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他民政事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45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其他民政事务
分类号: D922.182.1
页数: 4
摘要: 婚姻登记清代以前和民国期间,男女结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政府不要求登记。蒋经国主政赣南时,提倡文明结婚,确定每年1月1日、2月2日、3月3日、4月4日、5月5日、6月6日、7月7日、8月8日、9月9日、10月10日、11月11日、12月12日为“结婚日”,由政府举行集体婚礼。城区在新赣南大礼堂、农村在所在乡公所举行。婚礼前,男女双方须报名和缴纳手续费。婚后的离婚、重婚不受法律保护。男女结婚、离婚、复婚一律依照《婚姻法》规定,由市民政科进行登记办理。1953年2月6日至4月15日,全市开展宣传《婚姻法》运动,历时两个半月。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为民政干部,乡镇人民政府为民政助理员。
关键词: 民政事务 行政法

内容

婚姻登记清代以前和民国期间,男女结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政府不要求登记。蒋经国主政赣南时,提倡文明结婚,确定每年1月1日、2月2日、3月3日、4月4日、5月5日、6月6日、7月7日、8月8日、9月9日、10月10日、11月11日、12月12日为“结婚日”,由政府举行集体婚礼。城区在新赣南大礼堂、农村在所在乡公所举行。婚礼前,男女双方须报名和缴纳手续费。婚礼时,政府发给结婚证书。婚后的离婚、重婚不受法律保护。
  建国后,1950年5月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一夫一妻、婚姻自主制度。男女结婚、离婚、复婚一律依照《婚姻法》规定,由市民政科进行登记办理。结婚年龄,男20岁、女18岁。1952年9月后,婚姻登记改由区公所办理。1953年2月6日至4月15日,全市开展宣传《婚姻法》运动,历时两个半月。期间,举办集体婚礼2次(结婚27对),准许童养媳解除婚约35人,寡妇改嫁8人,调解夫妇矛盾103对,准许离婚29对。1956年,婚姻登记工作分别由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委员会办理。
  1981年1月1日,开始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并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城市为街道办事处,农村先后为公社、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为民政干部,乡镇人民政府为民政助理员。
  1982年起,赣州地区各县市涉外婚姻登记,均由赣州市办理。1995年,共办理涉外结婚316对,其中赣州市85对。
  [=此处为表格(若干年份全市婚姻登记情况)=] 单位:对 [=此处为表格=] 殡葬管理建国初期,赣州市区仍行土葬。城乡居民办理丧事,有做道场、看风水、披麻戴孝、扬幡送殡、摆坛祭灵、宴请宾客、挂纸等习俗。棺木由棺木商店出售,装殓、抬埋由5家棺笼店承办,均为私营。1956年,赣州市成立殡仪服务合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当时的5家棺笼店组成,担负所有的丧事装殓和抬埋业务。1959年,殡仪服务合作小组改名赣州市殡仪服务部,由市民政局机绣厂代管,实行单独核算。殡葬也作了改进,丧家送葬,一般送至天竺山或城门口即归。棺木抬至葬地,采用挖坑、架柴、浇油的办法,将尸体火化,然后将骨灰装入坛(罐)中,就近埋葬。
  1965年,成立市殡葬管理所,属市民政局领导,下辖殡仪馆、火化场,担负全市殡葬管理和公墓管理工作,市区逐步推行尸体火化。“文化大革命”期间,市殡葬管理所划归市城市公用事业公司管理。人死后,单位和丧家亲属多以追悼会形式向遗体告别,然后火化,骨灰葬于公墓区。1973年,市殡葬管理所复归市民政局管理。
  1985年11月,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城区全部推行尸体火化;郊区除交通不便的偏僻村暂缓实行尸体火化外,其余原则上均属于推行尸体火化区。在推行尸体火化区内的城乡居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暂缓实行尸体火化的村应利用荒山瘠地建坟,占用耕地者予以罚款,限期迁坟。1994年,市人民政府颁发《赣州市殡葬管理规定》,规定全市城乡全部属于推行火化区,火化区的城乡居民死亡后全部实行火化。1995年,市殡葬管理所有职工35人,固定资产136万元,火化尸体炉2台,运尸车6辆。市殡葬管理所于1992年被江西省人民政府评为全省殡葬改革工作先进单位。
  殡仪馆位于市区天竺山,前身是市殡仪服务部,1965年改为今名。馆内设有悼念厅、停尸房、汽车库、办公室等。1992年起,殡仪实行“一条龙”服务。1995年12月,经民政部批准,市殡仪馆晋升为国家三级殡仪馆。
  火化场位于湖边乡杨梅村,1964年建,是赣州地区创办最早的火化场。占地面积22.7亩,建筑面积718.76平方米。设有火化车间、停尸室、化装室、观察室、骨灰存放处等。1966年7月1日正式开炉化尸。火化尸体,原烧无烟煤,70年代后期改用半自动柴油化尸炉,炉内可产生800~1000℃高温,化尸彻底、干净卫生。1983年,赣州市火化率名列全省第二名。1966~1995年,全市火化尸体累计41315具,其中70年代火化尸体13418具,80年代火化尸体13599具,1990~1995年火化尸体10239具,火化率逐年提高。
  公墓区 1951年6月,市人民政府颁发布告,在五里亭三拱桥、湖边乡杨梅村、水东乡万松山茶亭以北一带山地设置公墓区,供尸体和骨灰埋葬。1957年,增辟市区东南刁子坑一带山地为公墓区。1993年10月,因修建京九铁路,在沙河乡黄龙村征地114亩,新建黄龙公墓区,五里亭、刁子坑墓区的坟墓迁入新墓区。
  地名管理建国前,赣州地名无专门管理机构。以山岭等自然实体和亭台、楼阁、坛庙、寺观及坊、池、井、塘等人工建筑命名的街巷,反映了古城赣州的地理特征和城市景观;以官衙命名的街巷,反映了赣州历来为赣南地区的政治中心;以功能区分命名的街巷,表明了赣州历史上商品贸易分类较细和古赣州通商要埠的繁荣。“三山五岭八景台,十个铜钱(前)买得来”、“三十六条街,七十二条巷”等社会流传的城区地名民谣,就是赣州地名的历史写照。
  1980年11月,赣州市地名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1985年5月,赣州市地名工作领导小组改名赣州市地名委员会,其办公室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事业编制2名。1989年4月将地名办人员编制划给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管理,1992年5月划归市民政局管理,正式纳入国家行政管理序列。
  地名普查 1981年4月,从市属有关单位抽调15人,聘请退休教师4人,在赣江街道办事处开展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然后在全市铺开,历经一年八个月,基本上完成了3个街道办事处和7个公社的地名普查和验收补课工作,共普查地名2202条,建档案卡片1960条,其中行政区划地名219条、街巷175条、居民区42条、自然村镇1132条、片村38条、专业部门326条、人工建筑131条、名胜古迹、游览胜地26条、自然地理实体57条。搜集文字概况材料54份,查出在赣州地区内重名乡1条、市内重名村委会2条、1∶50000军用地图上错漏地名85条、图上增加注明地名561条、废地名26条、方言用字地名59条、使用生僻字地名7条,基本摸清了全市地名的历史、现状及演变情况。
  地名命名、更名 1949年8月,市长夏骏青以军政字第一号文将“中正门”改为解放门,“中正路”改为解放路,“介寿堂”改为人民礼堂,“中正东桥”改为解放东桥,“中正西桥”改为解放西桥,“中正公园”复名为赣州公园。“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区151条街巷名称及郊区部分地名分别改为“红卫”、“永红”、“反修”、“反帝”等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名称,造成地名混乱。1979年10月,重新恢复“文化大革命”前街巷名称。1991年12月,为利于招商引资,将市经济开发区所在地青光岭,更名为黄金岭。1995年6月,将正在建设的联结火车站与章江新区的大桥定名为赣州大桥,火车站站前路段定名为五洲大道,联结南河大桥与黄金高楼路段定名为京九大道,联结赣州大桥与黄金机场路段定名为迎宾大道,西河大桥至105国道路段定名为宋城路,南河大桥至105国道路段定名为黄金大道。
  地名标准化 1984年5月,对含义不妥地名、一名多写地名、部分方言用字地名、生僻字地名、重名街巷等进行了正字、正音等标准化处理,向社会公布了标准地名。1987年3月,市人民政府颁发《赣州市地名管理规定》。至此,赣州市地名管理步入规范轨道。
  地名标志设置 1987年5月,全市开展地名标志建设。城区街巷换上醒目、美观、规范,并标有汉语拼音的街巷牌,同时更换破损门牌,规范公路交叉路口单位指路牌,在公路沿线主要自然村设置村碑。至1993年,郊区自然村均竖起了村牌或村碑,农户挂上了门牌。
  地名书籍、地图 1988年8月,在地名普查的基础上,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编纂出版《赣州市地名志》、《赣州市古今地名图册》。《赣州市地名志》是赣州市有史以来第一部比较系统、详细记载地名信息的工具书。全书共收录地名1961条,古今地名图38幅,反映赣州市经济发展的彩色照片61幅,选辑历代与赣州地名有关的诗词500多首和建国后有关地名工作方面的部分文件。此书获江西省地名志评比第一名,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成果发明二等奖。《赣州市古今地名图册》收录明嘉靖《赣州府志》所载《赣州府图》、《赣州府赣县图》,清同治十一年《赣县全图》、《府城街市全图》、《府城官廨全图》,章水乡、云泉乡、大由乡、四会乡、爱敬乡、长兴乡、县学宫、福寿沟图及民国31年编《赣县城厢图》。1987年,市地名委员会编绘出版了1∶125000《赣州市行政区划图一(郊区)》、1∶35000《赣州市行政区划图二(市区)》、1∶15000《赣州市市区地名图》、1∶60000《赣州市地图》。1990年重新编绘出版《赣州市地图》。
  社会团体登记 1951年,依照政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和内务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施行细则》,全市登记人民群众团体105个、文艺工作者团体4个、学术研究团体1个、社会公益团体14个、宗教团体34个。1953年,取缔一贯道、同善社、真空教、乩坛等4个反动会道门组织。“文化大革命”期间,多数社团停止活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社会团体迅速发展。据1990年调查,除中共赣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35个社团外,市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批准成立社团24个,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批准成立社团12个,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成立社团23个。1991年,进行社团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社团登记收归市民政局管理,具体工作由赣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负责。1992年,经清理整顿和复查,确认登记社团78个,合并社团5个,解散社团1个,撤销社团9个。至1995年底,全市共登记法人社团16个,非法人社团69个。
  第二章劳动人事第一节劳动劳动力就业建国前,无劳动管理机构。1949年11月,市人民政府设劳动科管理劳动力就业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就业门路扩大,无业和失业人员得到了更多的就业机会。1954年起,市人民政府规定,企事业单位招收职工均由劳动部门统一调配、介绍,同时,开办职工业余教育,组织劳动者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知识。1991年起,建立培训、考核、录用、待遇相结合的职工培训机制,职工技术等级岗位培训工作走上制度化。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