动人事局。1995年,市劳动人事局有行政编制42名,事业编制8名,实有职工39名。内设计划调配科、工资福利科、教育任免奖惩科、安全监察科、科技干部管理科、办公室、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人才交流办公室、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劳动监察大队(与仲裁办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事业机构赣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 1950年6月成立赣州市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同年12月成立赣州市劳动局劳动介绍所。1952年10月成立市劳动就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劳动介绍所合署办公。1954年撤销市劳动就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保留市劳动介绍所。1956年8月,市劳动介绍所改名市劳动调配所,1963年7月撤销,成立赣州市劳动力介绍所。1968年12月,成立赣州市劳动管理所,1980年1月撤销,成立赣州市劳动服务公司,其职能是统筹全市劳动就业、输送和管理企业临时用工、开展待业青年就业培训。1990年10月,市劳动服务公司更名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隶属市劳动人事局,事业编制,有职工30人,内设办公室、劳动力管理科、失业保险科、财务科、培训就业中心、职业介绍所。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986年10月,成立赣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1991年6月,改为今名。1995年,内设业务一科、业务二科、基金管理科、财务科、办公室,有职工28人。
  第三章政府法制提案办理第一节政府法制 1990年12月,成立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法制办)。1995年9月,改为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简称市政府法制局),为二级局,隶属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当好政府的法律参谋和顾问。
  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1991年11月21日,发布《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市人民政府颁发规范性文件统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及此类文件的计划立项、协调论证、审核发布、备案清理等程序。1994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认真贯彻赣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根据上述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建议并审核颁发了一系列加强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至1995年底,共审核规范性文件51件,其中42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已经发布。同时,对过去颁发的不适应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文件作了清理。
  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1989年9月,市人民政府确定一批熟悉行政法律、忠于职守、办事公正的行政执法监督员,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水上)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执法部门设立法制机构,确定专职的法律监督人员。1991年6月,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为主任委员的行政复议委员会。1994年,将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改由市长兼任。至1995年底,市公安局、统计局、工商局、税务局、建设局、卫生局等执法单位都成立法制机构。
  在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局侧重建立了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制度、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持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以及行政复议应诉制度。1991年10月,市人民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清理检查。1993年10月,组织市政府法制办、财政局、物价局、计委等单位联合对党政群机关的收费工作进行清理。1994年2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取消不合理的行政收费12项和事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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