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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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162
颗粒名称: 预算外收入
分类号: F810.43
页数: 1
摘要: 解放初,市财政掌管中央经费和地方经费两本帐。中央经费是办理国家拨给的行政经费和专项投资支出,地方经费是按规定办理的税收分成、地方附加收入和各项地方事业支出。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体制的变化,预算外资金的数额和项目日益增加,其中一部分收支项目由财政部门掌握,一部分由各主管部门和基层企业、事业单位掌握。1953年,除电灯、电话附加外,其余地方附加停征,1954年全部恢复开征。1960年后,三项附加列入预算外资金。1963年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增加自来水和公共汽车附加2个项目。1982年后,这项资金包括在地方留成资金之内,不再单独核报。
关键词: 非税收收入 收入

内容

解放初,市财政掌管中央经费和地方经费两本帐。中央经费是办理国家拨给的行政经费和专项投资支出,地方经费是按规定办理的税收分成、地方附加收入和各项地方事业支出。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体制的变化,预算外资金的数额和项目日益增加,其中一部分收支项目由财政部门掌握,一部分由各主管部门和基层企业、事业单位掌握。财政部门掌握运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主要有城市三项附加(工商税收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农业税附加)。1950年,征收工商税附加,电灯、电话费用附加,农业税附加和学费收入(1951年起归教育局管理)、公房收入(1953年起由房产局掌握)。1953年,除电灯、电话附加外,其余地方附加停征,1954年全部恢复开征。1950~1959年,三项附加收入都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不分预算内和预算外。1960年后,三项附加列入预算外资金。1963年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增加自来水和公共汽车附加2个项目。1979年起,按照国务院“建立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项目的决定”,在全市实现的工商利润额中提取5%作为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1982年后,这项资金包括在地方留成资金之内,不再单独核报。当时,城市三项附加实行的附加率是,工商税附加1%、工业电附加8.8%、民用电附加13.6%、电话附加10%、自来水附加10%、公共汽车附加8%、农业税附加15%。市财政决算反映,1953~1995年,地方附加收入5123.03万元,其中工商税收附加537万元,占总收入的10.48%;城市公用事业附加4384.26万元,占85.58%;农业税及其他附加201.77万元,占3.94%。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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