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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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16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财务管理
分类号: F715.5
页数: 5
摘要: 清代,县署内设户房,配有钱谷师爷佐助知县,稽核赋税及丁口地亩,管理钱粮出纳。
关键词: 财务管理 贸易收支

内容

清代,县署内设户房,配有钱谷师爷佐助知县,稽核赋税及丁口地亩,管理钱粮出纳。
  1912年,赣县县署设财政课,1913年改为财政科,1935~1944年改为第二科,1947年复设财政科,1949年又称第二科。
  解放后,市人民政府设财政科,负责管理全市税收、财务、公产、土政、市政和文教经费等。1956年9月,财政科改为赣州市财政局。1961年1月,市财政局与税务局合并,成立赣州市财政税务局。次年8月财税分家。1968年11月,财政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并,成立市财税工商管理处。同时,干部下放,财政助征员解雇,工作人员仅16人,负责处理财、税、工商日常事务。1971年9月,市财税工商管理处又与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支行合并,成立赣州市财政金融局。1973年3月,市财政金融局撤销,恢复市财政局。1992年7月,成立赣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属二级局,归财政局领导,负责全市行政、事业、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1995年,市财政局内设办公室、财政监察科、预算科、综合科、会计事务管理科、农业财务科、农业税征收管理科、工业交通财务科、文教行政财务科、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科、驻厂员管理科、商贸财务科、住房资金管理科、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副局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江西虔州会计师事务所(副局级)、赣州市财会学校、赣州市资产评估事务所、赣州市国债服务部。下属有水东、水南、水西、湖边、蛤湖、蟠龙、沙石、沙河、龙埠、南外街道办事处等10个财政所;共有干部职工95人,其中局机关(含国资局、三检办、财校)50人,会计师事务所11人,乡镇财政所34人;会计师23人,注册会计师3人。
  企业财务管理财务管理体制建国以来,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进行过多次改革,采取过多种形式。1949~1951年,国家财政体制高度集中,统收统支,企业没有财权。1952~1957年,建立企业奖励基金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凡是完成国家批准的生产、销售、财务等项计划的企业,可从计划利润中提取2.5~5%,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2~20%为企业奖励基金。1958~1961年,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企业留成比例,由主管部门在留成总额内核定,主管部门还可集中一部分财力调剂使用。1962~1968年,取消利润留成制度,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商业部门仍实行利润留成制度)。1969~1977年,取消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将奖励基金并入职工福利基金。“文化大革命”初,企业奖励制度当作“资本主义尾巴”被割掉。1969年开始,把企业奖励基金按工资总额3%并入职工福利基金,统按工资总额的11%从成本中提取。
  1978年,全面推行企业基金制度,主管部门按直属企业汇总计算,如有超计划利润则按不同企业以5%、10%、15%的比例提取超计划企业基金。1979年起,对部分企业进行“全额利润留成”试点。1980年,对部分企业进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试点,对另一部分企业进行“以税代利”即“利改税”试点。至此,国营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出现企业基金、利润留成、以税代利等3种形式。1978~1982年,市属国营工业企业的利润达2546万元,其中1978、1979、1982年企业实现利润分别为374、629、407万元,企业留利占实现利润的比重分别为9.78%、8.2%、30.71%。
  1983年1月起,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其做法是税利并存,即把国营企业过去上交国家的利润改为,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在保证企业合理留利之后,再按固定比例定额包干、递增包干和调节税等多种办法上交财政。1984年11月,试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第二步方案与第一步相比,大幅度降低了调节税的比重,增加了企业留利。市属国营工业企业利改税第二步应交调节税和承包费比第一步应交调节税和利润减少9.74%,提高了企业留利水平。
  1988年,进行“税利分流”的改革试点。企业统一改为实行所得税率为33%的比例税制;取消企业所得税前的利润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和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规定;取消调节税种。税后利润实行多种分配办法,对税后需上交利润的企业采取“按比例上交”或“定额上交”、“增长分成”或“递增上交”的办法,对税后不再上交利润的企业采用“零承包”形式,对所得税后利润不是核定留利的企业采用“定额补贴”、“税后增长利润分成”或“递减补贴”等补贴承包形式,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为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奖励基金,然后按股分红。1988年,市属国营工业企业实际留利1871万元,较上年增加960万元,增长105.38%。
  固定资产管理建国后,市属国营企业固定资产资金来源,一是接收国民政府的资产,二是人民政府的投资,三是企业的盈余积累。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地方国营企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家对各个时期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划分,制订了不同的标准。1953年11月,市属国营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地方国营企业1954年财务收支计划中各项问题的规定》,计算固定资产限额是以单位价值200元为标准,2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200元以下为流动资产。1955年9月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范围和管理的规定。1956年9月起,对意外毁损的固定资产,其残值收入和保险赔款收入,只用于原毁损固定资产的恢复工程和重置,不用于购进其他固定资产。1961年,加强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的管理,在拨入、调入或开始使用时,须及时入帐。1963年10月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若干费用划分的规定》。1964年3月,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市属国营企业不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进行调拨的,实行转帐方式结帐,双方增减国家基金,不收取现款;调给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行有偿调拨。1964年4月1日起,企业报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以后),不再上交财政,留给企业作购置固定资产之用。1965年,根据财政部有关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市属国营企业将生产中使用的工具、卡具、模具等辅助性生产工具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每件购置费,小型企业在200元以内、中型企业在500元以内,摊入生产成本,超过以上规定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目录,经省财政部门批准,作低值易耗品处理,各类生产用的物品不再作为固定资产。土地以及按照规定划拨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1967年,对现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改革。1969年起,市属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大部分留给基层企业。1972年,在清产核资中,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调拨的规定。1979年6月,在清查财产摸清家底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企业开展固定资产需要量的核定工作。1979~1985年,市属国营企业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调拨。调出固定资产所得价款,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1985~1995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市属国营企业改变过去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按一个综合折旧率提取的做法,采用按各类固定资产折旧的实际使用年限,实行分类提取折旧。
  [=此处为表格(1963~1995年赣州市固定资产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流动资金管理建国以来,对地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实行过多种办法。1951~1952年,对国营企业的实有资产全部进行清理,并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重新估价。流动资产的估价按1951年6月底的重置成本为标准,即包括现价、税捐、佣金、运杂费等。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和银行分别供应和管理,比例为银行信贷10%,财政拨款90%。1959年1月起,市属国营企业和已经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一律改由中国人民银行按信贷方式统一供应、统一管理。财政拨给地方国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全部转给人民银行为人民银行的信贷基金,统一计算利息。企业每年需新增的定额流动资金,仍由财政核定定额,由财政拨给银行。企业抽调自有流动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或其他用途的,须进行清理并设法补足,不得冲减企业法定基金,减少国家的流动资金。1961年7月起,恢复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分别由财政、银行供应的办法。企业所需的定额流动资金,经过核定,作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20%由财政部门统一拨给人民银行,由银行向企业发放定额贷款,其数额不超过财政部门的拨款数额。1983年7月起,地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企业所需增加的流动资金由银行按照信贷政策供应,财政部门不再增拨流动资金。市属国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国拨流动资金,以1983年6月30日帐面数为准,计有1082.42万元,自7月1日起,未经银行同意,国拨流动资金不得抽调或减少。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包括各级行政、事业部门及其所属系统的行政管理费、农林水部门事业费、支援乡村生产支出、工交商部门事业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文教科技卫生事业费、其他支出等费类的支出及其事业收入的管理。这些部门(单位)的资金来源绝大部分来自国家预算拨款,开支标准一般都比照行政费的统一规定执行,管理内容大同小异。有些行政、事业单位有一部分或大部分的业务收入抵销支出后,财政给予差额补助或实行企业化管理。
  全额拨款管理行政事业费管理采取全额拨款管理形式的单位,包括市属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学校、农林水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工作有核定与调整单位预决算,按照核定的预算拨付行政事业经费,掌握开支标准,审批月、季财务计划、会计报表以及年终决算的审编,对预算执行和资金运用、收入支出进行管理与监督。50~70年代,市财政对行政事业费管理采用的是供给制,即统收统支。在预算安排上,以单位的上年实际支出数和实有人数为依据。1980年,市财政对行政单位公务经费(办公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调干旅差费、毕业生调遣费、车船保养修理费、燃料费、会议费、租赁费、税金、养路费等)实行小包干。经过测算核定公务费定额,对超编单位只给人员经费,不给公务经费。1982年,进一步推进公用经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膳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包干,即对人员经费实行实报实销,对公用经费实行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1985年,实行行政经费大包干,即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合并起来制定一个综合定额(离退休干部经费和专项经费除外),包干使用。在执行中,照顾各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保证需要、力求合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分别制定各单位的包干定额,行政单位每人每年定额500元,有专业经费收入的行政单位每人每年定额450元。
  教育事业经费管理 1953~1995年,市预算内教育经费(含基建拨款),由市财政每年初提出预算,按月或按季和项目进度划拨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统管分配,财政部门实施监督。
  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公费医疗制度始于1953年,经费由江西省财政厅限额分配,不足部分由地方自行弥补。1965年,江西省财政厅、卫生厅改进公费医疗管理。1974年前,公费医疗支出比较平稳,年均支出7.24万元。1975年开始逐年上升,1979年达15.07万元,1985年达73.7万元,1995年增至335万元。财政每年将医疗经费列入预算,按进度划拨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公费医疗办公室把经费分为两块,一块以“代金票”形式发放到个人,另一块拨入医院为住院费用报帐。
  差额拨款管理对有稳定收入的事业单位采取差额拨款方式,其收入或支出不全部通过财政预算,只就其差额列入财政预算,以业务收入抵补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由财政预算拨款。有的采取定额补助或定项补助。采取差额补助的单位,除按财政预算补助部分编列全年支出预算外,同时编制收支全额预算和按月编造全部收支计划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予以分配补助数核销转帐。
  卫生医疗单位经费管理 1952年以前,市属卫生医疗单位的经费一般采取满收满支,即一切收入缴库,一切支出由财政拨付。1953年起,卫生医疗单位(包括综合性医院、卫生院、卫生所等)的经费采用差额拨款管理办法。各医疗单位的事业收入,由其自行统筹支出,不解缴财政金库,但应将事业收入和补助收入按“满收满支”原则处理,按月编制全部收支计划,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予以分配补助数核销转帐。1963年,对医疗单位的经费仍采取“包工资”的办法,按医院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不足部分根据各医院的特点和不同的收支水平,以及历年的经费结余情况,采取“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的办法。1983年,实行新的管理措施,改包工资为按编制床位和业务工作量补助医院经费。1988年以后,对市属3所医院根据各医院收入和医疗的专业性,按床位核定不同定额拨款,对设备购置和房屋建筑另外实行财政专项拨款。
  计划生育经费管理市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始于1964年,经费列入卫生局事业支出之内。1974年起,另立一款,与卫生事业支出并列。按上级规定,对独生子女除给予医疗、教育优待外,每个独生子女每年发给优生费40元,由父母所在单位的福利费中支付。1991年起,按全市人均1.4元安排计划生育经费。1964~1995年,市财政共支出计划生育经费542.22万元。
  农业事业财务管理市财政根据不同情况对农林水事业单位采用全额拨款管理、差额拨款管理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等3种管理形式。对基本上没有收入或有少量非经常性收入的事业单位一般实行全额拨款管理,在预算上实行收支两条线,有收入全部上交,所需支出由财政拨给。对收入较大而又比较经常、稳定的事业单位一般实行差额拨款管理,实行以收抵支,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上交财政,支出大于收入的部分由财政拨给。对有正常收入而又能基本补偿开支的事业单位一般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单位内部按企业的管理办法,推行经济核算制,计算盈利或亏损。实行这种管理形式,在预算上与差额管理基本相似,所需某些资金从农林水事业费中解决。1980年起,市财政对农林水事业单位的支出预算逐步试行包干办法。即对生产性的各种事业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定额补贴或定额上交、增收节支留用、短收超支不补”的财务包干办法;对事业性的各种事业单位除一些专款外,对其正常性支出一般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各事业单位的包干结余,按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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