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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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172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2
摘要: 元代,设有管田提领掌屯田户,征收田赋。其田赋征收制为民户分纳税和科差,丁多地少纳丁税,地多丁少纳地税;科差分丝料和包银2种。
关键词: 税收政策 税收制度

内容

元代,设有管田提领掌屯田户,征收田赋。其田赋征收制为民户分纳税和科差,丁多地少纳丁税,地多丁少纳地税;科差分丝料和包银2种。
  明代的田赋制度,夏地征麦称夏税,秋田出米称秋粮。后来,丝、麻、棉、绢、布等成为田赋的附征品目。万历九年(1581),实行一条鞭法,赋役合一,按亩计税,征收税银。
  清代初期,田赋沿用明制,取消杂税。雍正初年,实行摊丁入地制度,将原来按丁征收的丁银并入地税征收。将应纳赋税之田,编纂赋役全书,按土地种类和土壤肥瘠情况,分为上、中、下3级,每级又分上、中、下3等,各有不同赋率。嘉庆以后,赋税大增。道光以后,除交纳地丁、米折外,还加征加耗、提补、捐款、粮捐、串捐、练兵经费等赋税。
  民国初年,田赋包括地丁、漕粮、租课、差役和杂税等项,其中以地丁和漕粮为主。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限制征收田赋附加办法,规定田赋正税附加的总额不得超过当时地价的1%。田赋改两为元,漕粮改石折元征收。1932年,将地丁、米折改为征收田赋和农业地价税。1935年,将地丁、米折合并,统称田赋正税,仍按原额征收银元。1938年后,田赋除征收正税外,还有地价税、田赋保安附加、田赋保甲附加、田赋卫生附加、预计土地登记状图费、田赋经征费、田赋滞纳罚金、滞纳地价税加征年息、田赋加价催征经费、余租、芦课、土地登记状图费、催征逾期罚金等。1941年6月,田赋和农田地价税收归中央。田赋改征实物,称为征实。折征标准为1941年度正附税总额每元折征稻谷2斤。征收实物采用经征和经收分立制度。稻谷每石按108斤计算。田赋征收时,首先编制征册,再造钱粮串版,在城区设立总柜,各乡设分柜。征收时间分两期,第一期于7月1日开征,第二期于11月1日开征,至次年2月。催而不缴者,由政府派警押案追收,封产备抵。1942年,实行征三购七。1943年,实行征四购六。1944年,征购改为征借,实行征四借六。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免征田赋1年。1946年7月,恢复田赋,实行新的农田地价税额比例。田赋收入,省得20%,县留80%;田赋附加,省、县各半。此税制一直沿用至解放。
  [=此处为插图(市财政局组织农税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建国后,田赋称农业税,又称公粮,粮食产区征收实物。农业税采取按农业人口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人均收入稻谷150斤以上者起征,以下免征。1949年11月开始征粮,以原田赋为依据,按拥有土地和田亩等级依率征收。非粮食产区实行土产折征,以油料等产品折抵粮食或折征现金。由经营部门按实际征收的数量,付现金给财政部门抵交农业税。1950年,执行40级累进税率计征,以人均收入稻谷151~190斤税率3%为一级,每增加一级,税率增加1%。1951年,执行土改农业税20级累进税率,以人均稻谷151~200斤税率6%为一级,每增加一级,税率增加1%。征粮时,先划土地等级评定常年产量,民主评议定案。1952年土改后,开展查田定产,评定常年产量,以户为单位按20级累进税率计征,公粮征收落实到户。非粮食产区的农业税全部折征。1958年,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计征公粮。农业税分正税和地方附加,其附加比例,1957年前为10%,1958年为15%,1959、1960年为12%。1961年起,中央减轻农民负担,降低税率,附加比例降至5%。1979年,实行起征点的办法,人均口粮在起征点(1979年为400斤稻谷,1980年为450斤稻谷)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1985年起,农业税不再征粮食,全部折征代金。
  [=此处为表格(若干年份赣州市农业税征收情况)=] [=此处为表格页=] 第二节工商税收征税沿革明代,对往来章、贡两江的货物设卡征税,货物税率各有定则。
  清代沿用明制,新创牙税、当税、屠宰税、厘金等新税。至清末,共有牙税、当税、契税、茶税、酒税、渔税、土药税、厘金、常关税、屠宰税等十几种工商税。
  民国初期,沿用清制厘金税制,征收坐厘、行厘、货厘、统捐、税捐、钱路捐、货物税、产销税、落地税、统税等。1914年,开征特种营业、执照税。之后,陆续开征的税种有牙税、当税、筵席及娱乐税、烟酒牌照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房捐、印花税、屠宰税、契税、统税、货物税、战时消费税、土地税、地价税、土地增产税、所得税、利得税、遗产税、厘金、田赋等。民国时期的附加税有田赋附加、自治附加、公益附加、教育附加、建设附加、卫生附加、种痘附加、亩捐、警队善后捐、团队给养捐、临时“剿匪”捐、兵费、保甲附加、契税附加、房产附加、屠宰附加、农村合作附捐等;苛杂捐有自卫捐、冬防捐、教育捐、建设捐、修路捐、飞机捐、烟捐、赌捐、花捐、招待捐、慰劳捐等;摊派款有保丁谷、义仓谷、壮丁谷、修乡公所谷、警士食米、战时不敷经费、戡乱经费、市政费等;杂费有建筑执照费、广告捐、土地转移登记费、商业创设登记费、斗佣费及其他规费等。
  解放初,在沿用旧税制的同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各种不合理的苛捐杂税。1949年10月以后,实施中原临时人民政府颁发的《华中临时商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华中印花税征收暂行办法》、《华中屠宰税征收暂行办法》、《华中房地产税征收暂行办法》、《华中娱乐税征收暂行办法》和《华中筵席税征收暂行办法》等新税法。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工商业所得税、营业税征收办法。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全国税制。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收有14种。赣州市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房产税、地产税、契税等11种。同年6月,调整税收,将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简并税目,将原货物税1136个税目简并为358个,印花税税目由原来30个减并为25个;降低税率,盐税按原定税额减半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的税率由10%减为5%。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实行日期的通知》,试行商品流通税,对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其他一些税收进行调整、简化合并。通过修正税制,全国的税收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等12种。赣州市除关税、盐税没有税源未开征外,其他税都按规定征收。1958年9月,国务院颁布《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等4种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实行工商统一税后,工厂只纳一次税,商业零售环节再纳一次税,批发环节不再征税,纳税办法也大大简化。通过这次税制改革,全国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关税、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等10种。赣州市除关税、盐税无税源未开征外,其余8种税都依规定进行征收。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3年6月,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1970年底,财政部发出《关于国营企业行业税扩大试点的函》,赣州市对全市59个国营工商企业进行行业税试点。1973年,财政部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并在全国试行。“条例”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合并税种,简化税目、税率,把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等,合并为工商税。合并简化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仍然保留,房地产税只对城市房产管理部门、有房地产的个人和外侨征收。1978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停征。
  1982年7月1日起,对部分生产机械、农业机具及零配件的企业,试行增值税(赣州电扇厂为试点企业)。1982年12月,财政部颁发《增值税暂行办法》,规定自1983年1月1日起,对机械及其零配件、农具及其零配件和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的企业试行增值税。
  1983年起,对国营企业进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包括金融、保险),均依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凡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对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赣州市有140户国营企业实行了第一步利改税试点。同年10月,开征建筑税。1984年1月,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年10月,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对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利改税,完善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全面改革工商税制,把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对某些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1985年1月,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年1月,开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同年10月,开征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1988年,进行“税利分流”的改革,10月,恢复征收印花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991年1月,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金融、保险业的所得税征税办法仍按原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把原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统一起来;流转税由原来的增值税、产品税和营业税改为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组成。1995年,赣州市被确定为全省第一批深化新税制改革试点单位,初步建立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新模式。
  主要税种流转税及资源税系列工商业税是《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确定的一个主要税种,1950年1月开征,1958年10月并入工商统一税。1950~1957年,全市征收税款1422.04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5267.73万元的27%。
  货物税是民国初期开征的老税种,1958年10月并入工商统一税。1949~1957年,全市征收税款1046.63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5278.41万元的19.83%。
  商品流通税是1953年修正税制中开征的税种,1958年10月并入工商统一税。1953~1957年,全市征收税款1964.98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3835.66万元的51.23%。
  工商统一税 1958年10月1日开征。1973年1月并入工商税(涉外征收仍沿用工商统一税规定)。1958~1972年,全市征收税款1.68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89亿元的89.14%。
  工商税 1973年1月开征的一个主要税种。1984年10月,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时,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1973~1984年,全市征收税款3.23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总收入3.56亿元的90.9%。
  盐税 1949年8月开征,1973年并入工商税。1984年10月,从工商税中划出,1994年10月并入资源税。1949~1993年,全市征收税款530.28万元。
  增值税 1982年7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6.28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6.67亿元的37.9%。
  产品税 1984年10月开征,1994年1月改为增值税。期间,全市征收税款2.86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1.09亿元的25.8%。
  资源税 1984年10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9.8万元。
  营业税 1984年10月恢复征收,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4.01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5.9亿元的25.22%。
  消费税 1994年1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2281.27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4.76亿元的4.8%。
  所得税及奖金税系列工商所得税 1950年1月开征,1985年实施集体企业所得税。1950~1984年,全市征收税款2957.18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5.97亿元的5%。
  利息所得税 1950年开征,1959年停征。1950~1958年,全市征收税款5.75万元。
  薪给报酬所得税 1950年4月开征。由于当时多数职工收入水平较低,达到起征点的很少,开征2个多月后停征。仅征收税款0.19万元。
  个人所得税 1981年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270.85万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6月1日开征。1994年1月1日,统一为企业所得税。期间,全市征收税款2.04亿元。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4年1月开征,1994年1月1日取消。期间,全市征收税款406.46万元。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1月开征,1994年1月1日取消。期间,全市征收税款191.04万元。
  集体企业奖金税 1985年1月开征,1994年1月1日取消。期间,全市征收税款72.3万元。
  事业单位奖金税 1985年1月开征,1994年1月1日取消。期间,全市征收税款48.35万元。
  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5年开始对部分企业试行征收,1994年1月1日停止征收。期间,全市征收税款879.61万元。
  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1月开征,1994年1月1日统一为企业所得税。期间,全市征收税款2163.29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0.71亿元的2%。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86年1月开征,1994年1月1日并入个人所得税。期间,全市征收税款333.76万元。
  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1月开征,1994年1月并入个人所得税。期间,全市征收税款201.64万元。
  私营企业所得税 1988年1月开征,1994年1月1日停止征收。期间,全市征收税款0.28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991年7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85.54万元。
  企业所得税 1994年1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2693.04万元。
  地方税和其他税(基金) 城市房地产税 1950年开征。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将企业交纳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1986年10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恢复征收房产税。1950~1986年,全市征收税款1156.1万元。
  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0年开征,1952年底修正税制中取消这一税种的名称。1950~1952年,全市征收税款7.13万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0年开征,1978年停征。期间,全市征收税款228.34万元。
  文化娱乐税 1953年1月开征,1966年10月停征。期间,全市征收税款54.51万元。
  集市交易税 1963年6月开征,1966年11月停征。期间,全市征收税款8.33万元。
  屠宰税建国后,对旧的屠宰税制加以改造后征收至今。1949~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365.34万元。
  印花税 1949年11月开征,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49~1957年,全市征收税款104.01万元。1988年10月恢复征收至今。1988~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429.22万元。
  筵席税 1949年12月开征,1953年停征。1988年11月恢复征收,1992年10月暂停征收,保留税种。全市先后征收税款0.76万元。
  牲畜交易税 1950年开征,1978年1月停征,1983年1月恢复征收,1994年1月1日取消。全市先后征收税款3.08万元。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开征,1994年1月1日停征。期间,全市征收基金9354.85万元(含征收的欠交基金)。
  建筑税1983年10月开征,1991年1月1日废止建筑税暂行条例。期间,全市征收税款1874.92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6.2亿元的1.16%。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8278.82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5.58亿元的5.3%。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1月开征,1994年1月1日停征。期间,全市征收基金3723.64万元(含征收的欠交基金)。
  车船使用税 1986年10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544.83万元。
  房产税1986年10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3255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4.87亿元的2.2%。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10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2406.9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3.31亿元的1.8%。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1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1760.93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9.6亿元的1.83%。
  土地增值税1994年1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0.9万元。
  [=此处为表格(1949~1995年赣州市工商税收入库数)=] 单位:万元说明:1995年工商税收中未包括地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的入库数。
  第三节税务管理管理机构明代,赣州设通判,分理赋税和赋粮的征收解运;设榷头署,管理商税。弘治十年(1497),在建春门浮桥立关征税。正德六年(1511),在涌金门外龟角尾设立关厂(收税机构),对粤闽商贾船舶货物征税。十二年,撤龟角尾关厂,迁建春门和西津门浮桥设卡,对过往船舶和行人的货物查验征税。嘉靖十五年(1536),设课钞局。万历十年(1582),由府通判掌管征税。二十七年,设税监。四十二年,撤销税监仍归府管理。
  清代,设税课局专管税务。康熙二年(1663),朝廷派部臣督关。六年,复由府管理。二十四年,在东、西河浮桥设卡征收商税。乾隆三十年(1765),在东西两关和东门、南门、西门、建春门,涌金门设税房7所。咸丰三年(1853),设厘金卡(清末称统税局)。光绪二十八年(1902),在赣州设粤盐口捐局,专司税务征收。三十三年,设保官局征收铺捐。
  民国初年,沿用清制。期间,由于军阀混战,各自为政,税务机构无法统一。“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南京政府实行三级财政预算体制,税务机构趋于统一。赣州设赣关,并在建春门河边设关卡。1928年6月,设赣县统税征收局。1930年,设赣县消费税局和江西屠宰税总局赣县分局。1931年,设赣县营业税征收局。1932年,设屠宰税赣南十一属分局。1934年,设赣南印花烟酒税稽征局和第五印花税分局。同年8月,设赣南屠宰税分局。1935年,成立江西营业税总局,赣县设第九区征收局。1937年,中央货物税局和直接税局分别在赣县设货物征收所和江西直接税办事处赣南分处。同年,设赣县经征处。1941年1月,设江西直接税局赣县分局、江西区税务局赣县分局。1943年,货物、直接两税机构合并,名江西税管理局赣县征收局。1945年8月,粤赣两省税务机构合并,设粤赣区直接税局赣县分局,同年12月撤销。1945年12月,设江西区货物税局赣县分局。1946年2月,设江西区直接税局赣县分局。1948年3月,设赣县税捐稽征处。1948年9月,成立江西区国税管理局赣县稽征局。
  1949年8月,市人民政府接管赣县税捐稽征处,成立赣州市税务局。1950年1月,赣县税务局并入赣州市税务局,同年4月划出,改名赣州市人民政府税务局。1955年,复名赣州市税务局。1958年12月,市税务局、财政局、保险公司、建设银行等4家合并为赣州市财政局。1960年3月,财税分开。其后又几次合分,1962年8月恢复赣州市税务局。1968年11月,与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并,成立市财税工商管理处。1971年9月,财税工商管理处又与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支行合并,成立赣州市财政金融局。1972年10月,恢复赣州市税务局。1994年10月,分设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和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此处为插图(市国税局办证大厅)=] 赣州市国家税务局(简称市国税局)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征管科、税政科、计划财会科、发票管理所、监察室、税警室。直属基层分局有稽查分局、涉外分局、集贸分局、解放分局、赣江分局、南外分局、沙石分局、蟠龙分局、水东分局、水南分局、湖边分局,有职工214人(其中局机关52人)。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简称市地税局)内设办公室、人事监察科、税政科、计划财会科、发票管理科、稽审科、征管科。直属基层分局(所)有稽查税务分局、解放税务分局、赣江税务分局、南外税务分局、沙石税务所、蟠龙税务所、水东税务所、水南税务所、水西税务所、湖边税务所、沙河税务所、蛤湖税务所、龙埠税务所,有职工102人。
  稽征管理民国时期,厂商开业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填送开业税务登记表,暂时停业或复业,须报税务机关核准。产品出厂、运销退回及运销途中分运、改运、改装,均须办理税务申报。对每一类应纳税产品征管手续、控制环节、使用证照、监检事项都作了规定,进行单行税收管理。违规有罚款、没收货物、罚没并处等处理。凡应纳营业税、所得税、过份利得税的营利事业,按直接税稽管办法管理。营利事业税收,以调查证为依据。县政府对属地方财政收入的屠宰税、房捐、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加以控制。
  建国后,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进而实行全国统一的征管制度和征管模式。建国初期、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逐步建立征收管理制度。市工商税收按春、夏、秋、冬四季征收。1950年春以前,采取评分计值的征收方法,以10万分为基数,评定各个行业和各纳税人,最后根据税收总任务确定单位分值,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款。1950年4月,市人民政府制定《赣州市奖励检举漏税暂行办法》。1950年8月,市人民政府制定《建立账簿发票的暂行规定》,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进出市境货物登记报验办法。对全市大宗应纳税货物,采取查定征收、驻厂征收和起运征收等3种方式。1950年夏,推行自报互评、依率课证的征收方法。整个纳税过程分为自报互评、预缴、协商、复评核定等4个步骤。1950年秋,采取查账征收、自报公议、民主评议、定期定额等3种方法并存的征收办法。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实行繁简不同、公私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对私营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将其利润按照缴纳给国家的所得税、企业公积金、职工奖金福利、资方红利等4个方面进行合理分配。1956年,取消民主评议的税收征收方法,对公私合营企业和手工业、交通运输合作组织及合作商店一律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体户和合作小组采取定期定额的方法。在管理上,对主要工商业实行存货按月盘点制度,中小业户设置用料出货登记簿和商品进、销、存登记表;对工业企业建立产销记录卡和领料用料管理制度;对旅店、货栈建立客、货登记制度。1958年10月,简化纳税办法,一律改为根据销售收入计算税款。1962年,改进农村工商税征收办法,建立税款扣缴入库制度,对全市城乡工商企业全面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加强对集市和个体户的税收管理,严格进出口货物报验登记和入市商品验印及营业额申报制度,整顿个体行业纳税组织,订立纳税公约等。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对手工业和交通运输合作组织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制,对合作商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济实行十四级全额累进税制,对供销社仍按39%的比例税率征收。
  1966年,废除有效防止拖欠税款和确保税款入库的银行扣缴税款制度。1969年,关闭集市贸易市场,集市税收管理制度和措施难以落实。工商户税收管理中的纳税制度、纳税鉴定制度等有名无实。1972年,对全市工商企业全面进行纳税鉴定,建立企业基本情况登记、征收分析记录、工作记要、专管资料移交等专管制度,恢复纳税纪律和税收政策检查制度及滞纳罚金制度和税款强行扣缴办法。1973年,组建赣州市护税协税工作委员会。各系统、各公社成立护税协税领导小组。全市有护税协税组织71个,护税协税人员456人。1974年,修订《赣州市工商企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发票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申并严格执行税收管理制度,开展税务登记、税务检查,强化入库手段,完善税款扣缴制度、滞纳罚金制度。1983年,全市实行批发扣税办法。同年,驻市、市属工业、商业、交通、服务等行业的140户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试点,改上交利润为上缴所得税。1984年4月起,申报纳税,完善征管措施,建立一套从纳税到停歇业管理制度和从纳税申报到纳税检查的征管体系,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强化发票管理,实行税收法制化。1984年10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对423户国营企业全面推行第二步利改税。1985年,对全市3129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核发或补发《税务登记证》,逐步使全市税务征收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90年代,市地税局建立收入目标岗位责任制,堵塞税源流失,实行税源控制。对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车辆运输业的营业税等项税收,委托有关单位实行代扣代缴,及时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
  促产培源建国后,中共赣州市委、市人民政府运用税收政策,促进经济的发展。建国初期,税务人员深入基层宣传党和国家的税收政策,消除工商业者的思想顾虑,并帮助其组织货源,繁荣市场。1953~1956年,税务人员辅导、监督企业建帐建制,促进了企业的生产发展。1957年起,连续5次对农村工商业实行低税、减税、免税政策,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1960年,市税务局成立技术革命和技术革新小组,帮助工商企业革新工具145件,帮助郊区农村革新和推广耕、种、管、收等农具450件,协助全市6个公社办厂117个,建起托儿所97个,协助街道办事处成立街道服务站56个,组织社会闲散劳动力6987人就业,组织个体户、小商贩加入街道工厂或服务站。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放宽个体经济税收政策,执行十级超额累进税制,促使个体经济迅速发展。1978~1980年,发放支农周转金44.28万元,扶助5家乡镇企业摆脱经济困难;对新办乡镇企业免征工商税、所得税2~3年。1981、1982、1984年,先后3次调整乡镇企业税负,所得税一律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2、1984年,乡镇企业仅此项就多留利12万多元。1983~1985年,减免市属企业新产品税209.2万元,扶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和进行技术革新;允许企业用贷款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税归还贷款,全市以税还贷金额达830.8万元;将赣州酒厂缴纳的66.3万元产品税返回其作啤酒生产设备贷款,使之形成年产万吨啤酒的生产能力。1984年,市税务局结合实际,提出30条放宽税收政策的意见,并为新办集体企业减免所得税。1986、1990、1993、1995年共减免246.2万元。1986~1991年,对国有中型企业、重点企业、生产名优特新产品企业给予倾斜扶持,为80户企业减免税额7211.7万元。1995年,市国税局为培养重点税源,建立良好征纳税机制,对全市38户税源大户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开辟以信息促生产的新路,发展300多户企业加入江西省经济信息网络协会;市地税局采取以政策促生产与以资金促生产相结合的方法,积极扶助赣州金属稀土冶炼厂、赣州机械钢管厂、水南长塘红砖厂,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培养了财源。
  反偷税漏税解放初,针对奸商严重偷漏税的现象,全市开展私商自查补报运动,整顿私营工商业者的纳税纪律。1950年4月,市人民政府制定《赣州市奖励检举偷漏税暂行办法》。1949~1951年,全市查出偷漏税款70亿元(旧人民币)。1952年,清理偷漏税款6812.56万元(旧人民币)。1958~1974年,征税工作几经反复,偷漏税仍较严重。1981年,查出偷漏税款116万元,欠税款92.5万元。1985年,开展税收大检查,查补税款282万元。1986年,开展税收大检查,自查1320户,自查补缴税款248万元;重点检查1236户,补缴税款183万元。1987年,重点检查和自查补缴税款246.90万元。1988年,开展发票检查,查出偷漏税474.81万元。1992年,追缴税款532.77万元。1994年税收大检查中,市国税局查补税款1940.5万元,市地税局查补税款551万元。1995年,市国税局对普通发票进行专项检查,查补税款6.53万元,罚款1.1万元;多次对夜市流动摊点进行检查清理,查补税款10多万元;开展税收大检查,查补税款980万元。同年,市地税局对全市有基建计划的单位进行清理检查,查补税款147万元;对砖瓦厂实施资源税的专项检查,查补税款6.8万元;在税收大检查中,查补税款452.27万元。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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