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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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15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0.2
页数: 3
摘要: 清代,财政体制高度集中,一切课税权限由中央总揽,地方经费开支按中央规定的数目在收入中拨留使用,其余全部上解。1928年全国第一次财政会议后,各县逐步建立统一的收支报告制度和会计制度,赣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收支由省核定,入不敷出部分,自增税捐解决。1941年6月,全国第三次财政会议后,财政分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省财政列入国家财政,县财政为自治财政,各项经费自筹自给。
关键词: 财政局 财政体制

内容

清代,财政体制高度集中,一切课税权限由中央总揽,地方经费开支按中央规定的数目在收入中拨留使用,其余全部上解。1928年全国第一次财政会议后,各县逐步建立统一的收支报告制度和会计制度,赣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收支由省核定,入不敷出部分,自增税捐解决。1941年6月,全国第三次财政会议后,财政分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省财政列入国家财政,县财政为自治财政,各项经费自筹自给。1946年,省财政划为地方财政,实行中央、省(市)、县(市)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县财政收支由省核定,不足部分自增捐派。
  建国初,全国无统一的财政制度。市财政组建后,预算支出,凭发票到赣州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财政科报帐。1950年,中央实行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市财政各项收入全部解省,各项支出由省统一核拨,年终结余全部缴省。
  1951年,中央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即把国家财政分为中央、大行政区、省三级管理,市财政列入省财政,不属一级财政。1953~1957年,将原先的中央、大行政区、省三级改为中央、省(市)、县(市)三级管理。市财政的收入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其他收入和土地证照费的63.4%。财政支出,按隶属关系列入预算。1954年,中央改进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支出的划分:属中央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支出列入中央预算;属地方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支出,列入地方预算。财政收入实行分类分成的办法,即将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3类。市财政的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及其他收入(规费、罚没、公产、杂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农业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分成比例是农业税留成40~80%,工商营业税留成40~60%,工商所得税留成40~60%。入不敷出部分,在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等调剂收入中分成解决。
  1958年,中央决定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新体制,即以3类分成收入抵付正常支出,一定五年不变。市财政分成项目有农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及经济建设公债,以上各项市留66%。地方税(含印花税、屠宰税等7种)、企业及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全部划归市财政。正常支出,包括经济建设、社会文教、行政管理及其他经常性开支,在划分收入内自行安排。专项拨款由省追加,列入地方预算。超收部分与结余,地方可自行安排使用。由于“大跃进”造成经济秩序混乱,加上一批中央和省属企业下放,中央和省财政的机动财力受到影响,这种新财政体制于当年底取消。
  1959年1月起,赣南行政区成为一级财政。对市财政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不再分类,一律按隶属关系列入预算。根据核定的财政总收入和总支出确定分成比例,超收按比例分成,短收按分成比例负担。当年,市财政分成收入为1546.8万元,比上年增长53.34%。
  1966~1967年,赣州专署对赣州市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1971~1973年,中央决定再次下放企业财权,实行收支大包干,即“定收定支,收支大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1974~1975年,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1976~1977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简称“收支挂钩,总额分成”。1978年,实行“定收定支,一年一定,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管理体制。
  1980~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入分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财政支出分包干支出和专项拨款支出。市财政以1979年预算收入为基数,收大于支,按比例上解。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以1983年末财政实际收入和实际支出数为基数,确定二、八总额分成和工商税收超收五、五分成,即全年财政总收入20%留市财政,80%上交地区财政;工商税收超收部分上交地区财政50%,50%留市财政。财政收入划为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两大类。国有企业所得税、调剂税、承包费,集体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建税,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和其他收入列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建筑税,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奖金税划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市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则少支,自求平衡。1988年,赣州地区行政公署实行“核定基数,递增上交”的包干办法。即1988年递增12%,1989年递增10%,1990年以后递增8%。
  1994年,中央对地方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税种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即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管理体制。把收入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市固定收入:营业税(不含铁路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的25%部分(不含赣州钴钨有限责任公司的增值税)、市属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车船税、屠宰税、农业特产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市属单位缴纳的其他收入。省、地、市共享收入:其他资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等7个税种,省分享40%、地20%、市40%。证券交易税,省分享20%、地10%、市20%。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实行返还制度。以1993年地方净上划中央收入,全部返还地方,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以后税收返还数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1∶0.3系数确定。省、地对赣州市按1∶0.2系数确定返还数,即消费税、增值税每年增长1%,地区财政对市的税收返还数额为0.2%,若以后年度上划中央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扣减税收返还数额。地区财政还对市财政实行定额递增上交,定额基数是10580.3万元,每年递增上交比例是8%。
  乡镇财政建国初,乡工作人员经费及公益事业经费,在征收公粮附加收入中开支,乡教育经费在清理旧欠,征收公产、学田租谷等项下开支,均不列入国家预算。1951~1952年,乡干部生活费、干部训练费、会议费、文教费、卫生费、民兵费等项开支,在市地方附加等项收入内解决。1953年,乡财政列入市财政总预算,乡机关行政经费由市财政核发,教育经费和其他公益事业经费仍在农业税附加中开支。1956年,乡干部由半脱产改为全脱产,由生活补贴改为工资制,经费开支实行报帐制,由市财政核发。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实行公社一级核算管理,经费开支直接以预算支出科目注帐,由市财政核发。1959年,对公社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上交,支出按定员定额拨款,以拨款作支出列帐。1984年,改公社为乡,财政体制未变。
  1986年,市辖7个乡(镇)成立财政所,正式建立乡镇一级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收入上解,超收分成,支出下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财政管理体制。1988年后,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收入上解,超收分成,支出下拨,短收自负,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定两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1992~1995年,市对9个乡(镇)财政所实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财政包干体制。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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