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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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17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税务管理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5
摘要: 明代,赣州设通判,分理赋税和赋粮的征收解运;设榷头署,管理商税。弘治十年(1497),在建春门浮桥立关征税。正德六年(1511),在涌金门外龟角尾设立关厂(收税机构),对粤闽商贾船舶货物征税。十二年,撤龟角尾关厂,迁建春门和西津门浮桥设卡,对过往船舶和行人的货物查验征税。嘉靖十五年(1536),设课钞局。万历十年(1582),由府通判掌管征税。二十七年,设税监。四十二年,撤销税监仍归府管理。
关键词: 税收制度 税制模式

内容

明代,赣州设通判,分理赋税和赋粮的征收解运;设榷头署,管理商税。弘治十年(1497),在建春门浮桥立关征税。正德六年(1511),在涌金门外龟角尾设立关厂(收税机构),对粤闽商贾船舶货物征税。十二年,撤龟角尾关厂,迁建春门和西津门浮桥设卡,对过往船舶和行人的货物查验征税。嘉靖十五年(1536),设课钞局。万历十年(1582),由府通判掌管征税。二十七年,设税监。四十二年,撤销税监仍归府管理。
  清代,设税课局专管税务。康熙二年(1663),朝廷派部臣督关。六年,复由府管理。二十四年,在东、西河浮桥设卡征收商税。乾隆三十年(1765),在东西两关和东门、南门、西门、建春门,涌金门设税房7所。咸丰三年(1853),设厘金卡(清末称统税局)。光绪二十八年(1902),在赣州设粤盐口捐局,专司税务征收。三十三年,设保官局征收铺捐。
  民国初年,沿用清制。期间,由于军阀混战,各自为政,税务机构无法统一。“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南京政府实行三级财政预算体制,税务机构趋于统一。赣州设赣关,并在建春门河边设关卡。1928年6月,设赣县统税征收局。1930年,设赣县消费税局和江西屠宰税总局赣县分局。1931年,设赣县营业税征收局。1932年,设屠宰税赣南十一属分局。1934年,设赣南印花烟酒税稽征局和第五印花税分局。同年8月,设赣南屠宰税分局。1935年,成立江西营业税总局,赣县设第九区征收局。1937年,中央货物税局和直接税局分别在赣县设货物征收所和江西直接税办事处赣南分处。同年,设赣县经征处。1941年1月,设江西直接税局赣县分局、江西区税务局赣县分局。1943年,货物、直接两税机构合并,名江西税管理局赣县征收局。1945年8月,粤赣两省税务机构合并,设粤赣区直接税局赣县分局,同年12月撤销。1945年12月,设江西区货物税局赣县分局。1946年2月,设江西区直接税局赣县分局。1948年3月,设赣县税捐稽征处。1948年9月,成立江西区国税管理局赣县稽征局。
  1949年8月,市人民政府接管赣县税捐稽征处,成立赣州市税务局。1950年1月,赣县税务局并入赣州市税务局,同年4月划出,改名赣州市人民政府税务局。1955年,复名赣州市税务局。1958年12月,市税务局、财政局、保险公司、建设银行等4家合并为赣州市财政局。1960年3月,财税分开。其后又几次合分,1962年8月恢复赣州市税务局。1968年11月,与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并,成立市财税工商管理处。1971年9月,财税工商管理处又与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支行合并,成立赣州市财政金融局。1972年10月,恢复赣州市税务局。1994年10月,分设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和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此处为插图(市国税局办证大厅)=] 赣州市国家税务局(简称市国税局)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征管科、税政科、计划财会科、发票管理所、监察室、税警室。直属基层分局有稽查分局、涉外分局、集贸分局、解放分局、赣江分局、南外分局、沙石分局、蟠龙分局、水东分局、水南分局、湖边分局,有职工214人(其中局机关52人)。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简称市地税局)内设办公室、人事监察科、税政科、计划财会科、发票管理科、稽审科、征管科。直属基层分局(所)有稽查税务分局、解放税务分局、赣江税务分局、南外税务分局、沙石税务所、蟠龙税务所、水东税务所、水南税务所、水西税务所、湖边税务所、沙河税务所、蛤湖税务所、龙埠税务所,有职工102人。
  稽征管理民国时期,厂商开业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填送开业税务登记表,暂时停业或复业,须报税务机关核准。产品出厂、运销退回及运销途中分运、改运、改装,均须办理税务申报。对每一类应纳税产品征管手续、控制环节、使用证照、监检事项都作了规定,进行单行税收管理。违规有罚款、没收货物、罚没并处等处理。凡应纳营业税、所得税、过份利得税的营利事业,按直接税稽管办法管理。营利事业税收,以调查证为依据。县政府对属地方财政收入的屠宰税、房捐、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加以控制。
  建国后,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进而实行全国统一的征管制度和征管模式。建国初期、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逐步建立征收管理制度。市工商税收按春、夏、秋、冬四季征收。1950年春以前,采取评分计值的征收方法,以10万分为基数,评定各个行业和各纳税人,最后根据税收总任务确定单位分值,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款。1950年4月,市人民政府制定《赣州市奖励检举漏税暂行办法》。1950年8月,市人民政府制定《建立账簿发票的暂行规定》,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进出市境货物登记报验办法。对全市大宗应纳税货物,采取查定征收、驻厂征收和起运征收等3种方式。1950年夏,推行自报互评、依率课证的征收方法。整个纳税过程分为自报互评、预缴、协商、复评核定等4个步骤。1950年秋,采取查账征收、自报公议、民主评议、定期定额等3种方法并存的征收办法。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实行繁简不同、公私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对私营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将其利润按照缴纳给国家的所得税、企业公积金、职工奖金福利、资方红利等4个方面进行合理分配。1956年,取消民主评议的税收征收方法,对公私合营企业和手工业、交通运输合作组织及合作商店一律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体户和合作小组采取定期定额的方法。在管理上,对主要工商业实行存货按月盘点制度,中小业户设置用料出货登记簿和商品进、销、存登记表;对工业企业建立产销记录卡和领料用料管理制度;对旅店、货栈建立客、货登记制度。1958年10月,简化纳税办法,一律改为根据销售收入计算税款。1962年,改进农村工商税征收办法,建立税款扣缴入库制度,对全市城乡工商企业全面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加强对集市和个体户的税收管理,严格进出口货物报验登记和入市商品验印及营业额申报制度,整顿个体行业纳税组织,订立纳税公约等。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对手工业和交通运输合作组织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制,对合作商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济实行十四级全额累进税制,对供销社仍按39%的比例税率征收。
  1966年,废除有效防止拖欠税款和确保税款入库的银行扣缴税款制度。1969年,关闭集市贸易市场,集市税收管理制度和措施难以落实。工商户税收管理中的纳税制度、纳税鉴定制度等有名无实。1972年,对全市工商企业全面进行纳税鉴定,建立企业基本情况登记、征收分析记录、工作记要、专管资料移交等专管制度,恢复纳税纪律和税收政策检查制度及滞纳罚金制度和税款强行扣缴办法。1973年,组建赣州市护税协税工作委员会。各系统、各公社成立护税协税领导小组。全市有护税协税组织71个,护税协税人员456人。1974年,修订《赣州市工商企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发票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申并严格执行税收管理制度,开展税务登记、税务检查,强化入库手段,完善税款扣缴制度、滞纳罚金制度。1983年,全市实行批发扣税办法。同年,驻市、市属工业、商业、交通、服务等行业的140户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试点,改上交利润为上缴所得税。1984年4月起,申报纳税,完善征管措施,建立一套从纳税到停歇业管理制度和从纳税申报到纳税检查的征管体系,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强化发票管理,实行税收法制化。1984年10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对423户国营企业全面推行第二步利改税。1985年,对全市3129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核发或补发《税务登记证》,逐步使全市税务征收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90年代,市地税局建立收入目标岗位责任制,堵塞税源流失,实行税源控制。对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车辆运输业的营业税等项税收,委托有关单位实行代扣代缴,及时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
  促产培源建国后,中共赣州市委、市人民政府运用税收政策,促进经济的发展。建国初期,税务人员深入基层宣传党和国家的税收政策,消除工商业者的思想顾虑,并帮助其组织货源,繁荣市场。1953~1956年,税务人员辅导、监督企业建帐建制,促进了企业的生产发展。1957年起,连续5次对农村工商业实行低税、减税、免税政策,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1960年,市税务局成立技术革命和技术革新小组,帮助工商企业革新工具145件,帮助郊区农村革新和推广耕、种、管、收等农具450件,协助全市6个公社办厂117个,建起托儿所97个,协助街道办事处成立街道服务站56个,组织社会闲散劳动力6987人就业,组织个体户、小商贩加入街道工厂或服务站。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放宽个体经济税收政策,执行十级超额累进税制,促使个体经济迅速发展。1978~1980年,发放支农周转金44.28万元,扶助5家乡镇企业摆脱经济困难;对新办乡镇企业免征工商税、所得税2~3年。1981、1982、1984年,先后3次调整乡镇企业税负,所得税一律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2、1984年,乡镇企业仅此项就多留利12万多元。1983~1985年,减免市属企业新产品税209.2万元,扶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和进行技术革新;允许企业用贷款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税归还贷款,全市以税还贷金额达830.8万元;将赣州酒厂缴纳的66.3万元产品税返回其作啤酒生产设备贷款,使之形成年产万吨啤酒的生产能力。1984年,市税务局结合实际,提出30条放宽税收政策的意见,并为新办集体企业减免所得税。1986、1990、1993、1995年共减免246.2万元。1986~1991年,对国有中型企业、重点企业、生产名优特新产品企业给予倾斜扶持,为80户企业减免税额7211.7万元。1995年,市国税局为培养重点税源,建立良好征纳税机制,对全市38户税源大户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开辟以信息促生产的新路,发展300多户企业加入江西省经济信息网络协会;市地税局采取以政策促生产与以资金促生产相结合的方法,积极扶助赣州金属稀土冶炼厂、赣州机械钢管厂、水南长塘红砖厂,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培养了财源。
  反偷税漏税解放初,针对奸商严重偷漏税的现象,全市开展私商自查补报运动,整顿私营工商业者的纳税纪律。1950年4月,市人民政府制定《赣州市奖励检举偷漏税暂行办法》。1949~1951年,全市查出偷漏税款70亿元(旧人民币)。1952年,清理偷漏税款6812.56万元(旧人民币)。1958~1974年,征税工作几经反复,偷漏税仍较严重。1981年,查出偷漏税款116万元,欠税款92.5万元。1985年,开展税收大检查,查补税款282万元。1986年,开展税收大检查,自查1320户,自查补缴税款248万元;重点检查1236户,补缴税款183万元。1987年,重点检查和自查补缴税款246.90万元。1988年,开展发票检查,查出偷漏税474.81万元。1992年,追缴税款532.77万元。1994年税收大检查中,市国税局查补税款1940.5万元,市地税局查补税款551万元。1995年,市国税局对普通发票进行专项检查,查补税款6.53万元,罚款1.1万元;多次对夜市流动摊点进行检查清理,查补税款10多万元;开展税收大检查,查补税款980万元。同年,市地税局对全市有基建计划的单位进行清理检查,查补税款147万元;对砖瓦厂实施资源税的专项检查,查补税款6.8万元;在税收大检查中,查补税款452.27万元。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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