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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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15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0.41
页数: 5
摘要: 民国及其以前,财政收入不详。
关键词: 财政收入 企业上交收入

内容

民国及其以前,财政收入不详。
  建国后,赣州市财政收入稳步增长。1953年,财政收入为992.5万元(当年入库数,折新人民币,下同),主要收入是工商税收。此后,由于工商业和国营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国营经济创造的税收和利润。1995年,财政收入达3.15亿元,是1953年的31.74倍。其构成:工商税收入2.84亿元、占总收入的90.04%,农业税收入407万元、占1.29%,企业收入974万元、占3.09%,其他收入1757万元、占5.58%。
  工商税收入 (参见本篇《税务》章)。
  农业税收入 (参见本篇《税务》章)。
  企业收入 1954年,新建的国营企业上交利润只有0.05万元。1956年,完成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地方国营企业逐步发展壮大,当年上交利润2.65万元,比1954年增长52倍。1958年,国营企业门类增多,规模扩大,发展迅速,省、地主管的一批企业先后下放给市管理,供销社合并于国营商业,由原来征收所得税改为向财政上交利润,使企业收入增至309.87万元。1959年,企业收入增至518.26万元,次年继续上升到732.69万元。1961年后,由于前几年积累下来的问题暴露出来,一批工业企业出现亏损,商业企业虽上交利润88.95万元,但相当部分是出售高价商品所得。1962年,原属省、地主管的部分工业企业划归省、地管理,1963年企业收入降至125.58万元。贯彻中央提出的调整方针后,企业经济效益逐步回升,1965年,市属国营企业上交利润187.36万元。1969年,部分省、地属国营企业下放到市管理,企业上交利润有所增长,1971年达365.17万元。1973年,下放的企业又收回省、地管理,加上“文化大革命”的干扰,一些企业重新出现亏损,1972~1975年,清产核资中补交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拨补待核销财产损失专用资金,均未列入预算支出,致使预算内企业收入连续下降,1975、1976年出现负增长,分别为-44.28万元和-124.27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生产发展,市属国营企业除少数行业外,上交利润有不同程度的增长。1979年,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随后又进行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企业经济效益好转。但在实行“利改税”后,国营企业上交地方财政的企业收入相应减少。1985年,企业收入为610.3万元。1987年,企业收入达764.20万元。1988~1990年,企业收入逐年下降,分别是591.9万元、540.1万元和352万元。1991年后,进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改革试点,企业收入又有回升。1995年达974万元。
  公债收入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发行。其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的折算为标准。单位为分,其分值以上海等6大城市的米、面、白细布、煤炭的批发价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全市一、二期共购20.07万分,1953年全部还清本息。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1958年,每年发行1期。全市共推销国家经济建设公债204.89万元(已折算成新人民币),均已按期兑付本息。
  江西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1960年1月,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发行江西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全市推销50.97万元,占分配任务的112.15%。1965年10月30日全部还清。
  国库券 1981~1995年,除1992~1993年,每年发行2期,其余均每年发行1期。全市认购数,1981年为63.6万元,占任务数的103.74%;1982年为79.26万元,占任务数的105.08%;1983~1984年为173.67万元,占任务数的102.43%;1985年为336.57万元,占任务数的103.72%;1986年为289.6万元,占任务数的104.74%;1987年为276.5万元,占任务数的100%;1988年为510.5万元,占任务数的101.29%;1989年为1723.15万元,占任务数的111.17%(其中保值的1019.26万元,占任务数的114.52%);1990年为731.4万元,占任务数的110.82%;1991年为822.5万元,占任务数的108.22%;1992年为410万元,占任务数的100%;1993年为1805万元,占任务数的90.25%;1994年为900万元,1995年为350万元,各占任务数的100%。
  预算外收入解放初,市财政掌管中央经费和地方经费两本帐。中央经费是办理国家拨给的行政经费和专项投资支出,地方经费是按规定办理的税收分成、地方附加收入和各项地方事业支出。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体制的变化,预算外资金的数额和项目日益增加,其中一部分收支项目由财政部门掌握,一部分由各主管部门和基层企业、事业单位掌握。财政部门掌握运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主要有城市三项附加(工商税收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农业税附加)。1950年,征收工商税附加,电灯、电话费用附加,农业税附加和学费收入(1951年起归教育局管理)、公房收入(1953年起由房产局掌握)。1953年,除电灯、电话附加外,其余地方附加停征,1954年全部恢复开征。1950~1959年,三项附加收入都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不分预算内和预算外。1960年后,三项附加列入预算外资金。1963年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增加自来水和公共汽车附加2个项目。1979年起,按照国务院“建立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项目的决定”,在全市实现的工商利润额中提取5%作为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1982年后,这项资金包括在地方留成资金之内,不再单独核报。当时,城市三项附加实行的附加率是,工商税附加1%、工业电附加8.8%、民用电附加13.6%、电话附加10%、自来水附加10%、公共汽车附加8%、农业税附加15%。市财政决算反映,1953~1995年,地方附加收入5123.03万元,其中工商税收附加537万元,占总收入的10.48%;城市公用事业附加4384.26万元,占85.58%;农业税及其他附加201.77万元,占3.94%。
  其他收入罚没、追赃收入主要是公安、司法、工商、物价等部门以违章案件处罚、没收所得款项,对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案件依法追回赃款和赃物变价收入。1982~1995年,全市罚没、追赃收入中,政法部门上交367.27万元,工商行政部门上交269.98万元,物价部门上交39.5万元,其他部门上交51.94万元。
  规费收入主要是民政、公安、工商、建筑、房地产、卫生、司法等7大类50个项目。1982年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后,民政规费增加离婚证费,公安规费增加轻便摩托车牌照费、驾驶证费、行驶证费、公安身份证费,工商规费增加国有、集体企业登记费及商标注册、转移、续展登记费和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营业证书费、国有集团企业变更登记费等。1982~1995年,全市规费收入达170.5万元。
  杂项收入包括车站、码头无主货物变价收入,挖掘地财、清理捐献、清理存款、支出收回、公用事业附加等无法列项收入。1982~1995年,杂项收入690.6万元。
  此外,1983~1995年征收排污费1187.46万元,1984~1995年征收城市水资源费27.5万元,1991~1995年开展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收入3356.11万元,1982~1995年审计收入143.9万元。
  [=此处为表格(各计划时期赣州市财政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 [=此处为表格(1953~1995年赣州市各项附加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 [=此处为表格=] 说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含邮电、供电、自来水附加。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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