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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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450
颗粒名称: 社会救济
分类号: C913.7
页数: 3
摘要: 建国前,赣州镇设有多种救济机构,有广慈博爱院、赈济会和救济会等。在西郊大祠堂设难民收容所1所,食宿免费,可容150人。1942年在大新开路关帝庙设大同食堂,每日赈发米粥。同时,还在城区宫保府设府义仓1所,每2~3年出陈纳新1次。灾荒之时,开仓赈济。在东外马坡岭架设草庐,建博爱新村,供广东来赣州灾民居住。村内设招待站、灾民食堂,救济灾民500多人。
关键词: 社会救济 社会保障

内容

建国前,赣州镇设有多种救济机构,有广慈博爱院、赈济会和救济会等。在西郊大祠堂设难民收容所1所,食宿免费,可容150人。1942年在大新开路关帝庙设大同食堂,每日赈发米粥。同时,还在城区宫保府设府义仓1所,每2~3年出陈纳新1次。灾荒之时,开仓赈济。在东外马坡岭架设草庐,建博爱新村,供广东来赣州灾民居住。村内设招待站、灾民食堂,救济灾民500多人。
  建国后,社会救济有临时救济、定期定量救济、救济与扶持相结合等多种形式。
  困难户救济建国初期,救济工作主要是医治战争创伤,安定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对不同类型的救济人员,分别给予粮米补助和资遣回家路费。1950~1953年,救济救养城区老人、育幼院孤儿、国民党军队伤兵、战俘、城市贫民、乞丐、农村孤老残疾人和贫雇农,发放大米11.85万公斤、救济款17.99亿元(旧人民币)、贷发义仓谷8万公斤。1954年,对鳏寡孤独、老弱残疾、无劳力无依靠、无固定职业的贫苦市民实施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全市发放救济款2.38亿元(旧人民币),贷出义仓谷折合金额5900万元(旧人民币)。1955年,对贫苦居民进行调查登记,并制定救济标准。市区定期定量救济,每户每月2.5~7元(新人民币,下同);临时救济,每户每月以2~8元为限,最多不超过10元。农村定期定量救济,每户每月补助大米10公斤,人民币1.5元;临时救济,每户每月以2~7元为限。同年,全市发放救济款22806.59元。1962年,按照《赣州市城市救济工作暂行办法》,对救济对象进行复评。复评后,全市享受定期救济的263户、526人,享受临时救济的2856人次。1983年,开展救济对象普查,查明全市有贫困户942户、3208人,其中城镇439户、779人,农村503户、2429人。普查后,建立救济对象档案。同年,定期定量救济925人,其中城镇327人、农村598人。1984年,全市开始定点扶贫。市直机关各部门和市属厂矿企业与贫困村(户)建立挂钩扶贫点。至1990年底,全市累计扶持资金204.42万元,减免农业税32.6万元,免收小学生学费3339元。通过扶持,80%的贫困户增加了经济收入。1995年,全市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困难户有317人,其中城镇40人、农村277人,发放救济金13.1万元。
  “五保户”救济 1956年,根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对农村缺乏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在生产生活上给予适当安排、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简称“五保”)。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开始举办敬老院,对生活无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集中供养。经济能力较好的社队实行粮、油、盐、柴全部供给。对稍有一点劳动能力的“五保”户,大队划给一定的自留地,实行蔬菜自给;能够养牛、养鱼的,给予评记工分,参加年终分配。1961年,对全市农村困难户、“五保”户进行审查评定。经评定,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五保”户205户、254人,救济标准每人每年66元。1963年起,“五保”户供给由生产队从公益金中提取,供给标准每人每月6~8元。1983年,开展农村“五保”户普查,查明农村有“五保”老人588人,其中325人由集体供养(含入敬老院72人),263人由亲属代耕或包耕供给。分散供养的,分别由生产队供给每人每年口粮180~240公斤、食油3公斤,大队发给“五保”供给金60~120元。1986年,农村“五保”供给金实行以村统筹,除统筹供给每人每年粮油折合金额120元外,另由国家发给定期定量救济金每人每年96元。1988年,提高“五保”老人供养标准,并实行“五保”供给金以乡镇统筹。提高标准后,除乡镇统筹供给粮油折合金额每人每年120~150元外,国家还发给定期定量救济。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属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19元、属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57元(含粮油、物价补贴),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每人每月11元。至1995年底,全市有“五保”户928人,年发放救济金23.9万元。
  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 1962~1963年,发放老弱残退职职工救济款1318元。1982年,全市登记1961~1965年期间精减退职的老职工703人。1983年,经过复查审核,批准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4人。对不符合享受40%救济条件,生活确有困难的精简退职老职工,按照“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标准”的原则,批准享受社会定期定量救济的348人。定期定量救济标准,城镇每人每月12元,农村每人每月9元。1986年,提高救济标准,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每人每月增加6.8元;享受社会定期定量救济的农村每人每月增加4元,城镇每人每月增加5元;对吃商品粮的增发粮油、物价补贴。1995年,全市有精简退职老职工443人,其中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50人,享受社会定期定量救济的393人,发放救济费22.8万元。麻疯病患者救济 1955年,查明全市有麻疯病患者26人,并在水东万松山建立麻疯病所,对其中病情较严重的21人实行集中管理,日常生活由市民政科负责,疾病治疗由市卫生防疫站负责。1958年,麻疯病所进行扩建,收容的麻疯病患者增加到41人。1967年,麻疯病所并入瑞金县万田麻疯病村,随迁麻疯病患者的生活经费仍由市民政局按月拨给。1958~1984年,全市共收治麻疯病患者332人,治愈224人,死亡56人。至1995年底,全市仍有麻疯病患者9人,均按每人每月26元给予救济。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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