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篇 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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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441
颗粒名称: 第十八篇 综合政务
分类号: D63.3
页数: 50
摘要: 清代,赣县署设户房,管理民政事务。民国初,县知事公署设刑民科,掌管社会治安和民政事务。1926年,县知事公署改称县政府,下设民政科(1928年改称第一科,1941年复为民政科,1947年又称第一科),掌管民政事务。
关键词: 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管理

内容

清代,赣县署设户房,管理民政事务。民国初,县知事公署设刑民科,掌管社会治安和民政事务。1926年,县知事公署改称县政府,下设民政科(1928年改称第一科,1941年复为民政科,1947年又称第一科),掌管民政事务。
  解放初,市人民政府设民政科。1956年8月,撤销民政科,成立赣州市民政局(简称市民政局)。“文化大革命”初期,民政工作由市革命委员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内务组管理。1972年11月,恢复市民政局,1984年8月,内设办公室、优抚科、民政社会科。1990年增设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科。1991年3月,成立赣州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4月,成立赣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1992年5月,赣州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划归民政局管理。1993年3月,增设赣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至1995年,内设7个科室,有职工14名。
  46年来,全市民政工作逐步建立起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重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以优抚安置为重点的优抚对象保障体系,以救灾救济为重点的社会困难对象保障体系,以城市鳏寡孤独、残疾人、烈军属、老年人等服务对象为重点的服务保障体系,以婚姻登记、殡葬改革、地名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等依法行政为重点的工作体系。
  第一节优抚安置烈士安抚烈士普查1949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颁发布告,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以来牺牲、病故人员进行登记。至1953年,全市登记革命烈士31人,其中牺牲军人18人、革命工作人员13人。1978年,开展革命烈士全面普查,登记革命烈士110人,其中牺牲军人、工作人员90人,失踪军人13人,病故军人7人。1981年,进行复查核对工作,经查阅烈士史料,核对烈士证件,全市登记革命烈士119名,并编入革命烈士英名录。随后,应外地民政部门来函的要求,将该地赣州籍革命烈士编入《赣州市革命烈士英名录》,并补入往年漏编的部分革命烈士。至1993年底,编入《赣州市革命烈士英名录》的赣州市籍革命烈士138人,外地籍革命烈士27人,籍贯不明革命烈士7人,总计172人。
  [=此处为表格(赣州市革命烈士统计)=] 单位:人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插图(青少年祭扫革命烈士墓)=] 烈士陵园赣州烈士陵园位于市区天竺山。1959年,修建革命烈士墓,1962年易名为天竺山烈士陵园。1974年3月,市革命委员会决定将天竺山烈士陵园定名赣州革命公墓。同年,改建祭堂。改建后的祭堂为二层楼房,楼上为骨灰堂,楼下为悼念大厅。骨灰堂内设柜架,按革命烈士、革命干部、人民群众分存骨灰坛(盒)。1989年3月,成立赣州市革命烈士纪念馆。陵园烈士墓,占地120多平方米,墓基以水泥石块砌成,墓前立“革命烈士之墓”墓碑。1988年,被列为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每年清明节,均有近万名干部群众和中、小学生到陵园扫墓,凭吊革命先烈,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
  1955年,在市区八境公园建成陈赞贤烈士纪念亭1座,供后人瞻仰。
  抚恤褒扬烈军属优待建国初,优抚工作实行群众优待与国家抚恤相结合,建立代耕小组,为烈军属代耕土地。对完全无劳力的烈军属,固定代耕小组给予包耕,秋后评定产量。对缺少劳力的烈军属,一部分由区公所固定代耕小组包耕,秋后评定产量;一部分由区公所发给工票,凭工票领取实物或现金。1951年,全市代耕水旱田1939亩,用工票2500多工。农业合作化后,农村代耕优待改为劳动日优待,按享受户所在生产队同等劳动力出工天数评定优待劳动日数,劳动日折合工分连同享受户自做工分一起参加当年现金和实物分配。1981年,由大队或公社向社员筹集优待金,优待烈军属、伤残军人和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优待金标准,一般不低于100元,经济条件好的社队高于200元。同年,郊区农村普遍实行义务兵1份责任田,由其家人耕种。1983年,优待金全部改由公社筹集兑现。1985年起,对立功、受奖、参战、超期服役和驻海防、边防前线的义务兵实行奖励优待。1986年,优先解决城区军人家属住房困难,安排新建住房17套,调剂解决旧房12户。1987年,全市各乡镇普遍提高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10%。1991年起,实行市统筹,按全市人口人均每年1元的标准统筹优待金,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兑现标准为400元,1995年提高到600元。同时,国家对烈军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额补助和临时补助。1994年3月,江西省新余市消防支队战训科副科长林冲(水东籍)被公安部记一等功1次,市人民政府奖励优待金600元。1949~1995年,全市优待补助物资共计大米18.65万公斤、棉布3596米、布票68米、棉衣棉被979件(床)、棉花106.5公斤、农具92件、耕牛10头和工分32834分、现金157.81万元。
  牺牲病故抚恤1951年,依照国家条例规定开始对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抚恤粮米,至1952年共发抚恤粮5600公斤,抚恤牺牲病故军人家属12户。1956年,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为革命牺牲和病故人员进行追恤,当时评定追恤的烈士遗属45人,每名烈士恤金50元。1957年,查出漏登烈属3户,补发抚恤费195元。1985年,将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定期抚恤标准,经1986、1988、1989、1993年先后4次调整提高,到1993年,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居住城镇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不低于72元(不含粮油、物价补助);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4元,居住市区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7元(不含粮油、物价补助)。
  革命伤残军人抚恤1950年,全市登记伤残军人17人(在职15人、退休2人)。1951年,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全市15名伤残军人,评定一等1人、二等甲级2人、二等乙级4人、三等甲级3人、三等乙级5人,实行终身抚恤,民政部门每年依照国家条例规定按等级标准发给伤残金。革命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由所在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革命工作人员因公致残,由当地民政部门经医院伤残医学鉴定评定伤残等级,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发给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1952年,免费送烈军属子女入学347人,减免房租39户,减免房产税22人。1963年,提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和长征老干部的食油、面粉、猪肉、香烟等供应标准。1976年,对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和无亲属依靠的孤老烈属及带病回乡、患慢性病久治不愈的复员军人,城镇的补足月口粮15公斤、食油0.5公斤,增供猪肉0.5公斤、食糖0.25公斤;农村的全年补足口粮250公斤(稻谷)、食油6公斤。1979年,对居住农村吃商品粮的伤残军人增发副食品补差,一等每人每月5元,二等每人每月3元,三等每人每月2元。1985年后,又增发粮油、物价补贴,至1995年累计各项补贴每人每月28元。1995年,全市有革命伤残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58人,发放伤残金50539元。
  [=此处为表格(若干年份赣州市国家抚恤补助经费发放情况)=] 单位:元 [=此处为表格=] 褒扬 1950、1951年春节,全市开展为烈军属挂光荣灯、光荣匾活动,共挂光荣灯250盏、光荣匾722块。以后,每年春节、“八一”建军节均组织慰问,并对烈军属和荣复转退军人在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进行表彰。1950年,召开赣州市首次军工属模范大会,评选6名烈军属模范出席全市首届劳动模范大会。1952年8月,召开赣州市第二次烈军属、伤残军人、转业军人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代表119人,评选一等模范3人、二等模范5人、三等模范11人,并选举4名代表出席江西省烈军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积极分子大会。建国10周年庆祝活动时,市人民政府邀请烈属、革命老干部、伤残军人、军属、退伍军人登上主席台观看全市国庆盛况。1960年,选举20名优秀代表出席赣州地区和江西省优抚对象代表大会。1961年,有8名优抚对象分别当选市人民代表和市政协委员。1983年,召开赣州市优抚对象先进个人暨优抚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代表大会,表彰优抚对象先进个人304人、拥军优属先进个人272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183个。1984年10月,表彰优抚对象先进个人137人。1992年,召开赣州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命名表彰大会,表彰先进单位40个、先进个人302人。
  复退军人安置清代及民国时期,兵员年老被淘汰后基本上无安置。
  建国后,1950年,设赣州市复员委员会,负责复员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1955年成立赣州市转业建设军人安置委员会,办理复退军人安置工作。1968年后,每年在老兵退伍之前均成立赣州市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由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市民政局长、市人武部长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并从市人武部、民政局、劳动局、公安局、粮食局、商业局等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安置结束后的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处理。1981年4月,市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改称市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在市民政局设安置办公室。1985年,增设赣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与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合署办公。
  复员军人安置 1950年9月,开始办理复员军人安置工作。至1957年,全市接收安置复员军人528人,其中安排就业401人,入学17人,应召归队15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56人,自谋职业或其他原因未安置39人。1969~1973年,接收安置军队复员干部151人,并在1980年全部改为转业。
  退伍军人安置 1958年开始安置退伍军人。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由市劳动局负责,接待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妥善安置城乡退伍军人。依照政策规定,对农业户口入伍的退伍义务兵,一般不安排工作,但对三等以上的革命伤残军人、自卫反击战中荣立三等以上战功、服役期满8年以上的农村籍退伍战士、农村籍入伍的退伍女兵均分配了工作。1985年后,市民政局设立军地两用人才服务中心,对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进行推荐、开发使用。1989年起,城镇户口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其父母在地属以上单位工作的由地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其父母在市属单位工作或属于城市居民无工作的,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1994年,开始接受安置转业志愿兵。外县市入伍的转业志愿兵进赣州市安置,应具备配偶属常住赣州市户口、结婚满5周年的条件,并由江西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下达接受通知。
  [=此处为表格(若干年份全市复退军人安置情况)=] 单位:人说明:1988年1人、1993年5人因身体原因或不符合安置条件未安置工作。
  离退休军官安置1960~1990年,为长征老红军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兴建住房(公寓)4批。1960年,国家拨款14万元,兴建老干部公寓7栋。至1962年底,共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长征干部15人。1981年11月,在市区征地11亩,建房16套,其中团职12套、营连职4套。1986年,成立赣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负责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日常工作。同年,将建在张家围的住房转售,并在位于关刀坪的赣州军分区招待所内重建住房1栋,总面积1328平方米,比原建面积增加122平方米。1990年,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竣工,总面积810平方米,其中团职5套、营连职5套。同年,建第四批住房1栋,总面积912平方米,其中师职2套、团职4套、营连职2套。1990年,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被评为全省军休系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工作先进单位。至1995年底,共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32人,其中,团级离休干部18人、退休干部2人、营级以下退休干部12人。
  拥军支前支前运动1949年9月,成立赣州市支援前线委员会,筹集军粮、马草、烧柴等,支援中国人民解放军向广东、广西挺进。10月,开展“支前月”运动,向金融界、工商界和殷实户筹借款4.5亿元(旧人民币)、粮食10万公斤、柴草10万公斤、布质军鞋1983双。同时,组织民工2177人,用9天时间修通西河大桥和东河浮桥,修好渡船3只、汽划船7只、汽车55辆,全部用于运输军火。赣州邮电局职工修好电话交换台15座、发报机5部、电话机72部,修复电话线路1000多公里,供部队通信联络。交通部门组成南进公路抢修队,修通赣州至韶关公路。
  慰问活动 1950年春节,中共赣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机关团体和人民群众捐献慰劳物品,折合金额3249.66万元(旧人民币,下同),慰问解放军指战员及住院伤病员。同年11月,全市人民开展为抗美援朝捐献飞机大炮活动,共捐献30.67亿元。1951年春节,捐献慰问入朝作战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和朝鲜人民军共8000万元、拥军慰问金5624万元。1952年春节,捐献慰问驻市部队现金3837.28万元、毛巾、肥皂等慰劳物品5561件。此后,每年“八一”建军节和春节,均对驻市部队开展慰问活动。1984年,市机绣童装厂10位姑娘,绣“爱情之花向勇士们开放”锦图1幅,并附合影照片1张,寄到云南、广西边防前线。
  创建“双拥”模范城1991年11月,赣州市“双拥”领导小组制定《赣州市创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城活动实施方案》,并于12月4日在市工人文化宫召开创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城动员大会。会后,全市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组成拥军优属服务组织1200多个。1992年起,全市拥军优属服务组织每年为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和驻市部队提供的多种服务达5万多人次。1992年,赣州市分别被中共赣州地委、赣州地区行署、赣州军分区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命名为“双拥”模范城。至1995年,由政府拨款为武警中队先后购买摩托车4辆、微型工具车1辆、安装自来水管1500米、修建风雨训练棚1个、围墙600米;为市公安消防大队先后更换解放、东风牌救火车4辆,购买进口曲臂登高救火车和国产汽车各1辆,修建宿舍1栋以及食堂、车库、仓库等设施。以上各项拨款累计220多万元。
  第二节救灾救济社会救济建国前,赣州镇设有多种救济机构,有广慈博爱院、赈济会和救济会等。在西郊大祠堂设难民收容所1所,食宿免费,可容150人。1942年在大新开路关帝庙设大同食堂,每日赈发米粥。同时,还在城区宫保府设府义仓1所,每2~3年出陈纳新1次。灾荒之时,开仓赈济。在东外马坡岭架设草庐,建博爱新村,供广东来赣州灾民居住。村内设招待站、灾民食堂,救济灾民500多人。
  建国后,社会救济有临时救济、定期定量救济、救济与扶持相结合等多种形式。
  困难户救济建国初期,救济工作主要是医治战争创伤,安定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对不同类型的救济人员,分别给予粮米补助和资遣回家路费。1950~1953年,救济救养城区老人、育幼院孤儿、国民党军队伤兵、战俘、城市贫民、乞丐、农村孤老残疾人和贫雇农,发放大米11.85万公斤、救济款17.99亿元(旧人民币)、贷发义仓谷8万公斤。1954年,对鳏寡孤独、老弱残疾、无劳力无依靠、无固定职业的贫苦市民实施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全市发放救济款2.38亿元(旧人民币),贷出义仓谷折合金额5900万元(旧人民币)。1955年,对贫苦居民进行调查登记,并制定救济标准。市区定期定量救济,每户每月2.5~7元(新人民币,下同);临时救济,每户每月以2~8元为限,最多不超过10元。农村定期定量救济,每户每月补助大米10公斤,人民币1.5元;临时救济,每户每月以2~7元为限。同年,全市发放救济款22806.59元。1962年,按照《赣州市城市救济工作暂行办法》,对救济对象进行复评。复评后,全市享受定期救济的263户、526人,享受临时救济的2856人次。1983年,开展救济对象普查,查明全市有贫困户942户、3208人,其中城镇439户、779人,农村503户、2429人。普查后,建立救济对象档案。同年,定期定量救济925人,其中城镇327人、农村598人。1984年,全市开始定点扶贫。市直机关各部门和市属厂矿企业与贫困村(户)建立挂钩扶贫点。至1990年底,全市累计扶持资金204.42万元,减免农业税32.6万元,免收小学生学费3339元。通过扶持,80%的贫困户增加了经济收入。1995年,全市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困难户有317人,其中城镇40人、农村277人,发放救济金13.1万元。
  “五保户”救济 1956年,根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对农村缺乏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在生产生活上给予适当安排、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简称“五保”)。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开始举办敬老院,对生活无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集中供养。经济能力较好的社队实行粮、油、盐、柴全部供给。对稍有一点劳动能力的“五保”户,大队划给一定的自留地,实行蔬菜自给;能够养牛、养鱼的,给予评记工分,参加年终分配。1961年,对全市农村困难户、“五保”户进行审查评定。经评定,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五保”户205户、254人,救济标准每人每年66元。1963年起,“五保”户供给由生产队从公益金中提取,供给标准每人每月6~8元。1983年,开展农村“五保”户普查,查明农村有“五保”老人588人,其中325人由集体供养(含入敬老院72人),263人由亲属代耕或包耕供给。分散供养的,分别由生产队供给每人每年口粮180~240公斤、食油3公斤,大队发给“五保”供给金60~120元。1986年,农村“五保”供给金实行以村统筹,除统筹供给每人每年粮油折合金额120元外,另由国家发给定期定量救济金每人每年96元。1988年,提高“五保”老人供养标准,并实行“五保”供给金以乡镇统筹。提高标准后,除乡镇统筹供给粮油折合金额每人每年120~150元外,国家还发给定期定量救济。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属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19元、属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57元(含粮油、物价补贴),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每人每月11元。至1995年底,全市有“五保”户928人,年发放救济金23.9万元。
  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 1962~1963年,发放老弱残退职职工救济款1318元。1982年,全市登记1961~1965年期间精减退职的老职工703人。1983年,经过复查审核,批准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4人。对不符合享受40%救济条件,生活确有困难的精简退职老职工,按照“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标准”的原则,批准享受社会定期定量救济的348人。定期定量救济标准,城镇每人每月12元,农村每人每月9元。1986年,提高救济标准,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每人每月增加6.8元;享受社会定期定量救济的农村每人每月增加4元,城镇每人每月增加5元;对吃商品粮的增发粮油、物价补贴。1995年,全市有精简退职老职工443人,其中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50人,享受社会定期定量救济的393人,发放救济费22.8万元。
  麻疯病患者救济 1955年,查明全市有麻疯病患者26人,并在水东万松山建立麻疯病所,对其中病情较严重的21人实行集中管理,日常生活由市民政科负责,疾病治疗由市卫生防疫站负责。1958年,麻疯病所进行扩建,收容的麻疯病患者增加到41人。1967年,麻疯病所并入瑞金县万田麻疯病村,随迁麻疯病患者的生活经费仍由市民政局按月拨给。1958~1984年,全市共收治麻疯病患者332人,治愈224人,死亡56人。至1995年底,全市仍有麻疯病患者9人,均按每人每月26元给予救济。
  救灾建国后,全市多次发生火灾、水灾、旱灾和雹灾。每当灾情发生,中共赣州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均组织群众抗灾救灾,并对灾民辅之必要的救济和扶持。1961年水灾,发放救灾救济款7.1万元。1963年大旱,发放救济款1.3万元。1964年水灾,灾后发放救济款3.07万元。1984年水灾,灾后发放救济款11.1万元。1991年特大干旱,发放救济款11万元。1992年水灾,灾后发放救灾款48.5万元,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和个人捐赠现金14.59万元、衣物1718件。1994年水灾,全市发放救灾款31.5万元,抢救、转移、安置灾民23637人。同年8月,政府集资203.09万元(其中地区下拨37万元、市财政拨款17万元、市属各部门、单位和各界人士捐赠50.8万元、亲友借贷26.9万元、灾民自筹71.39万元),组织灾民重建家园。至1995年春节,建好蟠龙、当塘、箩渡、车头4个灾民新村,另建灾民新居87户,春节前,247户全倒房户全部搬入新居。
  自1984年起,郊区村村建有农村互助储金会。农民自愿入会,储集资金,有灾救灾,无灾扶贫。至1995年,全市入会农户21982户,储集资金136.66万元。
  [=此处为表格(若干年份市属自然灾害救济款物发放情况)=] 说明:1952~1954年救济款为旧人民币。
  收容遣送建国初期,收容遣送的主要对象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国民党军队伤兵、难民、贫民及流氓、小偷、乞丐等。凡被收容者均予以解决吃住问题,被遣送回乡的一般均发给路费、伙食费。
  1956年,成立市游民改造办公室,对收容的社会游民开始实行劳动改造。全市收容游民、乞丐69人,送瑞金改造66人。1960年1月,成立市处理外流人口办公室和外流人口收容所。1961年4月,市外流人口收容所改名市收容遣送站,配备工作人员8名。同年,在七里镇二庙设劳动农场1所,安置收容遣送对象从事劳动生产,解决临时生活。在东胜山设儿童工读学校,专门收容无家可归的街头流浪儿童、家庭无法管教的顽劣儿童及有犯罪活动又不够判刑的少年犯。
  1982年后,收容遣送对象主要是家居农村流入城市、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的乞讨人员及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人员。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则及时转交公安部门处理。
  1993年3月,市收容遣送站被民政部确定为全国对口收容遣送站。除完成市区的收容遣送工作任务外,还须完成赣州地区及跨地区跨省的接收遣送任务。1984年,市收容遣送站被江西省民政厅评为收容遣送工作先进单位。
  1960~1995年,市收容遣送站累计收容34505人,遣送34027人(其中遣送返乡19511人、自费返乡8942人、交公安部门2821人、单位协助处理2753人),收容遣送经费达100万元。
  第三节社会福利孤老孤儿福利事业 1901年,赣州建天主堂孤儿院1所。抗日战争时期,建残废所、养老院各1所。至1949年8月,残废所、养老院累计收养残疾、孤老642人;孤儿院累计收养儿童4672人(死亡3822人)。
  1949年,市人民政府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救养机构及时进行接收改造。经接收改造,设救养所1所,收养在院老人104人、国民党军伤兵45人。人民政府每月以40斤大米给予救济。孤儿院改名育幼院,市民政科每年拨款2亿多元(旧人民币)给予救济。以后,随着敬老院的巩固和发展,救养所大部分贫苦出身的老人进入敬老院供养。历史上有过劣迹或参加过反动军队的中年残疾、孤老,一部分资遣回家,一部分仍留残老教养所(原救养所)。育幼院儿童由原父母领回21人,送入小、中学读书152人,参加工作78人。1963年,敬老院、残老教养所和盲残人教学工厂合并为社会救济院。
  社会福利院 1965年,社会救济院建有大小院房4栋,收养在院残老孤幼人员160人。1979年,社会救济院改名社会福利院,有职工20人。收养对象主要是社会上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和15岁以下的孤儿、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及无人照料的退休老职工等。1983年,地、市民政局拨款11万元,修建宿舍1栋(30间),可容纳80多人居住。1984年,又拨款4.35万元,新建会议室、医疗室、文娱活动室、院大门和办公室,并设有值班室、理发室和小卖部。1985年,接受全国残疾人基金会赠送的20英寸彩色电视机1部。
  1986年增加“自费代养”项目,收养无人照料的退休老人。1994年,改善福利院老人生活设施,上级拨款新建老年公寓1幢,建筑面积1958平方米,有住房30套,可安排70张床位,每间套房设有厨房、卫生间、会客室。福利院设立健身房,购置了健身器材,并对原住房卫生设施进行改造,对少年儿童开设了幼儿识字班。1994年,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市社会福利院升格为省二级福利院。
  敬老院 1958年,分别在姚府里、湖边公社黄沙桥开办敬老院各1所,收养贫苦出身老人50人。孤寡老人、孤儿以及少数残疾人入院后,除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教、保葬外,乡人民政府每年还从乡统筹金中提取一定资金给予补助。老人伙食费每月人均在40元以上,每年添置1~2套衣服,每月另有5~10元零花钱。1990年,全市12所乡(镇)敬老院均有田地、鱼塘,有的还有商店、作坊。各敬老院以“一种二养三加工四办商店”为内容发展经济,人均收入达792元,居赣州地区之首。1978~1995年,市财政拨给敬老院各项经费178.94万元,其中房屋维修(改造)经费83.13万元。至1995年,全市办有敬老(福利)院12所,集中供养老人(孤儿)224人。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3年起,郊区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人员(包括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赤脚医生、民办教师、外出务工经商者、义务兵等)只要缴纳一定保险费,年满60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至1995年底,全市农村参加投保者11543人,交投保费195.01万元。
  残疾人福利事业社会福利工厂 1949~1952年,市办福利工厂4个,安置盲聋哑残人204人,解决盲聋哑残人基本生活。1959年,根据劳动生产与供养相结合的原则,收容无人赡养、生活无依靠的社会盲人和无家可归轻微残疾的明眼人,在东胜山兴建盲残人教学工厂1所,后属社会救济院三部。1965年,从社会救济院析出,正式成立盲残人社会福利工厂,安置收养盲聋哑人83人,配有管理人员2名、盲人教师5人。1976年9月,改称赣州市社会福利工厂,有职工122人,其中残疾人85人。厂房面积2565.97平方米,分4个车间,生产项目有印刷、服装、塑料薄膜、塑料丝、塑料瓶盖、塑料织袋、药丸外壳、玻璃钢瓦、水泥地板砖、麻绳等,年产值30多万元,职工收入每月40~50元。盲人职工除生产收入外,政府每月补助18元。1982年,市人民政府拨款5.97万元,在厂内盖楼房1栋,建筑面积814.92平方米,安排20多户盲聋哑人居住。1987年,实行承包责任制,生产品种增加肥皂、织布、饮料、烟纸等,产值逐年上升。1988年,新建三层楼的生产车间1栋,面积960平方米。至1995年,厂房占地面积4300多平方米,固定资产66.8万元,有职工134人,其中在岗残疾职工78人、退休退养职工51人,主要产品有塑料包装、塑料织袋、劳保用品、印刷、麻绳等,完成产值55.43万元,销售收入82.68万元,职工月均收入在100元以上。此外,城区街道办事处办有赣江福利厂(又名康泰食品厂)、解放福利厂、南外福利厂,农村各乡镇也办有各类福利企业。
  按摩医院 1957年初建时,名为民政职工医疗门诊部,有医务人员3人。1959年,市民政局选送人员到北京盲人按摩培训班学习,结业后在赣州市立医院创办按摩医疗室。1963年,成立按摩诊所,属集体所有制,单独核算,不足部分由上级补贴。1965年,市民政局又挑选6名盲人到江西省按摩培训班培训,结业后回到按摩诊所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按摩诊所并入市中医院。1978年,重归市民政局管理,调离的14名盲人按摩医生也回到按摩诊所工作。1981年,按摩诊所升格为按摩医院,医务人员由26人增加到37人,增设针炙、电疗、化验等3个医疗服务项目。1985年,在东桥路新建5层门诊大楼1栋,面积1235.66平方米,设有按摩、西医、中医、正骨、针炙、化验、放射、药房等8个科室,并设有30张床位的住院部。医疗业务除门诊、住院治疗外,还有设点按摩、巡回按摩、按摩家庭病床等。1988年增设妇产科,1992年增设痔疮科、皮肤性病科。1995年,有医务人员45人,其中盲人按摩医师17人、残疾职工4人,业务收入10.95万元。
  残疾人联合会1959年,赣州市成立盲人福利协会筹委会。1979年,成立盲人聋哑人协会。1991年6月,成立赣州市残疾人联合会,选出主席团成员,有人员编制5人。
  第四节其他民政事务婚姻登记清代以前和民国期间,男女结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政府不要求登记。蒋经国主政赣南时,提倡文明结婚,确定每年1月1日、2月2日、3月3日、4月4日、5月5日、6月6日、7月7日、8月8日、9月9日、10月10日、11月11日、12月12日为“结婚日”,由政府举行集体婚礼。城区在新赣南大礼堂、农村在所在乡公所举行。婚礼前,男女双方须报名和缴纳手续费。婚礼时,政府发给结婚证书。婚后的离婚、重婚不受法律保护。
  建国后,1950年5月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一夫一妻、婚姻自主制度。男女结婚、离婚、复婚一律依照《婚姻法》规定,由市民政科进行登记办理。结婚年龄,男20岁、女18岁。1952年9月后,婚姻登记改由区公所办理。1953年2月6日至4月15日,全市开展宣传《婚姻法》运动,历时两个半月。期间,举办集体婚礼2次(结婚27对),准许童养媳解除婚约35人,寡妇改嫁8人,调解夫妇矛盾103对,准许离婚29对。1956年,婚姻登记工作分别由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委员会办理。
  1981年1月1日,开始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并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城市为街道办事处,农村先后为公社、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为民政干部,乡镇人民政府为民政助理员。
  1982年起,赣州地区各县市涉外婚姻登记,均由赣州市办理。1995年,共办理涉外结婚316对,其中赣州市85对。
  [=此处为表格(若干年份全市婚姻登记情况)=] 单位:对 [=此处为表格=] 殡葬管理建国初期,赣州市区仍行土葬。城乡居民办理丧事,有做道场、看风水、披麻戴孝、扬幡送殡、摆坛祭灵、宴请宾客、挂纸等习俗。棺木由棺木商店出售,装殓、抬埋由5家棺笼店承办,均为私营。1956年,赣州市成立殡仪服务合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当时的5家棺笼店组成,担负所有的丧事装殓和抬埋业务。1959年,殡仪服务合作小组改名赣州市殡仪服务部,由市民政局机绣厂代管,实行单独核算。殡葬也作了改进,丧家送葬,一般送至天竺山或城门口即归。棺木抬至葬地,采用挖坑、架柴、浇油的办法,将尸体火化,然后将骨灰装入坛(罐)中,就近埋葬。
  1965年,成立市殡葬管理所,属市民政局领导,下辖殡仪馆、火化场,担负全市殡葬管理和公墓管理工作,市区逐步推行尸体火化。“文化大革命”期间,市殡葬管理所划归市城市公用事业公司管理。人死后,单位和丧家亲属多以追悼会形式向遗体告别,然后火化,骨灰葬于公墓区。1973年,市殡葬管理所复归市民政局管理。
  1985年11月,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城区全部推行尸体火化;郊区除交通不便的偏僻村暂缓实行尸体火化外,其余原则上均属于推行尸体火化区。在推行尸体火化区内的城乡居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暂缓实行尸体火化的村应利用荒山瘠地建坟,占用耕地者予以罚款,限期迁坟。1994年,市人民政府颁发《赣州市殡葬管理规定》,规定全市城乡全部属于推行火化区,火化区的城乡居民死亡后全部实行火化。1995年,市殡葬管理所有职工35人,固定资产136万元,火化尸体炉2台,运尸车6辆。市殡葬管理所于1992年被江西省人民政府评为全省殡葬改革工作先进单位。
  殡仪馆位于市区天竺山,前身是市殡仪服务部,1965年改为今名。馆内设有悼念厅、停尸房、汽车库、办公室等。1992年起,殡仪实行“一条龙”服务。1995年12月,经民政部批准,市殡仪馆晋升为国家三级殡仪馆。
  火化场位于湖边乡杨梅村,1964年建,是赣州地区创办最早的火化场。占地面积22.7亩,建筑面积718.76平方米。设有火化车间、停尸室、化装室、观察室、骨灰存放处等。1966年7月1日正式开炉化尸。火化尸体,原烧无烟煤,70年代后期改用半自动柴油化尸炉,炉内可产生800~1000℃高温,化尸彻底、干净卫生。1983年,赣州市火化率名列全省第二名。1966~1995年,全市火化尸体累计41315具,其中70年代火化尸体13418具,80年代火化尸体13599具,1990~1995年火化尸体10239具,火化率逐年提高。
  公墓区 1951年6月,市人民政府颁发布告,在五里亭三拱桥、湖边乡杨梅村、水东乡万松山茶亭以北一带山地设置公墓区,供尸体和骨灰埋葬。1957年,增辟市区东南刁子坑一带山地为公墓区。1993年10月,因修建京九铁路,在沙河乡黄龙村征地114亩,新建黄龙公墓区,五里亭、刁子坑墓区的坟墓迁入新墓区。
  地名管理建国前,赣州地名无专门管理机构。以山岭等自然实体和亭台、楼阁、坛庙、寺观及坊、池、井、塘等人工建筑命名的街巷,反映了古城赣州的地理特征和城市景观;以官衙命名的街巷,反映了赣州历来为赣南地区的政治中心;以功能区分命名的街巷,表明了赣州历史上商品贸易分类较细和古赣州通商要埠的繁荣。“三山五岭八景台,十个铜钱(前)买得来”、“三十六条街,七十二条巷”等社会流传的城区地名民谣,就是赣州地名的历史写照。
  1980年11月,赣州市地名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1985年5月,赣州市地名工作领导小组改名赣州市地名委员会,其办公室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事业编制2名。1989年4月将地名办人员编制划给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管理,1992年5月划归市民政局管理,正式纳入国家行政管理序列。
  地名普查 1981年4月,从市属有关单位抽调15人,聘请退休教师4人,在赣江街道办事处开展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然后在全市铺开,历经一年八个月,基本上完成了3个街道办事处和7个公社的地名普查和验收补课工作,共普查地名2202条,建档案卡片1960条,其中行政区划地名219条、街巷175条、居民区42条、自然村镇1132条、片村38条、专业部门326条、人工建筑131条、名胜古迹、游览胜地26条、自然地理实体57条。搜集文字概况材料54份,查出在赣州地区内重名乡1条、市内重名村委会2条、1∶50000军用地图上错漏地名85条、图上增加注明地名561条、废地名26条、方言用字地名59条、使用生僻字地名7条,基本摸清了全市地名的历史、现状及演变情况。
  地名命名、更名 1949年8月,市长夏骏青以军政字第一号文将“中正门”改为解放门,“中正路”改为解放路,“介寿堂”改为人民礼堂,“中正东桥”改为解放东桥,“中正西桥”改为解放西桥,“中正公园”复名为赣州公园。“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区151条街巷名称及郊区部分地名分别改为“红卫”、“永红”、“反修”、“反帝”等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名称,造成地名混乱。1979年10月,重新恢复“文化大革命”前街巷名称。1991年12月,为利于招商引资,将市经济开发区所在地青光岭,更名为黄金岭。1995年6月,将正在建设的联结火车站与章江新区的大桥定名为赣州大桥,火车站站前路段定名为五洲大道,联结南河大桥与黄金高楼路段定名为京九大道,联结赣州大桥与黄金机场路段定名为迎宾大道,西河大桥至105国道路段定名为宋城路,南河大桥至105国道路段定名为黄金大道。
  地名标准化 1984年5月,对含义不妥地名、一名多写地名、部分方言用字地名、生僻字地名、重名街巷等进行了正字、正音等标准化处理,向社会公布了标准地名。1987年3月,市人民政府颁发《赣州市地名管理规定》。至此,赣州市地名管理步入规范轨道。
  地名标志设置 1987年5月,全市开展地名标志建设。城区街巷换上醒目、美观、规范,并标有汉语拼音的街巷牌,同时更换破损门牌,规范公路交叉路口单位指路牌,在公路沿线主要自然村设置村碑。至1993年,郊区自然村均竖起了村牌或村碑,农户挂上了门牌。
  地名书籍、地图 1988年8月,在地名普查的基础上,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编纂出版《赣州市地名志》、《赣州市古今地名图册》。《赣州市地名志》是赣州市有史以来第一部比较系统、详细记载地名信息的工具书。全书共收录地名1961条,古今地名图38幅,反映赣州市经济发展的彩色照片61幅,选辑历代与赣州地名有关的诗词500多首和建国后有关地名工作方面的部分文件。此书获江西省地名志评比第一名,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成果发明二等奖。《赣州市古今地名图册》收录明嘉靖《赣州府志》所载《赣州府图》、《赣州府赣县图》,清同治十一年《赣县全图》、《府城街市全图》、《府城官廨全图》,章水乡、云泉乡、大由乡、四会乡、爱敬乡、长兴乡、县学宫、福寿沟图及民国31年编《赣县城厢图》。1987年,市地名委员会编绘出版了1∶125000《赣州市行政区划图一(郊区)》、1∶35000《赣州市行政区划图二(市区)》、1∶15000《赣州市市区地名图》、1∶60000《赣州市地图》。1990年重新编绘出版《赣州市地图》。
  社会团体登记 1951年,依照政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和内务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施行细则》,全市登记人民群众团体105个、文艺工作者团体4个、学术研究团体1个、社会公益团体14个、宗教团体34个。1953年,取缔一贯道、同善社、真空教、乩坛等4个反动会道门组织。“文化大革命”期间,多数社团停止活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社会团体迅速发展。据1990年调查,除中共赣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35个社团外,市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批准成立社团24个,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批准成立社团12个,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成立社团23个。1991年,进行社团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社团登记收归市民政局管理,具体工作由赣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负责。1992年,经清理整顿和复查,确认登记社团78个,合并社团5个,解散社团1个,撤销社团9个。至1995年底,全市共登记法人社团16个,非法人社团69个。
  第二章劳动人事第一节劳动劳动力就业建国前,无劳动管理机构。1949年11月,市人民政府设劳动科管理劳动力就业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就业门路扩大,无业和失业人员得到了更多的就业机会。1954年起,市人民政府规定,企事业单位招收职工均由劳动部门统一调配、介绍,同时,开办职工业余教育,组织劳动者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知识。1991年起,建立培训、考核、录用、待遇相结合的职工培训机制,职工技术等级岗位培训工作走上制度化。
  就业安置建国前,社会上无业和失业人员均自谋职业,城内居民中许多人无固定职业,就业率很低。
  解放初,市内各业所需职工,市人民政府除留用旧职员外,从部队复员退伍军人和社会上的闲散知识分子、失业人员、家庭妇女中招收。市人民政府开展劳动就业登记工作,对失业人员除有特殊困难的由政府拨粮拨款给予紧急救济外,一部分招收安置在市内就业,一部分组织起来进行生产自救,或动员到外地矿山、工厂做工。1950年9月,市人民政府根据“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工商政策,鼓励和扶助私营工商业发展,组织广大手工业者扩大生产,拓宽就业门路,使无业和失业人员得到就业机会。1955年,按照“群众自办、政府扶助”和“因地、因时、因人制宜”的原则,帮助无业和失业人员寻找生产门路,自办生产组织。全市共组织各类生产自救组织14个,参加人数557人。至1957年底,全市共安置就业7153人。至此,不仅民国时期遗留下来的失业人员全部得到了安置,新生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也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1958年,大办工业、农业,城乡劳动力都比较紧缺。各单位动员妇女参加劳动,解决劳动力不足的困难。1959~1961年,全市压缩基本建设规模,停办一批工厂,精减一部分职工,全市企业共精减职工2600人,加之新生劳动力不断增加,使城镇就业问题突出。1964年起,市人民委员会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动员一部分社会闲散劳动力上山下乡参加农业生产,对不能上山下乡的待业人员在城镇开辟多种就业渠道进行安置。“文化大革命”初期,学校停课,学制缩短,一批未到劳动力年龄的中学毕业生提前进入社会,高等学校停止招生,工厂停止招工,原有劳动管理机构处于瘫痪状态,正常的就业秩序被打乱,劳动就业矛盾日趋尖锐。
  1968年,响应毛泽东主席关于知识青年到农村去的号召,全市掀起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高潮,此后把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作为解决城镇人员劳动就业的主要门路。1975年起,采取减员补充办法安置一部分待业人员。职工退休、退职、死亡而出现的自然减员,允许从减员者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中补充1名参加工作。
  1978年起,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以及“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就业方针,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鼓励和支持待业人员组织起来,广开门路,自谋职业。1977~1978年,全市共安置8764人就业,其中国有单位招工补员605人,县以上大集体招工5931人,自谋职业2228人。1980年1月,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实行“单位为主,系统包干,自行消化”的就业安置责任制,采取国有、集体、个体一起上的办法安置待业人员就业。1979~1985年,全市共安置39501人就业。1984年6月起,国有企业招收新工人,除个别企业和少数特殊工种由上级下达招收固定工计划,一律实行合同制,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合同工、季节工和临时工。合同工必须经过考试,择优录用。1986年起,市劳动服务公司开展劳务输出工作,向深圳、珠海等沿海地区输出劳动力。至1995年,全市输出劳动力14085人。
  1987年,在一些企业进行优化劳动组合的试点,部分职工变成富余人员。从此,开始实施“再就业工程”。通过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社会帮助安置和政策扶持等各种就业手段,帮助富余人员再就业。1995年,市人民政府投资198万元,建成转岗培训基地1处、生产自救基地(黄金立体养殖场)1处、企业再就业工程点7个。转岗培训基地,专门为下岗职工开设机电维修、电子电工、烹调、微机4个班,对困难职工给予免费培训。全年共培训待业青年和下岗职工4312名,介绍安置待业人员512名,安置下岗职工重新上岗2681名,再就业率达到70%。
  就业前培训建国初,为安置民国时期遗留下来的失业工人、国民党军官、官吏、无业游民等,市人民政府举办了多种类型的转业、就业培训班。
  1954年以后,培训新工人的形式有举办短期培训班、自费学徒、委托代训、以师带徒、边干边学等。1959年8月,创办赣州市技工学校,开设科目有木工、刨工、铸造等,当年招收学生300多人。1980年起,根据“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全市采取多种方式对待业青年进行培训。主要方式有,市劳动服务公司开办培训班,劳动部门与其他单位联办技术培训班,用人单位举办就业前培训,恢复赣州市技工学校,在普通中学开办职业班,将赣州市第五中学改为职业学校等。1989年2月,成立赣州市就业培训中心,先后开办缝纫、烹调、会计、纺织、摄影、有色冶炼、机械制图、泥工、营业员、家电修理、计算机等培训班。至1995年,全市共有36034名待业人员接受就业前培训。
  [=此处为表格(1981~1995年全市就业安置情况)=] 单位:人知青上山下乡与回城安置动员上山下乡 1955年起,赣州市陆续有知识青年响应毛泽东主席的号召,自愿下乡、回乡参加农业生产。1962年,全市动员371名知识青年到国有农、林场参加山区建设。
  1963年10月,成立赣州市安置城市下放职工和青年学生领导小组。各街道办事处也分别成立社会青年工作办公室,负责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动员工作。同年12月,第一批到农村插队落户的193名社会青年奔赴宁都、信丰。196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动员和组织城市知识青年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决定(草案)》,全市掀起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高潮。1964~1966年,全市共有2864名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参加农业生产,1968~1969年有6478名知识青年到外县农村插队落户。1973年,开始缩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范围,并改善与加强安置工作。驻市、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抽调干部到指定的县、社建立青年点(队)或知青农场,安置下乡知识青年(至1979年底,全市在各县建立知识青年点、队、场116个)。1978年12月起,贯彻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会议精神,凡驻市、市属单位或本系统能安排就业的知识青年,不再动员下乡;安排确有困难的,则动员下乡。1982年起,全市不再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城乡安置 1979年,中共赣州市委、市革命委员会本着“国家关心、负责到底”的精神,决定在城乡安排知识青年就业,并规定在招工考核时,对知识青年适当降低分数线和放宽招工年龄,适当扩大招收女青年的比例;对愿意留在农村安家落户的知识青年,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实际问题,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已与农村社员结婚的知识青年,由所在县、社就地就近安排;对有一技之长的知识青年,由本人申请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对因公所致的病残知识青年,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已婚知识青年的子女,只要一方是知识青年的,其子女均可转为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等。1979年,全市回城安置的知识青年有2890人,其中安置在全民企事业单位的1280人,县以上大集体的1610人。至1984年,全市上山下乡的18421名知识青年,通过招工、补员、参军、升学等途径,全部得到妥善安置。
  知青经费知识青年经费分为安置费、扶持生产资金和业务费。安置费用于补助下乡知识青年的生活困难,扶持生产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独立核算的知青场(队)发展生产,业务费用于负责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行政部门开展业务工作。安置费标准:1963年以前,到国营农场的每人210元;1964年起,到现有国有农场的每人400元,到新建小型农场的每人700元,到水土保持专业队的每人1327元,插队的每人185元;1968年起,到国有农林垦殖和集体到公社插队的每人220元,回乡的每人30~50元;1973年起,回原籍落户的、到公社插队的和建立集体所有制知青场(队)的每人480元,到国有农、林、牧、渔场和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农副业基地的每人400元,到集体所有制知青场(队)和知青点的每人580元。
  [=此处为表格(若干年份全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人数)=] 单位:人劳动力管理计划管理建国初,国有企事业和私营企业均自行决定增减职工。1954年3月,市人民政府规定,企事业单位增加职工须由劳动部门统一调配、介绍,不准自行招聘。1955年,开始对劳动力实行计划管理。职工增长计划由国家、省逐年批准下达到市,各单位的劳动力均由市劳动部门统一调配。1958年,劳动力计划管理权限下放,赣州市招收了大批城区街道家庭妇女和农村劳动力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至1958年末,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达到32894人,比1957年末增加11151人。1961年,劳动力计划再次集中到中央统一管理。1962年,实行劳动工资基金管理,劳动力计划管理工作走向正常。1969~1972年,经江西省计划委员会批准,全市增加固定工7113名,又一次大幅度地从农村招工,造成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商品粮销量“三突破”。1975年起,工、商等企业用工除自然减员补充外,招工指标由省计委、省劳动厅按计划下达。1979年起,全面开展清理计划外用工。1984年,根据劳动制度改革的精神,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增人计划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报市劳动人事局批准。
  劳动力调配建国后,国家逐步建立统一的劳动力调配制度,由劳动部门根据企业生产建设任务的发展变化,对在职的劳动力进行平衡调剂。
  1984年,市人民政府规定,驻市、市属国有企业之间调动工人,从市属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调往企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自愿调往集体企业或国有农、林、牧、渔场工作的,由调出、调入的单位直接办理。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人,以及由企业调往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仍由市劳动人事局掌握办理。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不得调往全民所有制单位。农、林、牧、渔场工人未经省劳动部门批准,不得调往非农、林、牧、渔场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跨县、市调动工人,由调出、调入单位事先协商同意,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劳动人事局审查批准。农、林、牧、渔场一般不得从外地调入工人。对确有突出技术专长的技术工人的调入,优先办理。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的调动,由单位自行决定,属市辖内的调动,由调出、调入单位直接办理;跨县、市调动,由调出、调入单位事先协商同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劳动人事局办理。
  1987年,赣南机械厂、赣南无线电厂、赣州钨钼材料厂、赣州接插件厂、江西齿轮箱总厂等企业,在厂内进行优化组合,首次突破传统的劳动力调配渠道,打破固定工“铁饭碗”、干部“铁交椅”,建立了帅点将、将点兵、兵选将的模式。
  1986~1995年,全市共办理5129名工人的调动手续,为1500多名职工解决了夫妻分居两地的实际困难。
  用工制度民国时期,境内工商企业用工形式主要是雇佣劳动制,由雇主与劳动者签订合约或口头协议,一年一定。建国后,用工制度主要有固定工制、临时工、合同制工等形式。
  固定工制建国初期的用工形式,一般由私人介绍,单位雇用。随后,逐步实行从社会上招收。1955年起,单位使用劳动力,由市劳动部门实行计划统一管理,按上级批准的增人计划,采取先城镇后农村,从社会上招收新工人,实行固定工制。1979年起,按江西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凡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全民、大集体)都实行公开招工,对招工对象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临时工分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和用人单位自行招收的临时工两种。临时工的工资待遇,一般比照所在单位同工种固定工的工资标准,其他劳保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自定。1958年以来,在招收固定工的同时,招收了一部分临时工,并按规定陆续将符合条件、生产急需的临时工转为正式工。对不符合改制的临时工,家住城镇的由用人企业或街道负责组织参加集体所有制的生产劳动;家住农村的,动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老弱病残不能继续工作的,按劳动管理有关规定辞退,并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国有农、林、牧、渔场在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均于1980年改为固定工。1980年后,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临时工须报劳动部门批准,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并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缴纳养老保险金和管理费。
  合同制工1983年,改革劳动用工制度,企事业单位新招收职工实行合同制。用工单位与职工签订3~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由用工单位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养老保险金。合同制工人享受同工种固定工同等待遇。合同期满后,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和个人表现,决定续订合同或辞退。1983~1990年,全市招收合同制工人2468名。
  职业培训建国前,青少年从事工商业、手工业,先拜师学艺,充当学徒。学徒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能独立操作者,可自行开业或成为正式雇员。
  建国后,采取办夜校、扫盲班、识字班、红专学校、业余中学、技术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培训。1950年,市人民政府制定《赣州市职工业余教育暂行实施办法(草案)》,职工业余教育由以政治教育为主转向以文化教育为重点,并由市总工会及其基层组织负责此工作。当年,全市办夜校9所23个班,学员943人。1951年,职工业余夜校发展到31所96个班,学员3435人,占全市职工总数的25.63%。1952年,创办赣州市职工业余中学,招收学员225人。1953年,在各单位推行祁建华速成识字法教学,90%的文盲、半文盲职工参加了学习。1954年,中共赣州市委发出《关于加强各工厂企业职工业余技术教育的指示》,在加强职工文化学习的同时加强技术培训。至1960年,全市办政治、文化、技术三结合的红专学校74所,参加学习的职工达18262人,占职工总数的87.4%,经过学习,有13238名职工摘掉文盲帽子。“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业余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中断。1981年,恢复市干部职工业余中学,同时采取开办职工学校、签订师徒合同、举办培训班、开展技术比赛和岗位练兵等形式,组织职工参加脱产、半脱产或业余学习。1984年7月,市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成立,配备专职干部。驻市、市属企事业500人以上的单位设立教育科,300~500人的单位配有专职干部,300人以下的单位,有兼职干部管理职工业余教育。至1985年,全市已成立教育科的单位有22个,配有专职干部57人、兼职干部49人。1981~1985年,全市有21797名职工参加业余学习,其中,参加文化补课的职工10677人,累计合格人数9490人,合格率为88.9%;参加技术补课的职工有11120人,累计合格人数10038人,合格率为90.3%。1991年,全市建立培训、考核、录用、待遇相结合的职工培训机制,职工技术等级岗位培训工作走上制度化。仅1995年就完成44个专业、5914名职工等级岗位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劳动纪律建国前,政府无劳动管理法规。业主根据自身的利益和意愿制定各种厂规店约,约束雇员和学徒。1954年起,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先后制定公布了一系列劳动法规。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基础上,对职工执行劳动纪律,奖勤罚懒、奖优罚劣。1986~1995年,市属企业职工获升级奖励的11463人次,通令嘉奖的17人,被评为先进生产者的13026人次,被评为劳动模范的155人次。市属企业有273名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受到处分,其中受警告处分50人,记过33人,记大过42人,降级26人,留用察看34人,开除88人。
  安全管理与劳动保护安全管理建国前,资本家、业主对劳动生产缺乏安全措施和劳保规定,工人安全无保障。
  建国后,中共各级组织和政府一再强调安全生产。1950年,成立赣州市工厂企业安全卫生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主管局设专职安全员。200人以上的企业设立安全委员会或安全科,配备专职安全干部;200人以下的企业配备兼职安全干部;生产车间、班(组)挑选老工人兼任安全员。各厂矿企业按照有关法规制订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群众性的安全大检查;增添、维修安全设备,按规定给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抓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使工伤事故逐年减少。1962年2月,建立粉尘浓度和矽肺病报告制度,对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1963年11月起,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事有害有毒、高温和井下作业的3284名工人,实行保健食品制度,定期定额免费供应猪肉、食油、糖、面食、酒和其他副食品。1978年7月,成立赣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1980年,开展“安全月”活动,规定每年5月为安全活动月,在“安全月”里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检查评比。1984年11月,市劳动人事局内设教育安全监察科。1985年,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权。1989年8月,成立赣州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1991年起,配合国家“安全生产周”活动,每年开展安全法规宣传、安全大检查、事故隐患整改等一系列活动。1991、1992年,全市发生伤亡事故各8起,1993年4起。
  安全监察 60年代初开始,赣州市先后采取的安全监察措施有:对有害职工健康的行业、单位和工种,进行定期专项现场监察;督促和帮助建筑施工单位建立与健全安全制度,及早消除事故隐患;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行车等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并建立档案;对特种行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行凭证上岗制度;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实行定点管理、定期检查,劳保用品的发放不得以现金代替实物;安全监察科人员深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定点监察,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工伤事故处理根据《江西省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对于工伤事故,市劳动人事局接到报告后,及时会同市总工会、事故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处理程序,采取“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者不接受教训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案。1985年以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均在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并统计上报,事故结案率100%。对重伤者按规定发给工伤认可证。
  第二节人事编制管理民国时期,县、区、乡镇行政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具体规定。1949年,赣县县政府设县长1人,下设4室4科。人员编制是,秘书室42人,人事室8人,会计室12人,军政室4人,第一科(民政科)23人,第二科(财政科)18人,第三科(教育科)11人,第四科;(建设科)20人。赣州镇编制24人,设镇长1人,下设民政股、经济股、文化股、警卫股,各股设主任1人。
  建国后,中共赣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核定的编制指标确定。1955年5月,成立赣州市编制委员会,负责市属党、政、群团、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核定和管理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编制管理工作陷于停顿。1981年4月,改名赣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编委),下设办公室。同年12月,精简机构,紧缩人员编制,市级党政机构由原来的55个减少到50个,人员编制1118人,比实有1170人精简52名。1986年,新设机构14个(副局级单位7个,股级单位7个),调整审定行政事业编制112人。1987年9月1日起,全市实行编制管理制度。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出必须到市编委办办理人员增减手续,用人单位凭编制管理核定人数,办理人员流动有关手续。1988年,对全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性质和级别、人员编制数进行清理和核定。对卫生、文化、民政及农林水系统事业单位逐个进行定岗、定编、定人。1990年起,机构编制工作采取行政与经济相结合、人员编制与人员调配相结合、人员编制与工资基金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实行市编委一支笔审批制度,控制机构增设、机构升格和人员编制膨胀。
  [=此处为表格(1995年市属党政群机构编制情况)=] 单位:人 [=此处为表格=] 说明:表中为正局级以上单位。
  干部录用清代以前,各级官吏的任用,虽经过科举考试录用,但其用人原则是“任人唯亲,个人决定”。民国时期,官员的任用大多沿袭旧俗。行政长官上任时都带上一帮亲信安插在各个主要部门,一般政府人员亦以裙带关系雇用。
  建国后,录用干部的标准是“德才兼备”,原则是“任人唯贤,组织决定”。建国初期,因干部奇缺,除留用部分旧职人员外,主要是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民主人士中选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以后,乡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要干部均经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层以下干部从各个时期政治运动和实际工作中经过考验的先进分子中选用,或从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中挑选和接收分配来的大中专毕业生。1980年以后,改革录用干部制度,开始公开向社会择优招聘录用,把一批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的优秀分子吸收上来,有的还被安排在领导岗位上。
  从社会吸收录用解放初,赣州有随军南下的干部89人、地下党团员8人,同时在青年学生、教师、工人中吸收了一批干部。到1949年底,全市共有干部193名。随后,又从土改、“三反”、“五反”、镇压反革命和抗美援朝运动中表现好的青年知识分子、积极分子中吸收了213名干部。1964年,从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工作人员中吸收了一批干部。“文化大革命”期间,吸收录用干部工作中断。1979年,恢复吸收录用制度。1984年4月,根据上级通知精神,全面开展清理整顿“以工代干”工作。全市有“以工代干”人员803人,经过考试、审核批准转为国家正式干部。同时,利用自然减员指标,从在职工人、待业青年中吸收录用干部587人;办理“五警”(治安警、交通警、刑警、户籍警、法警)和乡镇脱产计划生育人员改干,民办教师转为国家正式教师的手续;从“五大”(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毕业生及其他业务骨干中录用了一批干部。至1995年,全市累计从社会上吸收录用干部5522人,其中从工人中录用3583人,从农民中录用117人。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始于1954年7月。50年代,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市后,由市人事部门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制订计划和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由人事部门统一办理手续。1964年,大、中专毕业生多数分配到基层单位。1968年,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去向是,工科毕业生先当工人,农科毕业生先当农民,林科毕业生先当林工,医科毕业生分配到农村卫生院,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到农村中、小学校。80年代起,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去向主要是面向基层,充实教学、科研和生产第一线。至1995年,全市累计接收大、中专毕业生4756人,其中大专毕业生2559人,中专毕业生2197人。
  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1954年,赣州市开始办理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当年安置的转业干部大部分充实到交通、财贸部门,基本上做到了按职务对等安排。1958年的转业干部主要充实工业战线。1963年的转业干部重点安排在商业、供销、粮食、银行等部门。之后,凡分配到赣州市的转业干部,人事部门都按照上级的安置原则,妥善安置。至1995年底,全市累计接收军队转业干部558人。
  招聘合同制干部 1985年,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干部,择优聘用乡镇机关干部34人。1990~1992年,从“五大”毕业生中聘用干部168人。1995年,在乡镇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人武、工业、交通、商业部门聘用干部1592人。
  [=此处为表格页(若干年份市属干部录用情况)=] 单位:人 [=此处为表格=] 干部管理干部调配在中共赣州市委组织部(简称市委组织部)和市人民政府人事局统一管理人事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对干部进行挑选、使用、考核、培训、调配、调整和晋升工作。干部管理权限: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由中共江西省委管理;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等由中共赣州地委管理;局长、副局长级干部由中共赣州市委管理。科(股)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管理;一般干部,属党群系统、人大、政协机关的由市委组织部管理,政府机关的由市人事局管理;企事业单位的一般干部,由各主管局和本单位中共组织管理。专业技术干部由市人事部门管理。
  干部调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干部调动遵循工作需要,照顾夫妻关系和家庭实际困难,解决学非所用问题的原则办理。1954年,输送56名优秀干部(县级11名,乡级和知识分子干部45名)充实到工业战线和基层单位。1964~1965年,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全市调整、调配干部160名,其中,党政群系统23人,工业系统38人,农林水系统11人,财贸系统54人,文教卫生系统34人。1980~1987年,共调动干部1148人,其中,省内外调入436人(解决夫妻分居271人、照顾家庭困难32人、因工作需要133人),调往省内外的408人,市内调动304人(含调整用非所学39人)。1988~1995年,共调动干部1528人,其中外地调入☆人,调往外地513人,市内调动919人。
  干部培训建国初期,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是改造思想,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点。教育内容主要是学习政治常识、社会发展简史、中国革命基本问题、国际国内形势、党的基本政策。教育方法是开办短期轮训班,对新干部进行轮训。1953年,成立赣州市干部业余学校,有学员467人。1956年,成立干部业余理论学校4所,学制5~7年,学完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60年代,干部培训主要是业余和脱产两种形式。1961~1962年,全市有2748名干部参加省、地、市党校培训,占应培训干部的81.7%。1980年,贯彻中共中央宣传部、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工作的意见》,各系统先后成立职工业余学校、工交学校、商业学校、粮食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卫生进修学校等培训基地。1994~1995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始逐步向国家公务员过渡,机关干部培训按照国家公务员培训要求进行。
  [=此处为插图(发布招工信息)=] 干部考核建国初期,干部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主管,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民主鉴定。1952年起,党群系统的干部考核,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考核,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考核停顿,奖惩混乱。1978年后,干部考核奖惩工作恢复正常,基本方法是年终总结、自我鉴定、民主鉴定,考核主要内容是阶级立场、政治觉悟、革命干劲、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1984年开始,考核工作趋向科学化、正规化,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考核方法为推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通过考核,对干部进行奖惩。1988~1995年,全市受各种奖励的干部4074人,其中,通令嘉奖的60人,记功的51人,升级的78人,升职的130人,发给奖品、奖金的3755人;受到惩戒的32人,其中,警告的11人,记过的7人,记大过的7人,撤职的1人,开除留用的3人,开除公职的3人。
  人才交流 1984年12月,成立赣州市人才交流咨询服务办公室,隶属于市劳动人事局。人才交流的业务范围是,人才余缺调剂,人才招聘,专业技术干部兼职聘用,专业人才培训等。人才交流的原则是,按照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从城市到农村,从较发达地区到老区、边远山区,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人才相对富余的部门到人才缺乏的部门进行合理流动。1989年4月,成立赣州市人才、劳务市场,制订《赣州市人才、劳务市场暂行规定》。本着调剂余缺、用人所长的精神,引导人才合理流动。1990~1995年,共办理了704人的交流手续。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与职称评聘 1979年10月以前,科技干部归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部门管理。1979年10月设立科技干部管理科,1981年3月改称科技干部局,负责科技干部的管理和职称评聘工作。同年10月,归口市劳动人事局管理。
  1979~1983年,全市进行套改,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工作,共评定高级职称7人,中级职称208人,初级职称1325人。1987~1989年,赣州市职改领导小组依据江西省职改领导小组关于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实施细则》和评审委员会章程要求,组建了14个系列的初级评审委员会,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开展职称评聘工作和过渡性评审工作。全市220个企事业单位的7524名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了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其中高级378人,中级1646人,初级3565人。1990年进行复查,职称评聘工作暂停。1991年以后,执行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转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全市开展工程、农业、卫生、中学、小学等26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1992年后,会计、经济、统计、审计4个系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陆续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以考代评。
  [=此处为表格(1979~1995年市属全民单位评聘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单位:人第三节退休离休退休退职 50年代初起,赣州市开始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办理职工退休事宜。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条件是: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男性年满55岁,女性年满45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或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则以退职处理。1985年2月9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工人和干部的退休条件和待遇同一标准。条件是: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一般工龄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性年满50岁,女性年满45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即可退休。
  退休金的发放标准,50年代为本人工资的50~60%。60年代为:工龄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40%;满10年未满15年的发50%;满15年以上的发60%;满20年的发70%。1978年,退休金的发放标准调整为:抗日战争期间参加工作的发本人工资的90%;解放战争期间参加工作的发80%;工龄满20年的发75%;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70%;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发60%;退休金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1983年改为:凡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金按本人工资的100%的照发;退休金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
  退职职工的待遇,1974年以前,按国家规定,一次性发给退职费;从1975年起,改为按月发给相当于退职前标准工资的40%的生活费。退休干部退休费的发放,1978年前由民政部门负责,1978年起改由所在单位负责。退休工人的退休费、退职工人的生活费,从1987年起,逐步实行由市社会保险局统筹。
  离休 1982年,国务院规定,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的,或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办理离职休养(简称离休)手续,享受离休待遇。1982~1995年,全市共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467人。
  离休干部,政治待遇不变。行政18~15级干部,在职时未担任副处(县)级以上职务的,可享受副处(县)级待遇;行政14~12级干部,在职时未担任副厅(地)级以上职务的,可享受副厅(地)级待遇。
  离休干部的工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100%发给,并按其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每年分别增发2个月(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和1个月(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离休干部的住房,由单位解决。离休后回农村居住,自已有住房的,发给房屋维修费1500元,无住房的发给建房补助费3000元,行政18级以上干部,有住房的发给建房维修费2000元,无住房的发给建房补助费4000元,行政14级以上干部,有住房的发给房屋维修费2500元,无住房的发给建房补助费5000元。离休干部看病、住院享受公费医疗。医疗制度改革后,按实际开支实报实销,挂号、就诊优先。每1~2年为其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副食品计划供应时期,每逢重大节日,给离休干部按牌价供应一定数量的食油和副食品,每逢春节都赠送一份副食品以示慰问。
  1986年11月,成立赣州市老干局,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建立老干部活动中心,全市各系统和离退休干部较多的单位也相应设立老干部阅览室或活动室,使老干部做到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安度晚年。每年还增发每个离休干部480元的特需经费。
  第四节工资福利工资制度与工资水平供给制与薪金制清代以前,朝廷推行官职品级制,赣州各级官员月俸,按品级以银两计发。民国时期,公务人员的月薪,开始以银元,后来以法币、关金计发。1948年上半年,因物价暴涨,改以大米计发,县级职员月薪大米3石,警长、夫役等1.5石,乡级职员2石,乡丁1石。同年下半年,又改以纸币(关金)计发。其月薪为秘书200元,助理秘书110元,指导员110~130元,主任160~180元,科员85~140元,事务员55~90元,督学110~130元,雇员50~75元,技士110元,持佐85元。工人的工薪,多以大米计发。
  建国初期,国家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先后有供给制、工资分制、包干制3种。1949年8月至1950年秋,实行供给制,供给内容有粮食、服装、津贴费、保健费、医疗费、子女生活费等,菜金按干部级别分大、中、小灶。对从旧社会接管过来的机关、学校人员实行原职原薪政策。1950年9月,实行供给制的人员改为供给加津贴制度。供给加津贴折实为工资分制。每个干部的工资分,按级别而定:正副市长310~423分,正副科(局)长210~230分,科员130~210分,办事员110~190分,勤杂人员85~88分。1954年6月,实行供给加津贴制度的人员改为包干制,即原由国家供给的伙食、服装、津贴三项费用,全部包干发给个人。同年10月,对部分干部进行了调整工资和包干级别工作。全市共有51人参加工资或津贴调整,共增加2444分。从1955年7月起,实行包干制的人员,一律按原定级别改为工资制。全国划分为十二类工资标准区,赣州市为三类工资标准区。
  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1949~1955年实行工资分制,1956年起改为工资制。私营企业工人的工资,建国初期以大米计发,1950年10月起改为工资分制。
  工资改革和调整 1952年8月,对国营工厂企业工资制度进行第一次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新的职工工资等级制度,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职员实行职务工资制。同时改善地区之间、产业之间及企业内部之间的工资关系。全市有647人参加这次工改,原月工资总额为151078分,工改后月工资总额为177279分,月净增资26201分,人平月增资40.50分。
  1956年7月,对全市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前的公私合营企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进行第二次改革,取消工资分制和物价津贴制,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全市86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8116人参加工改。工改前人平月工资39.61元,工改后人平月工资46.65元,人平月增资7.04元。有31名乡干部评定了级别,人平月工资33.50元。同年10月,全市30个公私合营企业1185人参加工资改革。工改前人平月工资39.30元,工改后人平月工资43.09元,人平月增资3.79元。
  1959年,在统一新老工资标准的同时,对部分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城市公用事业单位工人升级面为30%,职员升级面为10%;农林水、商业、服务业工人升级面为1~2%。全市12638人参加工资调整,人平月增资1.83元。
  1963年,全市进行工资调整。参加调资8884人,实际增资7588人,人平月增资4.27元。1964年,全市集体所有制职工有694人调整工资,月增资3267元,人平月增资4.71元。
  1971年,进行低工资调整。全市有5898人增加工资,增资额38630元,人均月增资6.55元。其中,调高一级的3533人,调高一级半的207人,调高二级的1059人,转正定级的100人,填平补齐的926人,复员干部73人。1977年,对全市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普遍增加一级工资,此外有40%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增加工资。1979年,全市有40%的职工工资升级,人平月增资5.86元。
  1981年,全市对文教、卫生、体育3个系统的职工进行较大规模的工资调整,有2688人调整工资,人平月增资7.03元。1982年,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包括1981年调过工资的文、卫、体单位)的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凡上述单位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一般都升一级。1960年底以前大学本科毕业生并参加工作、工资低于20级,或1966年底以前大学本科毕业生并参加工作、工资在21级以下,升二级。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在21级以下的现任正副县长和工资在23级以下的现任乡(镇)正副书记、正副乡(镇)长,升二级。全市有2432人升级,月增资13426.04元,人平月增资5.52元。1983年,按照1982年的调资政策,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调整工资。这次调整工资,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的劳动成果挂钩。参加调资的企业职工11865人,其中升一级的11713人,升二级的152人,月增工资总额86780元,人平月增资7.31元。随后,参照上述规定,对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进行调资,有8519人调整工资,月增工资总额52859元,人平月增资6.2元。
  1985年,全市进行第三次工资改革。在先调整地区类别(由五类地区调整为六类地区),归并简化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升级。对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实行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各种津贴和奖金五块组成的结构工资。对教师、护士分别增加教龄、护龄津贴。企业则视经济效益情况,从奖励基金中划出相当于1至1个半月的平均标准工资,用于职工升级和岗位津贴。职工升级,按其劳动态度、技术高低、勤绩大小,进行考核评定。全市6691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这次工改,工改前月工资总额419842元,工改后月工资总额600012元,月增资180170元,其中职务和基础工资116119元,工龄津贴52609元,教龄、护龄津贴11442元,人平月工资由工改前的62.75元增至89.67元。全市27412名企业职工参加工改,工改前月标准工资总额1343383.16元,工改后月标准工资总额1819995.12元,月增资476611.96元,其中,调整工资区类别16792人,增资18526.38元;改定级10796人,增资100280.78元;套标准14346人,增资121980.79元;升级23370人,增资235824.01元,人平月工资由49元增至66.39元。
  1987年,按企业职工人平月增加1.8元计算增加工资总额,全市有职工17439人和企业干部124人升级,月增工资总额105378元,人平月增资6元。同时,对机关、事业单位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行政19级以下的干部调整工资,全市有1462人升一级,月增工资总额11696元,人平月增资8元。此外,从7月1日起,全市有30741名职工由原来五类工资区调升为六类工资区,月增工资总额77774.73元,人平月增资2.53元。
  1988年,机关、事业单位有626人提高一档工资,月增工资总额5008元,人平月增资8元。教育系统有2356人提高10%工资,人平月增资7.8元。教育卫生系统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后,工资进到最低档增资的有1254人,人平月增资9.9元。
  1990年,全面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全市7710人调升一至二级工资,其中升二级的有1767人,月增资总额78966元,人平月增资10.24元。同时,全市有离退休人员2103人提高离退休费,共计31022元,人平月增资14.75元。全市有国营、集体企业职工37281人调升一级工资,月增工资总额391450.50元,人平月增资10.5元。对已实行工效挂钩的46户国营企业进行结算后,为其中27户有效益的企业核定升级,职工10120人获得效益增资一级,人平月增资6元。此外,全市有厂长(经理)32人获得3%的奖励晋级。
  1994年,根据国务院第四次工资改革的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分别建立符合机关特点的职务级别工资制和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全市232个机关、事业单位的9555名职工进行新工资标准的套改,人平月增资112.5元。全市有离退休人员2298人增加离退休费,人平月增资64.41元。
  福利待遇建国后,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均享受公费医疗、休假、死亡安葬、遗属赡养、抚养及困难补助等福利待遇。
  医疗保健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企业的职工分别实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公费医疗参见《医药卫生》篇。劳保医疗除本人享受免费医疗外,职工的配偶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治疗,若他们不享受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可向本单位报销50%的医药费。从1965年起,执行国家《劳保医疗条例》,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5%提取劳保医疗费。1993年起,劳保医疗进行改革,执行企业与职工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医药费的劳保医疗制度。
  死亡安葬和困难补助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给予安葬费,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按月领取遗属赡养(抚养)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每年按工资总额2%的比例提取福利费,用于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补助,由单位统一掌握,民主评定,分等补助。企业则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决定困难补助经费提取比例,用于职工医药、死亡安葬、遗属赡养等。
  休假公休假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公休假日,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放假休息。
  探亲假1958年起,实行探亲假制度。连续工龄满1年以上,不与父母、配偶在一起,或与父母同住而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每年探亲假12天(往返时间在外),工资照发,路费报销。1981年起,凡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20天;2年1次的45天,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4年1次,假期20天,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个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婚、产假职工婚假,3~7天,晚婚15~1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56天,双胞胎和难产增加14天,晚婚增加30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30天。女职工在探望配偶处生育、假期超过56天,经批准与当年探亲假合并使用。不满7个月小产,给30天以内假日。在规定假期内,工资照发,其他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年休假1985年起,凡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实行寒暑假的职工实行年休假。工作10~20年的休假10天,20~30年的休假15天,31年以上的休假20天。1991年起,改为不满5年的无年休假,工作满5年不满15年的休假7天,满15年不满25年的休假10天,满25年以上的休假14天。当年病假及疗养超过30天或事假累计20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如休假后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天数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奖金津贴奖金全市在50年代初便建立奖励金制度。设安全奖、节约奖、质量奖、超产奖,分季度或年终发放。1958年,取消计件工资和经常性的奖励,设立跃进奖。1959年,工业企业逐步建立综合性生产奖励制度,分综合奖、超产奖。综合奖金额不超过职工月工资标准总额的70%;超产奖金额不超过月标准工资总额10%。奖金按月或季度发放。1966年,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1982年,恢复奖金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开始实行固定奖金,企业则实行超产奖、节约奖、新产品试制奖、创造发明奖、安全奖等。
  津贴保健津贴1963年起,对从事粉尘、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工种职工,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实行保健津贴制度。
  夜班津贴对企业职工发给夜班津贴、中班津贴,每人每班2元,深夜12点钟以后每人每班3元。
  职工生活补贴1965年3月起,对收入低的困难职工家庭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补贴0.8元,补贴的人数最多不超过三个半人。1979年4月起改为每人每月补贴3元。197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享受生活补贴。
  交通费补贴1978年起,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每人每月1.50元。1984年3月改为每人每月2元。1989年12月起改为每人每月5元,按月随工资发放。
  副食品价格补贴1979年11月起,对职工实行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元。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时将此津贴合为工资。
  中、小学班主任津贴1979年11月起,中、小学教师实行小学3、4、6元,中学4、5、6元的班主任津贴。1990年1月,改为视学生人数多少每月按小学4、6、8、10元,中学6、8、10、12元发放。
  医疗卫生津贴1979年12月起,对各类医疗保健、医药科研、药品检验和医学生物制品单位专职从事并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种人员实行医疗卫生津贴。
  洗理费补贴1985年1月起,没有理发设施的单位给职工发放洗理费。1985年7月为每人每月4元。行政事业单位从1991年10月起,企业从1995年10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8元。
  民警岗位津贴1983年8月起,对交通民警实行岗位津贴制度。1984年7月起,对公安干警、法院干警、检察院干警、司法部门等外出办案人员,实行津贴制度。
  教龄、护龄津贴1985年7月起,对中小学校教师、医院护士,实行教龄、护龄津贴制度。按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分别发给3、5、7、10元教龄、护龄津贴。
  第五节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全市社会养老保险始于1986年。当年成立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后,开展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和全民所有制正式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宣传和征收工作。合同制工人按工资总额的18%收取养老保险基金。1986年,全市收取养老保险基金55.56万元。
  1987年,全市有266个单位的7532名工人参加投保,收取养老保险基金98.75万元。同时,开展驻市和市属全民企业职工退休费统筹工作,至12月,实现全市退休费统筹。1988年,全市有317个全民及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含省地属单位)60933名职工参加全市退休费统筹,有330个单位6388名职工参加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投保单位和投保人均达到100%。1989年2月,赣州市参加赣州地区退休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每月向地区上交调剂金2.38万多元。至年底,全市参加统筹的国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328个,参加统筹的在职职工74444人、离退休职工16763人。社会统筹覆盖面,国营企业为100%,县以上集体企业为98%。全市有364个单位的10287名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投保率为100%。另有78个集体企业的573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收取养老保险金10万余元。
  1990年,全市有402个国营单位的11342名合同制工人和103个集体企业的1156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同年10月,国营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用参加全省统筹,每月向省上交调剂金7.14万元。至年底,全市参加全省退休费用统筹的单位203个,在职职工51524人,离退休职工14763人。1991年,全市国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责养老费用的原则,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制度,当年职工个人缴纳养老金额54.64万元。丧葬费、抚恤费纳入全省统筹。全年上缴省调剂金80.4万元,拨付率达100%。1992年,开展职工待业保险工作。全市投保单位、参保职工、收缴金额均达100%。参加全省退休费用统筹的单位增至221户,在职固定职工46602人,离退休职工13750人,月收缴统筹金194万元,下拨退休费187万元。全年统筹金收缴率达98%,拨付率达99%。同时,实现全市县以上集体单位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基金收缴率及拨付率分别达99%、100%。全市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单位增至460个,职工人数增至14570人,投保率达100%,收缴率达98%。1993年,开展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全市有260个单位,56150名女职工办理参保手续。
  至1995年底,全市的退休费用省级统筹、全民合同制和非全民职工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医疗和女职工生育保险等项工作,均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一体化社会养老体系正在形成。
  失业保险 [=此处为插图(社会保险业务知识培训班)=] 1986年10月1日起建立国营企业单位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待业基金的收缴由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提取。1986年,全市共收取待业保险基金66.2万元。1988年,全市有287个单位6959名职工办理全民所有制工人待业保险手续,投保单位和投保人达100%。1992年7月20日,市人民政府制订《关于赣州市国营企事业职工待业保险试行办法》,将待业基金收缴按标准工资1%调整为按全市上年度全民职工人均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每人每月交纳1元待业保险费。当年全市投保单位、参保职工、收缴金额均达100%。1994年12月,《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赣州市失业保险工作均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此处为表格(1986~1995年全市失业保险投保情况)=] 第六节机构管理机构市劳动局 1949年11月,市人民政府设劳动科。1950年11月撤销,成立赣州市劳动局。1952年7月,复为劳动科。1953年5月,又为劳动局。“文化大革命”初期停止办公,其业务由市革命委员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综合组代理。1973年10月,恢复市劳动局。
  市人事局 1951年10月,市人民政府设人事科。1956年8月撤销。1957年5月,成立赣州市人事局。1961年1月撤销,其人事管理业务移交市民政局。同年11月,人事业务从民政局划出,成立市人事监察局。1964年10月,改名人事局。“文化大革命”初期停止办公,其人事业务由市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组织组代理。1980年1月,恢复市人事局。
  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 1973年4月,市革命委员会设立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75年10月,先后改名中共赣州市委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领导小组、市革命委员会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1980年7月,改名市人民政府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1982年5月,与市劳动局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市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局 1979年10月,市革命委员会设科技干部管理科。1981年3月,成立赣州市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局。1984年1月,机构改革时撤并。
  市劳动人事局 1984年1月,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知青办、市科技干部管理局合并,成立赣州市劳动人事局。同年10月,科技干部管理工作分出,并入市科委。1989年2月,又从市科委划归市劳动人事局。1995年,市劳动人事局有行政编制42名,事业编制8名,实有职工39名。内设计划调配科、工资福利科、教育任免奖惩科、安全监察科、科技干部管理科、办公室、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人才交流办公室、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劳动监察大队(与仲裁办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事业机构赣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 1950年6月成立赣州市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同年12月成立赣州市劳动局劳动介绍所。1952年10月成立市劳动就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劳动介绍所合署办公。1954年撤销市劳动就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保留市劳动介绍所。1956年8月,市劳动介绍所改名市劳动调配所,1963年7月撤销,成立赣州市劳动力介绍所。1968年12月,成立赣州市劳动管理所,1980年1月撤销,成立赣州市劳动服务公司,其职能是统筹全市劳动就业、输送和管理企业临时用工、开展待业青年就业培训。1990年10月,市劳动服务公司更名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隶属市劳动人事局,事业编制,有职工30人,内设办公室、劳动力管理科、失业保险科、财务科、培训就业中心、职业介绍所。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986年10月,成立赣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1991年6月,改为今名。1995年,内设业务一科、业务二科、基金管理科、财务科、办公室,有职工28人。
  第三章政府法制提案办理第一节政府法制 1990年12月,成立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法制办)。1995年9月,改为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简称市政府法制局),为二级局,隶属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当好政府的法律参谋和顾问。
  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1991年11月21日,发布《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市人民政府颁发规范性文件统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及此类文件的计划立项、协调论证、审核发布、备案清理等程序。1994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认真贯彻赣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根据上述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建议并审核颁发了一系列加强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至1995年底,共审核规范性文件51件,其中42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已经发布。同时,对过去颁发的不适应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文件作了清理。
  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1989年9月,市人民政府确定一批熟悉行政法律、忠于职守、办事公正的行政执法监督员,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水上)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执法部门设立法制机构,确定专职的法律监督人员。1991年6月,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为主任委员的行政复议委员会。1994年,将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改由市长兼任。至1995年底,市公安局、统计局、工商局、税务局、建设局、卫生局等执法单位都成立法制机构。
  在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局侧重建立了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制度、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持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以及行政复议应诉制度。1991年10月,市人民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清理检查。1993年10月,组织市政府法制办、财政局、物价局、计委等单位联合对党政群机关的收费工作进行清理。1994年2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取消不合理的行政收费12项和事业性收费27项,查处倒卖国家及省保护野生动物案4起,收缴一批假冒伪劣产品。
  政府法律顾问 1995年5月,市人民政府与市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于1995年5月30日在《赣南日报》刊登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启事。由市律师事务所派律师为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为政府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解决法律事务。
  第二节议案与提案办理议案办理 1986年以前,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1987年以后,大会秘书处下设议案组,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逐条分类整理后,交议案审查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逐条审查,然后分别转交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接到转来的议案后,从实际出发作出处理,使应该解决和可能解决的议案得到圆满解决。
  [=此处为表格(历届历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案)情况)=] 提案办理市政协委员提交提案始于1960年三届二次全委会议,七届委员会议以前的委员提案,会议闭幕后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提案的办理。1985年,七届四次常委会议决定成立提案工作委员会,作为提案审查和处理工作的常设机构。1988年12月,市政协八届七次常委会议制定《提案工作条例》。1989年6月,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规定》,对提案的性质、作用、审查和办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市政协除认真做好提案的征集、登记整理、转送催办、验收归档外,还参与提案办理、组织考察、研讨及经验交流。
  [=此处为表格(历届历次政协全委会提案办理情况)=] 第四章信访档案第一节信访工作网络市人民政府成立初就配备信访秘书负责信访工作。1953年3月,市人民政府设立政府接待室,配有专职信访干部。1955年3月,市人民委员会设立人民问事处。1968年4月,市革命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群众接待组,后改为信访室。1979年初,中共赣州市委、市革命委员会分别设立信访室,各配有1~2名干部。1981年3月,成立中共赣州市委信访领导小组。1982年8月,成立中共赣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办公室(简称市信访办),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亦配有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并确定1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至1989年,市属134个机关企事业单位、1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实现“四有”(有信访组织、有领导分管、有信访干部、有工作制度),93个村、48个居委会建立民调小组,由村党支书或村(居)委主任任组长,有兼职民调员436人,在全市基本形成信访工作网络。
  信访工作与制度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1953年3月,市人民政府建立信访接待日制度,规定每星期五下午为市长接见来访群众日,并设置市委书记、市长接受群众意见专用箱。1979年初,实行每星期六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革委会主任、副主任轮流接待来访群众制度。1993年3月,实行每月1次市委书记、副书记、市长、副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听取来访群众的意见、建议,按政策解答群众的问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于不符合政策、要求过高、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劝其停访息诉,遇到专业性强,需要职能部门研究处理的问题,当即打电话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场,答复解决,使反映的问题得到妥善处理。1979~1995年,市委书记、副书记、市长、副市长在信访办接待来访群众282次,993人。
  来信来访登记制度1953年3月,市人民政府接待室设立后,初步建立信访登记、转办、催办、检查、答复、归档制度。至1956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24017件(次),其中来信20004件,来访4013人次。1979年初,建立健全接待、登记、转办、查办、结案回报、信访情况综合月报、季报、信访简报、归档等制度。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出现群众来信来访高潮,仅1979~1981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1630件(次),其中来信6912件,来访4718人次。属于要求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历史遗留问题的信访达5831件,占3年信访量的50.1%。一些下放农村尚未收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人员和城镇居民不断来信来访,要求回城恢复城市户口和安排工作。对此,中共赣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在1981年抽调8名干部,组成4个工作组分赴乡镇、街道了解和商讨妥善安置城镇下放人员问题。之后,依据政策分期分批收回安置。这一期间,对中央、省、地有关部门转交赣州市办理的297件信访案件,采取定时间、定人员、定案件的办法,进行调查处理,在严把质量关的基础上,使全部信访案件如期上报。随着各种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在信访中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群众信访中反映群众利益、热点问题和老大难问题日益增多,集体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呈上升趋势。1979~1990年,受理集体上访59批460人次,1991~1995年,受理集体上访74批1723人次。1977~1995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1630件(次),其中来信6912件,来访4718人次。
  党政领导和分级归口责任制1953年以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责任制。许多乡镇、单位实现了“四无”(无越级上访、无集体上访、无重复上访、无信访积案)。1991年5月,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要求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真抓实管信访工作,其他领导负责处理好分管部门、单位出现的信访问题。各级领导坚持“三亲自”办信访的制度,仅1979~1995年,中共赣州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阅批群众来信8104件,接待群众来访993人次,查办信访案件373件,大量疑难、重要的信访问题在各级领导的关心过问和亲自处理下得到妥善解决,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利。
  收集、反映信访信息1979~1995年,市信访部门根据群众信访反映的情况、问题和意见,经过筛选、整理,编写信访情况简报287期,呈报摘报信访信息264条。1983年9月,一些市民反映,由于中学教室不足致使小学升初中的录取分数线定得过高,当年有900名小学毕业生不能继续升学。市人民政府对此信访信息,果断采取措施,把未升入初中的毕业生留下来重读五年级,并发动社会捐资办学,集资150万元,修建教室83间,添置桌凳3600套。
  第二节档案机构与队伍清代,档案由县署设科房管理,有专职官员负责文案和史料的收集、整理。民国时期,档案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工作内容,赣县县政府、赣州镇公所均有专人管理档案。解放后,赣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档案资料。1950年,设立赣州市人民政府档案室,统管所辖各部门的档案。1956年,设立中共赣州市委档案室,统管所辖各部门的档案。1959年3月,成立赣州市档案馆。1980年12月,成立赣州市档案局,实行局、馆合署办公。1983年12月撤销市档案局,1984年12月恢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1995年底,全市有综合档案馆1个,专业档案馆1个,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室98个,专职档案人员77人,兼职档案员249人。
  档案管理档案收集建国初期,赣州市军管会接收了国民党时期赣县党、政、军、警、社团、工厂的部分档案资料,后转由市公安机关保管;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革命历史档案的征集工作。市档案馆成立后,将国民党时期的档案资料接收进馆。同时,对分属中共赣州市委档案室、市人民政府档案室保管的建国后档案接收进馆。1959年以来,市档案馆的档案收集主要来源于各单位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要求市直单位和部分二级机构的档案经整理,在原单位保管5~10年后移交市档案馆。市档案馆还有目的、有计划地向社会征集档案。1980年以来,适应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扩大接收范围,除文书档案外,还适当接收了一些有保存价值的实物档案、声像档案和企业名、特、优产品档案。
  档案整理市档案馆的档案整理工作主要是将所接收的符合进馆质量标准的案卷,按全宗编号排列上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不符合保管和利用的案卷,进行必要的加工处理。1954年7月,为便利公文整理归档,对公文的用纸、格式、标点、日期、内容、缮印等都作了统一规定。1959、1962年,市档案馆两次组织力量,对馆藏档案进行整理,对档案与资料混淆在一起的案卷加以清理,对组卷不合理的案卷实行调整,没有卷内目录的重新补抄,案卷标题不确切的重新拟写。清理出一批积存的零散文件,给予组卷、装订和编目。对部分严重破损、字迹褪变的档案,及时做裱糊、复制工作,共抢救档案资料2620卷(册)。
  档案保管市档案馆成立初期,档案库房面积小,设备简陋。1979年,市革命委员会拨款在中共赣州市委院内另建新馆,总面积684平方米,其中库房面积421平方米。新馆的建成,大大改善了档案保管条件,符合了防火、防盗、防尘、防霉、防潮、防鼠、防虫、防高温等要求。所有档案箱柜进行统一编号,馆藏档案以全宗为单位进行排列,编制了档案存放一览表,制作了全引目录、案卷目录、文件卡片、资料卡片等检索工具,制定了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进库前,先进消毒柜消毒,定期测试温湿度,防止高温、高湿对档案的影响,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
  业务培训 1954年8月,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室举办了为期1个月的文书档案研究班,为市委各部、委、室及工、青、妇、区委培训了一批文书档案人员。1985年9月,市档案局与地区档案局、赣州市电大工作站联合开办电大档案专业班,经3年半脱产学习,培养出一批档案专业人才。从1985年开始,市档案局每年举办1~2期档案业务培训班。培训班根据档案工作的实际,开设文书立卷、会计档案、人事档案、照片档案、科技档案、资料工作等档案业务课程。至1995年底,市档案局共举办业务培训班19期,培训档案人员722人次。
  档案服务 1978年以来,全市档案工作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抓升级,促管理为重点,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供优质服务,使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效能。至1995年,市档案馆向社会开放各类档案792卷,编印《中共赣州市委文件选编(1949~1986)》、《赣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选编(1949~1986)》,与市委组织部、党史办合编《中共赣州市组织史资料(1926~1987.10)》,与市委办公室合编《中共赣州市委大事记(1949~1986)》等各类资料11种、290多万字。平均每年接待查阅资料的单位和个人500人次以上,为单位、个人解决职务、职称、学历、工龄、工资、待遇、诉讼、编史修志等方面的问题和为领导决策、经济建设、落实政策、解决民事纠纷提供了依据。
  档案升级 1990年,在全市企业中开展档案升级工作。档案升级工作,先由各单位根据申报级别,按照升级的各项标准,对本单位的文书、会计、声像、科技、基建、人事等各种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组卷、编目、上架,建立和健全各项档案制度,设立专用的档案库房,购置各种档案保管、保护设备,然后,由市档案局组织升级考评组,从管理体制、机构人员、业务建设、开发利用、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考评,并代表省档案局颁发证书。1991年起,在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档案升级工作。至1995年,全市有档案升级单位58个,其中,企业晋升国家二级1个、省级5个,行政事业单位晋升省特级5个、省一级7个、省二级17个、省三级23个。
  档案馆藏赣州市档案馆成立初期,有馆藏档案10773卷,其中,民国时期档案1179卷,建国后档案9594卷。1962年,对馆藏档案进行鉴别、整理。1978年后,通过各种途径,逐步改变馆藏贫乏、门类单一的状况。至1995年,馆藏档案26923卷,资料13478册。馆藏档案以文书档案为主,兼有基建、声像、财务、人事、实物等方面的档案。
  第五章外事侨务旅游第一节外事建国初,赣州市未设立外事机构。1973年,在市革命委员会办公室设一名外事秘书,负责外事具体工作。1986年后,未设专职外事秘书,外事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管。1990年5月设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与侨务办公室、旅游局合署办公。
  赣州的外事活动,建国前有外国传教、“东南工合”的活动,建国后主要有苏联援建项目和外国友人参观风景名胜、进行地质考察、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的活动。
  外国传教清顺治七年(1650),赣州总督佟国器给意大利耶稣会士刘迪俄赠送土地建教堂。康熙三十五年(1696),法国遣使会派主教柏理文来赣州主持教务。1920年,法国人杜保罗就任赣州主教。1921年,美国教士开始来赣州开办教堂。1928年,美国人和若望就任赣州主教。1935年,美国仁爱会姆姆在赣州创办门诊所和养老院。1947年,美国牧师裴约翰偕夫人来赣州传教。
  支援建设“东南工合”于1939年1月在赣州正式成立,新西兰友人路易·艾黎兼任主任,招聘了一批国际友人和华裔、华侨专家前来工作。建国后,路易·艾黎4次来赣州考察访问,成为赣州人民的老朋友。1953年,大吉山、西华山、岿美山3个钨矿和上犹江水电厂,属于苏联援建的项目,常有苏联专家途经赣州前去指导。据西华山钨矿统计,1953~1959年,先后有苏联专家17批72人来矿区工作。上犹江水电厂建设期间,水电部苏联专家组曾有30多人来实地考察指导工作。
  文化交流1955年4月,波兰友人茹热曼夫斯基、茹克洛夫斯基2人来赣州采访。在赣州观看了大众采茶剧团演出的《采茶歌》等剧目,并会见演员。回国后将拍摄的《采茶歌》等剧照,连同介绍中国赣南民间舞蹈的文章发表在波兰《友谊》杂志上。1956年12月,苏联《真理报》驻北京记者杜慕嘉等人到赣州采访,将拍摄的游览景观影片在苏联放映。1979年5月,路易·艾黎与新西兰制片人史蒂文、编辑查普尔、摄影纳比和录音默里斯,来赣州拍摄艾黎生平活动传记片,在江西气体压缩机厂拍摄了若干生产场面、路易·艾黎与“东南工合”老工人亲切会见的情景,在赣州染织厂拍摄了原“东南工合”旧址、旧址楼房外景以及生产场面等,影片摄制完成后,1980年新西兰外交部将拷贝送给中国。1984年4月,美国著名记者、前《纽约时报》副总编哈里森·索尔兹伯里与夫人夏洛特及友人谢伟思到赣州采访。1992年5月,王阳明遗迹中日联合考察团访问赣州市。80~90年代,还有一批外国专家、学者,应邀前来南方冶金学院、赣南师范学院讲学或考察。
  参观访问建国后,赣州市先后接待印度尼西亚、秘鲁、印度、日本等国友人来访。1985年2月,赣州市被定为乙类对外开放城市。1991年,赣州市对外参观点有,江西气体压缩机厂、江西齿轮箱总厂、赣江造纸厂、赣州钨钼材料厂、赣州市机绣童装厂、赣州市良种鱼苗繁殖场、赣州百货大楼、红旗副食品商店、赣州一中、赣州三中、红旗二小、市第一职业学校、黄金岭经济开发区、水东马祖岩村、通天岩、郁孤台、八境台、赣州公园、八境公园、市红旗电影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保育院、健康路居委会等。1979~1988年,赣州钨钼材料厂接待外宾11批66人,江西气体压缩机厂接待外宾11批30人。1990年2月,日中友好老人会访中团25人由团长小盐稻率领到达赣州,21日在南门广场东园参加由日本友人捐建的钟塔落成典礼。1993年12月,以美国德克萨斯州麦卡伦市市长奥塞尔·布兰德为团长的德州访华团一行4人,对赣州市进行了为期7天的友好访问。期间,双方就加强经贸、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举行了友好洽谈,并于12月18日达成建立友好城市的意向。
  [=此处为插图(美国德克萨斯州麦卡伦市友好访问团参观江西江铃齿轮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合作1981年,赣州皮革厂引进意大利莫斯特尼亚公司滚压熨平机。1982年12月,赣州钨钼材料厂与日本一家钨公司签订合同,引进钨丝生产线,1984年7月投产。1984年,赣江造纸厂引进美国彼德柯公司蔗渣浆技术设备。1985年3月,江西齿轮箱总厂引进瑞士玛格磨床。同年,赣南化工厂引进英国麦恩逊公司PVC墙纸生产线,赣南无线电厂引进日本格庐电子公司汽车收放机生产线,赣州塑料制品厂引进香港吹膜、吹瓶、彩印机,湖边乡引进澳大利亚黑荆树等。1986年4月,赣州酒厂引进罗马尼亚啤酒灌装线。同年12月,赣州服装公司引进日本、意大利生产线。1995年,赣州酒厂聘请德国专家海因茨·亨宁来厂指导啤酒生产。
  因公出国1954年5月,赣州烈属子弟学校学生游高生(14岁),随中国少先队代表团赴保加利亚参加国际少先队夏令营活动。1980年8月,赣州钨钼材料厂副厂长周英棠参加江西经济友好访问团赴联邦德国友好访问。1985年,赣州市厚德路小学学生胡雪莲到塞浦路斯参加国际少年儿童节。1994年10月,赣州地区行署专员邱禄鑫、市长龚运连率团访问美国德克萨斯州麦卡伦市,正式缔结赣州市与麦卡伦市的友好城市关系,实现友好城市关系对外结好零的突破。1986~1995年,赣州市属因公出国考察、学习、洽谈业务的人员共17批31人。
  第二节侨务 1980年以前,赣州市侨务工作属市民政局管理。1980年10月,成立赣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简称市侨办),负责处理海内外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及其眷属的日常事务。
  华侨分布湖边乡石人前胡家兴于1905年去南洋,是赣州最早去海外谋生的人。随后去香港、印尼、新加坡、缅甸、日本、英国、美国等地谋生或继承产业的人数逐年增加。建国后,出国寻亲和继承产业的人越来越多,特别是赣州籍在台湾的军政界人员,年老退休移居海外的人数日益增加。据1979年调查,全市有华侨169人,侨眷125户、328人,中国血统外籍华人31人,中国血统外籍华人眷属21户、86人。1986年普查,全市有华侨118户、197人,侨眷403户、1767人,中国血统外籍华人147户、357人,中国血统外籍华人眷属147户、591人。1991年,侨情普查,全市有国外华侨296户、1372人,外籍华人596户、2495人,港澳同胞382户、1643人(上述3类人员含台转侨的64户、219人),合计1274户、5510人,分布在32个国家和地区。
  赣州市侨居海外的华人具有爱国传统。从辛亥革命到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许多华侨筹钱支援革命,或回国直接投身革命。建国后,他们心向祖国,热爱家乡,拥护共产党。不少科学家、技术人员、医师和教授放弃在国外优厚的待遇,回来为祖国建设服务,做出了成绩。美籍华人女博士刘君若是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教授,多次应邀回国讲学,参加在北京召开的国际汉藏语言学会,受到中央领导的接见,先后3次到赣州扫墓和观光。
  [=此处为表格(1991年全市华侨华人在国外和港澳的分布情况)=] [=此处为表格(1991年全市在国(境)外知名人士情况)=] 归侨侨眷 1979年,全市有归国华侨238人,主要来自印尼、缅甸、新加坡、泰国、柬埔寨、马来西亚和港澳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回国后,由国家安排在100多个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工作。1990年,全市归侨、侨眷中有教授3人、副教授16人、高级工程师22人、高级实验师4人、高级农艺师2人、高级教师19人、主任医师4人、副主任医师15人、二级演员1人。
  1991年,有侨务对象734户、4128人,其中,归国华侨139户、487人,归侨眷属79户、446人,港澳回归人员25户、75人,港澳回归眷属8户、53人,华侨眷属163户、986人,外籍华人眷属130户、865人,港澳同胞眷属190户、1216人。这些人员中,有全国政协委员1人、省政协委员4人、市人大代表3人、市政协委员11人、社团成员15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8人;中共党员88人、民主党派成员21人;获省以上先进称号22人,地市先进称号29人,获省、地、市科研成果奖29人。侨眷、赣州有色冶金研究所高级工程师余南廉,是第七届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有色金属学会常务理事兼理化检测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在负责冶金分析化学技术工作中获得过多种奖励,1959年主编的《钨矿砷钨及其伴生元素的分析》一书,获得冶金部颁发的集体著书立说奖,1964年和1977年,先后两次负责组织制定《钨精矿冶金部部颁标准分析方法》研究专题获冶金部嘉奖。归侨、赣南师院外语系教授林其仁,早年在泰国曼谷教会学校英语系毕业,抗日战争时期回国后就读于西南联大,194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在赣州三中和赣南师院任教期间,教学工作成绩优异,多次被评为赣州地区教育先进工作者、全国侨联先进工作积极分子。
  侨务工作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文化大革命”期间,归侨、侨眷的冤、假、错案有15件,属于政治历史问题的13件,于1988年复查纠正。同时,对归侨、侨眷的人事档案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出不符合政策的材料2773份,按规定分别进行了妥善处理。
  清退被挤占的私房和被查抄的财物 “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挤占的侨房77户,面积5405.46平方米,于1986年上半年全部处理完毕,产权和使用权均已解决。对“文化大革命”前历次运动中被征收、没收的侨房,也进行了妥善处理,按照政策落实侨房13户,面积2600平方米。“文化大革命”中被查抄的财物53件,折合人民币8万多元,全部落实发回本人。
  收回安置下放归侨和侨眷 60年代初被精简下放的归侨、华侨直系亲属均收回并安置了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归侨、侨眷知识分子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有24名,提升职务的有30人,晋升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有50人。解决了16对夫妻长期分居两地和子女不在身边的困难。“文化大革命”期间,因“海外关系”下放农村的83户(人)归侨、华侨直系亲属和港澳同胞眷属均于1987年收回城市落户。
  接待华侨 1982年以来,先后接待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20批,124人次。1994年,市侨办邀请了21户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回家乡参加’94中国赣州宋城文化节,共商振兴赣州经济大计。
  兴办侨属企业 1981年,动员归侨、侨眷集资8万多元兴办侨属企业。随后,市人民政府拨款5万元,扶持侨办企业。1981年11月,成立赣州市华侨企业公司。1983年,公司开设华侨友谊商店、华侨商场。1984年4月,成立赣州市华侨旅游服务公司、赣州市中国旅行社和赣州市华侨企业总公司。购买进口中巴、15座面包车各2辆,由市华侨旅游服务公司与省外办车队联合开辟赣州到南昌往返日班客运。到1987年,侨办企业发展到5个公司、4个厂、2个商场(店)等11个企业,其中国营企业2个,集体企业9个,安排职工135人,其中归侨、侨眷85人。至1986年,侨属企业缴纳税金27万多元,上交国家能源基金7万多元。
  招商引资 1984年,由市侨办牵头,与香港华艺贸易公司在赣州签定来料加工油画、水彩画的合作协议书,成立富华制画厂。1989年6月,移交市文化部门主管。1985年2月9日,与香港德伟公司洽谈投资兴建经营赣州华侨大厦的业务。1990年4月,赣州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与香港嘉利贸易行合资组建赣州侨嘉工艺品有限公司。1993年5月,由侨属联络香港汇艺贸易公司与赣州市包装纸厂合资成立赣州华汇纸制品有限公司。1994年5月,赣州市中侨发展公司和赣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联络处,共同与香港汇艺贸易公司合资成立赣州华通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1995年,市侨办邀请入境探亲访友、洽谈经济贸易、投资建设的有10多人次,接待海外客人62人次。
  第三节旅游 1990年,成立赣州市旅游局,主管全市旅游工作。1994年后,按照《中国旅游资源普查规范》,对全市旅游资源进行全面普查,拟定《赣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经申报,赣州市被纳入华夏城乡全国旅游线路名单,并首次由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把赣州旅游产品推向世界。
  旅游景点 [=此处为插图(贡江河畔古榕树)=] 境内有郁孤台、八境台、北宋砖城墙、福寿沟、通天岩、慈云塔、文庙、夜话亭、七鲤古窑遗址等100多处文物古迹,特别是宋代古迹保存较好,被誉为“宋城博物馆”。蒋经国故居保存完整。古往今来,文人墨客、军政要员莅临赣州,留下了许多脍炙人口的题刻、诗篇。全市旅游资源可分为两大类:即人文景观旅游资源,有名胜古迹、宋城街市、古民宅院、客家文化、宗教文化、革命胜迹、名人遗迹等7类;自然景观旅游资源,有名山名峰、名江风光、水上乐园、森林公园、古渡古树、丹霞地貌等6类。人文、自然景观共有84个分布点,其中属人文景观的61个,占72.61%;属自然景观的23个,占27.39%。
  市域旅游线路陆线:第一条是以“宋城”文物为主的名胜游览线,即西津门——郁孤台——八境台——古城墙——涌金门——建春门(古浮桥)——寿量寺——六合铺——灶儿巷古街市——南市街古街市——文庙(包括慈云塔、文庙、光孝寺、廉泉、夜话亭);第二条是以马祖岩为中心的宗教文化游览线,即七鲤古瓷窑址——仙娘庙——万寿宫——马祖岩——马祖岩森林公园——虎岗儿童新村、正气中学、蒋经国虎岗别墅;第三条是以自然风光为主的游览线,即峰山森林公园——狮子岩——宝盖峰——崆峒寺——锣鼓石——滴水寨瀑布——火车站;第四条是西片游览线,即水轮泵站——水上乐园——水中竹楼群——伴侣飞舟;第五条是以通天岩为主的游览线,即通天岩石窟群——摩崖题刻石刻造像——广福禅林——将军楼——蒋经国排房。
  水线:第一条是贡江游览线,即龟角尾——涌金门——建春门——东河大桥——贡江铁路桥——龙凤塔——七鲤古渡——沿江古榕树;第二条是章江游览线,即龟角尾——郁孤台——西津门古渡——南河桥——五里亭——赣州大桥——章江大桥——黄金古渡——欧潭瓦窑——水轮泵站;第三条是赣江游览线,即龟角尾——白塔——储潭——储君庙(广济庙)。
  区域旅游线路以赣州宋城为中心,东线——瑞金革命胜地、宁都翠微峰等;南线——安远三百山、龙南武当山、九连山自然保护区等;西线——大余牡丹亭、梅关古驿道、崇义聂都溶洞等;北线——井冈山风景区及万安水力发电厂等。
  旅行社 1984年成立的赣州市旅行社(今为中国旅行社赣州地区总公司赣州办事处),是赣州市成立最早的旅游服务机构。当年接待了第一个由80人组成的香港同胞赴赣参观团。至1995年,陆续有赣州地区青年旅行社、赣州市旅游公司、赣州地区悦来旅行社、赣州地区国际旅行社、赣州地区中国旅行社等5家旅行社组建和营运。旅行社除组建国内旅游团队在国内或出境旅游外,还努力扩大境外客源。
  [=此处为插图(虔城大酒店)=] 涉外宾馆酒店 1992年以前有赣南宾馆、赣州宾馆两个涉外宾馆和赣州大厦临时涉外单位。至1995年底,有涉外宾馆、酒店11家,以及按星级标准建造的非涉外宾馆酒店13家。累计接待境外团队旅客36835人次,创汇613.82万美元。
  涉外宾馆、酒店按星级分类:三星级有明珠大酒店、赣龙大酒店,共有床位415个、餐饮座位750个;二星级有赣南宾馆、赣州宾馆、名流大酒店、虔城大酒店、人民影城宾馆、华联大酒店等,共有床位1164个、餐饮座位3200个;未达星级的有金都宾馆、东阳山大酒店、幸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共有床位308个、餐饮座位900个。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赣州市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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