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商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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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17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工商税收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5
摘要: 明代,对往来章、贡两江的货物设卡征税,货物税率各有定则。
关键词: 税收 工商税收

内容

明代,对往来章、贡两江的货物设卡征税,货物税率各有定则。
  清代沿用明制,新创牙税、当税、屠宰税、厘金等新税。至清末,共有牙税、当税、契税、茶税、酒税、渔税、土药税、厘金、常关税、屠宰税等十几种工商税。
  民国初期,沿用清制厘金税制,征收坐厘、行厘、货厘、统捐、税捐、钱路捐、货物税、产销税、落地税、统税等。1914年,开征特种营业、执照税。之后,陆续开征的税种有牙税、当税、筵席及娱乐税、烟酒牌照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房捐、印花税、屠宰税、契税、统税、货物税、战时消费税、土地税、地价税、土地增产税、所得税、利得税、遗产税、厘金、田赋等。民国时期的附加税有田赋附加、自治附加、公益附加、教育附加、建设附加、卫生附加、种痘附加、亩捐、警队善后捐、团队给养捐、临时“剿匪”捐、兵费、保甲附加、契税附加、房产附加、屠宰附加、农村合作附捐等;苛杂捐有自卫捐、冬防捐、教育捐、建设捐、修路捐、飞机捐、烟捐、赌捐、花捐、招待捐、慰劳捐等;摊派款有保丁谷、义仓谷、壮丁谷、修乡公所谷、警士食米、战时不敷经费、戡乱经费、市政费等;杂费有建筑执照费、广告捐、土地转移登记费、商业创设登记费、斗佣费及其他规费等。
  解放初,在沿用旧税制的同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各种不合理的苛捐杂税。1949年10月以后,实施中原临时人民政府颁发的《华中临时商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华中印花税征收暂行办法》、《华中屠宰税征收暂行办法》、《华中房地产税征收暂行办法》、《华中娱乐税征收暂行办法》和《华中筵席税征收暂行办法》等新税法。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工商业所得税、营业税征收办法。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全国税制。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收有14种。赣州市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房产税、地产税、契税等11种。同年6月,调整税收,将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简并税目,将原货物税1136个税目简并为358个,印花税税目由原来30个减并为25个;降低税率,盐税按原定税额减半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的税率由10%减为5%。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实行日期的通知》,试行商品流通税,对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其他一些税收进行调整、简化合并。通过修正税制,全国的税收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等12种。赣州市除关税、盐税没有税源未开征外,其他税都按规定征收。1958年9月,国务院颁布《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等4种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实行工商统一税后,工厂只纳一次税,商业零售环节再纳一次税,批发环节不再征税,纳税办法也大大简化。通过这次税制改革,全国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关税、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等10种。赣州市除关税、盐税无税源未开征外,其余8种税都依规定进行征收。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3年6月,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1970年底,财政部发出《关于国营企业行业税扩大试点的函》,赣州市对全市59个国营工商企业进行行业税试点。1973年,财政部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并在全国试行。“条例”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合并税种,简化税目、税率,把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等,合并为工商税。合并简化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仍然保留,房地产税只对城市房产管理部门、有房地产的个人和外侨征收。1978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停征。
  1982年7月1日起,对部分生产机械、农业机具及零配件的企业,试行增值税(赣州电扇厂为试点企业)。1982年12月,财政部颁发《增值税暂行办法》,规定自1983年1月1日起,对机械及其零配件、农具及其零配件和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的企业试行增值税。
  1983年起,对国营企业进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包括金融、保险),均依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凡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对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赣州市有140户国营企业实行了第一步利改税试点。同年10月,开征建筑税。1984年1月,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年10月,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对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利改税,完善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全面改革工商税制,把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对某些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1985年1月,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年1月,开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同年10月,开征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1988年,进行“税利分流”的改革,10月,恢复征收印花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991年1月,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金融、保险业的所得税征税办法仍按原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把原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统一起来;流转税由原来的增值税、产品税和营业税改为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组成。1995年,赣州市被确定为全省第一批深化新税制改革试点单位,初步建立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新模式。
  主要税种流转税及资源税系列工商业税是《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确定的一个主要税种,1950年1月开征,1958年10月并入工商统一税。1950~1957年,全市征收税款1422.04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5267.73万元的27%。
  货物税是民国初期开征的老税种,1958年10月并入工商统一税。1949~1957年,全市征收税款1046.63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5278.41万元的19.83%。
  商品流通税是1953年修正税制中开征的税种,1958年10月并入工商统一税。1953~1957年,全市征收税款1964.98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3835.66万元的51.23%。
  工商统一税 1958年10月1日开征。1973年1月并入工商税(涉外征收仍沿用工商统一税规定)。1958~1972年,全市征收税款1.68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89亿元的89.14%。
  工商税 1973年1月开征的一个主要税种。1984年10月,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时,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1973~1984年,全市征收税款3.23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总收入3.56亿元的90.9%。
  盐税 1949年8月开征,1973年并入工商税。1984年10月,从工商税中划出,1994年10月并入资源税。1949~1993年,全市征收税款530.28万元。
  增值税 1982年7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6.28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6.67亿元的37.9%。
  产品税 1984年10月开征,1994年1月改为增值税。期间,全市征收税款2.86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1.09亿元的25.8%。
  资源税 1984年10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9.8万元。
  营业税 1984年10月恢复征收,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4.01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5.9亿元的25.22%。
  消费税 1994年1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2281.27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4.76亿元的4.8%。
  所得税及奖金税系列工商所得税 1950年1月开征,1985年实施集体企业所得税。1950~1984年,全市征收税款2957.18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5.97亿元的5%。
  利息所得税 1950年开征,1959年停征。1950~1958年,全市征收税款5.75万元。
  薪给报酬所得税 1950年4月开征。由于当时多数职工收入水平较低,达到起征点的很少,开征2个多月后停征。仅征收税款0.19万元。
  个人所得税 1981年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270.85万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6月1日开征。1994年1月1日,统一为企业所得税。期间,全市征收税款2.04亿元。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4年1月开征,1994年1月1日取消。期间,全市征收税款406.46万元。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1月开征,1994年1月1日取消。期间,全市征收税款191.04万元。
  集体企业奖金税 1985年1月开征,1994年1月1日取消。期间,全市征收税款72.3万元。
  事业单位奖金税 1985年1月开征,1994年1月1日取消。期间,全市征收税款48.35万元。
  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5年开始对部分企业试行征收,1994年1月1日停止征收。期间,全市征收税款879.61万元。
  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1月开征,1994年1月1日统一为企业所得税。期间,全市征收税款2163.29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0.71亿元的2%。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86年1月开征,1994年1月1日并入个人所得税。期间,全市征收税款333.76万元。
  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1月开征,1994年1月并入个人所得税。期间,全市征收税款201.64万元。
  私营企业所得税 1988年1月开征,1994年1月1日停止征收。期间,全市征收税款0.28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991年7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85.54万元。
  企业所得税 1994年1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2693.04万元。
  地方税和其他税(基金) 城市房地产税 1950年开征。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将企业交纳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1986年10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恢复征收房产税。1950~1986年,全市征收税款1156.1万元。
  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0年开征,1952年底修正税制中取消这一税种的名称。1950~1952年,全市征收税款7.13万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0年开征,1978年停征。期间,全市征收税款228.34万元。
  文化娱乐税 1953年1月开征,1966年10月停征。期间,全市征收税款54.51万元。
  集市交易税 1963年6月开征,1966年11月停征。期间,全市征收税款8.33万元。
  屠宰税建国后,对旧的屠宰税制加以改造后征收至今。1949~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365.34万元。
  印花税 1949年11月开征,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49~1957年,全市征收税款104.01万元。1988年10月恢复征收至今。1988~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429.22万元。
  筵席税 1949年12月开征,1953年停征。1988年11月恢复征收,1992年10月暂停征收,保留税种。全市先后征收税款0.76万元。
  牲畜交易税 1950年开征,1978年1月停征,1983年1月恢复征收,1994年1月1日取消。全市先后征收税款3.08万元。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开征,1994年1月1日停征。期间,全市征收基金9354.85万元(含征收的欠交基金)。
  建筑税1983年10月开征,1991年1月1日废止建筑税暂行条例。期间,全市征收税款1874.92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6.2亿元的1.16%。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8278.82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5.58亿元的5.3%。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1月开征,1994年1月1日停征。期间,全市征收基金3723.64万元(含征收的欠交基金)。
  车船使用税 1986年10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544.83万元。
  房产税1986年10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3255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4.87亿元的2.2%。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10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2406.9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3.31亿元的1.8%。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1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1760.93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9.6亿元的1.83%。
  土地增值税1994年1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0.9万元。
  [=此处为表格(1949~1995年赣州市工商税收入库数)=] 单位:万元说明:1995年工商税收中未包括地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的入库数。
  第三节税务管理管理机构明代,赣州设通判,分理赋税和赋粮的征收解运;设榷头署,管理商税。弘治十年(1497),在建春门浮桥立关征税。正德六年(1511),在涌金门外龟角尾设立关厂(收税机构),对粤闽商贾船舶货物征税。十二年,撤龟角尾关厂,迁建春门和西津门浮桥设卡,对过往船舶和行人的货物查验征税。嘉靖十五年(1536),设课钞局。万历十年(1582),由府通判掌管征税。二十七年,设税监。四十二年,撤销税监仍归府管理。
  清代,设税课局专管税务。康熙二年(1663),朝廷派部臣督关。六年,复由府管理。二十四年,在东、西河浮桥设卡征收商税。乾隆三十年(1765),在东西两关和东门、南门、西门、建春门,涌金门设税房7所。咸丰三年(1853),设厘金卡(清末称统税局)。光绪二十八年(1902),在赣州设粤盐口捐局,专司税务征收。三十三年,设保官局征收铺捐。
  民国初年,沿用清制。期间,由于军阀混战,各自为政,税务机构无法统一。“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南京政府实行三级财政预算体制,税务机构趋于统一。赣州设赣关,并在建春门河边设关卡。1928年6月,设赣县统税征收局。1930年,设赣县消费税局和江西屠宰税总局赣县分局。1931年,设赣县营业税征收局。1932年,设屠宰税赣南十一属分局。1934年,设赣南印花烟酒税稽征局和第五印花税分局。同年8月,设赣南屠宰税分局。1935年,成立江西营业税总局,赣县设第九区征收局。1937年,中央货物税局和直接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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