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救灾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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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44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救灾救济
分类号: D632.5
页数: 4
摘要: 社会救济建国前,赣州镇设有多种救济机构,有广慈博爱院、赈济会和救济会等。在西郊大祠堂设难民收容所1所,食宿免费,可容150人。1942年在大新开路关帝庙设大同食堂,每日赈发米粥。同时,还在城区宫保府设府义仓1所,每2~3年出陈纳新1次。灾荒之时,开仓赈济。在东外马坡岭架设草庐,建博爱新村,供广东来赣州灾民居住。村内设招待站、灾民食堂,救济灾民500多人。
关键词: 救灾 减灾

内容

社会救济建国前,赣州镇设有多种救济机构,有广慈博爱院、赈济会和救济会等。在西郊大祠堂设难民收容所1所,食宿免费,可容150人。1942年在大新开路关帝庙设大同食堂,每日赈发米粥。同时,还在城区宫保府设府义仓1所,每2~3年出陈纳新1次。灾荒之时,开仓赈济。在东外马坡岭架设草庐,建博爱新村,供广东来赣州灾民居住。村内设招待站、灾民食堂,救济灾民500多人。
  建国后,社会救济有临时救济、定期定量救济、救济与扶持相结合等多种形式。
  困难户救济建国初期,救济工作主要是医治战争创伤,安定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对不同类型的救济人员,分别给予粮米补助和资遣回家路费。1950~1953年,救济救养城区老人、育幼院孤儿、国民党军队伤兵、战俘、城市贫民、乞丐、农村孤老残疾人和贫雇农,发放大米11.85万公斤、救济款17.99亿元(旧人民币)、贷发义仓谷8万公斤。1954年,对鳏寡孤独、老弱残疾、无劳力无依靠、无固定职业的贫苦市民实施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全市发放救济款2.38亿元(旧人民币),贷出义仓谷折合金额5900万元(旧人民币)。1955年,对贫苦居民进行调查登记,并制定救济标准。市区定期定量救济,每户每月2.5~7元(新人民币,下同);临时救济,每户每月以2~8元为限,最多不超过10元。农村定期定量救济,每户每月补助大米10公斤,人民币1.5元;临时救济,每户每月以2~7元为限。同年,全市发放救济款22806.59元。1962年,按照《赣州市城市救济工作暂行办法》,对救济对象进行复评。复评后,全市享受定期救济的263户、526人,享受临时救济的2856人次。1983年,开展救济对象普查,查明全市有贫困户942户、3208人,其中城镇439户、779人,农村503户、2429人。普查后,建立救济对象档案。同年,定期定量救济925人,其中城镇327人、农村598人。1984年,全市开始定点扶贫。市直机关各部门和市属厂矿企业与贫困村(户)建立挂钩扶贫点。至1990年底,全市累计扶持资金204.42万元,减免农业税32.6万元,免收小学生学费3339元。通过扶持,80%的贫困户增加了经济收入。1995年,全市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困难户有317人,其中城镇40人、农村277人,发放救济金13.1万元。
  “五保户”救济 1956年,根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对农村缺乏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在生产生活上给予适当安排、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简称“五保”)。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开始举办敬老院,对生活无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集中供养。经济能力较好的社队实行粮、油、盐、柴全部供给。对稍有一点劳动能力的“五保”户,大队划给一定的自留地,实行蔬菜自给;能够养牛、养鱼的,给予评记工分,参加年终分配。1961年,对全市农村困难户、“五保”户进行审查评定。经评定,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五保”户205户、254人,救济标准每人每年66元。1963年起,“五保”户供给由生产队从公益金中提取,供给标准每人每月6~8元。1983年,开展农村“五保”户普查,查明农村有“五保”老人588人,其中325人由集体供养(含入敬老院72人),263人由亲属代耕或包耕供给。分散供养的,分别由生产队供给每人每年口粮180~240公斤、食油3公斤,大队发给“五保”供给金60~120元。1986年,农村“五保”供给金实行以村统筹,除统筹供给每人每年粮油折合金额120元外,另由国家发给定期定量救济金每人每年96元。1988年,提高“五保”老人供养标准,并实行“五保”供给金以乡镇统筹。提高标准后,除乡镇统筹供给粮油折合金额每人每年120~150元外,国家还发给定期定量救济。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属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19元、属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57元(含粮油、物价补贴),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每人每月11元。至1995年底,全市有“五保”户928人,年发放救济金23.9万元。
  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 1962~1963年,发放老弱残退职职工救济款1318元。1982年,全市登记1961~1965年期间精减退职的老职工703人。1983年,经过复查审核,批准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4人。对不符合享受40%救济条件,生活确有困难的精简退职老职工,按照“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标准”的原则,批准享受社会定期定量救济的348人。定期定量救济标准,城镇每人每月12元,农村每人每月9元。1986年,提高救济标准,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每人每月增加6.8元;享受社会定期定量救济的农村每人每月增加4元,城镇每人每月增加5元;对吃商品粮的增发粮油、物价补贴。1995年,全市有精简退职老职工443人,其中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50人,享受社会定期定量救济的393人,发放救济费22.8万元。
  麻疯病患者救济 1955年,查明全市有麻疯病患者26人,并在水东万松山建立麻疯病所,对其中病情较严重的21人实行集中管理,日常生活由市民政科负责,疾病治疗由市卫生防疫站负责。1958年,麻疯病所进行扩建,收容的麻疯病患者增加到41人。1967年,麻疯病所并入瑞金县万田麻疯病村,随迁麻疯病患者的生活经费仍由市民政局按月拨给。1958~1984年,全市共收治麻疯病患者332人,治愈224人,死亡56人。至1995年底,全市仍有麻疯病患者9人,均按每人每月26元给予救济。
  救灾建国后,全市多次发生火灾、水灾、旱灾和雹灾。每当灾情发生,中共赣州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均组织群众抗灾救灾,并对灾民辅之必要的救济和扶持。1961年水灾,发放救灾救济款7.1万元。1963年大旱,发放救济款1.3万元。1964年水灾,灾后发放救济款3.07万元。1984年水灾,灾后发放救济款11.1万元。1991年特大干旱,发放救济款11万元。1992年水灾,灾后发放救灾款48.5万元,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和个人捐赠现金14.59万元、衣物1718件。1994年水灾,全市发放救灾款31.5万元,抢救、转移、安置灾民23637人。同年8月,政府集资203.09万元(其中地区下拨37万元、市财政拨款17万元、市属各部门、单位和各界人士捐赠50.8万元、亲友借贷26.9万元、灾民自筹71.39万元),组织灾民重建家园。至1995年春节,建好蟠龙、当塘、箩渡、车头4个灾民新村,另建灾民新居87户,春节前,247户全倒房户全部搬入新居。
  自1984年起,郊区村村建有农村互助储金会。农民自愿入会,储集资金,有灾救灾,无灾扶贫。至1995年,全市入会农户21982户,储集资金136.66万元。
  [=此处为表格(若干年份市属自然灾害救济款物发放情况)=] 说明:1952~1954年救济款为旧人民币。
  收容遣送建国初期,收容遣送的主要对象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国民党军队伤兵、难民、贫民及流氓、小偷、乞丐等。凡被收容者均予以解决吃住问题,被遣送回乡的一般均发给路费、伙食费。
  1956年,成立市游民改造办公室,对收容的社会游民开始实行劳动改造。全市收容游民、乞丐69人,送瑞金改造66人。1960年1月,成立市处理外流人口办公室和外流人口收容所。1961年4月,市外流人口收容所改名市收容遣送站,配备工作人员8名。同年,在七里镇二庙设劳动农场1所,安置收容遣送对象从事劳动生产,解决临时生活。在东胜山设儿童工读学校,专门收容无家可归的街头流浪儿童、家庭无法管教的顽劣儿童及有犯罪活动又不够判刑的少年犯。
  1982年后,收容遣送对象主要是家居农村流入城市、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的乞讨人员及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人员。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则及时转交公安部门处理。
  1993年3月,市收容遣送站被民政部确定为全国对口收容遣送站。除完成市区的收容遣送工作任务外,还须完成赣州地区及跨地区跨省的接收遣送任务。1984年,市收容遣送站被江西省民政厅评为收容遣送工作先进单位。
  1960~1995年,市收容遣送站累计收容34505人,遣送34027人(其中遣送返乡19511人、自费返乡8942人、交公安部门2821人、单位协助处理2753人),收容遣送经费达100万元。
  第三节社会福利孤老孤儿福利事业 1901年,赣州建天主堂孤儿院1所。抗日战争时期,建残废所、养老院各1所。至1949年8月,残废所、养老院累计收养残疾、孤老642人;孤儿院累计收养儿童4672人(死亡3822人)。
  1949年,市人民政府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救养机构及时进行接收改造。经接收改造,设救养所1所,收养在院老人104人、国民党军伤兵45人。人民政府每月以40斤大米给予救济。孤儿院改名育幼院,市民政科每年拨款2亿多元(旧人民币)给予救济。以后,随着敬老院的巩固和发展,救养所大部分贫苦出身的老人进入敬老院供养。历史上有过劣迹或参加过反动军队的中年残疾、孤老,一部分资遣回家,一部分仍留残老教养所(原救养所)。育幼院儿童由原父母领回21人,送入小、中学读书152人,参加工作78人。1963年,敬老院、残老教养所和盲残人教学工厂合并为社会救济院。
  社会福利院 1965年,社会救济院建有大小院房4栋,收养在院残老孤幼人员160人。1979年,社会救济院改名社会福利院,有职工20人。收养对象主要是社会上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和15岁以下的孤儿、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及无人照料的退休老职工等。1983年,地、市民政局拨款11万元,修建宿舍1栋(30间),可容纳80多人居住。1984年,又拨款4.35万元,新建会议室、医疗室、文娱活动室、院大门和办公室,并设有值班室、理发室和小卖部。1985年,接受全国残疾人基金会赠送的20英寸彩色电视机1部。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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