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4162 |
颗粒名称: | 预算外收入 |
分类号: | F810.43 |
页数: | 1 |
摘要: | 解放初,市财政掌管中央经费和地方经费两本帐。中央经费是办理国家拨给的行政经费和专项投资支出,地方经费是按规定办理的税收分成、地方附加收入和各项地方事业支出。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体制的变化,预算外资金的数额和项目日益增加,其中一部分收支项目由财政部门掌握,一部分由各主管部门和基层企业、事业单位掌握。1953年,除电灯、电话附加外,其余地方附加停征,1954年全部恢复开征。1960年后,三项附加列入预算外资金。1963年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增加自来水和公共汽车附加2个项目。1982年后,这项资金包括在地方留成资金之内,不再单独核报。 |
关键词: | 非税收收入 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