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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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457
颗粒名称: 婚姻登记
分类号: C921.3
页数: 2
摘要: 清代以前和民国期间,男女结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政府不要求登记。蒋经国主政赣南时,提倡文明结婚,确定每年1月1日、2月2日、3月3日、4月4日、5月5日、6月6日、7月7日、8月8日、9月9日、10月10日、11月11日、12月12日为“结婚日”,由政府举行集体婚礼。城区在新赣南大礼堂、农村在所在乡公所举行。婚礼前,男女双方须报名和缴纳手续费。婚后的离婚、重婚不受法律保护。建国后,1950年5月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一夫一妻、婚姻自主制度。男女结婚、离婚、复婚一律依照《婚姻法》规定,由市民政科进行登记办理。1953年2月6日至4月15日,全市开展宣传《婚姻法》运动,历时两个半月。
关键词: 结婚登记 户籍

内容

清代以前和民国期间,男女结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政府不要求登记。蒋经国主政赣南时,提倡文明结婚,确定每年1月1日、2月2日、3月3日、4月4日、5月5日、6月6日、7月7日、8月8日、9月9日、10月10日、11月11日、12月12日为“结婚日”,由政府举行集体婚礼。城区在新赣南大礼堂、农村在所在乡公所举行。婚礼前,男女双方须报名和缴纳手续费。婚礼时,政府发给结婚证书。婚后的离婚、重婚不受法律保护。
  建国后,1950年5月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一夫一妻、婚姻自主制度。男女结婚、离婚、复婚一律依照《婚姻法》规定,由市民政科进行登记办理。结婚年龄,男20岁、女18岁。1952年9月后,婚姻登记改由区公所办理。1953年2月6日至4月15日,全市开展宣传《婚姻法》运动,历时两个半月。期间,举办集体婚礼2次(结婚27对),准许童养媳解除婚约35人,寡妇改嫁8人,调解夫妇矛盾103对,准许离婚29对。1956年,婚姻登记工作分别由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委员会办理。
  1981年1月1日,开始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并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城市为街道办事处,农村先后为公社、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为民政干部,乡镇人民政府为民政助理员。
  1982年起,赣州地区各县市涉外婚姻登记,均由赣州市办理。1995年,共办理涉外结婚316对,其中赣州市85对。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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