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褒扬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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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446
颗粒名称: 抚恤褒扬
分类号: D632.3
页数: 3
摘要: 烈军属优待建国初,优抚工作实行群众优待与国家抚恤相结合,建立代耕小组,为烈军属代耕土地。对完全无劳力的烈军属,固定代耕小组给予包耕,秋后评定产量。1981年,由大队或公社向社员筹集优待金,优待烈军属、伤残军人和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优待金标准,一般不低于100元,经济条件好的社队高于200元。同年,郊区农村普遍实行义务兵1份责任田,由其家人耕种。1987年,全市各乡镇普遍提高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10%。1991年起,实行市统筹,按全市人口人均每年1元的标准统筹优待金,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兑现标准为400元,1995年提高到600元。同时,国家对烈军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额补助和临时补助。
关键词: 优抚安置 烈属

内容

烈军属优待建国初,优抚工作实行群众优待与国家抚恤相结合,建立代耕小组,为烈军属代耕土地。对完全无劳力的烈军属,固定代耕小组给予包耕,秋后评定产量。对缺少劳力的烈军属,一部分由区公所固定代耕小组包耕,秋后评定产量;一部分由区公所发给工票,凭工票领取实物或现金。1951年,全市代耕水旱田1939亩,用工票2500多工。农业合作化后,农村代耕优待改为劳动日优待,按享受户所在生产队同等劳动力出工天数评定优待劳动日数,劳动日折合工分连同享受户自做工分一起参加当年现金和实物分配。1981年,由大队或公社向社员筹集优待金,优待烈军属、伤残军人和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优待金标准,一般不低于100元,经济条件好的社队高于200元。同年,郊区农村普遍实行义务兵1份责任田,由其家人耕种。1983年,优待金全部改由公社筹集兑现。1985年起,对立功、受奖、参战、超期服役和驻海防、边防前线的义务兵实行奖励优待。1986年,优先解决城区军人家属住房困难,安排新建住房17套,调剂解决旧房12户。1987年,全市各乡镇普遍提高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10%。1991年起,实行市统筹,按全市人口人均每年1元的标准统筹优待金,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兑现标准为400元,1995年提高到600元。同时,国家对烈军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额补助和临时补助。1994年3月,江西省新余市消防支队战训科副科长林冲(水东籍)被公安部记一等功1次,市人民政府奖励优待金600元。1949~1995年,全市优待补助物资共计大米18.65万公斤、棉布3596米、布票68米、棉衣棉被979件(床)、棉花106.5公斤、农具92件、耕牛10头和工分32834分、现金157.81万元。
  牺牲病故抚恤1951年,依照国家条例规定开始对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抚恤粮米,至1952年共发抚恤粮5600公斤,抚恤牺牲病故军人家属12户。1956年,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为革命牺牲和病故人员进行追恤,当时评定追恤的烈士遗属45人,每名烈士恤金50元。1957年,查出漏登烈属3户,补发抚恤费195元。1985年,将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定期抚恤标准,经1986、1988、1989、1993年先后4次调整提高,到1993年,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居住城镇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不低于72元(不含粮油、物价补助);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4元,居住市区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7元(不含粮油、物价补助)。
  革命伤残军人抚恤1950年,全市登记伤残军人17人(在职15人、退休2人)。1951年,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全市15名伤残军人,评定一等1人、二等甲级2人、二等乙级4人、三等甲级3人、三等乙级5人,实行终身抚恤,民政部门每年依照国家条例规定按等级标准发给伤残金。革命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由所在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革命工作人员因公致残,由当地民政部门经医院伤残医学鉴定评定伤残等级,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发给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1952年,免费送烈军属子女入学347人,减免房租39户,减免房产税22人。1963年,提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和长征老干部的食油、面粉、猪肉、香烟等供应标准。1976年,对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和无亲属依靠的孤老烈属及带病回乡、患慢性病久治不愈的复员军人,城镇的补足月口粮15公斤、食油0.5公斤,增供猪肉0.5公斤、食糖0.25公斤;农村的全年补足口粮250公斤(稻谷)、食油6公斤。1979年,对居住农村吃商品粮的伤残军人增发副食品补差,一等每人每月5元,二等每人每月3元,三等每人每月2元。1985年后,又增发粮油、物价补贴,至1995年累计各项补贴每人每月28元。1995年,全市有革命伤残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58人,发放伤残金50539元。 褒扬 1950、1951年春节,全市开展为烈军属挂光荣灯、光荣匾活动,共挂光荣灯250盏、光荣匾722块。以后,每年春节、“八一”建军节均组织慰问,并对烈军属和荣复转退军人在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进行表彰。1950年,召开赣州市首次军工属模范大会,评选6名烈军属模范出席全市首届劳动模范大会。1952年8月,召开赣州市第二次烈军属、伤残军人、转业军人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代表119人,评选一等模范3人、二等模范5人、三等模范11人,并选举4名代表出席江西省烈军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积极分子大会。建国10周年庆祝活动时,市人民政府邀请烈属、革命老干部、伤残军人、军属、退伍军人登上主席台观看全市国庆盛况。1960年,选举20名优秀代表出席赣州地区和江西省优抚对象代表大会。1961年,有8名优抚对象分别当选市人民代表和市政协委员。1983年,召开赣州市优抚对象先进个人暨优抚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代表大会,表彰优抚对象先进个人304人、拥军优属先进个人272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183个。1984年10月,表彰优抚对象先进个人137人。1992年,召开赣州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命名表彰大会,表彰先进单位40个、先进个人302人。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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