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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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17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农业税务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3
摘要: 元代,设有管田提领掌屯田户,征收田赋。其田赋征收制为民户分纳税和科差,丁多地少纳丁税,地多丁少纳地税;科差分丝料和包银2种。
关键词: 税收 纳税

内容

元代,设有管田提领掌屯田户,征收田赋。其田赋征收制为民户分纳税和科差,丁多地少纳丁税,地多丁少纳地税;科差分丝料和包银2种。
  明代的田赋制度,夏地征麦称夏税,秋田出米称秋粮。后来,丝、麻、棉、绢、布等成为田赋的附征品目。万历九年(1581),实行一条鞭法,赋役合一,按亩计税,征收税银。
  清代初期,田赋沿用明制,取消杂税。雍正初年,实行摊丁入地制度,将原来按丁征收的丁银并入地税征收。将应纳赋税之田,编纂赋役全书,按土地种类和土壤肥瘠情况,分为上、中、下3级,每级又分上、中、下3等,各有不同赋率。嘉庆以后,赋税大增。道光以后,除交纳地丁、米折外,还加征加耗、提补、捐款、粮捐、串捐、练兵经费等赋税。
  民国初年,田赋包括地丁、漕粮、租课、差役和杂税等项,其中以地丁和漕粮为主。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限制征收田赋附加办法,规定田赋正税附加的总额不得超过当时地价的1%。田赋改两为元,漕粮改石折元征收。1932年,将地丁、米折改为征收田赋和农业地价税。1935年,将地丁、米折合并,统称田赋正税,仍按原额征收银元。1938年后,田赋除征收正税外,还有地价税、田赋保安附加、田赋保甲附加、田赋卫生附加、预计土地登记状图费、田赋经征费、田赋滞纳罚金、滞纳地价税加征年息、田赋加价催征经费、余租、芦课、土地登记状图费、催征逾期罚金等。1941年6月,田赋和农田地价税收归中央。田赋改征实物,称为征实。折征标准为1941年度正附税总额每元折征稻谷2斤。征收实物采用经征和经收分立制度。稻谷每石按108斤计算。田赋征收时,首先编制征册,再造钱粮串版,在城区设立总柜,各乡设分柜。征收时间分两期,第一期于7月1日开征,第二期于11月1日开征,至次年2月。催而不缴者,由政府派警押案追收,封产备抵。1942年,实行征三购七。1943年,实行征四购六。1944年,征购改为征借,实行征四借六。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免征田赋1年。1946年7月,恢复田赋,实行新的农田地价税额比例。田赋收入,省得20%,县留80%;田赋附加,省、县各半。此税制一直沿用至解放。
  [=此处为插图(市财政局组织农税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建国后,田赋称农业税,又称公粮,粮食产区征收实物。农业税采取按农业人口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人均收入稻谷150斤以上者起征,以下免征。1949年11月开始征粮,以原田赋为依据,按拥有土地和田亩等级依率征收。非粮食产区实行土产折征,以油料等产品折抵粮食或折征现金。由经营部门按实际征收的数量,付现金给财政部门抵交农业税。1950年,执行40级累进税率计征,以人均收入稻谷151~190斤税率3%为一级,每增加一级,税率增加1%。1951年,执行土改农业税20级累进税率,以人均稻谷151~200斤税率6%为一级,每增加一级,税率增加1%。征粮时,先划土地等级评定常年产量,民主评议定案。1952年土改后,开展查田定产,评定常年产量,以户为单位按20级累进税率计征,公粮征收落实到户。非粮食产区的农业税全部折征。1958年,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计征公粮。农业税分正税和地方附加,其附加比例,1957年前为10%,1958年为15%,1959、1960年为12%。1961年起,中央减轻农民负担,降低税率,附加比例降至5%。1979年,实行起征点的办法,人均口粮在起征点(1979年为400斤稻谷,1980年为450斤稻谷)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1985年起,农业税不再征粮食,全部折征代金。
  [=此处为表格(若干年份赣州市农业税征收情况)=] [=此处为表格页=]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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