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赣州市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4456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其他民政事务 |
分类号: | D922.182.1 |
页数: | 4 |
摘要: | 婚姻登记清代以前和民国期间,男女结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政府不要求登记。蒋经国主政赣南时,提倡文明结婚,确定每年1月1日、2月2日、3月3日、4月4日、5月5日、6月6日、7月7日、8月8日、9月9日、10月10日、11月11日、12月12日为“结婚日”,由政府举行集体婚礼。城区在新赣南大礼堂、农村在所在乡公所举行。婚礼前,男女双方须报名和缴纳手续费。婚后的离婚、重婚不受法律保护。男女结婚、离婚、复婚一律依照《婚姻法》规定,由市民政科进行登记办理。1953年2月6日至4月15日,全市开展宣传《婚姻法》运动,历时两个半月。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为民政干部,乡镇人民政府为民政助理员。 |
关键词: | 民政事务 行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