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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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168
颗粒名称: 企业财务体制
分类号: F275
页数: 4
摘要: 建国以来,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进行过多次改革,采取过多种形式。1949~1951年,国家财政体制高度集中,统收统支,企业没有财权。凡是完成国家批准的生产、销售、财务等项计划的企业,可从计划利润中提取2.5~5%,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2~20%为企业奖励基金。企业留成比例,由主管部门在留成总额内核定,主管部门还可集中一部分财力调剂使用。1969~1977年,取消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将奖励基金并入职工福利基金。“文化大革命”初,企业奖励制度当作“资本主义尾巴”被割掉。1955年9月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范围和管理的规定。土地以及按照规定划拨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
关键词: 财务管理 企业管理

内容

建国以来,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进行过多次改革,采取过多种形式。1949~1951年,国家财政体制高度集中,统收统支,企业没有财权。1952~1957年,建立企业奖励基金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凡是完成国家批准的生产、销售、财务等项计划的企业,可从计划利润中提取2.5~5%,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2~20%为企业奖励基金。1958~1961年,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企业留成比例,由主管部门在留成总额内核定,主管部门还可集中一部分财力调剂使用。1962~1968年,取消利润留成制度,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商业部门仍实行利润留成制度)。1969~1977年,取消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将奖励基金并入职工福利基金。“文化大革命”初,企业奖励制度当作“资本主义尾巴”被割掉。1969年开始,把企业奖励基金按工资总额3%并入职工福利基金,统按工资总额的11%从成本中提取。
  1978年,全面推行企业基金制度,主管部门按直属企业汇总计算,如有超计划利润则按不同企业以5%、10%、15%的比例提取超计划企业基金。1979年起,对部分企业进行“全额利润留成”试点。1980年,对部分企业进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试点,对另一部分企业进行“以税代利”即“利改税”试点。至此,国营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出现企业基金、利润留成、以税代利等3种形式。1978~1982年,市属国营工业企业的利润达2546万元,其中1978、1979、1982年企业实现利润分别为374、629、407万元,企业留利占实现利润的比重分别为9.78%、8.2%、30.71%。
  1983年1月起,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其做法是税利并存,即把国营企业过去上交国家的利润改为,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在保证企业合理留利之后,再按固定比例定额包干、递增包干和调节税等多种办法上交财政。1984年11月,试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第二步方案与第一步相比,大幅度降低了调节税的比重,增加了企业留利。市属国营工业企业利改税第二步应交调节税和承包费比第一步应交调节税和利润减少9.74%,提高了企业留利水平。
  1988年,进行“税利分流”的改革试点。企业统一改为实行所得税率为33%的比例税制;取消企业所得税前的利润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和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规定;取消调节税种。税后利润实行多种分配办法,对税后需上交利润的企业采取“按比例上交”或“定额上交”、“增长分成”或“递增上交”的办法,对税后不再上交利润的企业采用“零承包”形式,对所得税后利润不是核定留利的企业采用“定额补贴”、“税后增长利润分成”或“递减补贴”等补贴承包形式,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为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奖励基金,然后按股分红。1988年,市属国营工业企业实际留利1871万元,较上年增加960万元,增长105.38%。
  固定资产管理建国后,市属国营企业固定资产资金来源,一是接收国民政府的资产,二是人民政府的投资,三是企业的盈余积累。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地方国营企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家对各个时期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划分,制订了不同的标准。1953年11月,市属国营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地方国营企业1954年财务收支计划中各项问题的规定》,计算固定资产限额是以单位价值200元为标准,2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200元以下为流动资产。1955年9月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范围和管理的规定。1956年9月起,对意外毁损的固定资产,其残值收入和保险赔款收入,只用于原毁损固定资产的恢复工程和重置,不用于购进其他固定资产。1961年,加强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的管理,在拨入、调入或开始使用时,须及时入帐。1963年10月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若干费用划分的规定》。1964年3月,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市属国营企业不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进行调拨的,实行转帐方式结帐,双方增减国家基金,不收取现款;调给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行有偿调拨。1964年4月1日起,企业报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以后),不再上交财政,留给企业作购置固定资产之用。1965年,根据财政部有关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市属国营企业将生产中使用的工具、卡具、模具等辅助性生产工具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每件购置费,小型企业在200元以内、中型企业在500元以内,摊入生产成本,超过以上规定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目录,经省财政部门批准,作低值易耗品处理,各类生产用的物品不再作为固定资产。土地以及按照规定划拨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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