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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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175
颗粒名称: 征税沿革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2
摘要: 明代,对往来章、贡两江的货物设卡征税,货物税率各有定则。
关键词: 征税 税收

内容

明代,对往来章、贡两江的货物设卡征税,货物税率各有定则。
  清代沿用明制,新创牙税、当税、屠宰税、厘金等新税。至清末,共有牙税、当税、契税、茶税、酒税、渔税、土药税、厘金、常关税、屠宰税等十几种工商税。
  民国初期,沿用清制厘金税制,征收坐厘、行厘、货厘、统捐、税捐、钱路捐、货物税、产销税、落地税、统税等。1914年,开征特种营业、执照税。之后,陆续开征的税种有牙税、当税、筵席及娱乐税、烟酒牌照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房捐、印花税、屠宰税、契税、统税、货物税、战时消费税、土地税、地价税、土地增产税、所得税、利得税、遗产税、厘金、田赋等。民国时期的附加税有田赋附加、自治附加、公益附加、教育附加、建设附加、卫生附加、种痘附加、亩捐、警队善后捐、团队给养捐、临时“剿匪”捐、兵费、保甲附加、契税附加、房产附加、屠宰附加、农村合作附捐等;苛杂捐有自卫捐、冬防捐、教育捐、建设捐、修路捐、飞机捐、烟捐、赌捐、花捐、招待捐、慰劳捐等;摊派款有保丁谷、义仓谷、壮丁谷、修乡公所谷、警士食米、战时不敷经费、戡乱经费、市政费等;杂费有建筑执照费、广告捐、土地转移登记费、商业创设登记费、斗佣费及其他规费等。
  解放初,在沿用旧税制的同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各种不合理的苛捐杂税。1949年10月以后,实施中原临时人民政府颁发的《华中临时商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华中印花税征收暂行办法》、《华中屠宰税征收暂行办法》、《华中房地产税征收暂行办法》、《华中娱乐税征收暂行办法》和《华中筵席税征收暂行办法》等新税法。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工商业所得税、营业税征收办法。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全国税制。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收有14种。赣州市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房产税、地产税、契税等11种。同年6月,调整税收,将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简并税目,将原货物税1136个税目简并为358个,印花税税目由原来30个减并为25个;降低税率,盐税按原定税额减半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的税率由10%减为5%。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实行日期的通知》,试行商品流通税,对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其他一些税收进行调整、简化合并。通过修正税制,全国的税收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等12种。赣州市除关税、盐税没有税源未开征外,其他税都按规定征收。1958年9月,国务院颁布《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等4种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实行工商统一税后,工厂只纳一次税,商业零售环节再纳一次税,批发环节不再征税,纳税办法也大大简化。通过这次税制改革,全国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关税、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等10种。赣州市除关税、盐税无税源未开征外,其余8种税都依规定进行征收。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3年6月,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1970年底,财政部发出《关于国营企业行业税扩大试点的函》,赣州市对全市59个国营工商企业进行行业税试点。1973年,财政部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并在全国试行。“条例”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合并税种,简化税目、税率,把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等,合并为工商税。合并简化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仍然保留,房地产税只对城市房产管理部门、有房地产的个人和外侨征收。1978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停征。
  1982年7月1日起,对部分生产机械、农业机具及零配件的企业,试行增值税(赣州电扇厂为试点企业)。1982年12月,财政部颁发《增值税暂行办法》,规定自1983年1月1日起,对机械及其零配件、农具及其零配件和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的企业试行增值税。
  1983年起,对国营企业进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包括金融、保险),均依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凡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对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赣州市有140户国营企业实行了第一步利改税试点。同年10月,开征建筑税。1984年1月,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年10月,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对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利改税,完善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全面改革工商税制,把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对某些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1985年1月,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年1月,开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同年10月,开征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1988年,进行“税利分流”的改革,10月,恢复征收印花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991年1月,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金融、保险业的所得税征税办法仍按原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把原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统一起来;流转税由原来的增值税、产品税和营业税改为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组成。1995年,赣州市被确定为全省第一批深化新税制改革试点单位,初步建立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新模式。
  主要税种流转税及资源税系列工商业税是《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确定的一个主要税种,1950年1月开征,1958年10月并入工商统一税。1950~1957年,全市征收税款1422.04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5267.73万元的27%。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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