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赣州市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4446 |
颗粒名称: | 抚恤褒扬 |
分类号: | D632.3 |
页数: | 3 |
摘要: | 烈军属优待建国初,优抚工作实行群众优待与国家抚恤相结合,建立代耕小组,为烈军属代耕土地。对完全无劳力的烈军属,固定代耕小组给予包耕,秋后评定产量。1981年,由大队或公社向社员筹集优待金,优待烈军属、伤残军人和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优待金标准,一般不低于100元,经济条件好的社队高于200元。同年,郊区农村普遍实行义务兵1份责任田,由其家人耕种。1987年,全市各乡镇普遍提高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10%。1991年起,实行市统筹,按全市人口人均每年1元的标准统筹优待金,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兑现标准为400元,1995年提高到600元。同时,国家对烈军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额补助和临时补助。 |
关键词: | 优抚安置 烈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