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赣州市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4447 |
颗粒名称: | 复退军人安置 |
分类号: | D632.3 |
页数: | 2 |
摘要: | 清代及民国时期,兵员年老被淘汰后基本上无安置。1955年成立赣州市转业建设军人安置委员会,办理复退军人安置工作。依照政策规定,对农业户口入伍的退伍义务兵,一般不安排工作,但对三等以上的革命伤残军人、自卫反击战中荣立三等以上战功、服役期满8年以上的农村籍退伍战士、农村籍入伍的退伍女兵均分配了工作。外县市入伍的转业志愿兵进赣州市安置,应具备配偶属常住赣州市户口、结婚满5周年的条件,并由江西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下达接受通知。至1962年底,共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长征干部15人。1990年,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被评为全省军休系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工作先进单位。 |
关键词: | 优抚安置 荣誉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